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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利未记 第18章


圣经综合解读

1「耶和华对摩西说:」

2「『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3「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4「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5「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从本章到二十章,神所颁布的「律例典章」是道德行为())的洁净。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强调神与祂百姓之间的立约关系,表明神自己就是祂百姓生活的标准。神的百姓是神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于祂的,神的话语是他们辨别是非的惟一标准,他们的道德标准不能根据人心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以色列人在旷野里,向前看是迦南人的生活,向后看是埃及人的生活,他们的生活里都没有神的地位,都以自己为是非道德的标准。神的百姓是从万民中分别出来归于神的,「这是独居的民,不列在万民中」())。所以既「不可效法」埃及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迦南人的「恶俗」());生活方式既不能跟随文化,也不能跟随潮流;「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单单效法神的圣洁())
「典章」())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律例」())原文是「法令、条例、制定的事」,通常是指神没有解释原因的条例。「恶俗」())原文与「律例」是同一个字,表明这个世界上只有两种生活方式:世界的「恶俗」和神的「律例」,两者之间有不可逾越的界限()),人只可选择其中一种生活方式、走其中一条道路。
神的「律例典章」,是神向祂的百姓指出的一条活路,「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因此活着」原文的意思是「照着律例典章的要求而活」,这不是苟延残喘地「活着」,而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使我们「活着就是基督」()),活得有荣耀、有尊严、有价值。

6「『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7「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8「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9「你的姊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10「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11「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14「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17「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18「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露 …… 下体」())是「不正当性行为」的委婉说法。
「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是因为夫妻二人已经成为一体()),所以丈夫的下体等同于妻子的下体。
神严禁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包括:母亲())、继母())、姐妹())、孙女或外孙女())、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的姐妹())、姑母())、姨母())、伯叔母())、儿媳())、弟兄的妻子())、妻子与前夫的女儿或者孙女、外孙女())、妻子的姐妹())、行经的女人())、邻舍的妻子())、同性())和兽())。
人若死后无子,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所生的长子成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但人不可在兄弟活着的时候娶其妻子,包括已离异的妻子())。
「另娶她的姊妹」的意思可能是「不可同时娶两姐妹」,但根据犹太人的传统理解,更可能是指「娶另一个妻子作为原来妻子的姊妹」,即一夫多妻。
从前亚伯拉罕与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雅各娶姐妹俩为妻())、暗兰与姑母约基别结婚()),这些婚姻在神颁布了律法之后,就不被允许了。
上图:戴着假胡子的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女法老哈特谢普苏特(Hatshepsut,主前1479年—1458年在位)。她是法老图特摩斯一世(Thutmose I,主前1506-1493年在位)与王后唯一的嫡女,而她的同父异母哥哥图特摩斯二世(Thutmose II,主前1493-1479年在位)是侧妃所生,出身不够,因此与她结婚,使王位合法化。图特摩斯二世很可能就是要杀摩西的法老,而哈特谢普苏特是摩西在旷野牧羊40年时期的法老。 图特摩斯二世去世后,哈特谢普苏特自任女法老。她安排丈夫与侧妃生的儿子图特摩斯三世(主前1479-1425年在位)和自己的女儿结婚,继承王位。图特摩斯三世很可能就是主前1447年以色列人出埃及时的法老。 士师时代的第十八王朝法老阿蒙霍特普四世(Amenhotep IV,后改名阿肯那顿 Akhenaten,主前1353-1336年在位)曾与自己的表妹和两个女儿结婚。 古埃及王室为了保证王室血统的纯正,维持王位的合法性,近亲结婚非常普遍,甚至成为制度。但这在神的眼中都是「恶俗」。

19「『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20「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22「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23「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摩洛」())可能是迦南各种假神的通称。「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原文是「不可将你的儿女奉献给摩洛」(英文ESV、NASB译本))。
「逆性」原文意思是「混乱」,就是混乱了神创造的秩序和「各从其类」())。
这里所提到的同性恋())、人兽淫合())等行为,都与埃及和迦南的偶像崇拜有关,目的是为了促进土地丰收、牲畜和人口兴旺,结果却是「连地也玷污了」())。
上图:2002年希腊发行的€2欧元硬币,上面的图案是欧罗巴(Europa)被宙斯化身的公牛诱拐到克里特岛,欧罗巴(Europa)的名字成为欧洲的名字,在所有日耳曼语、斯拉夫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欧洲的名字都是Europa,只有英语是Europe。在希腊神话中,欧罗巴是一个美丽的腓尼基公主,天神宙斯看上了她,就变成白公牛,把欧罗巴诱拐到克里特岛,和她生下了儿子米诺斯(Minos),成为克里特之王。米诺斯兄弟三人都是同性恋,他的妻子与海神波塞冬送的公牛结合,生下了牛头人身的怪物弥诺陶洛斯(Minotaur),住在迷宫之中,并让雅典人每年献7对童男童女来供它食用。雅典王子忒修斯(Theseus)杀死了牛怪,但他父亲埃勾斯(Aegeus)误以为他已遇难,悲痛投海,这海就起名为爱琴海(Aegean Sea)。欧罗巴的传说实际上就是「人兽淫合」,从古代埃及、美索不达米亚、迦南、希腊、伊朗、印度、中国和日本的艺术作品中,可以看到当时「人兽淫合」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在神的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

24「『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7「(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地就玷污了,) 」

28「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29「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30「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6-30节所提的罪行,都是迦南人流行的生活方式,但在神眼中都是「可憎恶的事」()),违反了十诫中的第七诫「不可奸淫」())。他们放纵情欲,因着拜偶像和堕落的性行为,「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因此被神「逐出」())。当我们面对世界上许多的流行文化和时尚时,如果在肉体或属灵上玷污了自己,也会被「逐出」神的安息。
只有与神立约的百姓才有资格住在应许之地。如果百姓「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以致「玷污了自己」,就会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也就不再有资格居住在应许之地。今天这个世界也千方百计地通过媒体、学校、文化、法律系统来引诱我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把「那些可憎的恶俗」当作包容、博爱、开放、进步、多元化,目的是让我们「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失去神百姓的见证,以致「亵渎你神的名」())。
在本章里,神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又3次宣告「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神的百姓之所以能不效法世界,在世界的引诱和逼迫中坚持行事为人「与蒙召的恩相称」()),是因为我们的神是自有永有的「耶和华」,祂绝不允许自己的呼召因任何阻拦而落空。因此,我们当刚强壮胆,不要因世界的王和跟随牠的大军而恐惧、惊慌,「因为与我们同在的,比与他们同在的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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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不要行外邦人所行

埃及是一个外邦民族。在摩西的时代,那民族崇拜八十多个不同的神灵。这些神灵当中,有些是人性暴力的表征,有些是民族排他主义、或权力欲的表现,其他乃是单纯性欲的崇拜。这也是古代希腊人对他们神灵的想法。有些学派的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宣称,可以说人常常按他自己的形像,创造出肖乎他自己的神灵。结果许多存心探索的青年,在学校里听了这样的教训,便以鄙视的态度离弃一切宗教。另一方面,旧约却完全反对这些理论。圣经说永生的神按祂的形像造人,而不是人按自己的形像造神。结果便是好像利未记所坚决主张的,如果人与神保持团契,他便真正活着。这字并非叙述人人共有的、单纯是呼吸的事;它指的是那从永生的神而来的丰盛生命,祂并不是渺小人类的形像。

我们已经看到,第一至十六章主要是论及人与神的关系,其实,人本来是应当爱神的。如今在第六节我们开始知道人应当爱邻舍如同自己。事实上,本书读起来好像祭司在安息日使用的一篇预备好的讲章!

从家庭开始,人要对他的家人尊敬。他们不是他自私情欲与暴力的对象,有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所见的情形。虽然这张单子似乎包括了延伸家庭集团里一切可能的关系,我们却要记得,以色列全会众是被视为神的家,因而是神圣的家庭。显示出,这特殊的妥拉早在王朝开始时期便已被澈底领悟。暗贪恋他的同父异母妹妹他玛。他哀求道:‘我妹妹,你来与我同寝。’她回答道:‘我哥哥,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当这样行。’我们从此可见,‘圣洁’一词的基本意思如何在平民心中根深蒂固。我们从这故事知道,触犯他玛的圣洁怎么会是得罪神和得罪人。注意‘不洁’与‘亵渎’两字都与‘造成不敬虔’有关。

在耶路撒冷西南城墙底下有一个名叫妥非或欣子(Topheth, Hinnom、后一名字是一个人名、这人可能是这财产的原来主人 )的峡谷,是这城市的垃圾弃置与焚毁之处。因为垃圾那么多,这火似乎永不止息。希伯来语的谷字是ge。到新约时代,这‘永’火之地已经称作ge-henna,这后半个字乃是希腊文的欣(Hinnom )一名的拼法。这焚烧之地实际是在圣城的城墙对面!它并非离阿撒泻勒的住处很远。于是它成了神永恒审判的象征。注意:这审判并非指向埃及人,或者后来到了新约时代指向罗马人,而是指向圣城本身。充分别用这强有力的意象。因此当我们知道,在圣经里,虽然人人都必受审判,因为人人都是罪人;但是神审判的火(如果你喜欢、可以称为地狱之火 ),并非指向世上的异教国家,却是指向祂自己的圣民时,我们会感到震惊。

迦南人的一个可憎的礼拜仪式,乃是他们在仪式中把婴儿丢进火里去荣耀他们的神灵,崇拜他们的摩洛神。这些婴儿是男是女,或者甚或是流产的胎儿,我们不知道。可能是最后一类,因为这一节经文(21节 )夹在其他两节论及性的经文之间。但是任何方法的凶杀都亵渎这赐人生命的以色列神。我们从,知道以色列人显然时时都模仿这种可怖作法。

同性恋

这里提到的还有两种可憎恶的习俗,两者显然在迦南的原居民中实行着。其一是同性恋的活动,另一则是与兽交合。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乃是从圣洁神的圣民团契中革除出去。

由于同性恋今日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乃是一个使人烦恼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耶稣为祂的时代和祂的门徒解释摩西律法的作法。因此以下乃是对于我们今天如何解释和运用摩西律法的‘附注’。

