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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2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3 「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4 「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凯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5 「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这些撒都该人对保罗的恨恶,经过了两年的时光,仍旧没有减退。 凯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巡抚可以开庭的地方(9节 ))。 非斯都新官上任,不愿显示自己可以任凭犹太人摆布。
6 「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7 「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8 「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凯撒,我都没有干犯。』」
9 「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10 「保罗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11 「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凯撒。』」非斯都当着这些撒都该人的面提出这个问题,只是为了安抚撒都该人,内心不是真的希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
12 、
20节 ))。
「凯撒的堂」(
10节 ))就是指罗马帝国的法庭。「凯撒」(
10节 ))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尼禄于主后54-68年担任罗马帝国的第五任皇帝。作为罗马公民,保罗有权选择受审的地方。
保罗坚持要「上告于凯撒」(
11节 )),并非出于自己的意思,而是主已经应许「你怎样在耶路撒冷为我作见证,也必怎样在罗马为我作见证」(
二十三11 ))。主借着保罗上告于凯撒,而成就祂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
徒十九21 、
罗一13-15 ))。「上诉凯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词,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除了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
信徒不可亏负人,反而甘愿吃亏(
太五38-42 )),但也应「灵巧像蛇,驯良像鸽子」(
太十16 )),善用合法权利来保护自己。信徒无论是默然无声(
太二十七14 )),还是为自己辩护,都是为了给主作见证(
太十18 )),都应当根据圣灵的带领,所以「你们被交的时候,不要思虑怎样说话,或说什么话。到那时候,必赐给你们当说的话,因为不是你们自己说的,乃是你们父的灵在你们里头说的」(
太十19-20 ))。
上图:尼禄于主后54-68年担任罗马帝国第五任皇帝,为人残暴、铺张浪费,是第一个逼迫教会的暴君。主后64年发生罗马大火,尼禄嫁祸于基督徒,残酷杀害了许多基督徒,包括使徒保罗和彼得。
12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
13 「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妮基氏来到凯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14 「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15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16 「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非斯都咨询亚基帕王的意见,因为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有权委派犹太人的大祭司,负责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赎罪日所穿的大礼服,甚至被称为「犹太教会的世俗首长」。 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被告必须经过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在使徒行传所记录的各次审判中都相对比较公正。
