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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利未记 第21章


圣经综合解读

1「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2「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

3「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姊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第十八至二十章是神对祂的百姓道德行为的「圣洁」要求()),而二十一到二十二章是神对祭司提出的更高的「成圣」())标准。神要求所有蒙恩的百姓「自洁成圣」()),从万民中分别出来,而代表百姓事奉神的祭司更要从以色列人中分别出来。因为神「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越亲近神、事奉神,蒙神特别恩典的人,神对他们的要求也就更高。新约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不能停留在得救的地步,更要来到得胜、成圣的地步。
除了「骨肉之亲」())去世之外,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原文是「为他骨肉之亲,父母、儿女、弟兄」(英文ESV、NASB、KJV译本))。夫妻「二人成为一体」()),自然包括在「骨肉之亲」中。
「罪的工价乃是死」()),带着神形象的人无论是肉体还是灵性死亡,都不是创造生命的神的心意。所以主耶稣说:「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祂的工作就是使「死被得胜吞灭」())。除了神的儿子在十字架上的死,任何的死在神面前都是可咒诅的。因此,越亲近神的人,越要注意不可接触死亡的事物。如果我们对属灵的追求失去了兴趣,不愿认罪悔改、脱离肉体、离开世界,就表明我们已经被死亡「沾染自己」,所以虽然有重生的生命,却没有生命的表现。
上图:一个主前5世纪的古代以色列墓穴。古代以色列人通常把死者葬在城外的家族墓穴(Family caves)里,墓穴分为内外两间。以色列人并不使用棺材,家人把尸体抬进墓穴,先放在外屋的地上或墙上的槽里。一年后,家人回到墓穴,把骸骨捡起来,摞在里屋历代祖先的骸骨上。所以家人必然会为死人「沾染自己」。从主前3世纪希腊时代开始,流行用骨罐(Ossuaries)来收敛骸骨。第二圣殿被毁之后,逐渐流行罗马式的棺材和石棺。

4「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6「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为首」原文是「丈夫、主人」。祭司「在民中为首」()),神要他们「作群羊的榜样」()),把人领到神的面前。如果他们自己不首先「成为圣」,专一地活在神的面前,就没有办法把人领到神的面前,反而会落到撒但的控告之中())。
新约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神把我们摆在世界当中,作「道成了肉身」())的见证。如果我们「从俗」())效法世界,被神所不喜悦的「恶俗」())所沾染,「道」就不能在我们的「肉身」上活出来,世人不但不能从我们的「肉身」上看见「道」,反而会因我们的坏行为而「亵渎神的名」。因此,「我们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碍,免得这职分被人毁谤;反倒在各样的事上表明自己是神的用人」())。
吊丧时「使头光秃、剃除胡须的周围、用刀划身」())都是外邦人的恶俗,祭司不可随从,免得「沾染自己」())。
「神的食物」指祭物。

7「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8「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祭司的婚姻也必须「成圣」,因为婚姻会极大地影响事奉。每个新约的信徒都是「有君尊的祭司」()),我们的婚姻不能爱情至上或外貌第一,而应当受「有君尊的祭司」身分的限制,因为我们婚姻家庭的见证就是事奉的一部分,会直接影响我们事奉的果效和与主的关系。正如主耶稣所说:「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 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
「妓女」就是「被污的女人」()),她们的问题是道德败坏,并非再婚。「被休的」原文是「被丈夫休掉的」,当时「被休的」的主要理由是不贞洁()),所以祭司「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

9「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10「『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11「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12「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大祭司预表道成肉身的基督,背负着基督的见证,所以有更高的「成圣」())要求。基督与死亡是没有关系的,所以不能让死亡的事情影响大祭司,连父母去世也不可像平常人一样居丧。
「不可出圣所」,指不可因丧事擅离职守。

13「他要娶处女为妻。」

15「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大祭司预表基督,基督的妻子是圣洁的教会,所以大祭司「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虽然我们都是不洁净的罪人,但基督的宝血洁净了我们,使教会可以「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
「辱没他的儿女」原文的意思是,因为娶了外邦女子为妻,以致承接圣洁职份的大祭司后裔不再纯洁。
「本民」指以色列人。
正如旧约对大祭司的要求更严格,新约对教会领袖的要求也更高,在生活和信仰上都要有好榜样()),甚至他们的妻子())和儿女())也要与他们的信仰见证相符。

16「耶和华对摩西说:」

17「『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18「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19「折脚折手的、」

20「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

21「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

22「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23「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上图:祭司在会幕门口献祭的艺术想象图。亚伦无残疾的后裔才有资格承担祭司的职任,他们「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24「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进入圣所事奉的祭司,应该象「没有残疾的」())的祭牲一样,身体也没有残疾,这样才能表明基督的完美。
「凡有残疾的」())亚伦后裔不可献祭,也不可进入圣所事奉,但可以进入帐幕的外院享用神的恩典,分享祭物,并且也因着吃「至圣的」())祭物而「成为圣」。神说:「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表明神照样把这些「有残疾的」分别为圣归于自己,因为神所看重的是见证,而不是工作:「谁能登耶和华的山?谁能站在他的圣所?就是手洁心清,不向虚妄,起誓不怀诡诈的人」())。
旧约的祭司必须身体没有残疾,新约的祭司也要「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我们「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基督「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因为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因此,将来那些「贫穷的、残废的、瘸腿的、瞎眼的」都将被邀请进神的国里()),成为「有君尊的祭司」())。
「损坏肾子的」())原文是「睾丸压伤的」(英文ESV、NASB译本))。在新约里,那些「损坏肾子的」人所献的祭也必将蒙神悦纳,「因为耶和华如此说:那些谨守我的安息日,拣选我所喜悦的事,持守我约的太监,我必使他们在我殿中」())。
在今天这个败坏、不法的世代中,我们实在很难靠着自己持守圣洁。只有靠着圣灵在我们生命中的洁净和更新,才能使我们「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叫你们察验何为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正如神在本章3次宣告的:「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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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死味