耶稣现实地回顾旧约。祂没有从启示的层面去看它。祂也绝不采取现代的看法,以为人随便打开圣经指着其中的某一节,便盯着它宣称你当下读到的字句正正是神给你的声音。它们可能在你生命中的那一时候,自然大声对你说话,但是那是另一问题。事实上人们惯于断章取义,使用单独的经文,因为他们活在人们未以历史眼光去看圣经之前,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圣经是一件历史文献,同时也是圣经。例如,人们惯于把‘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他存活’,标准修订本用‘女巫’ )看作与耶稣从引用来的一节,‘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同等,只是因为二者都在圣经中出现。结果是人所共知的悲剧,古怪的老妇如何窜改故事,说她们如何在花园深处碰上魔鬼,或者想象他们能以由看掌而预言一个人的未来,被处火刑或者在村上的池子淹死。我们要注意,这事发生在老妇身上,是因为出埃及记这节经文只提及女人!不过,我们知道,头脑简单的老年男人正如老妇人一样。

然而,耶稣并未这样研究旧约,我们应好好向祂学习。而且,我们如今能以证明祂对创世记开头十一章的信仰,并不是视为‘历史’。我们今天知道那十一章的材料非常古老。其内容显然是在很少有人能读能写,而且无论如何没有一点可供书写的材料时,用口头传授下来的。但是后来大约在主前九五○年,所罗门统治的时候,有人把古代的数据(基本上是我们在创二至十一章所见到的内容 )书写下来,成为文件。尤有进者,他的作法显示出惊人的天才,或者像我们可能要加上的,或者如同耶稣所清楚相信的,是圣灵默示的。他没有撰着历史,他撰着神学。以便使他的神学去向受过教育和未受教育的,各文化与各时代的人(今天我们想象各种类型、如中国人、非洲的布西门族人、与澳洲的原住民 )都能理解祂的神学,祂把那神学写作一系列的图画。耶稣在要用图画表达祂的信息时,祂引用创世记表达真理,讲说神的道。结果各文化各时代的人都能把握祂所说的,毫无困难,因为祂用比喻讲解──而未受教育的人觉得难以领悟保罗简洁的推理。

但是摩西的律法却不同。耶稣相信神赐下律法给摩西,是配合那时代以色列人的教育,他们需要指导。就是今天,小孩子也需要,并且知道规矩和法则;但当他们长大成人时,便像保罗说的,应当放弃吃他们母亲的奶而吃干粮。耶稣便因此能以说及摩西的律法,甚至十诫,这些诫命只暂时适用,那就是说,只适用于神的‘儿子’以色列在成长的时期。最后耶稣还要加上:‘只是我告诉你们……’的话。

以眼还眼(续 )

我们可以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作为耶稣对摩西律法看法的一个例子。拒绝基督教信仰的人嘲笑圣经中竟然有这条‘律法’。他们取笑基督徒竟会接受这样的格言,作为来自慈爱神的观念。但是如果我们的反对者有学者风度的话,并且愿意用历史的眼光去看圣经,他们便会承认,按照这节经文所表示,古(和今 )人在社会道德上的进步是惊人的。

耶稣处理这节经文,没有说:‘你们必须相信它,遵行它,因为它是在圣经里的。’却指示听者回到创世记去,回到神心中对于人的真相的启示去。我们在创世记第四章读到该隐杀了他的兄弟亚伯。该隐是普通人的典型,因为他是亚当和夏娃的儿子,换句话说,是我们所知男性与女性的人类的组合物。但是人类(男或女 )使事情坏得变本加厉,比他们更甚。该隐有一个后裔(当他出现时邪恶已经‘滚雪球般’迅速增大 )名叫拉麦。虽然有神坚决的‘话’,拉麦却有两个妻子,因此他拒绝了他能够知道或了解慈爱、同情与完全奉献的意义的机会。他对他们大叫:‘我杀了一个人,只因他拳击我下巴’(我们可以这样说 )。‘若杀该隐,遭报七倍,杀拉麦,必遭报七十七倍。’

在这方面,摩西的律法对人类作了显著的贡献。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复仇心重的团体或个人的行径一如拉麦所夸说的。我们可以想到美国的黑手党,近东种族与家族之间累代递增的复仇,巿巿相报,绝无了期。我们可以回忆有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南斯拉夫的党争,一方会宣布,‘如果你杀害人质或囚犯之一,我们便以杀害你们十人报复。’但是摩西的律法对这一切都说‘不’。一还一,一眼还一眼,一牙还一牙,一命还一命。

如今我们转到耶稣对这事所说的话。意识到摩西的律法是暂时性的,耶稣首先指出这一点。关于利末记所说黄金律的第二部分,耶稣说:‘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的仇敌。……’把你的邻舍作为仇敌去恨他,是在你不爱他时才表现出来。为这样的无爱和审判的法律可参见等处,也在我们所已论及的利末记见之。报仇太容易被人藉着自以为义而视为公正所掩饰。

但是,耶稣有一个新办法。祂走到摩西律法背后,引用圣经开场白的绝对的话(创一至十一章 )。我们在那里读到‘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我们在开场白读到,人类的悖逆使他与‘园中的生命树’断绝了,而且神要把他逐出园外,进入无法无天之处。然后神要在‘入口’外边安设基路伯和四面转动发火焰的剑,‘把守生命树的通路’(真是形像的神学! )我们从该隐的事上看到,既然人因他自己的自由意志断绝自己与神的团契,遵行律法便不会把他再带回神那里,因为律法只能管理人现在必须在园外过的那种生活。

那么这样看来,律法当然是神慈爱的恩赐。但是人在园外所需要的,不是律法而是救主,一位能以手拉着他,把他从现在的所在地领他经过发火焰的剑,进到园中与神同在,享受祂和平,美丽的生活。人不能用自己的鞋带把自己拖上去。人不能由他自己的头脑去计划便建造出完美的社会。到目前为止,人类每一个帝国终归粉碎。人不能自救。神使人走出园外,因此惟有神能把他再带回来园里。强有力地宣告这点:‘惟有我是耶和华,除我以外没有救主。’‘耶稣’的名字便是‘耶和华是救主’的意思。不能有两位救主。因此保罗写道:‘神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或是带世人(不只是个人! )回到‘天起了凉风,神在园中行走’,寻找与祂所创造的人类的团契中

耶稣与律法(续 )

拉麦象征人性的实况与人在园外生活的样子。拉麦贪求七十七倍的报复。‘一报还一报’,因此可能在主前一○○○年是行得通的,而且那‘律法’诚然对人性的贪求支配、暴力、仇恨与报复是一个显著的拘束。但是耶稣宣告一个新时代,一个与祂同时出现的时代。祂宣布:‘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惟有祂心中具有这样的一种对令人讨厌的人的爱心,而只有这种爱心才能希望开始回到神园子去的旅程。

对于神要求我们在面对暴力时的这种全新的理解,耶稣在给彼得解释时,便指示他回到拉麦的夸言:七十七倍。摩西对此问题提出一对一。彼得提议饶恕侮辱七次,以为已经把摩西律法推前一大步了。耶稣对这自鸣得意的话(彼得在这话里、自觉可喜地表示那么多的自制和愿意赦免的能力 )却回答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耶稣如此说,是把那刻上‘七七’的钱币翻过来,让我们看看它的背面。耶稣不摧毁七十七次,祂‘重造七十七次’,因为赦免创造了你所赦免的人的生命。他得到往前去的新机会,新希望,与新力量。换句话说,随便你喜欢,七十七次或七十个七次(钦定本 ),这数字描述那洗心革面的人的行动。照彼得所提议的,赦免七次就够,表示彼得自我控制和自信心的品格有多高尚。但是无限地赦免敌人(有如七十七次这数目所表示的 ),却显示出一个人现在有了一种新的品性,一种甚至自认不可能有的忍受辱侮的性质。他如今能以怜悯、同情与慈爱对待那曾经得罪他的人。

在这种弨长的‘附注’的光照下,现在回到我们当前的一节经文,看看基督徒今天对于同性恋的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他如今是‘在基督里的新人’,并与同性恋的‘问题’无关了。他把这个是否会使人得疾病,或有遗传性,或任何其他的病患的‘问题’留给医界;他也把同性恋的行为的合法与否留给法律界。这是因为基督徒现在能从完全新的见解去看同性恋者。他不像摩西那样看他;却把他当作一个人,神所爱的人类灵魂。因此,基督徒只能用一个办法处理个别的同性恋者,而那办法符合基督自己的慈爱。因为现在他只知道一个律法,爱的律法:怜悯的、赦免的律法,和基督对他所表示的创造的爱。

也许这个关于现代基督徒如何处理我们在所见到的那个命令的讨论,将指导我们如何去处理本章其他一切命令,特别是那些有关性变态的命令。所有这些都反映出崇拜性变态的神灵的人未经检讨的道路(24-25节 )。但是以色列人现在知道以色列的神对于祂的百姓所要求的,就是他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我是耶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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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注释

利未记第十八章

B各种法规与刑罚

现在法令的重点由仪式上的玷污和如何除去这玷污等事件,转移至道德上之不洁净及其将会带来的后果这问题上。要成为一个圣洁的国度并不是单单机械式地遵行某些仪式上的命令,以及继之而来的那些繁琐礼仪程式就够了。圣洁是一项道德方面的属性,因此它会影响一个人的行为和个性。耶稣警告那种使人在外表上相当引人注目,而在内里却是满了假冒为善和邪恶之情的法利赛主义。同样地,保罗提醒他的读者,具有一种特殊属性的人才是真犹太人,那些倚赖外在表现的并非真犹太人。圣洁的生命包含了道德上的洁净,这是它其中的一个层面,而在这段落里所颁下的规则,便成为他们能够在一个邪恶淫乱的世代中活出圣洁生活的指引。

第十四章的文学结构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因为它与赫人(Hittites)附庸国或是宗主国条例之基本形式类似,它们依次地显明,它们的写作模式似乎是源自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资料。这模式在旧约圣经的其他地方也可见到,特别是在申命记里头,相当清楚地表现出其许多不同的特色。这些附庸国的条例是由一位伟大的赫人君王和一个他想要以他的规定来管制的族群双方一同订立的。这君王在序文里表明自己的身分,并在一段论及追溯历史的文章中,陈明他对先前众附庸国的恩惠之后,就在将来的附庸国面前制定一些基本、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里包含了契约的部分。这种条例总会条列出一些祝福和咒诅,列举了如果这个附庸国守约的话,将会得到什么益处;如果这附庸国违约的话,它将会招致何种惩罚。第十八章的序文是,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2节),而历史的开场白是,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这个片语(3节)。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4节),这个命令即是其基本条文,而详细的条文则由第6至23节之素材构成。在第5节里,祝福以一个缩减的形式出现,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而咒诅却出现在第24至30节之中。后者的情况是赫人附庸国条例典型的例子,在他们的条例中,咒诅的数量总是远胜于祝福的数目。至于赫人条约形式的其他要素,例如将这份条约放在神圣之处,由见证者证实,以及借着宴会来庆祝这事件等等,在这段落中都未曾出现,却主要出现在申命记中,那是一份在结构上更加精心设计的作品。79在西元前第二千年的时候,这个型式已经是相当为人知晓的了,因此我们并不讶异这段期间成书之作品会使用它,例如s利未记、申命记和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等等。80

