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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记第二十四章
第 24 章
>人若连神也不惧怕,这是最可怕的……
以现代人的标准来看,对于亵渎圣名(就是咒诅神 )者的刑罚,似乎是过于严厉了。不过这件事显明,神对于祂所期望的我们与祂的关系,看得多么认真!我们常常以祂的名字起誓,或者行事为人如同没有神一般。当小心自己的言行,要敬畏神,凡事由祂作最后的决定。
-22>心中有冤屈……你会让神替你伸冤吗?
-22 这是给审判官的法规,而不是赞同人亲身报复。实际上,它是说刑罚必须与罪行相符,不可超越限度。
13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14 “把那诅咒的人带到营外。凡听见的人都要把手放在他头上,全会众要用石头打死他。
15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说:凡诅咒上帝的,必要担当自己的罪。
16 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处死;全会众必须用石头打死他。无论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圣名的时候必被处死。
17 “打死人的,必被处死;
18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19 人若伤害邻舍以致残疾,他怎样做,也要照样向他做:
20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使人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做。
21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处死。
22 无论是寄居的,是本地人,都依照同一条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23 于是,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诅咒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做了。
描述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神。到底这人如何亵渎神?我们不知道,可能作者故意不写上具体的情况,因为亵渎本身是一种危险的东西,连具体记载也很危险。另外,在古时说话本身是有能力的,无论是祝福或咒诅的说话,都有一种果效,所以后果非常严重。
我们可以用一个扇型结构了解:
A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 (13节)B 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14节)C 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 (15节a)D 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5节b~16节) E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7节)F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 (18节)G 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 (19节)- X 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20节a)G’ 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20节b)F’ 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 (21节a)E’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1节b)D’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22节)C’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23节aa)B’ 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 (23节ab)A’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23节b)由以上的文学结构可见,中心的信息便是20节当中的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表面上可理解为报复,实质上却是一种“对等刑罚”( equal punishments )(Lex Talionis)的观念,这可能反映当时部落的文化,在不同的家族当中如果有某人亏负了某人,便要以对等的补偿及刑罚来处理,为的目的是重建彼此的和平,不需要再谋求更多的报复,因此这是一种减少刑罚及止息报复的条例,而不是我们理解那种增加报复的解释。另一个“对等刑罚”的例子是:“按你们窥探那地的四十日,一年顶一日,你们要担当罪孽四十年,就知道我与你们疏远了。”再者,当时古近东的君王会滥用私刑,使用不对等的刑罚来对付比较轻的罪恶,因此以色列律法中的“对等刑罚”在某程度上成为当时的见证,见证神的律法是如何公道及公义。
思想:到底我们会否以不对等的报复心态来对待得罪我们的人呢?或许我们会怀恨在心,认为对方的不善需要更多的报复,才能补偿自己的损失,谁不知有时我们会对人过份苛刻,要求的报复比“对等刑罚”的要求更多,这样我们不能在仇恨当中释放出来。因此,由今天起,放下种种对人的过度报复心态,这样既能放过别人,也能善待自己。再者,在新约,耶稣要求我们要爱仇敌,这要求不仅成全了律法,还过超越了律法,是基督徒毕生学习的榜样。
5 “你要取细面,烤成十二个饼,每个用十分之二伊法。
6 要把饼排成两行,每行六个,供在耶和华面前的纯金桌子上。
7 再把纯乳香撒在每行饼上,作为纪念,是献给耶和华为食物的火祭。
8 每个安息日,亚伦要把饼不间断地供在耶和华面前。这是以色列人永远的约。
9 这饼要归给亚伦和他的子孙。他们要在圣处吃这饼,因为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这饼是至圣的,归给他作永远当得的份。”
提及亚伦的子孙要在圣所当中精金的桌子上奉上陈设饼,详细地描述如何制作这陈设饼,而便描述陈设饼所表达的两种意思。
第一,要把洁净的乳香放在每行的饼上,成为纪念(memorial portion),亦即是成为纪念神与人所立的盟约的象征,这种纪念与素祭的做法相似,就是这用乳香所作的纪念只可以奉上给神。
第二,这乳香作的纪念要作火祭献给神。“火祭”这词来自“火”这字,理论上是与火有关的。不过有一些不需要火的祭却名为火祭,这些祭包括酒祭及陈设饼,特别是陈设饼的情况,经文没有说陈设饼要在祭坛用火献上,只是放在圣所中供祭司吃用。相反地,有一些涉及火的祭却不被称为火祭,例如赎罪祭本身(所有祭都是火祭,除了赎罪祭)。到底我们如何理解这情况呢?