17 「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18 「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非斯都雷厉风行,与前任腓力斯的拖拉截然不同(二十四22 ))。 罗马巡抚非斯都三次宣告保罗并没有违反罗马法律(本节、25节 、二十六31 )),另一位罗马巡抚彼拉多也曾三次宣告主耶稣无罪(路二十三4 、14 、22 ))。
19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
20 「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21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凯撒那里去。』」
22 「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23 「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妮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24 「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25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26 「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27 「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你们看这人」(24节 ))彼拉多曾用这话说在主耶稣身上(约十九5 )),非斯都也同样说在保罗身上。世人也这样观看着每个信徒(林前四9 、来十33 )),所以我们应当顺服圣灵、谨慎言行,「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加六17 )),「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一20 )),不可用「要看神、不要看人」为借口。 25节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违反罗马法律(18节 ))。 亚基帕王比较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的分歧、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的分歧,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26节 ))。 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凯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的书面报告(27节 ))。
我要上告于该撒(二十五1) 非斯都的为人与腓力斯不同;我们对他所知不多,但就我们所知,却证明他是个公平正直的人。他在任才两年便去世,但是他留下芳名。犹太人设法利用他;他们设法劝服他把保罗送去耶路撒冷;因为他们又设了一个计谋,要在路上杀死他。但是非斯都是罗马人,有罗马人的爱好法治的本性;他告诉他们到该撒利亚去告保罗。从保罗的答话我们可以推论出他们告他的恶意的罪状。他们告他异端,亵渎和煽动。毫无疑问的,从他们的观点,第一项罪状是真的,对罗马法律倒并不在乎;但是以下的两项却是故意说的谎话。非斯都无意在他才接任巡抚的短期内开罪犹太人,他提出折衷办法。他问保罗愿意上耶路撒冷听他公平审断这事否。但是保罗知道,在耶路撒冷对他不会有所谓公平审断这回事的,他便下了大决心。罗马公民如果觉得在省级法院得不到公平审断,他可以直接上诉到皇帝那里去。只有在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海盗或土匪,上诉才无效。在其它案件,要把地方上的程序,并把申请人送上皇帝亲自判决。当保罗说出决定的话,‘我上诉该撒’时,非斯都便无选择余地;而保罗便这样地,在远非他梦想的情形之下,开始他上罗马去的路程的第一步。