如今我们能够看出肉体的死与灵性上的下到阴间,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此所读到的,是回应耶稣所宣告的:‘任凭死人埋葬他们的死人’。祂的话是积极的,这话要求一种对生命的态度,不是消极的,不是说那人不应埋葬他的死者。我们记得当摩西仍然满有活力和‘生气’时,妥拉如何光荣地宣告,神把他葬在毗斯迦山顶上

肉体的死是件不圣洁的事。耶稣把它当作疾病,视作仇敌。保罗称之为最后的仇敌。因此,甚至以为死者的魂是进入了另一世界大门的异教徒的哀恸,都不应仿行(5节 )。更进一步,一切脏物都表明这仇敌权能的实在。在一方面,我们在圣洁的团契中得到圣洁、洁净、慈爱与生命;另一方面,离开了便只有死味。祭司主持圣事,当然必须在这些事上小心,立个好榜样。

这规则尤其要应用于大祭司(High Priest )。可以说,他是以色列全体的首领,所以必须作个明确的见证。另一方面,他不是一种主祭司(arch-priest )或大主教。在大先知时代他本来是同辈中的首席,比较像我们今日所谓教会法庭的主持人。他之被提升至一个独特的地位,实际是在被掳归来之后。他在公共生活中应如何,在其家庭生活中也应如何。他的婚姻必须表彰出圣洁的美丽。

正如在坛上向神献上的,必须是‘没有残疾的’牲畜,献祭的人也要如此。此后历代的祭司都要完全没有残疾。如果他生来残废或是受伤,那么他便不合于作祭司,但是这样的意外并不妨碍他领‘圣餐’(22节 )。这些叙述多么强而有力,是对祭司多么高的要求!它必然帮助以色列达致诗人所表达的真理:

--《每日研经注释》 ©版权所有

丁道尔注释

利未记第二十一章

C祭司圣洁的条例

利未记重复地强调神的圣洁这个概念,以此作为个人和群体生活的目标典范。鉴于先前的一些篇章已经论及了一般以色列人所面对的处境,因此本段落就关注于期望祭司们能够达到的圣洁标准上。正因为他们在作为群体中神的代表者之位分上已经得着许多,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对他们的要求和一般的以色列百姓们比起来也相对地提高许多(参:。借着退出的套语耶和华是使人成圣者的指示,我们很容易将这段素材分为六个段落、23,、32)。在这段中对祭司们圣洁之条例,与那些在被掳时期组成以西结对耶路撒冷圣殿归回的部分法令,有某种程度的平行关系。然而,在这二份记载中,有某些相异之处是值得我们去留意的地方。在头一个例子中,已经由神直接启示摩西的摩西条例是首要的;至于以西结书中的那段素材的本质乃是一个异象,因此它比较主观,而没有那么客观。以西结先知并不制定法规和律例,他只是描述那些已经遵照这些法令生活的祭司们的行为为何。其次,这异象的经历以一个真预言的姿态,重述了妥拉的一个观点,它并没有将任何革新或具有特殊本质的事物引介至祭司的职责里。再者,鉴于利未记的素材相当详细地描述了祭司的角色,故以西结的异象只是将它扼要说明,成为他在圣殿中所见活动记述的一部分而已。关于利未记条例持续性之前提存在,我们几乎深信不移,藉此以西结书的素材构成了一个相当普遍性的回应。然而,二者皆强调,圣洁的要求乃是我们事奉主耶和华时的基本要求。

1~9.身为主耶和华祭司群中的一员乃是一个肩负重大责任的位分,因为运行这位分的人实际上正是主耶和华在百姓中间的代理者。正如其他献给主耶和华的活祭物一般,祭司必须完全没有任何身体和礼仪上的污点,如此一来他才能蒙神悦纳(参:。他的生活方式被许多限制安全包围着,这些限制的目的乃是要维持他在主耶和华面前特别的圣洁状态。因此一位祭司必须避免去触碰任何尸体,因为这么做会使得他成为不洁净的。这规则的惟一例外情况就是遇见至亲死去的时候(2~3节),因为祭司在那人身上可能会有他个人应尽的责任。在这个挑选出来的类别中,他年轻未出嫁的姊妹也包含在内,因为她没有丈夫能够参与在丧事的礼仪中,可能甚至连双亲都没有了。在此并没有提及这位祭司自己的妻子,但是为了她的缘故而受玷污是可以预期的,因为他们在婚姻中是合为一体的。神给予流亡国外的祭司以西结之指示是最不寻常的事,但是如果他的妻子大约死在西元前五百八十七年,耶路撒冷城沦陷之前后的话,他所经历的死别将成为流亡时所经历之悲伤的象征。他不应该为一位已成过去的死者而忧伤,却要靠着神的能力为将来而活。

第4节比较好的翻译是,「他不应当污损自己,身为众民的领袖,不当因此而玷污自己。」这污染像是与服丧的礼仪有关,正如在接下来的经节中所提及的一般,而不像是与祭司不恰当的婚约有关。不可和其他异教服丧的仪式一般剃头(参:,这是被禁止的,部分原因是为要避免将异教的风俗习惯引进以色列中,但也是因着无论是以任何方式使得身体外表受损,这举动损害了其完整性并且违背了圣洁的概念。在众人之上的祭司们应当活出圣洁的生命,因为他们已经被分别出来,为要将他们神的事物献上(6节),「食物」一字乃是「肉」在古代所用之献祭字眼(参:。那些从事有关主耶和华事务之事奉的人必须在行为上谨慎,他们不能够与一位受污损或是离婚(7节)的女人结婚同负一轭(参:。在此提到妓女,是为要提醒以色列人,迦南人的庙妓在圣约群体的生活中是没有任何容身之处的,因为这般行为会亵渎神圣洁之名。因着祭司们代表全体会众献上这些圣洁的祭物,所以在这高尚的位分上,他们当得百姓们适当的尊重。祭司们的圣洁也延伸到他们的家庭成员,所以如果一个女儿沉耽于不道德之事,她将会亵渎她父亲之名,正如她亵渎自己一般。如此重大之罪行所得的惩罚是用火烧死。