其中一个比较好的解释,就是“火祭”本身连结于礼物的观念,利未记权威学者Jacob Milgrom认为“火祭”是“食物的礼物” (food gift),这不代表神需要吃东西,而是以食物象征献给神的礼物,而因为赎罪祭本身的作用不是献礼物,所以不被称为“火祭”,但其他被称为“火祭”的祭却带有献礼物的观念,这便有效地解释为何赎罪祭本身不是“火祭”而其他祭却是。
现今基督徒不再需要献“火祭”,但其象征意思却成为基督徒的提醒,“火祭”的安排提醒我们的生命本身便是一份向神奉献的礼物,把最好的献给神。
思想:祭司需要在圣所里吃这陈设饼,象征神把这本身献给神的礼物发还给祭司享用,以致祭司在耶和华面前与神一起共享神圣的饮食。正如我们奉上礼物及人生给神,不是因为神本身缺乏什么,也不是因为自己有一些神没有的东西,万物都是由神而来,所以我们所拥有的本身都是来自神的。然而,神给予我们机会去奉上,原是为了叫我们经验祂主动的赐予,正如祂愿意与祭司共享陈设饼一样,祂也愿意归还我们所奉上的东西,与我们共享一切的丰富,全是神的恩典。因此,要为到现在所有的感恩,不要视之为理所当然,要明白全是恩典的道理,看一切所有的都是神赐予的礼物。
1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
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把那捣成的纯橄榄油拿来给你,用以点灯,使灯经常点着。
3 在会幕中法柜前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要在耶和华面前照管这灯。这要成为你们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
4 他要在耶和华面前经常照管纯金灯台上的灯。”
没有光,生命便没有可能孕育。
在耶和华创造世界的东西中,第一样出现的便是光,说明耶和华以祂所命的光照亮黑暗混乱的世界,而这混乱的世界象征邪恶的力量,这力量威胁生命的存在,带来不安与混乱。可是,神却以祂的权能命令光出来,这光为黑暗带来生命,为不安带来希望,而光也象征神的本性,神就是那位赐生命的神,祂首先赐下光,让世界充满生机。
说明在会幕中法柜的幔子外,亚伦从晚上到早晨,必在耶和华面前经理这灯。这指出圣所内的灯必须不可熄灭,而亚伦就好像神一样一直为黑暗的圣所点灯,把黑暗赶走。我们一定要由创世记一章所说的来理解在圣所中的光,光代表了神的能力及创造,也代表了生命,是这光战胜了混乱及黑暗。而说明要有常常点着的灯,象征了永恒的光(eternal light)。另一个重点放在油身上,这油象征神的供应,说明只有神所赐的能源才能为圣所发光。
点灯的职责放在祭司身上,作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祭司的一举一动都带有礼祭上的象征意思,而现在祭司要点灯及拿油,让人看见神的光辉不灭,这象征祭司代表神为世界带来光辉。就算世界的黑暗有多大,罪恶有多深,强暴有多大,都不可以否定神带来的光,因为祭司点灯是一种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代表一种永恒的职事。永恒的光辉需要永恒的职事,而这永恒性服侍正正宣告黑暗虽大,它都是短暂的,生命的光辉也是永恒的常数,才是人生的盼望。
思想:你人生是否黑暗?你身处的环境是否罪恶满盈?你看见的世界是否强暴?也是否看见恶人众多?请相信,这都是短暂的。在新约,我们作为君尊的祭司,必须常常点灯,为主发光,让世界看见生机处处,让黑暗看见自己的尽期,让灰色的人生变为光明,让绝望的未来化为盼望的新天新地。你愿意吗?
利未记最后几章论到以色列人住进应许之地以后应该遵守的各种规章祭坛上的油与饼必须常年预备着:亵渎上帝圣名的人必须处以死刑;田地在安息年及禧年必须休耕:上帝应许祝福顺服祂命令的人,对悖逆的人却报以严厉的审判;上帝的子民必须以什一奉献忠心的支持上帝的工作;而且人不得轻易许愿。
| 第24章 | 第25章 | 第26章 | 第27章 |
| 褻瀆上帝 | 田地休耕 | 福臨大地 | 向上帝許願 |
| 不潔的嘴唇 | 聖潔的地 | 聖潔的嘴 |
所有权是个相当敏感的问题,人们与生俱来就想要「拥有」玩闹中的孩子常会大声争吵说:「!那是我的」虽然成人通常表现得比较文明一点,但你仍会听到与孩子同样的情绪,再三重覆说:「!我希望那是我的」上帝深知祂的百姓有此倾向,于是设立禧年,以便帮助他们学习这个重要的属灵真理每五十年,所有被卖的田地都要物归原主;每一亩都不得耕种,为的是提醒全国百姓:这地不属于他们而属于上帝祂乐意赐地给他们,他们也要享用田地-但他们不是地主,只是客旅,寄居的而已
?你怎样看待你的财产是紧紧的握住,或者你早已明了那是上帝「借」给你使用的恩典?记住,管家是一个一无所有,却受托管理每一件事的人。为了帮助你更了解这个真理,不妨在你家的一个房间里,清点里面所有的东西,记下来,然 在单子划个大叉,并写上:「我是管家,祂是屋主!」有概念了吗?