非斯都与亚基帕(二十五13) 亚斯帕仍然是巴勒斯坦的一个很小的部分,包括加利利和庇哩亚的分封王;但是他很明白,他保有这有限领土,仍然是罗马人所赐。他们把他安置在那里,他们也很容易除掉他。所以当罗马总督驾临他的省份时,他习惯上都去拜会一下。百尼基是土西拉的姊妹,而土西拉则是腓力斯的妻子,而她也是亚基帕自己的姊妹。非士都知道亚基帕对于犹太人的信仰和习惯有最详尽的知识,便提出保罗的案件与他讨论。他给亚基帕把当时的情势作了一个特别公正无私的检讨;如今便为保罗设定一个场面,去在王面前上诉他的案件,并且作见证。耶稣曾经说过,‘你们要为我的缘故,被送到诸侯君王面前’(太十18) 。这难以忍受的预言应验了;但是那关于帮助的应许(太十19) ,却也丰丰富富地应验了。非斯都搜求报告书的材料(二十五22) 非斯都陷入困难了。罗马法律,凡是向该撒上诉而又送去罗马的,一定也要送去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非斯都的难题是,依他看来,并没有罪状可送。这便是召开这个会的原因。这是全部新约中最戏剧化的一幕。亚基帕与百尼基之来必是十分张扬的。他们也许穿上作为王服的紫袍,额上戴上小金环。非斯都一定穿上总督在盛会中要穿的红袍。与他们接近的,一定还有亚基帕的随员站在那里,更有犹太人中最有势力的人物也在旁侍从。与非斯都相近的,可能有那指挥驻在该撒利亚的五大队的千夫长;在背景可能有那高大罗马兵密集着作仪仗。在这样的场面,来了这渺小的犹太帐棚制造者保罗,手上还带了手铐;可是保罗一开口说话,便控制全场了。有些人具有威力的质素。杜吉特(JulianDuguid )说他有一次与格林菲尔爵士(Sir Wilfred Grenfell )同船横渡大西洋。格氏并非特别有堂堂的仪表,叫人要看他;可是杜氏说,格氏一走进房间来,可以不必四处张望,人便知道他在那里,因为他放射出一种能力的微波。人心中有基督,右边有神,便有能力的奥秘。那么,他还怕谁呢?--《每日研经注释》 ©版权所有
使徒行传第二十五章 七保罗在非斯都面前受审(二十五1~12) 犹太人领袖并没有忘记保罗的案件,两年过去了,新巡抚一上任,他们立时抓住机会。他不依正确手续在省会该撒利亚审问保罗,但也同时想讨好犹太人,提议可在耶路撒冷开审。但是保罗担心这样审询的结果,又怕诸多耽延,就把案件从巡抚手上取过来,上诉更高法庭。这种上诉是巡抚必然接受的。 1 ~2.波尤非斯都接腓力斯任巡抚,他看来是个好官,只是在任太短,无以在犹太罗马关系上,留下什么显著的成果。他上任约于公元五八~六○,在任直至公元六十二年去世止。他一上任,就往耶路撒冷一行。在那里他一定会与犹太当权者磋商有关事务;于是公会的人就趁机告发保罗。 3 ~5.他们提议把保罗解来耶路撒冷好把这案件了结,该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可以开庭的地方,只是犹太人可能期望在公会审保罗,巡抚不必在场。前者可能性较强,因事实上这案本已在罗马人手上了。但路加却揭露犹太人想解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机会下手谋害他。有人会希奇,犹太人怎可能指望这样严重冒险会成功呢?但十多年后,他们反叛罗马的战事中,有更冒险的策略,而且依计而成事。非斯都却不肯让犹太人指使;他们该依从他,他不必依从他们。犯人仍囚在该撒利亚,非都斯将由耶路撒冷回去,短期不会再上耶路撒冷了。若保罗案件真如此逼切,犹太人可以设法上该撒利亚来。于是他提议他们选出代表,陪同他回该撒利亚,在那里正式控告保罗。 6 ~7.非斯都一回到该撒利亚,就开庭查询保罗一案。路加没有把控案再详述,势必与帖土罗的控辞差不多罢了。犹太人也许会竭尽夸张之能事,务求控告得力。但路加说他们都无法证实。案子既已拖延两年,难以找到什么目击证人,犹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他们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诉,还是依样提控出来,实是称奇;可是诉讼历史上,这般无稽之事,比比可寻。 8. 保罗再次提出自辩,仅只否认所控的罪名。他否认干犯犹太人律法和玷污圣殿的控罪;这叫我们想起司提反所承受的罪(六13) 。保罗又说他也没有干犯罗马?他所指的明显是指罗马皇,正因他自信没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该撒提出上诉。 9. 这里正如腓力斯面前一样,本已可以了结案件,释放保罗的了。可是正如上面一样,新的因素渗入控案中,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样,知道在保罗这案件中,有讨好犹太人的机缘,因此问保罗是否愿意上耶路撒冷受审。赫肯(p.670)干脆地说,巡抚的询问就等于他的决定。这个提议并不是说保罗要在公会受审,然后交给罗马人判罪(因为犹太人看这件事为死罪)。