1~5.这里开始设立了圣约中道德品格的几个基本原则,而且这些原则与当时某些国家的习惯作法是相对比的。只有当以色列百姓们毫无怀疑地遵行圣约中的法规和条例之际,他们才能够期待神的祝福会临到他们生命中(参: huqqîm 一字(「法规」)乃是源自「铭记」这个字根,因此它被用来描述由一个权威者所订立,并且记录下来成为个人或社群的训令和指导原则之永久性不变的行为规则。条例(希伯来文 mis ̌ pa ̄ t )是指藉由一个被委任之适当权柄或是本着传统所达致的一个司法性决定,它是所谓的判例,是用来作为将来法官们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判断的指引。这些法规和条例是由圣约之神所发出的,这点就足以成为以色列百姓们行为的惟一权威性基础。只要选民们持守所订立的法规和条例,他们就可以期待因此得以存活(5节)。这种律法所带来的生命是一种与圣约应许相符的生命,它能够得着神的祝福并享有丰厚的物质供应,但是人是否能够得着这种生命,总是取决于他是否毫无疑问地遵行神的旨意。

任何沉迷于神已经救赎他们脱离的那地所盛行的不道德习惯的人,都会招致惩罚;同样地,如果任何人支持在神要赐给他们那地通用之令人憎恶的异教崇拜仪式的话,他们也会招致惩罚。这法令所涵盖的广泛程度向我们显示,对那些圣约之民来说,他们之所以存在,没有任何一个层面是不受神所控制的,在先前的法令中已经清楚陈明这个先决条件。这群有信心而且圣洁之民,乃是由神那里获得他们的行为法则及标准,他们并不像古代那些异教国家一般,不过是被自己的私利所引导罢了。保罗在不再是我,乃是基督这片语当中,扼要说明了在新约及其义务里,基督徒应当采用的进路为何。他知道挂意着世俗之事的结果就是死,而顺着属灵的动机行事则得着生命和平安。在这重要的关系上,新、旧约贰一者都强调相同的观点。

6~18.这段落列出那些就圣约道德来说是不法的性交行为。在基督徒的婚姻中,若按着许可关系程度的基础看来,这些法令并非毫无意义。在一个游牧的社群中,家庭的成员们在日常生活的场合里,必定是需要紧密接触的;若要预防不法的性行为的话,清楚地发布这种指导原则,这个做法基本上是非常重要的。借着将禁止的行为列举出来的这个方式,这些法令使得任何一个人心里都清楚知道在神的眼光中,什么是不能够被祂接受的道德行为。这段落清楚描述的本质反映出希伯来人,事实上是所有的古代近东民族,对性行为所持的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

作为一种社会体制,在圣经中婚姻自始至终都被视为是其他所有架构的基石,因此人们应当无时无刻地保守其纯洁和完整性。在这些规条中告诉我们,要达到这个目标的一些基本方法,就是在近亲中严禁任何的性关系。希伯来文 s ̌ e ʾe ̄ rbeśarô 一词字面上的意思是「他肉中的肉」,而在本章中是用以描述一种血统上的关系。这许多的禁令当中,包括了六种血亲关系(7、9、10、11、12、13节),和八种姻亲关系(8、14、15、16、17、18节)。当然,这些是代表性的例子,并不能够详尽阐述所有可能发生之不法结合。毫无疑问地,它们显示出关系的亲密会成为性关系的妨碍,这性关系会影响到上一代和下一代,但这影响仅限于那些比较亲密的旁系血亲。这些条规根据人和他的妻子「成为一体」的原则来解释姻亲关系(藉由结婚所建立之关系),亦即亲族或是血亲。

至于这些规则是与婚姻有关,抑或是在婚姻契约之外一些偶然的性关系,这课题已经在圣经注释者当中引起了多方的讨论。当我们仔细地研读这些经文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显而易见地这个法令乃是同时针对这二种情况所订立的。暴露下体这个用词是一个表达性交的同义词,特别是那些不被承认为真正的婚姻之关系。譬如说,母亲和儿子之间的性结合污损了父母亲之间的关系(7节),而继母也隶属于同样的类别当中,因为她被视为是一个非常亲密的亲属(8节)。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之内或是之外,与姊妹抑或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姊妹发生性行为是被禁止的(9节),无论这姊妹是在同一个家中被抚养或是在其他的家庭里成长(NEB),都是一样被禁止的。这最后片语之含义相当暧昧,然而它很有可能是一个用以区别嫡生子女和私生子女的婉转用词。与孙女(10节)或是其妻前次婚姻所生子女的女儿(17节)结婚或性交都是被禁止的,与亲密的亲戚,例如姑母、姨母等发生这样的关系也是被禁止的(12~14节)。禁止与自己的姊妹或是同父异母还是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在以色列的生活中是一项革新的作法,因为亚伯拉罕正是与他同父异母的妹妹结婚。利未记的禁令是为了要预防有进一步像这一类的结合发生,不管这些男性的当事者是如何地想尽办法要这么做,也是不可以的。一些学者们臆测,大卫在得知暗嫩强暴他玛后震怒一事,正暗示我们,这种铜器时代中叶的婚姻方式于君主政体时代早期的时候,业已被视为是不合法的了。81然而,与其说暗嫩的行为是出于其心中之欲望,倒不如说他的行为乃是出自于一个精心策划的阴谋,为的是要夺取他父亲大卫的王权,这是有可能的。82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中,有关和姑母或是姨母结婚的法令也是新的,因为暗兰和约基别的结合,明显地在出埃及前期是被接受的。

姻亲间的结婚抑或性结合,包括了与儿媳妇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在她与丈夫离婚后,或是在丈夫逝世后,都严格禁止,因为实际上她是这家庭中的一名女儿(15节)。在里制定了一条有关于迎娶兄弟之妻的法令(16节),这是一个例外的情况;这段经文讨论的重点,乃是在于这位已故丈夫家族的名字得以永存。如其称呼般,这娶自己兄弟未亡人为妻之法令,是要为那些已经结婚但是突然死亡没有后嗣的男性作预备,并且许可已故者之一位兄弟迎娶其未亡人,尝试为他养育男孩以便能够延续香火。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婚姻关系所生的第一个男孩,会被视为是已故者世袭且合法的继承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与一个妇人发生性关系,又和她的女儿或是孙女发生性关系的话,就被视为邪恶之事(17节),字面上的意思是「卖淫」,因为这些女人间是骨肉至亲的关系。男人也因着被禁止娶纳妻子的姊妹为妾,在她们都还活着的时候与二者皆发生性关系的这法令,而省去很多家庭的争执。然而,这规条并没有制止一个女人不能与她的大伯或小叔住在同一个家中,它也没有明白地禁止男人迎娶他已故妻子的姊妹。至于希律王和希罗底的婚姻,我们可由施洗约翰对他的谴责里看出,这是不合神心意的,因为希罗底是他还活着的兄弟腓利离婚之妻。在当时流行的犹太传统中,离婚是被允许的;而与还活着的兄弟之妻结婚则不被允许。

鉴于这事实,许多社群都制定下不同严重程度的规则,以便处理这种近亲相奸的事情,然而我们却发现,一些人类学者或其他人已经将这种立法的起源带出来讨论,却没有达致一些非常肯定的结论,这令我们相当失望。一般而言,人类学者们认为这些管理着乱伦的法令,似乎是源自于为了要预防同系繁殖中所会造成的悲惨结果,不然就是源自于居民中对于限制进行这种活动之演变结果。83就利未记的条例来说,这基本原理只能用那些与神的圣洁有关之字眼来解释。这法令的一般目标似乎是鼓励人们去避免,而非对近亲相奸作出实际的阻止行动。在以色列群体中有极少比例的人,可能因着某些原因,偶尔沉迷于和近亲发生性关系的活动之中,这种情况看来似乎是至少有一些发生的可能性。为了要规范这些在性方面有可能发生的越轨行为,这章所包含的处罚方式是本当被制定下来的。

正如这些法令已经明白交代的目的一般,它们是要在性行为这方面保护群体的圣洁,因此为了这目的,它们清楚地描述了在哪些情况下所发生的性行为是被禁止的。某些其他的近东法律条文,例如汉摩拉比法典中提及一些对于近亲相奸的刑罚,但是一般说来这些都是轻微的刑罚,处以死刑只是其中一个最严重的惩罚而已。相比之下,只要以色列人遵行这些法令的话,他们将会以一个相当特殊的生活方式来生活。然而,由阿摩司对于当时代冒渎圣约道德之行为所提的控诉里,我们可以看出,在这方面以色列百姓们已经有许多堕落之处,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亵渎神的圣名。然而,道德和灵性方面的考虑并不能够尽述这立法的意图,正如在其他利未法令的范围里一般,在此乃是含有一个对个人和群体安好优先考虑的因素在内。如果允许近亲通婚,将会造成土地和财产以一个相当快的速度集中在少数家族手中。这将会为以色列百姓们带来为奴的悲剧,因此破坏了任何在代表圣约理想的法令下所要表达群体和个人平等之概念。

另一件重要的事就是关于乱伦关系中的遗传学因数,这些遗传学因数大部分不是由第一等就是由第二等血亲所构成的。前者包含了父母-儿女和兄弟-姊妹两种结合,而后者则包括了祖-孙和侄儿-婶母等类型的关系。学者们在世界上发生同系繁殖的几个不同地区调查的结果显示,同系繁殖往往使得先天畸形和产前胎死腹中的机率提高,84这是由于隐性基因和个别的环境因素所造成的。