10~15.大祭司同样也受到一些特别条例的约束,这些条例是关于服丧和婚姻方面的。在死别之际,他不能够表露出任何悲伤之一般标记(10节),他也不能够触碰任何死人的尸体,即便是非常亲近的亲属也不能,以免他被玷污。在穿上圣衣又被膏以特别的圣职授任膏油后,他被要求要维持他在礼仪圣洁方面之状态。像这一类的限制对那些在面对死亡之际,按着本性和喜好坦率表达感情的人来说,无非是将一份相当艰巨的负担加诸在他的身上。大祭司的妻子在结婚的那刻必须是贞洁的(13节),因为任何没有那么纯洁的人将会污损大祭司自身的神圣,并且有可能已经或是会生出一个非祭司血统的孩子。因此在服丧和婚姻二方面,他的行为必须成为众人的楷模,因为他在会众面前是神至高之代表。保罗尝试借着纯洁、恩慈、爱心和圣灵来自荐他自己的事奉,并且企图逃避犯罪,免得他自己祭司的职分像其他犯罪的人一般遭到谴责。在一个败坏、不法的世代中,生命的圣洁和纯净仅可能是因着圣灵在信徒生命中所做之洁净工作而有的。

17~24.那作为神的祭司进到圣所的人,必须与他所献上的祭牲一般,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残疾。在身体上有缺陷的祭司被禁止献上祭物,但是他仍然能够分享取用祭肉(参:、29)。在此所列下的缺陷包括了瞎眼、面部毁容、四肢长短不一,如小儿麻痹症所造成的一般、驼背无论是先天畸形或是一些疾病例如脊椎结核、软骨发育不全或是侏儒症等所产生的结果,97以及各种皮肤发痒的疾病。一个阉割了的人,或是说一个男人患上了 orchiotrophy(20节),也是有缺陷的人,因此他不适合运行圣所之职务。基因上的突变,例如多指症也使得一个人不能够承接祭司之责,虽然这些情况相当少见,但是毫无疑问地,在旧约圣经的时代里是有这些情况出现的(参:。在此,生理上的正常和礼仪上之圣洁是紧密相关的,所得的结论是这些祭司们只有在他们拥有一般健康并且毫无身体缺陷之际,才能够最有效地事奉神。如果只是因为神忠诚的仆人在从事那些有关永恒生命的事务时会经历到一些情绪上、有时候是生理上的压力的话,这些前提就显得格外地重要。神必须在一切的事物上得着荣耀,而任何明显看来不完美的事物,无论是献上的祭牲或是献祭的祭司,都会亵渎祂的圣洁。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拾穗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

“耶和华对摩西说”——十-1至记以色列众百姓各人自洁成圣的条例,记代表以色列人之祭司自洁成圣的特别条例。“你告诉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说”——原文作“作祭司的,就是亚伦的子孙”(参旧译本 ),在摩西五经其余各处是作“亚伦子孙作祭司的”,本处的说法或者使祭司注意,他们作祭司,是因为他们是亚伦的子孙,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有什么长处。犹太人解释说,祭司不但要使他们的子孙注意这事,也要教训他们,使他们有道德和智力,准备尽祭司的职任。“祭司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会幕分三层,(一 )会幕院,(二 )圣所,(三 )至圣所,以色列人为祭司国,也照样分为三等,(- )会众,(二 )祭司,(二 )大祭司。以色列众人都要归耶和华为圣,祭司更是如此(1-9 ),大祭司却还要比众祭司更圣(10-15 ),他额上金面牌上所刻的“归耶和华为圣”几个字,也表示这个意思。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章与次章和以前几章不同,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祭司,向他们揭示圣洁的准绳。祭司既为神的代表,对他们的要求也就高过一般人,正如圣经所说,“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做祭司的人必须在身体上、在仪文上无瑕疵,才能为神所接纳。

祭司因此不可接触死人,以免沾染不洁,但至近的亲属例外(2~3节 ),因为作祭司的对自己的父母、儿女、兄弟及未出嫁的姐妹都有照顾丧事的责任(2~3节 )。这里没有提到祭司的妻室,祭司与妻子既连合为一,超过至亲应可列入例外之中。

不过有职在身的大祭司,连父母之丧也不可以象俗人一样参与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 死亡是罪恶的结果,所以尸体被视为不洁。祭司不能为死人哀哭,更不能接近死人。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为民中的死人沾染自己”是指摸死人的尸体。

――《灵修版圣经注释》

这些给予“祭司”的特殊限制,是禁止他们触摸死人(即抬尸体、触摸坟墓、进入死人的帐幕或房子 ),除非死者是这几节所列出的亲属。第4节的意思并不清晰,可能指祭司甚至不能为了一个首领的(重要的 )人而沾染自己,或他不能为了妻子而沾染自己。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祭司应避免与死人接触 (1 ), 因为死亡乃罪的刑罚,与它接触便被玷染;唯一的例外是骨肉之亲 (2 ), 然而妻子却没有在这里提及,这可能是因妻子的地位特殊,她已与丈夫同为一体,故毋须提出。

──《串珠圣经注释》

祭司应遵守的社会条例。祭司日常生活所要遵守的条例。祭司所以要在日常生活中圣洁地生活,是因为他们在神面前代表人、在人面前代表神。本章分为三部分:①祭司参加葬礼的条例(1-12节 );②祭司结婚的条例(13-15节 );③祭司洁净身体的条例(16-24节 )。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祭司的洁净条例。有关祭司行为的圣洁条例。祭司担当神与百姓之间中保的这一独特职分,神赐下更加严格、彻底的洁净法规。祭司虽然不完全,却预表将要来临的无瑕疵的耶稣基督。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父母、儿女、弟兄,」