反之,非斯都改变他当初拒绝上耶路撒冷开审的心意,肯在那里亲自开庭了,无疑这时是就他自己的方便。不过,这决定仍然有点离奇,因为同样的程序第三次进行,实难以看出有何进展的可能;因此,怪不得有解经家认为这决策历史性可疑:路加不过想制造出一项决策,使保罗可以顺理成章地上诉。但从另一方面来看,非斯都既是新上任,也很可能对整件事狐疑不定,以为上耶路撒冷进行会有更全面性的线索,更便于搜查背景因素。 10. 但是,保罗不肯就范。非斯都的计划可能是想从公会中找几名代表,作为他的审讯委员。因为罗马法官有这惯例,设立一组谘询人员,协助他判案的;保罗担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谘询人员,其机会直等于零。探头入虎口实愚不可及,虽然必要时他甘心面对猛虎也在所不惜。于是他坚持要在罗马法庭受审,当前这法庭就是他该受审的地方;问题的症结只在他有没有犯罗马律法,这是犹太人公然说的。 11. 若保罗犯了罗马律法,要判死刑,那末他甘愿接受罗马的刑罚。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为巡抚讨好犹太人的工具,而且接受处罚了。不过,事实上正是保罗所疑虑的。非斯都早就有意这样用保罗作为政治抵押品,他提议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开庭,就正指向这阴谋了。在这情况下,若要依罗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条路可走,保罗说:“我要上告于该撒。” 早期罗马公民有权对法官审案的过程,向人民诉诸公议。后来罗马成了帝国,这权利就变成上告该撒了。上诉的详细过程,和行使这权利的条限并不清楚。到了第二世纪,法官有时要把犯事公民,解上罗马受审,这有清楚的证据可寻。但是也有案件是法官自行判决,甚至处罗马公民死刑,而没有上诉权的。Sherwin-White 同意 A. H. M. Jones 的看法,认为犯了明文法规的罪,可以立即处置,其他的案子,就有上诉权,当然犯人不一定要行使这权。当犯人上诉罗马时,法官无权拒绝,一定要转上罗马。上诉权似乎只限于罗马公民而已305 。 12. 非斯都于是和议会商量保罗的请求。虽然,他不能不接受上诉的要求,但对这特别案件可能有别的有关事项需要磋商的。同时,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与议会的人讨论讨论。无论如何,上诉正式允准了。
305 这里称为 Provocatio 的程序,与 appellatio(宣判之后的上诉)的权利是两回事,后者是稍迟才有的,这看法与 Bruce (p.478) 不同。见 Sherwin-White, pp.57-70, 他取代了其他较早的论点,不过 H. J. Cadbury 在 BC , V, pp.312-319的意见,仍有其价值。
八保罗在非斯都及亚基帕面前受审(二十五13~ 二十六32) 要送保罗上罗马,自然尚有好些事要安排,需要一段时日的;在这当儿,希律亚基帕二世作官式访问非斯都,非斯都就趁此机会和他讨论保罗这件头痛的案子了。结果,又召开了一次查审大会,邀请了特定的听众出席,让保罗再一次发言,非斯都好更知道奏告该撒的文告上,该怎样写才是。不过,在公开场合以先,路加记载了非斯都与亚基帕私下的谈话,解释保罗案件的疑难。这样的和人会谈,路加极不可能会有内线人物供给资料,那末就只能解释说,路加记述的手法,喜欢设想当时场合进行的对话,这里是个明显的例子。这里,我们可见路加戏剧性的笔法,在其他没有确凿资料的记载中,也同样使用过的了。 这一场面的效果,就是强调罗马律法程序的大公无私,对照出犹太人的偏私不正。同时又表明在罗马律法下,保罗的行为实在无罪;他也许疯狂,却决非罪犯。“这人若没有上告于该撒,就可以释放了。”这一个高潮实在关系极为重大。保罗的辩辞本身,包括他悔改归主经历的再述,其中强调他的基督教信仰,与他作为犹太的法利赛人,完全没冲突,同时他从复活的主领受的使命,就是向犹太人及外邦人传救恩之道。 这一幕的历史性,有不少争论。赫肯(p.678)觉得非斯都甚不可能召开这样的公开大会,自认无能执行他的职责(二十五26 f . )。他认为路加构思出整个程序,为达到他自己某项目的,就是要应付他当日教会与犹太教及罗马的关系;当时最重要的,是要在罗马人眼光中,再次申明基督徒并没有任何非法的行径;基督教与犹太教是一脉相承的,若罗马容纳得犹太教,也就该容纳得基督教了。路加有这样的动机也是无可厚非的,(但 Hanson 未能觉察的,就是一个作者可以用真事来引伸教训的)。赫肯(p.236)说得对:“把保罗带到亚基帕二世面前,并无什么不可;既不是审判,也不是正式的官方查询,而是作为一件奇案,让亚基帕这熟稔犹太宗教及传统,又有名望的犹太人,可以提供意见,或作建议。” 13. 希律亚基帕二世,是徒十二章记载他死亡的亚基帕一世之子,罗马政府赐他巴勒斯坦东北部好些地域,他以王的身份统治这些地方。后来犹太人动乱日增,他大力调停以求和平共处,却无法成功。