在那些父母亲是兄弟姐妹,或是父母与孩子发生性关系的案例中,所生出来的孩子约有百分之三十的机率会患上心智迟缓或一些其他严重的缺陷。这可以是源自于他双亲中出现的一些有害基因,而这些基因是由同一个祖先遗传下来的。结婚双方的关系如果越亲近,那些有害或者致命基因的发生率就越高。如果双亲是第一等堂表兄弟姐妹的话,其子女约有百分之四的机率会有先天缺陷的可能。如果一个男人与他的侄女结婚的话,那么其子女畸形的机会将是前述情况的双倍,因为这孩子会面对遗传到这对夫妇共同祖先之一所遗传下来有害的隐性基因之风险。在畜牧业方面,通常同系繁殖会导致所生出来的胎儿较小,也可能产生不成形或是异常之品种。同系繁殖而得的赛马会有神经过敏的倾向,这也是最令那些资助所谓传闻中之「赛马王」的人最惊慌恐惧的地方。我们若不论这些明显的害处,近亲的同系繁殖将会藉由从这遗传库中除去那些隐性的致命基因这方法,而为物种带来某些益处,正如许多代的老鼠实验所显示的一般。这过程的不利之处是,虽然这些高度同系繁殖的物种已经除去了那些有害的隐性基因,但是们却无法表现出那些远系繁殖物种所拥有的生命力和活力,85因此这结论向我们表明了利未立法中的智慧。

19~20.在一位妇人经期中与她发生肉体上的关系一事,基于礼仪上的不洁净,在先前的律法中已经被禁止了,但是在此将它视为是一件违反道德的行为,所以会遭至刑罚。在十诫中清楚地表明了禁止通奸的行为,其他伤及他人及其财产的罪行也同样被禁止。第20节中强调的重点并不在于通奸对于整个圣约群体结构所产生的分裂果效,其重点乃是在于那犯罪者自己所招致的玷污。在旧约圣经中,所谓的通奸是指一位已婚或是订婚的妇人与她丈夫以外的男人发生性交的行为,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罪行

21.在此挑出了迦南人特别令人憎恶的仪式之一,针对它特别地加以责难(参:。明显地,关于对摩洛敬拜(Molech-worship)之仪式,成了讨论的焦点,然而这里所提到的经火将孩童们献给这位神只的经文暗示我们,他们不是将活生生的孩子拿来献祭,就是将他活生生地烧死。86

虽然敬拜这神只所包含的仪式并没有明确的特征,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外约但的亚扪人特别会敬拜这神只。虽然某些作者主张,这个摩洛的金属神像被烧得炙热,而这些已经被献上为祭的孩子的尸体就被置放在它的手臂中;87但是从北非得来的证据显示,这些孩子是被活生生地丢入火焰里的。在安曼(Amman)亚扪人的首府,古代的拉巴亚扪(Rabbath-Ammon)这地方的一个铜器时代末叶之神庙遗迹的出土物中,于他们的活动范围里,发现了孩童献祭之证据,而他们所供奉的神只正是摩洛。这种残忍的仪式为神所憎恶,因为它部分是借着违背神不可杀人之诫命而亵渎了祂的圣名,然而也是因为像这样的一种行为磨灭了在人里面的神的形像。88「神命令亚伯拉罕献以撒,这发生在铜器时代早些时候的事件,是为要测试这位族长的顺服和信心。经文中希伯来文的排列次序以及『神』一字含有定冠词的出现,都显明了这个计画的含义乃是超越一般普通的意义。」89对这事件一般的解释为,这段插曲其目的是要向当时代献人祭的仪式提出抗议,而另一个解释是,将在神终极应许中对亚伯拉罕信心的试验,视为是这意外事件真正的目标;前者与后者比起来的确是差强人意,后者较前者略胜一筹。

22.在很早很早以前,于近东一带,人们就熟稔同性恋这个观念,并将它当作是一种放纵肉体情欲的形式来实行。这种同性之间的性活动在美索不达米亚的异教崇拜中,似乎占有某些地位,据了解这是司掌爱和战争的女神伊施他尔(Ishtar)之 assinnu kurgarrû 祭司们所需运行的职务。然而,这些祭司们可能单单为了能够以一种人们认为适当的方式来服事伊施他尔而成为太监。利未记的条例谴责某些在埃及人和迦南人中间所发现脱离正道之事,他们已经偏离得太远了,将性交的活动奉若神明,并且称那些庙妓为「圣者」。可能早在以色列占领迦南之前,长久以来这些神圣的同性性交仪式和女性庙妓已经在这宗教背景下得着良好的发展,遍及古代近东一带。在美索不达米亚文献中,很少记载关于非宗教行为的同性性交事件;而且虽然亚述帝国中期的法令定规,对一个犯了同性恋罪行的人施行去势的刑罚,但是一般说来,美索不达米亚的法规很少关注于任何一种形式之同性恋行为。90赫人除了将一个男人侵犯自己的儿子这行为视为一项严重的罪行之外,明显地他们并没有禁止同性恋的行为。埃及人并不赞成鸡奸的行为,这里有一些理由帮助我们去了解他们的立场他们偶尔会惩罚那些在性方面虐待敌军战俘的人。91在乌加列文献中,并没有像这样对同性恋有任何的声明,但是在迦南人的宗教生活中,男妓(参:,等等;AV:「鸡奸者」;RSV:「异教的男妓」;NEB:「男妓」)和他女性伴侣是非常引人注目的。

释经学者们惯于追溯同性恋的发生率至所多玛居民们的行为,这样的追溯乃是基于假定他们的意图是要沉耽在一种性的堕落行为之中,就好像基比亚的居民之意图一般。有趣的是,他勒目的专家们几乎不强调以同性恋来解释,取而代之的,他们比较喜欢主张所多玛的居民乃是侵犯了待客之道和公平的一般原则罢了(Sanhed. 19a; Bab. Bath. 12b, 59a)。纵然大卫有明显的异性恋特质,释经学者也主张大卫和约拿单之间的关系是同性恋的关系,甚至身为拉比的学者们也质疑波提乏(记载于,NEB:「太监」)对约瑟的好感(参 Sotah 13b)。一些现代的女同性恋者宣称要在拿俄米和路得间所存深厚的情谊中,为她们自己的行为寻找圣经权威的支持。在旧约圣经中一律谴责同性恋为一件受憎恶之事,其招致的刑罚正是死亡。它破坏了性关系中的自然次序,并为了迎合曲解了的欲望而无视于物种之生殖。在里,「狗」这个字似乎通常被用来称呼那些异教的男妓或是同性恋者,而且这也有可能是所提及「犬类」的意思。在新约圣经中,保罗谴责那些同性恋者的行为(参:,并没有任何经文提到古代所多玛发生之事。然而,明确且毫不客气地,将所多玛居民们的死解释为是他们在性方面堕落和顽梗所招致的惩罚。在 RSV(再版)圣经中,将摩法特(Moffat)译作「古代供人玩弄的男童和鸡奸者」的这个字眼以一个较普通的称呼「在性方面顽梗」来翻译,NEB 增强了这个翻译。

23~30.在这节里所论及的兽性包含了与动物真正交合的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用手来刺激使其兴奋而已;在赫人、巴比伦人、埃及人和迦南人中,都断断续续地有这些行为的出现。对男人而言,沉耽于这种行为当中被认为是玷污的,但是对女人而言,它却被视为是一种性误用的行为。在希伯来律法之下,像这般的罪行其当得的刑罚就是死。这条例中并没有论及一个女人和另一个女人同寝之事,这有可能不是因为以色列社会风俗中并没有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因为这样的情况并没有任何性的功能存在,因此它不会误用性;如果这样的事真的发生的话,就会被认为是偶发事件。人被造乃是为了要管理田野的野兽,因此任何尝试与这些受造物交配之企图就会被归类为性行为中的一种越轨之形式,这种形式企图在既定的性关系次序里产生混乱(参:,等等)。这些反对兽性的宣言,在整个古代近东立法文学里,是这类文献中最明确的供述,并建立了最高之道德标准。兽性很有可能是保罗在里所谴责脱离正轨之性行为的其中之一,92正是它的本质为这立约之国的社会风气带来了最根本的挑战。它正面对着以色列人可能受到诱惑而陷入这些性行为中的可能性,这些性行为违背了神的法规和命令;并且这里提出了一个严重的警告,就是任何犯了这罪行的,必会从全国中被剪除(29节)。就好像其他例子般,在此例中我们似乎可以预期神将会施行一个直接的行动。最后的忠告是为了要在迦南地面对当时流行之性越轨的风气时,还能够维持整个国家的纯洁性。

在这段落里,作者清楚地陈明任何已经宣告出来的那些偏离性行为基准的越轨行为,将不只是玷污了那些沉耽于其中的人,也会污染整片土地。一旦迦南人被以色列民族征服后,整个国家必会在一群礼仪洁净之民的掌管之下,在神为他们所预备的这块地土上活出一个圣洁国度的生命。这地界本身为祂所有,但是只要选民们顺从祂的律法,并且不因违反圣约条例而污染了他们所承继的这片地土的话,这片地土将会为他们出产果子,使他们得益。然而,道德上的不洁净将会瓦解神与祂子民之间的关系,而造成他们最终将会被逐出这片地土的结果,这厄运在以色列历史中较后的时期里压倒了十二个支派。

这非常重要的篇章强调了对神诫命绝对的顺从乃是惟一的途径,就性关系的观点来说,借着这途径,国家的特殊性得以被建立并维持。管理着与第一等血亲发生性关系的条规,禁止了偶然的交合以及结婚之行为,但是正如利未法令中许许多多其他的要素一般,在此并没有将其基本原理阐明出来。在古代那些有教养的人中间,也施行许多在这些法令中所谴责的近亲相奸行为。举例来说,譬如波斯人鼓励男人与母亲、女儿和姊妹们结婚发生关系,他们所持的理由是这样的关系在神只们的眼中是有特别价值的。然而对圣约国度来说,单单只有自我节制以及控制自己的肉体欲望才能够讨神喜悦,而对于那些同住一起关系亲密的家属而言,性方面的剥削行为是被严禁的。根据这条例来看,在合法结婚的夫妻之间,性行为是完全适切的,然而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内或是婚姻关系外,并不鼓励行出任何一种形式的误用行为。人们必须管理他们自己的身体,因此如果他们违反圣约条例的话,他们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行向神负责。性方面的纯洁乃是道德品格中一个小小的层面(参:、13,等等),这对于那些渴望亲近一位圣洁完美之神本质的人来说,是一个必须服从的命令。借着顺服这些管理着性关系的指导方针,以色列百姓们能够在一个实际的层面上,直接认知一些有关圣洁本质的东西。我们可以在人类社会中发现许多不同形式之管理近亲相奸的律法,但是在本章中所包含的一切条规,显然是这一类型条规中,最为详细的成文素材。这些条例的智慧逐渐地得着现代基因研究之证实,现代的基因研究显示那些被禁止之不同等级之近亲关系所生出的后代,比那些完全没有亲戚关系的父母生出的孩子更容易遗传到残疾和其他基因上之缺陷。93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拾穗