“除非为他骨肉之亲的”——“的”字或作如(参文理译本 ),本句也包括他的妻子。迦勒底译本将“骨肉之亲的”五个字译作“妻子,就是骨肉之亲”,神特特地禁止祭司以西结为妻子吊丧,或者是因为在寻常的时候,祭司可以为妻子吊丧。“父母、儿女”——本节显明神体贴祭司的感情。“弟兄”——或有人问,神既准众祭司为他们的弟兄沾染自己,摩西为何禁止以利亚撒、以他玛为拿答,亚比户蓬头散发或撕裂衣服呢。有几层理由可解决这难题,(- )摩西禁止以利亚撒、以他玛蓬头散发,特要表示神刑罚拿答、亚比户是公义的;(二 )当时以利亚撒、以他玛正是承接圣职,初次供祭司的职分;(三 )当时除了大祭司亚伦以外只有以利亚撒、以他玛作祭司,他们若因吊丧停止职务,就再没有别人供职;(四 )后定的条例往往是限定或推广先前所定的条例,神定本节的条例或者要叫他们明白,免得有人将摩西在为拿答、亚比户所吩咐的当作定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一般百姓死亡,在任何情况下祭司都不能接近尸体;骨肉之亲的死亡例外,祭司可以接近尸体沾染不洁。但大祭司是不许可的(11节 )。“骨肉之亲”(18:6)只限于直系亲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和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才可以沾染自己。」

“和未会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姐妹出嫁以后,倘或去世,就有丈夫可负埋葬的责任。“才可以沾染自己”——有人死在帐幕或房屋内,这帐幕或房屋就成为不洁净,凡进去的和一切在里面的都必不洁七天,家中若有这骨肉之亲中的-位临终,祭司就不必离开,还能等着出殡(神禁止以西结为妻子去世悲哀哭泣 是因为有特别的缘故 。大祭司却不然,他必须离开那房子,或叫人把那将要死的人抬到别处(11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未曾出嫁、作处女的姐妹」:女子出嫁后则属于丈夫的家庭,不再算为亲姊妹。外邦的习俗,如损毁身体的外形也是被禁止的(5 ); 这不单是因为残缺不能代表圣洁完全(参18-21 ),更因为它破坏了神原先创造的美好。祭司显然在一切行动上都应该作榜样,他结婚的对象必须是贞洁的女子(7 )。 这例似乎着重被女子的品格及声誉多过她过去的性经验,因为普通祭司可以娶寡妇为妻(比较本节与14 )。

──《串珠圣经注释》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祭司既作民中的首领,虽是可以吊丧,也可以为骨肉之亲沾染自己,却万不可随从外邦侍奉邪神的祭司,使头光秃,剃除胡须的周围,及用刀刺身的等等恶俗,因为这是亵渎神的名(5-6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中“从俗沾染自己”一语,意思不明确,可能指参加丧事仪式而沾染不洁,也可能指与姻亲关系的人接触而沾染不洁。前一说较可信,因上下文讲的都与丧事有关,而这丧事可能是姻亲的。《现代中文圣经》将本节意译为“他也不可因参加姻亲的葬礼污辱了自己”,当系采此解释。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因为祭司是百姓的领袖,他们犯罪,罪的影响力会涉及到所有百姓(4:3)。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不可使头光秃”——,祭司可以为他骨肉之亲吊丧,却不可效法别国本着拜偶像或迷信的吊丧礼,行本节所提的三件事。祭司应当在-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样,所以他们不可忧伤,像那些没有指望的外人一样。“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本节的吩咐,众百姓也须谨守,但屡次有人违背了。天主教之修道士剃除头顶上的头发作圆形,原先大概是效法侍奉假神的祭可所有的风俗,这也是违背本节的吩咐。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剃头、剃须、划身都是异教的丧礼仪式,寓有取悦死人和所拜偶像之意。这种损及身体完美,破坏圣洁形象的举止,都在严禁之列,同时防止异教风俗进入神自己的民中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不可效法当时外邦盛行的为死人哀恸的风俗。这命令不仅针对祭司,也针对所有百姓(19:27-28)。不可使头光秃: 根据历史学家黑罗多徒司(B.C. 484-425年 )考证,古代埃及祭司出席骨肉之亲的丧事,剃除头发表示哀恸。神的百姓绝对不能接受外邦宗教文化。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19:27-28): 祭司和百姓都被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关于剃头或划身,参看的脚注。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祭司剃须之例】

祭司特别受命,要保持自己洁净神圣,因为把祭物献给神是他们的责任。故此,他们的皮肤和须发必须保持完整,没有瑕疵损毁,作为他们圣洁的见证。因此,他们不得参与割伤身体、自拔头发、剃除胡须等迦南人致哀的习俗。事实上,他们如果以任何有失圣洁的姿态出现,都是可耻的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要归神为圣,不可亵渎神的名”——这两句显明祭司为何不可行5节所提的事,他们既是神的祭司,行事为人就要和神的祭司相称,他们既有教训百姓的责任,也要在一切的事上作百姓的榜样。“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神的食物”——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祭司是神所选定向祂献祭的人,应比任何人更生活得圣洁。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管理圣洁会幕的祭司,更应该远离世俗和外邦的风俗,洁净自己,圣洁、专心地向神献祭。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