百尼基氏不是他妻子,是比他小一点的妹妹。她的丈夫希律 Chalcis(原是她叔叔)去世以后,她就与哥哥同住这关系也引起谣言毁谤后来她又与提多有了暧昧的关系,是在提多作王前的事。这两人在非斯都上任巡抚后不久,就作礼貌的访问;以亚基帕这样无足轻重的王,对于一位高级罗马官员,自然留意拉拢关系了。 14. 居留了好些日子,就自然会谈起本行的事,正如路加构思的对话。亚基帕为实际的目的而作为犹太人例如他有权委派大祭司非斯都向这犹太人请教这件疑难案件,找点线索,反正这犹太人与这案件没有任何官方的连带关系。 15. 于是记述非斯都向亚基帕复述这案到此为止的进程,是以罗马官员的立场记述的。他最初得悉这件事,是他访问耶路撒冷的时候,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要求他宣判保罗的刑罚,了结这长期积案。 16.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这样横蛮的要求。罗马律法对被告的人必须进行公正的审询,让他听明控状及证据,也可以作辩。不管腓力斯辖下时发生过任何事,事实上当时正有过这样的对簿公庭非斯都也必须重审这案子,以表明他公正无私。 17. 控方一齐集,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来。读者会留意到,路加故意让非斯都自逞做事细心,来对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闲的作风(二十四22) 。 18 ~19.非斯都原以为这个犹太人极力攻击的人,必然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了。可是告上状来,尽管犹太人心目中觉得怎样激愤,他看来只是鸡毛蒜皮之事而已。所告的不过是他们宗教上的事:这里的字眼似乎有点低贬的意思(RSV 作迷信,见十七22 注),但既然非斯都说话的对方,是代表犹太信仰的世上首领,他这字眼的用意该是中立的。也许路加在此要刻画两个属世的人,而后者对犹太教有相当正规或名义上的归附(见二十六27) 。此外,谈论的重点在于保罗论耶稣从死里复活。事至如今,最奇怪的,是当初告保罗污秽圣殿的罪名,已经无影无踪,代替的是关于复活的问题(二十三6 ,二十四21) 。非斯都的语气中,觉得这是难以领会的一回事,而且更难以用来作为控告的罪状。可是,这却正是问题的核心。真正的争端就在于保罗传讲耶稣复活,是撒都该人在原则上不肯相信的,也同样是法利赛人拒绝接受的,虽然他们相信人人最后会复活。这样的见解,非犹太领袖所能接受,但这也到底是“言语、名目,和你们的律法”(十八15) ,对罗马政府来说,根本不能成立为控罪。犹太人把耶稣带到彼拉多面前来时,将宗教的罪名,转移成政治罪名,虽然当时他们无法证实控罪(路二十三4、14 、22),这时在保罗身上,就更难证实了。 20. 于是非斯都提议上耶路撒冷开审。在二十五9 那里,他表面的动机,是要讨犹太人的欢心。这里私下的会晤中,他表示的动机,就是他心里作难,不知如何处置。其实,他的作难是不愿宣判犯人无罪,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装回去。 21. 保罗却不肯就范,要使用上诉该撒的权利。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留在罗马的监管下,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审断。似乎保罗在要求罗马庇护他脱离犹太人的手,直到罗马最高法庭宣称他无罪释放,可以自由传道。 22. 亚基帕为非斯都提供一次机会,进一步考察这件案情,他说想亲自听听保罗。刚才所听闻的叙述,引起他的好奇心,同时他以前也必听过不少谣传。非斯都自然乐于答允。希律亚基帕与希律安提帕一样甚有兴趣究其根柢(路二十三8) 。 23. 第二天机会来了。路加描写一堂官式典礼,贵宾与巡抚并坐,还有相当的仪节。在座的,有军方人士及社会名流。大张威势一字,后来的用法是指“行列队伍”,这儿可能也有这个意思。场面摆布好了,就带犯人出场。对路加来说,他自然是主角,布鲁斯说得好,对信徒读者而言,他才是该场面里的真正大人物。这正是路二十一12 预言的应验。 24 ~26.程序开始,非斯都先向皇家贵宾来个开场白,他简介保罗为全犹太百姓控告认为该死的人。公会的判断就视为全犹太民族的的公断这显然是修辞上的狂夸。不过,非斯都竟向全会众宣告,说在他看来,保罗并没有该死的罪;当时听众中,除了亚基帕和百尼基,全不是犹太人。但保罗既然上告该撒,他也就决定送他上罗马去。因此,他把保罗带到会众跟前,尤其是见见亚基帕,再作进一步查询,多取一点着实的根据,作为遣送囚犯的名堂。 27. 但无论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上(尼禄王公元五十四~六十八)有所奏告,与囚犯一同遣送去。