】「耶和华对摩西说:」

本章至20章立法的重心为如何保持人与人间道德上的洁净,以及违反这些条例会有的后果。圣洁是一种道德的质量,反映在人格和行为上。要学效神的圣洁,仅仅机械地遵守一些仪文礼节是不够的,必须在内心和品格上有更新的样式,否则会成为耶稣所责备的法利赛人的邪恶和伪善。

本节至5节揭示道德条例的基本精神,指出这些精神与其他民族的有何不同。以色列民必须遵守这里列举的典章、律例,就可以蒙福,也就是“必因此活着”的意思;因为这是神所立,应当作人的行为的唯一权威依据。

保罗在新约中用“我活着就是基督”当作今天信徒道德生活的最高守则。道成肉身的主基督已把属天的行为标准具体示范给世人看。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引言:重点在于耶和华的百姓要遵守的诫命,如此就可以活着(5 )。

──《串珠圣经注释》

要求以色列人从迦南七族中分离出来。神命令以色列百姓不要随从埃及地和将要进入的迦南地的堕落风俗。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市民法。利未记主要是与宗教生活有关的法律。但本段经文提到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法律。与外邦法律进行比较,它以神为本,反映公义、公平、人权的精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性方面的禁忌】

在每个社会中都有性禁忌,作为对婚姻习惯、奸淫与不正当性行为的约束。其规限随文化而改变,但都各自反映其社会的经济环境和道德观。全属 * 定言式的第十八章律法,只说所禁的行为能玷污人。第22~29节中「可憎恶的」一语,指出这种行为是违反神本性的。* 苏美和 * 亚喀得的对应用语,亦认定这是神明憎嫌的行径。在乱伦方面(6~18节 ),讨论的重点在于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和姻亲(夫妻、叔伯母、姑姨丈等 )之间的关系。惟一例外是兄终弟及的责任,作弟弟的必须与嫂嫂发生性关系。大部分其他社会对于乱伦的态度,亦同样深恶痛绝(例如 * 赫人律法中的禁令 )。某赫人条约禁止与嫂嫂和堂姊妹、表姊妹发生性关系,违者处死。埃及是个例外,王室中乱伦甚是普遍(但王室以外则没有什么奉行的证明 ),这是加强或集中王室权柄的手段。* 以拦君王亦有这种想法。已婚者通奸(20节 )侵犯了家庭的神圣,并且污染继承过程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婚姻的圣洁:本章有七次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在他们以前的迦南人之恶习(3二次- 24- 26- 27- 29- 30 ),有六次提到「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2- 4- 5- 6- 21- 30 ), 可见这诫命的重点。本章所描述的「可憎之事」,是昔日近东各民族常有的恶习。

──《串珠圣经注释》

有关性道德的问题。日常生活律法中,首先提到有关性伦理问题,因为性是所有伦理意识的基础,性的堕落意味着所有伦理的堕落。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4-6、21、30 ),这句话是要提醒以色列人,使他们知道耶和华是曾与他们立约的神,也要教训他们,在寻常度日中行事为人应当兴神的百姓相称(彼前-14-16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犹太人认为其意是「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审判官」。

──《串珠圣经注释》

我是……神: 说明神命令以色列百姓的正当性。神是与以色列百姓立约的神,所以有权力命令以色列百姓 ;以色列百姓是神立约的百姓,所以有义务遵行条例。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神使以色列人赶逐迦南人,是因为他们的行为讦恶。现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别人的恶行。“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或作也不可服他们的律例行。文理译本作“勿循其典章”,按原文,本节和30节的“恶俗”两个字并4-5、26节的“律例”两个字都是-样的,神不但禁止以色列人随从迦南人的恶行,也禁止他们照着迦南人邪恶的典章行(30注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 指以色列百姓以前所住之地的风俗,象征基督徒重生之前随从世上的风俗。迦南地……人的行为: 以色列百姓将要进入之地的风俗和条例,象征基督徒重生以后引诱他们的习俗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神子民的生活标准不是按埃及人或迦南人的习俗,而是由耶和华亲自指令。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这两句是与3节的末句相对(3注 ),意思说你们单要遵守我的典章和律例,正如主耶稣将“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侍奉祂”-节解释作“你当拜主你的神,单要侍奉祂”-样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尼希米和以西结引本节的话,要叫百姓知道律法的大关系,也使他们觉悟自己的罪孽是何等的重大。保罗也会引用本节的话,特要显明律法和福音的差别,律法上的应许是本乎行为,福音上的应许是本乎信心。【要训】不要效法这个世界。(一 )人虽称为文明,我们也不可效法他们的恶俗(3 );(二 )虽有多人随从什么恶俗,我们还是不该效法(3 );(三 )我们若效法世界,便是自己害自己(28 );(四 )神的命令是十分清楚,教训我们不要效法世界(3-5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至18节为有关逆伦或违反人本性的男女关系的条例。婚姻为神所设立,是一切人伦关系的基础。的完美婚姻制度,虽然未在希伯来人社会中完全实行,但违反自然的不正常性关系,尤其是逆伦,一直受到绝对的禁止。本章,以及所禁制的罪恶,在迦南人等异教民族中流行甚广,圣经视之为“恶俗”(3节 );神一再警告以色列民切勿学效(24-26~27-30及本节 )。

要保持婚姻制度的纯洁,最基本的办法是严禁近亲间的结合。本章严禁近亲通婚,其中属于直系亲属的有-10-11-12-13节 );属于姻亲关系者有-15-16-17-18节 )。不过所列举的都是显见的例子,其他在禁止之列但未明示的不正当关系可以类推。近亲结婚影响上代和下代,破坏完美的婚姻关系。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若遵行……活着: (8:35)。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我是耶和华。」

“你们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亲近他们”——原文是指结婚交合说的,却也包括奸淫和苟合的事(18-19,本节是这一段的总冒,9至18节是解释本节的意思。本段虽没有将-切不可婚娶的亲属全然提出(如祖母、侄女、亲姐妹 和自己的女儿等 ),却都是隐然包括在本节之内的。若注意古人乱婚的恶俗,就可知本段之条例的适宜。譬如古时的埃及国准人娶自己的姐妹为妻,波斯国准人娶自己的母亲,或姐妹,或女儿为妻;真是大背人伦,有违神旨。当时的人多犯各样乱婚的罪,罗得的女儿会受了所多玛人的败坏,雅各的儿子也受了迦南人恶俗的沾染,后来以色列人也受了摩押人的引诱,虽是这样,当时有多数的人仍以这些事为可憎恶的。神定本章的条例,特要维持以色列人之家庭和社会的清洁。或有人问,圣书既是善书,其中怎么还记载些粗陋不宜见闻的污秽事,甚至有不能在众人面前诵读的呢(如本章 二十章

有几层理由可以解这难题:(- )圣书中所有的史记和传记都是记人所作所为的事实或善、或恶、都是为教训人的,所记的善行是为勉励我们,叫我们奋勇效法;所记的恶事,是要警诫我们,叫我们憎恶远离;也是叫人知道自己的心中有怎样的恶根。(二 )圣书中有以色列人的国法,故此不能不提到人所常犯之各样可憎恶的罪,并为犯这罪的人定相当的刑罚。(三 )旧约中有神为以色列人所定各种属礼节之洁与不洁的条例,也有与卫生有关系的条例,所以不能不提到与两性有关系的事,正如现在的医药书一样。(四 )圣书不掩饰这些可憎恶的事,乃是将这些事清清楚楚地描摹,又显朋他们可怕的结果,不是把这些罪当作笑柄,乃是叫人憎嫌、惧怕,其实没有一本书能像圣书约束人的恶行,铲削人的欲念,挽救人邪恶的倾向,激发人高尚的意志,勉励人尽五伦十义的本分,叫个人和家庭,并社会,都清洁。(五 )花街柳巷中的人和犯别样罪的人都不喜欢读圣书,因为他们怕自己的行为受责备,但人越圣洁,或说人越亲近神,就越发重看圣书,不但如此,有无数的人因圣书上的警诫就远离了这些罪恶,还有许多犯了这等罪的人因读圣书受了感动,便离恶?善,归向光明,这足证圣书是清洁的善书(参旧约注释卷一新旧约全书总论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本节“你们”原文作“任何人”,并无性别之分;意译可作“你们中间任何人都不可露骨肉之亲的下体”,“露下体”就是亲近。原文无“亲近他们”字样,中译特加此句,帮助读者明白,可在下加点。全句的性别是阳性,可指男女两性。圣经中对男女私处常不直指,只用雅词婉约道出。此处的“下体”(兼指男、女私处 )和他处的“肠”、“脚”、“大腿”(均指男人的私处 属此例。“露下体”就是说“发生肉体关系”,特别指不属正式婚姻关系的性关系。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露 ...... 下体」:指房事,实际的婚姻关系,而圣经对非法的性关系会采用「行淫」或「狎妓」等称呼,指一些会被判为有罪的性行为;事实上,「露下体」是代替通常惯用的「娶妻」一语。

──《串珠圣经注释》

骨肉之亲: 直译“肉中的某些肉”,具体指直系和旁系亲属。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露骨肉之亲的下体”是指乱伦的关系,这些关系在第6至18节列出。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禁止近亲通婚:本段内所说的下体,是指女人的私处;甚至7, 8, 14, 16等节提到的男人下体,也指女人下体,因为夫妇结合已成为一体;夫之下体,即妻之下体。

──《串珠圣经注释》

禁止近亲性行为。近亲之间的性行为不仅造成性紊乱,也破坏了神所设立的家庭秩序,所以被律法严令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母亲的下体,羞辱了你父亲。她是你的母亲,不可露她的下体。」

“你母亲”——本章的条例,表面上是吩咐男人,因为男人在这些事上多是主动的,这些条例与女人却也有同样的关系,譬如本节,也禁止罗得的女儿所行之腌恶的事。“羞辱了你父亲”——这是因为夫妇二人原是一体的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7至18节均属禁止乱伦的条例。犯者的处分见20章。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羞辱了你父亲」:原作「露你父亲的下体」。

──《串珠圣经注释》

母亲的下体: 母亲因与父亲同房成为一体,所以露母亲下体就等于露父亲的下体。露母亲下体破坏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秩序,无视和亵渎设立这秩序的神的权威。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继母的下体;这本是你父亲的下体。」