“不可娶……”——祭司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秽的女人,或被休的妇人,只可娶处女或寡妇为妻。按犹太人的解法,“被污的女人”几个字连私生女也包在其内,但大祭司只可娶他本民中的处女为妻(13-14 )。“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他们在娶妻上也要顾及神的荣耀,现在的信徒也当这样顾及神的荣耀,只可以嫁娶在主里面的人。保罗曾劝提摩太说,总要在清洁上作信徒的榜样。注意,旧约上的祭司和新约上的使徒,参可-30注 圣迹注释第三十九章 ),并教会中的监督,长老和执事,都可以娶妻,这是显明天主教禁止神甫娶妻,是随从人的异端,并不是出于神的旨意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祭司侍奉神,归神为圣,不可娶被污的女人或妓女为妻。迦南祀神风俗中的淫乱行为,决不可在与神立约的社会中出现,污辱神的圣名。神对祭司婚姻的要求比一般百姓高,因为他们世世代代作祭司,婚姻必须绝对圆满,没有瑕疵。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被神特别分别出来掌管神的事情,所以在婚姻上也应该毫无瑕疵。祭司要娶童女为妻(14节 ),暗示新约时代基督接受基督徒为新妇,基督徒是毫无瑕疵的童女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被污的”指放荡的。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祭司结婚之例】

祭司有特别的规例,不得与曾为妓女的女子结婚(「因作妓女被污」一语表示犯罪者明目张胆 和合本「妓女或被污的女人」 )。此外,他也无权与曾经离婚的妇人结婚。理由可能是在离婚诉讼中,不贞是丈夫所持的主要理由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你要以他为圣,因为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是圣的。」

“所以你要使他成圣”——本节的“你”字虽是指着摩西说的,却也是包括接续摩西代表以色列全会众的众领袖,叫他们留心监理,不让祭司娶7节所禁止他们娶的妇女为妻,这监理祭司的责任后来是在代表百姓的公会手中(参21注-2、24注。“因为他奉献你神的食物”——这样祭司的关系是最大的。“你要以他为圣”——祭司按律法供职,百姓也须以他为圣,以他为神的仆人。神所尊重的,我们也当尊重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要使他成圣: 原文意为“你要把他看成是非常圣洁的人”。祭司是神分别为圣、担当圣职的人,所以应该受尊敬。奉献……食物: 指奉献牺牲祭物。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必用火将她焚烧。」

“祭司的女儿若行淫,辱没自己,就辱没了父亲”——祭司的妻子或儿子若行淫也是一律(参多-6 ),职——中有职分之人的子女,若行可耻的事,就是辱没父亲和他的职分,因此他们的罪孽更大,所受的刑罚也该更重。“必用火将她焚烧”——大约是在治死以后才用火焚烧的,这是比治死的刑罚更重。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对祭司圣洁的要求及于家人。祭司的女儿如有不道德行为,污辱自己也污辱了父亲,刑罚是用火烧死。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辱没了父亲」:使父亲变成不洁,故也作为不洁的来源,必须用火烧死。

──《串珠圣经注释》

祭司的女儿是祭司的直系后代,未出嫁时属于祭司。祭司的女儿若行淫,就是羞辱自己的父亲——祭司。因此要治死这样的人,以恢复祭司的圣洁。焚烧: 。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在弟兄中”——就是在作祭司的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在大祭司的头上倒了膏油,就是膏大祭司和膏众奈司的特别不同处,神膏油的冠冕在大祭司头上(12 )。“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当亚伦承接圣职的时候,摩西会给他穿了圣衣。“不可蓬头散发”——蓬颈散发是忧伤或吊丧的标号,后来的人有时也以蒙头为忧伤的标号。“也不可撕裂衣服”——撕裂衣服也是忧伤或吊丧的标号。大祭司既在神和豪民中间作中保。若遇什么不测的事,自然就不可显出心乱和痛哭的形状,免得有人以为他不服神的管教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至15节为有关大祭司参加丧礼和本身婚姻的特别条例。大祭司居丧不可示哀,连父母的遗体也不可接触,以保持他仪文上的圣洁,因为他受过膏。大祭司在婚姻上必须娶圣洁的处女,才不致玷污他的圣洁,并确保后代的纯洁。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圣衣: 指大祭司的衣服。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大祭司不能随俗作哀悼的打扮,也不能离开圣所去参加丧礼。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特别为大祭司而设的规例】

大祭司需要持守更严格的 * 洁净规例。为了不致污染己身,他必须避免接触死人,即使不克参与父母的丧礼也在所不惜。一般的哀悼,他更不能参与(见民十九章 因死人沾染不洁所行的净化仪式 )。这规限可能也是故意令祭司不能介入崇拜死人的 * 祭仪。再者,大祭司的妻子必须是处女。她必须从未结过婚,也不得曾经离婚或作过妓女。大祭司受膏,是要在与神交往时,代表全国之 * 洁净。故此,他必须避免接触一切能够玷污他的人或物,好使至圣所不致因此被污。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大祭司在丧事及婚事上的禁例:更严格的条例加诸大祭司身上,他的特殊圣洁身分在圣衣上表明出来(10 )。他不该流露普通人忧伤的神态(10 ),也不可被任何人的死尸沾染(11 )。

──《串珠圣经注释》

有关大祭司的条例。对大祭司圣洁的要求,比对一般祭司的要求更严格。因为大祭司到离神更近的地方,执行更重要的职分。旧约律法看到神对事奉之人的严格要求,因为他们是来到神面前的中保者。新约时代,基督徒更应该在神面前过圣洁的生活,因为神要求所有的基督徒圣洁。新约时代所有基督徒都是神的祭司,都是事奉神的人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不可挨近死尸”——“。犹太人说,连死人所流的血,祭司也不可挨近。“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众祭司可以为七等骨肉之亲沾染自己(2-3 ),但大祭司连为自己的父母都不可,这不是禁止大祭司心里难过,乃是禁止他挨近死尸,因为大祭司沾染了不洁,就没有人能替他供职,他既是永生神的仆人,就当爱神过于爱一切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也不可为父母: 与一般祭司不同,大祭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接近尸体。因为大祭司象征圣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出圣所,也不可亵渎神的圣所,因为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我是耶和华。」

“不可出圣所”——意思说,不可因骨肉之亲去世或出殡,停止供大祭司的职任,但为别的缘故,大祭司可以随意出入,众祭司在得知自已骨肉之亲去世的时候,就可停止供职,直到为死人出了殡,并满了自己不洁净的日期。“因为膏油的寇冕在他头上”——本句的意思说,神的膏油在大祭司头上,如同冠冕一样(参文理译本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不可出圣所」:这吩咐是指不要因庆吊之事而擅离职守,并非表示他须经常留在圣所内。他只可娶本族中的处女为妻。