奏告上若没有正式的控罪,也是很无稽的事。赫肯(p.678)认为这句话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这是因他不领会其中的反讽意味,且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赫肯又说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审询过程的案件记录,包括了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他只要一并呈交皇上便是。可是,若非斯都自己并不觉得有什么可控的罪名,那末他就是自逞无能了。高级官员必然会问:“那你为何不把犯人释放了?”非斯都正是进退维谷,咎由自取!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徒二十五1~2 】波尤非斯都接腓力斯任巡抚,他看来是个好官,只是在任太短,无以在犹太罗马关系上,留下什么显著的成果。他上任约于公元五八~六○,在任直至公元六十二年去世止。他一上任,就往耶路撒冷一行。在那里他一定会与犹太当权者磋商有关事务;于是公会的人就趁机告发保罗。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3~5 】他们提议把保罗解来耶路撒冷好把这案件了结,该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可以开庭的地方,只是犹太人可能期望在公会审保罗,巡抚不必在场。前者可能性较强,因事实上这案本已在罗马人手上了。但路加却揭露犹太人想解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机会下手谋害他。有人会希奇,犹太人怎可能指望这样严重冒险会成功呢?但十多年后,他们反叛罗马的战事中,有更冒险的策略,而且依计而成事。非斯都却不肯让犹太人指使;他们该依从他,他不必依从他们。犯人仍囚在该撒利亚,非都斯将由耶路撒冷回去,短期不会再上耶路撒冷了。若保罗案件真如此逼切,犹太人可以设法上该撒利亚来。于是他提议他们选出代表,陪同他回该撒利亚,在那里正式控告保罗。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4 】
主保护祂仆人的法子,真是奇妙!从前(二十三16) 他们设埋伏,就有保罗的外甥来通知。这次虽无人知,然而主却叫非斯都不肯。「万事互相效力」!―― 倪柝声
【徒二十五6~7 】非斯都一回到该撒利亚,就开庭查询保罗一案。路加没有把控案再详述,势必与帖土罗的控辞差不多罢了。犹太人也许会竭尽夸张之能事,务求控告得力。但路加说他们都无法证实。案子既已拖延两年,难以找到什么目击证人,犹太人就只好用一般性的控罪。他们明知不易成立的控诉,还是依样提控出来,实是称奇;可是诉讼历史上,这般无稽之事,比比可寻。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8 】
「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西泽,我都没有干犯。”」
保罗再次提出自辩,仅只否认所控的罪名。他否认干犯犹太人律法和玷污圣殿的控罪;这叫我们想干酪提反所承受的罪(六13) 。保罗又说他也没有干犯罗马?他所指的明显是指罗马皇,正因他自信没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该撒提出上诉。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0 】
「保罗说:“我站在西泽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非斯都的计划可能是想从公会中找几名代表,作为他的审讯委员。因为罗马法官有这惯例,设立一组咨询人员,协助他判案的;保罗担心在耶路撒冷找中立的咨询人员,其机会直等于零。探头入虎口实愚不可及,虽然必要时他甘心面对猛虎也在所不惜。于是他坚持要在罗马法庭受审,当前这法庭就是他该受审的地方;问题的症结只在他有没有犯罗马律法,这是犹太人公然说的。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1 】「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西泽。”」