“继母”——【比方】流便,押沙龙,耶路撒冷城中的人,哥林多教会的一个人,犯这罪的人必被治死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继母」:原指父亲其他的妻子。在本段内,羞辱骨肉之亲是禁止近亲通婚的唯一理由,这暗示关系密切的血亲和姻亲之间的婚配,会使婚姻关系变得不自然和不适当。

──《串珠圣经注释》

继母的下体: “继母”是希伯来语“阿爸”(父亲 )和“耶”(拥有爱之意的“耶各许”的阴性形 )组合词,意为“父亲的女人”。当时希伯来家庭一夫多妻制,除了母亲以外,还有与父亲在一起的女人。中文应翻译为“妾”,而不是“继母”。妾也因与父亲同房成为一体,在家庭秩序和权威上被视为与父亲同等。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你的姐妹,不拘是异母同父的,是异父同母的,无论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们的下体。」

“你的姐妹”——原文虽不分长幼,姐妹在此处却宜作姐姐(末注 ),本节和11节虽然不提到同胞姐妹,却也包在其内,起先世界上人烟稀少的时候,近亲彼此婚结是免不了的,但因那时的人身体康健,寿数最长,或者害处还小,至于后世的人,骨肉婚姻却于所生之子女的身心是大有妨碍的,所以神禁止骨肉互相结婚,以色列人或者因为人少,起先也是近亲结婚,但他们当时已经成了国,因此神为他们定了这禁令。(至于-切的动物 若是近属传种 所生的必渐衰落 故此善养家畜的人不让他们所看重之动物的近属互相配合 )。“异母同父的”——就是从他父亲的前妻所生的女儿,如亚伯拉罕和撒拉似的,当亚伯拉罕的时候,神还没有禁止这事(参前注 ),大概他也不能在这事上作主,因为当时的亲事多是父母为儿女定的(但也有人以为撒拉是亚伯拉罕的侄女 。“是异父同母的”——就是他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无论是生在家,是生在外的”——这两句是解释前三句,意思说,无论是父亲的妾,或前妻所生的女儿,或是母亲由前夫所生的女儿,这样本节的“你”字,是指着后婚妇人所生的儿子说的,但有人以为本节也包括-夫多妻所生的儿女,本节的条例虽是很严,以色列人中还是有人达背了。【比方】暗嫩,但他玛在第13节的话或者是为要避免暗嫩的恶行说的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生在家外”的姐妹或指非法结合所生之女。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你的姐妹: 混乱神的创造秩序。与姐妹亲近等于显露自己的羞耻。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孙女或是外孙女的下体,露了她们的下体就是露了自己的下体。」

孙女或外孙女的下体: 血统上的直系后代,与她们亲近等于玷污自己的血统。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你继母从你父亲生的女儿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体。」

“本是你的妹妹”——本节是论继母从父亲所生的女儿(9注 )。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的妹妹: 严令禁止与同父异母的妹妹亲近(9节 )。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体;她是你父亲的骨肉之亲。」

“姑母”——【比方】暗兰、约基别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与姑母(父亲的姐妹 )结婚,在以色列民出埃及前似乎许可,例如暗兰与约基别的结合,现在则予禁止。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体;她是你母亲的骨肉之亲。」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不可亲近你伯叔之妻”——远背这条例的不但要担当自己的罪孽,也必无子女而死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你伯叔之妻: 父亲的弟兄在血统上与父亲同等,亲近他们的妻子等于露父亲的下体,因此被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儿妇的下体;她是你儿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体。」

“你儿妇”——他们若行这逆伦的事,二人就必被治死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儿妇的下体: 儿妇因与儿子同房成为一体。亲近儿妇等于羞辱自己的儿子,这不仅玷污自己,也混乱自己的血统。儿子是自己的直系后代,如同自己。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体;这本是你弟兄的下体。」

“弟兄妻子”——。【比方】希律安提帕和希罗底,圣迹注释第六十五章 ),多数的注释家以为本节的条例也是包括死了的弟兄所遗留有儿子的寡妇。但按摩西的律法,弟兄同居,若死了-个,没有儿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当娶他为妻,那妇人所生的长子必归于死人的名下,当雅各的时候就已经有这风俗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此禁例的唯一例外,是人死后无子,为了传宗接代,此人的兄弟可以娶他的遗孀,生子传代。此种婚姻所生的第一子一般承认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但人不可在兄弟仍活着时娶其妻子。施洗约翰责备希律王娶其兄弟腓力已离婚的妻子,说明犹太人当时的传统虽容忍离婚,但兄或弟仍活着,兄弟不可娶其已离异的妻子。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即不可跟兄弟的妻子有乱伦关系。对此提出一个例外:哥哥死时,若没有遗下儿子,弟弟有义务娶死者的太太,为他存留后嗣。

──《串珠圣经注释》

你弟兄之妻的下体: 血统上弟兄与自己同等,弟兄的妻子因与弟兄同房成为一体,所以不能露弟兄之妻的下体。但是在继代婚姻法,这条款不能适用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若兄弟没有儿女,那人便要娶兄弟的妻子,为他留后。参看的脚注。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不可露了妇人的下体,又露她女儿的下体,也不可娶她孙女或是外孙女,露她们的下体;她们是骨肉之亲,这本是大恶。」

“妇人……女儿”——,若有人远背本节的条例,以色列人就要把这三个人都用火焚烧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此处的“女儿”似指妇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男人若与一妇人结合,又娶她的女儿或孙女或外孙女为妻,乃是“大恶”,因为既娶其母,她的女儿、孙女等都是“骨肉之亲”(6节 ),法例严禁亲近。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妇人……女儿: 一个男人露妇人和她女儿的下体,不仅破坏了家庭的秩序,也违背神的创造秩序,因此被严令禁止。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她女儿”指继女儿。“外孙女”指继外孙女。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她的姐妹作对头,露她的下体。」

“你妻还在的时候,不可另娶他的姐妹”——像拉班叫雅各所行的,按犹太的注释家说,妻子去世的时候,丈夫也可续娶他的妹子,有人以为6节的条例是禁止人这样行,但这未必是如此。注意本节“还在世”和“作对头”几个字。“作对头”——使本来相爱的转为相恨的。【比方】利亚和拉结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妻子未死,不可娶其姐妹,以省却许多家庭的不睦。雅各娶利亚和拉结二姐妹可作殷鉴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作对头」:可译为「激怒她」或「作第二的妻子」,是禁止当事人在妻子尚在生时(离了婚的妻子也不例外 ),娶她的姊妹为妻,以免家庭不睦。若当事人的妻子死了,这禁例便不生效。这些禁例中,只有一条(17 )附有道德的判断。

──《串珠圣经注释》

她的姐妹: 指妻子的妹妹或姐姐。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同时娶两个或几个姐妹为妻是禁止的。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

“不洁净的时候”——寻常是七天的功夫,倘若她的经期过长,或是她患血漏,就要从她好了的日子计算七天,妇人生男孩是不洁四十天,生女孩就不洁八十天。“不可……”——若有人误犯本节的条例,就必不洁七天,若是朋知故犯,二人必从民中剪除。以西结也曾提到这恶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女人行经,因仪文上不洁,不可以亲近她,条例已见.现在的条例视此举有违道德。犯者严予惩处注。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论及正式婚姻应有的性生活(15:24)。

──《串珠圣经注释》

行经不洁净的时候: 这时不能有性行为的原因 :不仅因为卫生,也因女人在行经时在宗教仪式上不洁净(15:19-24)。这时有性行为,要从以色列共同体中被剪除(20:18)。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其他恶俗──《串珠圣经注释》

禁止亲男色及与兽苟合。警告和禁止不洁和堕落的性交,这是拜偶像极恶的风俗,把美好纯洁的性变成不正常、变态的堕落,是亵渎神的创造,不能免去神的审判。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不可与邻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邻舍的妻”——若有人犯本节的条例,就要把二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奸淫指已婚或已订婚的女子与不是自己的丈夫发生关系,依法须判处死刑。男人与他人的妻子行淫,玷污自己,成为不洁,早为《十诫》所禁止,此处明令禁制。“邻舍”为广义,指所有接触到的人。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与邻舍的妻行淫: 破坏神所制订的神圣婚姻秩序,摩西律法规定要用石头打死他们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对付特别可憎的罪:

1淫乱(20 )、

2父母献婴孩为祭(20:2-5)、

3同性恋(22 )

4兽淫(23 )。

后二者是违反自然的罪,特别受谴责。

──《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我是耶和华。」

“不可使你的儿女”——6至20节是禁止人行淫乱的事,本节是禁止人行残忍的事。这两件事也是相连的,因为人若远背夫妇之道去行淫乱,就容易用残忍的心侍自己的儿女。“经火”——。“归与摩洛”——这是圣书上头-次提到摩洛。这“摩洛”两个字是邪神的名号。“也不可亵渎你神的名”——本句的“亵渎”两个字之“亵渎”两个字的原文不同,这字在中译作“辱没”,在中译作“污秽”了,在中译作“背弃”,故此凡违背神的命令,用什么形像错表神,或将神与邪神列为平等的-切事在圣书上都无为亵渎神的名。以色列人若将牛羊献给神,却把自己的见女献给摩洛,就不免令外邦人说,以色列人以为耶和华不如摩洛尊贵,所以这样行也算是亵渎神的名。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摩洛”是迦南人所拜的神只,祭祀摩洛的方式虽有不同说法,但确有以儿童作火祭的事。一说将儿童抛入烈焰中献神,另一说认为摩洛像用金属铸成,烧至赤热,然后将祭神的童子放在其臂上灼死。这种异教不人道的祭祀,为神颁的条例所绝对禁止。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经火」:作为祭物。「摩洛」:迦南人的神像,可能是亚扪人的国神

──《串珠圣经注释》

亵渎你神的名: 这个世界上,只有耶和华才是真神。只有祂才配受敬拜和荣耀,若偶像和鬼神受敬拜和荣耀,是对神极大的亵渎。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奉献给“摩洛”——一个亚扪人的神——有时牵涉献人为祭的行径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不可使你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何意?】

答:摩洛Molech这一词的原文是「王」的意思,又名米勒公Milcom或玛勒堪Malcam。西法瓦音(在伯拉河东岸 )人称这神为亚得米勒Adrammelech,这是亚扪人所拜的火神。。先知耶利米说,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邱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于摩洛。。敬拜它的礼节,有把炭火燃烧放在它的面前,用脚在炭上行走,这像似卧牛的身体。前二足如人手,手底有火,献祭时置小孩于其手内,使之战兢落于火中,意思是神与人联络。这种献祭法子,是世间最野蛮的恶事。按摩西的律法,犯了这事的人,会众必用石头将他们打死。—5 )。并在所罗门王年间,橄榄山上有建筑摩洛的邱坛,到约西亚年间,邱坛就被拆毁了。)。