(13-14 )──《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出圣所: 不是指大祭司要生活在圣所里,而是不能放下圣所的事奉出去。因为大祭司是为了神的圣事特别被膏立、分别为圣的。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他要娶处女为妻。」

“他要娶处女为妻”——第14节解释本节的意思。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大祭司结婚配偶条例。与一般祭司一样(7节 ),大祭司也不能娶有瑕疵的女子(妓女、寡妇、被休、不洁 )为妻。如果把大祭司比喻为耶稣基督,要求妻子无瑕疵,是指基督的新妇——教会的纯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大祭司只能娶以色列的处女;否则,他的儿女便不能参与圣职(15节 )。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

“……寡妇”——除了大祭司以外,神准祭司娶寡妇为妻。当以西结的时候,众奈司结婚的条例是格外严紧的,因为那时他们只可娶处女或祭司遗留的寡妇为妻。但大祭司连祭司所遗留的寡妇也不可娶,不但如此,按犹太人的解释,就是未婚夫死了,大祭司也不可娶那处女。“或是被休的妇人”——这等妇人和被污秽的或作娼妓的,连祭司也不可娶(7 )。“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本民中的处女就是以色列后裔中的处女,但众祭司也可娶入了犹太教的外邦女子,或寡妇为妻,只是不可娶拜邪神的妇女,在这事上,众祭司和百姓都是守-样的条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娶本民中的: 与先知不同,祭司长只能通过血统继承祭司职分,所以要重视血统的纯洁性。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本句的意思或说,不可娶神所禁止他们娶的妇女为妻,免得叫百姓小看他所生的儿女,因为这样的妇人和她所生的儿女,不能享祭司所享的权利,也不能吃祭司所得的祭物。“因为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意思说,我是把他从众人中间分别出来,叫他特特地侍奉我耶和华。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不可在民中辱没他的儿女」:指出这婚姻条例的原因,因为大祭司若不是与本族的处女成婚,他的子女便不适宜参与圣事。

──《串珠圣经注释》

】「耶和华对摩西说:」

“耶和华对摩西说”——本条例既关系祭司世世代代的后裔,又是论祭司的资格,神就将这条例晓论摩西(21注 ),上段是论不合祭司资格的行为(1-15 ),本段是论不合祭司资格的身材。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祭司长的身体条件。身体残疾的人,不能作为祭司在神面前献祭。这条例象征宗教的圣洁,是旧约时代所遵行的条例,今天其约束已经废除。要求祭司无残疾,不是轻视身体残疾的人,乃是要求人在神面前的圣洁。祭司外在的完全,让在基督里的属灵祭司知 道所有信徒都应该毫无瑕疵。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排除有缺陷的祭司】

有缺陷或瑕疵的牲畜怎样不宜作为祭物,身体有缺陷的祭司亦同样不可以在祭坛事奉。古代近东每个宗教都要求祭坛的圣洁特区之内保持仪式上的 * 洁净,祭物和在祭坛主持宗教事务的人员都包括在内。故此,祭司必须完全健康,可以自由支配全身功能、心智。因此所有「瞎眼〔包括只瞎一眼〕、瘸腿、被毁容、畸形」之人,都不能担任祭司职务。清单颇为详尽,因意外(骨折、睪丸压坏 )、先天因素(侏儒、瘸腿、驼背 )、疾病(皮肤病、疮痂 )所构成的缺陷,都包括在内。有缺陷的祭司虽然不能接近祭坛,却仍有权分享祭司当得的祭物。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残疾的禁例:圣洁也借着身体的正常表达出来;身体不正常包括身体残缺及肢体有余(畸型 )两方面(18 )。身体不正常的祭司子孙不能在祭坛上服役(17- 21- 23 ),却获准吃祭司之分的圣物(22 )。

──《串珠圣经注释》

】「“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

“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神的食物”——亚伦的子孙中有残疾的虽不可作祭司献祭,却能与他本族的人同吃祭物(23 )。这条例有三个缘故。(一 )若有残疾人或是缺少肢体的人作祭司,百姓就容易轻看祭记神的礼节;(二 )神的祭司必须完全,因为-切归给神的必须纯全无疵;(三 )祭司是预表主耶稣,因此必须完全。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进入圣所侍奉的祭司,应象所献的祭牲一样,在身体上没有残疾。有残疾的不可以执行献祭的事,但仍可以吃祭物。一个人的祭司身分和他担任的职务有区别,身体有残疾或瑕疵的亚伦的后裔,祭司的身分无改变,但不可以担任祭司的职务。

这个条例可供今天教会侍奉参考:圣职只能交付给合资格的人;不够这资格的人,仍享有作神儿女敬拜和交通的权利,因为在属灵的身分,因为在属灵的身分上,都是神的祭司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祭司像被献的祭牲一样,必须是没有“残疾”的,这样才能预表基督的完美。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肢体有余的……”——【比方】迦特人(撒下二十-20 ),但旧译本作“肢体不齐”,文环译本作“肢体不均”。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塌鼻子的: 不仅指鼻子有残疾,也包括五官不完全。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塌鼻子的”。更可作:有残缺的脸庞。“长癣的”。即痒的(如湿疹 )。“损坏肾子的”。即生殖器官有残缺的。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折脚折手的、」

“折脚折手的……”——就是折了骨头没有接好,以致成了残疾的。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