若保罗犯了罗马律法,要判死刑,那末他甘愿接受罗马的刑罚。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为巡抚讨好犹太人的工具,而且接受处罚了。不过,事实上正是保罗所疑虑的。非斯都早就有意这样用保罗作为政治抵押品,他提议把保罗带到耶路撒冷开庭,就正指向这阴谋了。在这情况下,若要依罗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条路可走,保罗说:“我要上告于该撒。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2 】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西泽,可以往西泽那里去。”」
非斯都于是和议会商量保罗的请求。虽然,他不能不接受上诉的要求,但对这特别案件可能有别的有关事项需要磋商的。同时,即或案情已很清楚了,法官可能也要例行公事地与议会的人讨论讨论。无论如何,上诉正式允准了。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3 亚基帕王为谁?】
这亚基帕王,应称为“亚基帕王二世”,是亚基帕王一世的王子。亚基帕王一世,即十二章20 一23节 所说的希律,他杀了雅各,捉了彼得,后来被虫咬死的那个,参看该条难题研究。
这亚基帕王二世在该撒利亚(不是该撒利亚胖立比 )为统治者的时候,曾使该城“罗马化”,极为华丽。他也曾为救济犹太失业工人,下令将耶路撤冷城中街道铺上石板,使工人生活得以解决。
耶路撒冷于纪元后70年被毁后,亚基帕王二世迁居罗马为寓公,并在罗马逝世。
当犹太人在纪元后70年之前企图叛变罗马,曾为亚基帕王所劝阻,但犹太人不听,结果犹太灭亡。
―― 苏佐扬《新约圣经难题》
【徒二十五13 ,23亚基帕,百尼基是何等人?】
答①亚基帕——意由艰难而生,他是大希律王的曾孙,希律亚基帕一世(参一五七题 )之子希律亚基帕二世,他父亲与主后四十二年去世时,他在罗马,年方十七岁,罗马皇帝革老丢(参一五六题 )于主后五十三年,派他为腓力及吕撒聂分封地土之统制者,有王的称号(路三1) ,他住在该撒利亚腓立比城,当非斯都在此城审讯保罗时,他与百尼基并坐而旁听(参一七三题 徒二十五13- ,二十六32) ,后来犹太人在主后七十你啊叛离罗马时,他力加劝阻,但犹太人不听,结果亡国,他因仍效忠于罗马国,而受到皇帝之恩赏,任城中言吏,后死于罗马,时在主后九十九年。
②百尼基——意系引人入胜,得胜的,是希律亚基帕第一的长女,是一个品德败坏的,非常无耻的女子(徒二十五13-23 ,二十六30) 。按照历史所记,她初嫁其叔父,后改嫁与胞兄亚基帕二世,曾与亚氏大张威势而来,同在该撒利亚听保罗之申诉(徒二十五23) ,后来又改嫁与西西里王多利买,不久复与离婚,仍归亚基帕二世,最后又与罗马大帅斯巴先及提多父子儿子时行暗昧之事,希律淫乱之家风于此可见一般矣。
——李道生《新约问题总解》
【徒二十五14 】
「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亚基帕为实际的目的而作为犹太人──例如他有权委派大祭司──非斯都向这犹太人请教这件疑难案件,找点线索,反正这犹太人与这案件没有任何官方的连带关系。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5 】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于是记述非斯都向亚基帕复述这案到此为止的进程,是以罗马官员的立场记述的。他最初得悉这件事,是他访问耶路撒冷的时候,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要求他宣判保罗的刑罚,了结这长期积案。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6 】「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可是非斯都不肯接受这样横蛮的要求。罗马律法对被告的人必须进行公正的审询,让他听明控状及证据,也可以作辩。不管腓力斯辖下时发生过任何事,事实上当时正有过这样的对簿公庭──非斯都也必须重审这案子,以表明他公正无私。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7 】
「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控方一齐集,非斯都立即吩咐把犯人提上来。读者会留意到,路加故意让非斯都自逞做事细心,来对照前任腓力斯好整以闲的作风(二十四22) 。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19 「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
非斯都提说耶稣,只轻描淡写的说出来,在他看来,这不过是犹太人的迷信,不值得什么辩论。耶稣活着或死了,对他活宫廷似乎没有什么关系,照他所知,耶稣不是在彼拉多手下钉死了吗?非斯都怎么会知道耶稣的死是多么重要,不仅对犹太人,也对他!他怎么会明白耶稣的死对他以后的人生有多大的关系。他经久穷奢极侈放荡的生活已经使他的感觉麻木,一论到宗教,似乎只是迷信而已,所以他看到保罗的热心,是无法解释的事。