──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上 )》

摩洛是谁?】

历代的神学家均对此感到困惑。有人认为摩洛(molek )就是古代碑文所证实的迦南神米加(Mekal ),但后面两个辅音的位置颠倒了。其他学者是这样解释的:“摩洛”(molek )与希伯来语的“国王”(melek )辅音相同。古希伯来语只写出辅音。这里的辅音是ml祂。插入不同的元音就拼成了不同的词。这些学者反映了古代犹太遗传的观点,认为“摩洛”不是某一个神的名字,而是指任何可以被称为“王”的神,就象希伯来人称神为“王”一样。他们还接受犹太的遗传,认为古希伯来人把mele祂(“王” )的称号留给了真神,而用来指迦南人的神时,就把元音“o”和“e”插入辅音字母ml祂,就象bosheth(“羞耻” )一词中的元音一样。这样就拼成了mole祂一词。这个异教神的称号有“羞耻之王”的意思,与表示天地的真君王的mele祂形成对比。“摩洛”的这种解释为神学界所广泛接受。

1935年,O·艾斯费尔德(Eissfeldt )公布了他在北非迦太基发现的公元前400-150年某些古迦太基语的碑文。其中用“绵羊的mol祂”和“人的mol祂”来表示以动物和人为祭(《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中作为祭供的mol祂与摩洛神的结局》Molk als Opferbegriff im Punischen und Hebraischen und das Ende des Gottes Moloch )。由于古迦太基语与希伯来语关系密切,艾斯费尔德把希伯来词mole祂解释为“许愿”或“誓言”。于是“经火,归于摩洛”就要译成“作为摩洛”,也就是履行对异教的神所发的誓言。

许多学者接受艾斯费尔德的解释。但是从美索不达米亚马里城的考古文献中,G·多辛(Dossin )发现一个名叫姆鲁克(Muluk )的神,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受到幼发拉底河中游地区人们的崇拜(《亚述学评论》Revue d' Assyriologie 卷35-178页-1938年 )。另外,西法瓦音人的神亚得米勒(在美索不达米亚碑文为亚达米基 Adad-milki )和亚拿米勒也需要婴儿经火献上。这些神显然与姆鲁克神(Muluk )有某种联系,正如其名称的后半部分所显示的。

鉴于这个最新的证据,摩洛似乎特指一个异教的神,需要把婴儿作为燔祭献上。因此传统的译法“经火,归于摩洛”可以视为正确的。但这个神的名称后来也用来指以动物和活人为祭,正如迦太基的古迦太基语碑文所显示的那样。

使儿女经火归摩洛】北非洲之迦太基,以及萨丁尼亚(Sardinia )的腓尼基遗址,都挖掘到以孩童为祭的考古证据。* 亚述时代(主前八至七世纪 )的叙利亚和美索不达米亚,也有奉行此习俗。几处经文都记载了把孩童以牺牲的形式奉献给神明的作法,其目的有时是 * 丰饶,有时是作战胜利。然而圣经律法却是从不容许以此作为祭物,献给 * 耶和华的。很多学者认为摩洛是冥界的神祇,* 仪式起源自迦南的祖先崇拜。某个主前八世纪的腓尼基碑文,记述基利家人与敌军交锋之前,向摩洛献祭。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像与女人一样”——这是所多玛人多犯的大罪,摩西的律法上虽然定这罪为该死的罪,以色列人中还是屡次有人犯了。当保罗在世的时候,外邦人中也有犯这罪的,林前六 提前-10 )。现在还有些地方,在偶像庙中有属邪神的变童或淫妇,但文明的国度都是震重的惩罚犯这等罪的人,因为是逆性和邪恶的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中东自古即有同性恋的记载。同性间的苟合且是米所波大米祭祀节目中的一部分。圣经中曾提到所多玛城居民中男色之风。同性苟合之事,圣经严禁,视为可憎恶,犯者处极刑。新约时代,保罗曾严斥此种行为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不可与男人苟合: 与男人苟合是破坏神神圣美好的创造秩序,整个圣经都严令禁止(20:13,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同性恋是明明禁止的。另参看,经文指出同性恋的惩罚是死刑,也参看的脚注。

──《利未记雷氏研读本》

同性恋和人兽性行为】

同性恋(22节 )和人兽性行为(23节 )在古代近东,都是与 * 仪式和法术有关的作法。后者曾在 * 乌加列神话中出现,但在法律材料中遭禁(* 赫人法律尤然 )。混淆分界是违反 * 洁净之概念的。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

{命题6-1}对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否因解除「禁止吃分蹄的走兽」而随之解除了?

〔难题〕律法禁诫同性恋,并且禁吃猪肉和无翅无鳞的水中生物。但是这些讲究仪式的律法后来都解禁了。若是如此, 就有一些人坚持的认为同性恋的禁诫也解除了。

【解答】

律法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是因为它只是礼仪的律法(ceremonial Laws )。不能因为这条诫命是记载在利未记就认为它仅是礼仪式的规条。而可以解除终止(pass away )。

(1 )首先,如果禁止同性恋的诫命是礼仪的规条而可以终止,则在同一章所记载的强奸、乱伦与兽淫合的禁令都可以解除终止

(2 )神同时对外邦人也禁止同性恋;外邦人并没有这些类似希伯来人的律法)。 神就是因为迦南人犯了这条律法而审判他们

(3 )即使在利未记所记载的律法对吃猪肉和吃无翅无鳞的水中物所得的惩罚(只有几天的禁闭隔离 ) 与犯同性恋的惩罚(死刑 )有很大的不同

(4 )耶稣改变了旧约有关饮食的律法(dietary laws ),但是在新约对禁止同性恋的道德律法仍然维持着 犹 7 )。

{命题6-2}是否因为同性恋造成不能生育 (barrenness ),神才禁诫并咒诅同性恋的行为?

〔难题〕根据犹太人的信念,不能生育是一种咒诅)。生儿育女是神所祝福的事。神对大地的祝福应许端赖后裔而定。由于神如此重视后裔,一些人认为旧约对同性恋的不赞成,不难想象的就是这种行为不能生养儿女,产生后裔。因此他们认为圣经不是责难同性恋的行为,而只是由于同性恋不能有后裔的产生。

【解答】

圣经中从来未有记载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罪过是由于不能产生后裔。圣经从未提到这两者——「同性恋」与「后嗣」的关系。如果同性恋不能生育儿女而受惩罚,为何刑罚是死刑?死人更无法生育。如果反对同性恋的欲望;使他们(同性恋者 )行异性通婚不是更为一个恰当的惩罚?

而且禁止同性恋的诫命不只是针对犹太人,也是针对所有的外邦人。但是外邦人所得的应许和祝福并不能因为后裔而承袭以色列人的应许地。

最后如果不能生育是神所咒诅的;那么单身不娶不嫁的人他们更是罪过。在教训和实行方面,我们的主和使徒保罗都认可人可以单身。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

“与兽”——犯这罪的必被治死,埃及人敬拜野山羊的时候,就行这些丑恶的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与兽苟合: 与兽苟合,把按神的形象被造的人转变成兽,是极其败坏的行为,在外邦宗教的祭祀仪式上进行。按神的律法将人与兽一同打死(20:15-16)。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在这一切的事上”——就是在6至23节所提的-切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这些条例既是神为以色列人定的,他就把以上所记一切丑恶的事一-说明,使他们无可推诿。但以色列人屡次远背主的命令,因此他们就受了主的惩罚,现在的信徒也不可效法背逆神之人的恶行:“因为钱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这-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埃及人和迦南人多行这等丑恶的事,神使以色列人赶出迦南人,就是为这个缘故。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迦南人的淫邪信仰,导致荒乱的道德生活,用杂交、与兽淫合、逆伦、同性苟合来敬祀自己的神只;而这正是神不容许存留在人类社会中的罪恶,因此当迦南人罪恶满盈后,便将他们逐出灭尽。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迦南人的性变态行为】

这些性变态行为,不可以单纯视为人类本性堕落的结果。崇拜仪式中进行性交的用意,是促进土地丰收,牲畜和人口 * 兴旺(fertility )。迦南宗教包含丰饶崇拜的证据虽然充分,仪式化性交的具体细节却鲜有资料。庙宇人员肯定包括男女娼妓,但他们在仪式中所扮演的角色却仍隐晦不明。本段经文又间接表示违犯这些关乎性交的规条能使人、地污秽,将他们赶出,使以色列人在此定居,是必须进行的洁净过程。地和其上居民有亲密关系,对于以农牧维生的人来说,是十分自然的观念。虽有此地至终属于他们的保证,本段依然告诫以色列人,免得他们同样污秽己身,以致同遭被逐的厄运。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最后的警告及劝勉:上文提到各种可憎的事都是外邦人的行为,以色列人应尽力避免。神曾应许把迦南人驱逐离境,但也警告以色列人;假如他们仿效迦南人行为,必会遭受类似的命运。

──《串珠圣经注释》

迦南人灭亡的原因。经文明确告诉以色列百姓,迦南人在神面前灭亡、被逐,是因他们有前面提到的不道德性堕落和拜偶像行为。神借这事情警告以色列百姓,如果他们落在同样的罪中,就必与迦南人落在同样的景况。如同堕落的亚当和夏娃从伊甸园被逐,犯罪的百姓也无法在分别为圣的迦南地生存。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连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连地也玷污了”——人和地的关系如下——(一 )人遵主命,地受咒诅;(二 )人行恶事,地被玷污,申十-16-17 );(三 )人犯律法,地就衰残,(四 )人蒙恩典,地得福祂;(五 )人这报应,地便欢乐。“所以我追讨那地的罪孽”——地既染了污秽,神就要降灾难与那地,使其上的居民遭饥荒、瘟疫、刀兵、蝗虫,以致使那地吐出他们,神为刑罚罪人所降的灾难应当作众人的鉴戒。“那地也吐出他的居民”——(28,因为他们的罪恶满盈。从创世以来,人犯了罪,地也受连累(创-2注。【比方】洪水泛滥,以色列人。将来万物复兴的时候,世界就必要脱离败坏的辖治。这样看来,世界之景况的好歹是在乎人道德的盛衰。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凡违反本章有关两性关系的条例的人,不只玷污了本身,也玷污了居住之地。道德上的不洁净能破坏神与人的关系,居住在被玷染了的土地上的人要被赶出(28节 )。就象后来以色列民被赶出故土,沦为强敌手上的俘虏,受苦异国一样。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地 ...... 吐出」:是拟人化的用法,即被赶走之意。