「矮矬」:极其矮小(如侏儒 )。「癣 ...... 疥」:皮肤病。「捐坏肾子」:生殖器损坏。

──《串珠圣经注释》

眼睛有毛病的: 指眼睛上有白色斑点。癣: 慢性皮肤病。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

“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本节显朋18至20节所提的十二样残疾,不过是举其大略,用来作代表的,余可类推。当第二圣殿时,犹太人记使祭司不能献祭的病,共一百四十二种,在圣殿院中有一间房子,亚伦的子孙到了二十岁可供祭司职任的时候,(8注 ),公会的代表就先在这房子里检验他们的身体,凡有残疾的都被定为不合格,这些人就要穿上黑衣,默默无声地回去。扎没有发疾的就被定为合赂,要穿上白衣,按熙律例献上所定的各祭,承接祭司的职任,然后可以供职。“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神的食物”——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神的食物】

大部分祭物都有一部分保留作为滋养祭司之用(有关献祭与祭司当得之分的描述。有缺陷的祭司即使没有资格参与献祭 * 仪式,依然有权利食用这些神圣的食物,因为他的身分仍是祭司。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之中,亦提到神明和服务他的祭司共享祭筵,能够在侍从与神明之间形成特殊的连结。见的注释。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神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亚伦子孙中有残疾的能吃神的食物,正如两腿都瘸的米非波设与大衙王同席吃饭-样。论吃至圣的祭物,有三种限制:(- )只有亚伦子孙中的男丁可以吃;(二 )只有洁净的人可以吃;(三 )必须在圣处吃(就是在会幕内吃。论吃圣物,也有三种限制:(- )唯独祭司家里的人才可以吃,(二 )只有洁净的人可以吃,(三 )必须在洁净的地方吃。“他都可以吃”——有残疾的虽不可近到幔子前,又不可就近坛前(23 ),却可以吃圣物,就是至圣的物他也可以吃。但祭司若染了不洁净,虽是没有残疾,也不可吃圣物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至圣的: 指“圣洁的物”——献给神的祭物,赎罪祭的一部分或平安祭、赎愆祭、素祭,献给神之外的余剩部分(2:3-10,6:16-26,7:6-7)。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有第18至20节所列出之身体缺憾的祭司虽然不能执行祭司的职务,但却可以分享那些归给祭司的供物。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但不可进到幔子前,也不可就近坛前;因为他有残疾,免得亵渎我的圣所。我是叫他成圣的耶和华。”」

“但不可进到幔子前”——就是说不可进到内幔前,唯有供职的祭司才可以在那里烧香,摆陈设饼,收拾授台上的灯。“也不可就近坛前”——就是不可就近燔祭坛前,这两句的意思就是说,他不可供祭司的职任。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于是,摩西晓谕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

“于是摩西晓论亚伦,和亚伦的子孙,并以色列众人”——这些关系祭司资格的条例,摩西不但晓谕亚伦和他的子孙,也晓谕以色列素人,因为祭司所供的职任是与会众大有关系的(8注-21注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思想问题(第21章 )】

1祭司是民众的领袖,须在择偶及身体上遵守更严格的要求,又不在丧礼上沾染不洁。今日神对属灵领袖是否也有更严谨的要求?; 4:12;

2身体残缺的祭司子孙不可作什么?可作什么?这象征什么属灵教训?新约在这方面有什么进一步的启示?, 21;

3大祭司不可为父母举丧(21:11),须以圣工为重。今日信徒若要在神和家人当中作出取舍时,应以谁为重?见; 。试反省你个人的生活,看看你以谁为首。

──《串珠圣经注释》

祭司及祭物的圣洁:如果百姓须与一切邪恶隔绝,祭司们更当如此,他们是要归神为圣的(6 ),百姓也要以他们为圣(8 )。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不可从俗沾染自己──一直要手主圣别的地位,一般人可作可为的,但事奉神的人却不可行。

──《利未记读经纲目》
首领的尊贵】

「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世上的领袖,常自以为在法律之上,有不守法的特权。但神的话告诉我们,违犯神的命令,不仅是会招致神的忿怒和管教,基本上更会使自己卑下:“祭司既在民中为首,就不可从俗沾染自己。”
祭司的职务,是在神的面前事奉,所以必须有一定资格:在血统上,神命定要属于利未支派亚伦的后裔,才可以近前奉献火祭;而且规定,必须身体没有残缺。在旧约时代,基督还没有道成肉身,显明在世人面前,神总是藉表样或象征,使神的子民认识祂。在这里,神可以比作是古代的君王,选拔杰出的少年英秀,在面前侍立,不能有任何残缺。正如所奉献的祭物,必须是没有残疾的,以表示对神的尊敬;我们对神的奉献,也必须是完全的,不能有所保留,为自己,或其他不纯正的动机,才可以蒙神悦纳。
不仅要没有先天的残缺,还要没有后天的玷污。圣经说:“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神的外邦人…因为神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作领袖的,应当以身作则,为众民的表率。
这里所说的不洁,包括四方面
人情方面,不可顺人情,在神法则以外的,就为死人“死行”,在神面前不蒙记念。
文化方面,有些风俗,来自异教或传统,与真理不合,虽然流行,虽然别人可以作,即使不算罪恶,领袖也不可作。
连系方面,娶妻子是“二人联合成为一体”,也是灵的联合,表明必须十分谨慎,不可任意结合。
家庭方面,必须有良好模范,儿女不顺从,父母有责任,没有好家庭,就不会是好领袖。
受膏作大祭司,是至高的尊荣,有“神膏油的冠冕在他头上”,是何等的尊贵,如果不谨慎自守,就是亵渎神,是非常严重的事。因此属灵领袖的质量,不在于人的权威,而在于他与神的关系;而与世俗分别,是与神亲密的先决条件。作领袖的,或羡慕善工的,该如何谨慎。