这样一个庸俗的人,只要权势,金钱可以使他出卖灵魂。看尊贵的使徒,他伟大的品格如明光照耀。这是多么强烈的对比,照着圣经所说,基督死了,而且活了,并且活到永永远远。使徒的信心不只在十字架,更升至主的宝座。复活的主必分担仆人的痛苦,也供给他们时刻需要的恩典。主说永活的,为主见证的人多么有力,保罗在大马色的经验中更深深为主所抓着,他日日在主面前蒙恩,以致在捆锁之中,仍承认耶稣是活的。
【徒二十五20 】
「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于是非斯都提议上耶路撒冷开审。在二十五9 那里,他表面的动机,是要讨犹太人的欢心。这里私下的会晤中,他表示的动机,就是他心里作难,不知如何处置。其实,他的作难是不愿宣判犯人无罪,而叫控告的人收拾行装回去。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1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西泽那里去。”」
保罗却不肯就范,要使用上诉该撒的权利。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留在罗马的监管下,直到可在皇上面前审断。似乎保罗在要求罗马庇护他脱离犹太人的手,直到罗马最高法庭宣称他无罪释放,可以自由传道。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2 】
「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亚基帕为非斯都提供一次机会,进一步考察这件案情,他说想亲自听听保罗。刚才所听闻的叙述,引起他的好奇心,同时他以前也必听过不少谣传。非斯都自然乐于答允。希律亚基帕与希律安提帕一样甚有兴趣究其根柢(路二十三8) 。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3 】
「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妮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第二天机会来了。路加描写一堂官式典礼,贵宾与巡抚并坐,还有相当的仪节。在座的,有军方人士及社会名流。大张威势一字,后来的用法是指“行列队伍”,这儿可能也有这个意思。场面摆布好了,就带犯人出场。对路加来说,他自然是主角,布鲁斯说得好,对信徒读者而言,他才是该场面里的真正大人物。这正是路二十一12 预言的应验。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4~26 】程序开始,非斯都先向皇家贵宾来个开场白,他简介保罗为全犹太百姓控告认为该死的人。公会的判断就视为全犹太民族的的公断──这显然是修辞上的狂夸。不过,非斯都竟向全会众宣告,说在他看来,保罗并没有该死的罪;当时听众中,除了亚基帕和百尼基,全不是犹太人。但保罗既然上告该撒,他也就决定送他上罗马去。因此,他把保罗带到会众跟前,尤其是见见亚基帕,再作进一步查询,多取一点着实的根据,作为遣送囚犯的名堂。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7 】
「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但无论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上(尼罗王公元五十四~六十八 )有所奏告,与囚犯一同遣送去。奏告上若没有正式的控罪,也是很无稽的事。赫肯(p.678 )认为这句话不可能出自非斯都的口,这是因他不领会其中的反讽意味,且他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赫肯又说非斯都到底有先前审询过程的案件记录,包括了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他只要一并呈交皇上便是。可是,若非斯都自己并不觉得有什么可控的罪名,那末他就是自逞无能了。高级官员必然会问:“那你为何不把犯人释放了?”非斯都正是进退维谷,咎由自取。
──《丁道尔圣经注释》
【徒二十五23~24 】保罗一开口说话,便控制全场了。有些人具有威力的质素。杜吉特(JulianDuguid )说他有一次与格林菲尔爵士(SirWilfredGrenfell )同船横渡大西洋。格氏并非特别有堂堂的仪表,叫人要看他;可是杜氏说,格氏一走进房间来,可以不必四处张望,人便知道他在那里,因为他放射出一种能力的微波。人心中有基督,右边有上帝,便有能力的奥秘。那么,他还怕谁呢。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