──《串珠圣经注释》

连地也玷污了: 地是神所创造、赐给人生活的地方。人在地上享受神祝福的生活。但是人因堕落,地就拒绝人,人也就失去生活的乐土。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地也拒绝犯罪的人。因为自然界和宇宙秩序,都按神美善的旨意运行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

“故此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犯本章所提的罪恶,既有这样不好的结果,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就都要遵守神的律例。“这一切可憎恶的事,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都不可行”——神虽然不勉强寄居在以色列人中的外邦人遵守以色列人所守的礼节,却还是禁止他们行-切藐观神和祂律发的事,并-切可憎恶的动作,免得以色列人被引诱,也行他们所行之种种可憎恶的恶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这一切可憎恶的事 地就玷污了 ) 」

“(在你们以先居住那地的人 行了这-切可憎恶的事 地就玷污了 )”——24-25节,劝以色列人不可玷污自已。本节说,迦南人曾玷污了这地,圣书上屡次用两样的话表明-个意思,特要使读圣书的人注意。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免得你们玷污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象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

“……像吐出在你们以先的国民-样”——摩西在世的时候,以色列人只占了约旦河东几国的地,至于河西迦南七族之地,到摩西去世以后,以色列人才占据了,故此有人推想本节必是有人在摩西去世以后才写的。但24至30节是耶和华警诫以色列人的话,又是预言祂不久必定要成就的事,再者,迦南地的居民因屡次遇见饥荒,二十六,瘟疫、和刀兵等等灾难,他们的数目大约比以前是减少了,况且有四族,就是所多玛,蛾摩拉,押玛,和洗扁的居民是早已全然灭没了,这样看来,迦南人是已经被地吐出的。不过在摩西去世以后,本段的话才完全应验了。故此本节的话与摩西在世的时候没有不合的地方。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暗示神的法律是公正的。神的公义是整个宇宙行为和秩序的基础。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无论什么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从民中剪除。」

“无论什么人……”——或男、或女、或以色列人、或寄居的,假若以色列众人犯这些罪,神就要待他们像迦南人一样(28 )。【比方】便雅悯全支派几乎被灭,个人若犯这些罪中的-件,就必从民中剪除。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凡行了这种可憎的事的人必被剪除。也就是与所立的约无分,或被处死,或被赶逐。

──《启导本圣经利未记注释》

必从民中剪除: 暗示从以色列百姓的营中被逐或被打死,不能与神交往。

--《圣经精读本──利未记注解》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所以你们耍守我所吩咐的”——神是不偏待人的,祂的百姓若犯迦南人所犯的罪,就要受刑罚,比迦南人所受的更重,因为他们所蒙的恩典大,所受的教训多,所以以色列人更当谨守神所吩咐的。“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的恶俗,就是在你们以先的人所常行的”——或作“免得你们随从那些可憎之邪恶的律例”。本节的“恶俗”两个字的原文和的“律例”两个字的原文是-样的,神所禁止的不只是恶俗,也是迦南人邪恶的定例与关系宗教所酿成的习惯(3第四注 )。“以致玷污了自己”——(24 ),-切的罪都是玷污犯罪的人,但本章所论之可憎恶的事更是如此。“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本章之条例的起首有这-句(2 ),在这末后又重复-次,特要使人更加注意这些条例。

──丁良才《利未记注释》

【思想问题(第18章 )】

1耶和华在本章章首晓谕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与迦南人的行径,并要遵守的律法。这分别为圣的原则如何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

2从24-25节看来,列邦虽不认识耶和华,但神仍追讨他们淫乱与同性恋之罪(参创19 )。今日基督徒处于人欲横流的社会,有何警惕及责任。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

我们何等容易受到四围男女的风俗习惯所诱惑,因而失去向神的忠诚。神的百姓乃是蒙神呼召,依照神律法中的心思和旨意,而有一致的生活方式与习惯,并非依照世界的风俗。这一原则丰满的效力,可见知于保罗的话:「不要效法这个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变化」

―― 摩根《话中之光》

你的思想和行事为人有没有被世俗不良文化影响的地方?】

以色列人刚从充满偶像的国家出来,即将进入另一个充满偶像的地方。神帮助他们竖立新的习俗,也警告他们,必须弃绝异教的习俗。祂警告他们,到了迦南地后,不可随从当地人的异教习俗。迦南的社会与宗教满足人的世俗欲望,尤其是淫乱、性的放任与醉酒。以色列人必须持守纯洁,将自己分别出来归神为圣。神不许祂的子民被周围的环境习俗所同化。社会迫人随从其生活与观念,如果我们屈从于压力,就会无所适从,也就难以好好地事奉神。要顺从神,不要让世俗熏染我们的思想与行为。

――《灵修版圣经注释》
圣徒的守】

「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

衡量一个人操守,要看他在甚么时候说“不”。我们常常说,为人随和,能容忍,是良好的品性,容易相处;甚至把随和当作超越的品德,视亲和力比任何东西都要紧,不惜牺牲一切原则,以达成在罗马行罗马人所行,只求被接纳。
神知道以色列人,他们所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容易在文化上融合,信仰上妥协。在埃及的时候,沾染过陈旧腐败的风俗;所要去的迦南地,又是各宗邪恶的总汇,在拜偶像的仪式中,节日的狂欢程序,奇怪荒诞的性淫乱,是经常的节目。因此,神晓谕他们,要持守圣洁:

你们从前住的埃及地,那里人的行为,你们不可效法;我要领你们到的迦南地,那里人的行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们的恶俗行,你们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

人从生在世界,就不断的模仿,作为在生活上,知识上,技能上进步的方法;但也有许多不良的习惯,是盲目效法的结果,导致堕落败坏。所以要守主的道,不效法外邦邪恶文化。
有人曲解保罗的话,以“向甚么样的人,我就作甚么样的人”,以凡事没有原则为生存的指导原则;而故意很方便的忘记,保罗下面的话:“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凡我所行的,都是为福音的缘故,为要与人同得这福音。”
其实,保罗最坚持真理,绝不容许任何人“把基督的福音更改了”,“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为此,他受了许多反对,遭许多迫害,经许多苦难。为此,他能说:

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不但赐给我,也赐给凡爱慕祂显现的人。

如果不坚持原则,就不用受苦,就没有争战;同时也就没有胜利,没有冠冕。信主,爱慕主显现的人,必须是为主坚守的“贞洁童女”,像保罗一样,绝不容让邪恶,不是人尽可夫,惟独向主忠心。
愿我们认定,持守主的道,不偏向左右

── 于中旻《圣经研究》

从现今的角度看,混乱的性关系带给家庭和社会甚么影响?】

神禁止人乱伦,也不许近亲结婚,是为着身体、社会以及道德上的原因。近亲结婚所生的儿女,可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神如果不颁布明确律例,人就会乱伦,先是在自己的家族中,后是与外人。随随便便的性关系会毁灭家庭。

――《灵修版圣经注释》

淫乱是罪恶之根源,你会怎样防范?】

在这一段经文之中,列出几种可憎的,或者说是邪恶的行为:(1 )与近亲乱伦;(2 )奸淫或婚外情;(3 )献孩童为祭;(4 )同性恋;(5 )人兽交。这些习俗在异教之中极其平常,神要严厉对待开始随俗的百姓。这些恶习使人患病、致畸,甚至死亡。它败坏家庭与社会,贱视自己与别人的价值。现代社会对这些事看得不太认真,甚至苟同,但是这些事在神眼中仍然是罪。如果你认为这些是可取的,你就是未按照神的标准来判断。

──《灵修版圣经注释》

「所以你们要守我所吩咐的。」】

神永远要求祂的子民完全顺服。我们也要完全依从主的命令。我们究竟有没有十足遵照祂的吩咐行事呢?以下的几项应切实注意:

主餐——为纪念主,是主所吩咐祂的门徒所行的。我们是否常到主的桌子又这样纪念的心意呢?

浸礼——这不是得救的条件。救恩是主自己作成的工作。但是我们向主却应表明我们的信心与爱心的心,真正尊祂为主。兵士要遵行官长的命令,我们也要照主吩咐的去行,即使看不出来深切的含义,仍旧要切实顺服。

律法——行为是重要的,我们要在行为上遵神的律法。这不仅是旧约的教训,也是新约所着重的,更不怪责别人,存报复的态度,却为义受苦,宽容别人。

饶恕——你么若不饶恕别人的过犯,天父也必不饶恕你们的过犯。我们承认主的人,对待别人,就以宽恕为怀。

记得这一切的话,求神感动我们的心,好叫我们遵照祂的旨意而行,得神的喜悦。

──迈尔《珍贵的片刻》

【利十八章 严肃的在生活上保守自己】

很多时候,人以为很虔诚的人应当不会发生难处,但许多时候出问题就出在这个事上。因为人的天然,已经是被罪弄得很败坏了。我们在说人,但最近在我们当中有些姊妹生了孩子,很自然地有一种表达,那新做妈妈的很自然就有这样的心思,很谨慎地保养自己的孩子。但这不光是人的天然的倾向,做过母亲的都能经历这一点,总是生怕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但是你留意在牲畜的范围里也都是一样,也许我们听过这样的话,母狗生孩子的时候,你千万不要靠近它,如果要靠近它,也许会被它咬一口。事实上也真的是这样,狗是这样,猫是这样,其他的牲畜也是这样。从前我是养过狗的,也看过别人养着狗,母狗生小狗的时候,除了它的主人,任何人都不能靠近那狗窝,如果往狗窝走去,远远的,狗就露齿准备攻击你。这是一个很天然的现象,但是很有意思的,那只小狗慢慢长大的时候,你就发觉那母狗和小狗就没有区别了。它们玩在一起,吃在一起,游戏在一起,什么事情都在一起,当中没有什么区别了,第一代的小狗就成了第二代小狗的爸爸,我们在牲畜里很容易看到这种事。

人在这方面大概不会这样吧 ( 按理是不会的,但历史上太多这样的情形,如果我们读主的话,你也常看到这样的事给列出来。于是神就对祂的百姓说了很严肃的话,「在你们最亲近的人当中,你们要非常非常谨慎,不能有越份的事情发生。」也许从前的埃及人是这样,也许从前的迦南人也是这样,但是神说,「你们却不能这样,因为我是耶和华。

」(参6~18 )——王国显《在耶和华面前蒙悦纳──利未记读经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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