── 于中旻《圣经研究》

】「不可使头光秃;不可剃除胡须的周围,也不可用刀划身。」

不可使头光秃,剃胡须周围,用刀划身──必须接受神在我们身上所安排的一切,不可用人工去改变,要绝对顺服神的主权,不可在自己身上作甚么花样,也不可装作,越自然越好。

──《利未记读经纲目》

】「要归上帝为圣,不可亵渎上帝的名;因为耶和华的火祭,就是上帝的食物,是他们献的,所以他们要成为圣。」

要归神为圣──事奉神的人一切都该是完全为神。

为神献食物──每一个事奉神的人,都是神的膳长,给神食物,供神享受。

──《利未记读经纲目》

「我使你们成圣的耶和华。」

本章内大多有关一些禁令与约束,无非防止亚伦儿子祭司职任有沾染污秽的危险。神的圣洁明确地加以维护,在礼仪上不致污染,在个人的言行上没有玷污有瑕。这些都在预表上有深切的涵义,以致主耶稣与祂的信徒都应有属灵的认识。「你们是别拣选的族类,有君尊的祭司,圣洁的国民,属神的子民。」

生活的体统——我们该有何等圣洁的生活。对别人是自然无辜的,对我们可能看为差错。他们连发须的样子都不可与列国的时尚相仿。他们也不可与丧亡的家庭接触尸体而有污秽。这些都说明我们在事奉上该多么谨慎,甚至应着重细节,在属灵方面分别出来。我们所穿的衣服,所阅读的书报,所从事的娱乐,以及家庭生活的细节,都该注意。我已经分别为圣归给神,圣灵的恩膏也在我们里面。我应将圣洁的生命献给祂,别人所作的事,我们不该做。别人认可的,我们却我们却应谨慎。

圣洁的理由——经文中曾三次提及使人成圣的神(八节、十五节、二十三节 ),我们必须分别为圣归给神,因为我们有救主的宝血,圣灵的恩膏:我们的思想、目的与行为必须分别为圣。

──迈尔《珍贵的片刻》

】「“在弟兄中作大祭司、头上倒了膏油、又承接圣职,穿了圣衣的,不可蓬头散发,也不可撕裂衣服。」

要有膏油。

要穿圣服──生活为人要合乎祭司的身分。

不可蓬头散发──不可不顺服,不受约束,任意妄为。

不可撕裂衣服──不可道德破产。

──《利未记读经纲目》

】「不可挨近死尸,也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

不可为父母沾染自己──要约束天然情感,事奉的责任越重与神的关系越密,情感的约束也越严,虽至亲都不可顾到。

──《利未记读经纲目》

】「他要娶处女为妻。」

要娶处女为妻──身分清白,不沾一点污秽,正如基督得着贞洁的教会为配偶。

──《利未记读经纲目》

神不许身体有缺陷的人向祂献祭,这不是歧视吧?】

不是的。祂规定不可献上有残疾的祭牲,同样祂也规定不可由身体有残疾的人献祭。这并不是瞧不起有残疾的,乃是表明祂要祭司配得上他们所事奉的神──一位完全的神。当然,直到耶稣基督降世为人,身兼大祭司职务(祂也是君王和先知 )的时候,才完全达到神的这一要求。作为利未人,亚伦的子孙中,身体有残疾的也可以吃祭物,得到供应,受到保护,他们并没有被撇弃,因为在会幕之中仍可参与许多基本的事奉。

──《灵修版圣经注释》

】「“你告诉亚伦说:你世世代代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献他上帝的食物。」

有残疾的人不可献食物给神──所有的工作和事奉无论是叫神得饱足,或是叫人得供应的,只有基督。凡是缺少基督的,都是残疾,不配作神食物的管家,失去了事奉的身分。

──《利未记读经纲目》

】「因为凡有残疾的,无论是瞎眼的、瘸腿的、塌鼻子的、肢体有余的、」

瞎眼的──属灵的事第一在于看见。事奉神的人必须有光,明亮。基督作生命第一个功用就是光。没有看见,没有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瘸腿的──因缺少基督,无力行动或只是一半能走路,也就是歪脚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塌鼻子──事奉神的人该有敏锐的属灵感觉。凡是没有属灵感觉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肢体有余的─在事奉上越过了神量给你的限度。凡是多说、多作、多问、多摸,不守住自己地位的,都是肢体多余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利未记读经纲目》

「折脚折手的、」

折脚折手的─在教会中有的弟兄姊妹,总叫人感觉到有一种缺少某一部分的光景,这样的人,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饱足。

──《利未记读经纲目》

】「驼背的、矮矬的、眼睛有毛病的、长癣的、长疥的,或是损坏肾子的,都不可近前来。 」

驼背的──只看见下面(属地 ),不能看见上面(属天 ),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一直思念地上的事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矮矬的──因缺乏基督生命,没有长进,属灵身量不够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眼睛有毛病的──在属灵的看见上有毛病的,无论是近视、散光、昏花的,都是缺少基督(只有基督是维他命 ),不能献食物给神。

长癣的──生活不正常,虽不太严重,却叫人感觉不舒服,不是坦然可亲、可接触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长疥的──与长癣的光景相近,自己感觉不舒服,叫人也感觉难过的,不能献食物给神。

损坏肾子的──因缺少基督到一个境地,属灵的生育基能受破坏,断了属灵的后代,这样的人,不能献食物给神。

──《利未记读经纲目》

】「祭司亚伦的后裔,凡有残疾的,都不可近前来,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他有残疾,不可近前来献上帝的食物。」

祭司们,乃是站在一个特别与神亲近的地位上,为神所任命作百姓的中保。因此,他们必须在外面的生活与行为上,彰显出圣洁的光景,作为众人的表率。这里题起任何肢体有残缺者,都不可供祭司的职分。在亲近神的事上,要求人达到完全的地步。这里强调一个真理:无论何人供职于圣洁的事物,必须是最刚强者,而非最软弱者。

―― 摩根《话中之光》

】「上帝的食物,无论是圣的,至圣的,他都可以吃。」

十八至二十节这几等人(有残疾的 ),虽不能把基督献给神,叫神得到饱足,但却能从神那里得到食物作为享受,这食物就是基督。当他们饱尝丰满的基督时,残疾就得到医治,属灵的难处也得以解决。

──《利未记读经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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