默想俘虏关于预言的关于亚述状语从句:巴比伦最早的预言,出现在今天的经文中。以色列人从一开始就知道,他们一旦违背上帝就会发生什么事几世纪后果真应验了-巨细靡遗,丝毫不差!
金言如果你拥有心里想要的一切,可能会使你贪得无厌。
经文:晨-利未记24、25章 晚-利未记26、27章
中心思想:利未记25章提要
利未记结束于上帝对以色列民在应许之地言行的教导。犯亵渎罪(干犯第三条诫命)是要受严厉的惩治的;对上帝起誓及甘心乐意的奉献都必须做到;关于田地,要定期休耕,每逢第七年,田地就不能收,也不能种;第五十年,当债务偿清,一切产业要归回本家,是为禧年。为要以色列人守安息年和禧年,上帝应许在安息年和禧年之前的年日里,要丰富的赐福给他们(正如同祂在每一个安息日的前一天都降双份的吗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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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想
不可轻忽安息年 上帝的命令是:每一个第七年(以及每一个第五十年)都要完全休耕,让田地休息。日后,百姓忽视了这个命令,以致被掳到巴比伦,使田地能再享安息年(,21)。金言我们靠信心而活,有信心的生活准则需要操练。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经文已经被广泛引用与熟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经文记载在旧约,出埃及记的21章第24至25节记录得最为详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另外,利未记第24章第20节也有记载:“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么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在远古时代,惩罚的概念以对等的补偿为主要的根据。不止旧约时代的希伯来人如此,当时文明比较发达的社会都遵守这样的原则,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眼还眼”的最早纪录:“一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
有人因为这样的经文而误认为在旧约神是提倡报复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其实这节经文看起来虽是野蛮与残忍的法律,实际上却是恩典的萌芽,是上帝爱的体现。因为那时是一个非常落后,也没有什么社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完全不懂得什么是爱、什么是怜悯,只会动刀动枪,杀人放火,报复无度的时代。我们也会从圣经中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创世记34章就曾经记载了这种滥杀与报复的行为,因为雅各的女儿底拿受辱,于是雅各的儿子西缅和利未,用欺骗的手法使对方行割礼,众人正在疼痛的时候,他们“各拿刀剑,趁着众人想不到的时候,来到城中,把一切男丁都杀了,又用刀杀了哈抹和他儿子示剑……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牛群和驴,并城里田间所有的,又把他们一切货财、孩子、妇女,并各房中所有的,都掳掠去了”。士师记19-21章也有这样的记载,一个利未人的妾在基比亚被便雅悯人凌辱致死后,利未人为寻求报复纠集以色列各支派攻打便雅悯人,便雅悯人失败,其中有两万五千一百人被杀。其实在旧约时代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强者在复仇的时候常常是滥杀无辜,报复无度。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这项条例并非纵容个人私报冤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引自旧约圣经的三处经文,分别是,,,但旧约圣经每次提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都要在审判官的判断下进行,以免报复过头,以致引起家族之间的冤仇。它被列在给审判官的段落中,因此这些律例的功用是为民事及刑事官员定下先例,为裁决纷争和处理行政事务上的公平依据,但在应用上绝非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审判官依据它来定夺赔偿,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圣经提倡身体的伤害,因为紧接下文,圣经反对及排斥这种个人仇杀的行径“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言下之意,除谋杀罪外,其它伤害均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希伯来原文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动词“以”许多的地方译为“给”,这个动词也指金钱的赔偿、30、32),有时指赔偿原物,但更多的是等值赔偿。因为在那时法律不像现在健全,将刑法和民法划分得非常清楚,其实在中,只有“以命还命”是刑法的准则,不能用赎价去替代。但这项律例却演变成了一种依此类推的句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样的句法纯粹是指赔偿要和伤害等值,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的依据。在新约中主耶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山宝训的教导就超越了律法的规定,“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耶稣并非要我们做逆来顺受,软弱可欺的人。这几节经文是用了一种重叠的句法,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精神。笔者试着解释其中的一节以便我们更好地明白其中的意义。“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主耶稣所说的是众人皆知的波斯人的习惯,原来波斯帝国的信差携带帝国的信件时,他们常常背着很重的包裹行路,所以法律规定,信差有权力让别人为他背起包裹走一里的路程,任何人不得拒绝这样的要求。主耶稣在这里要求我们不仅仅是别人要你走一里,你就走一里,而是要超出他所要求的陪他走二里。我们对别人的需要不仅仅是被动的回应,而是主动的付出。第一里路是别人要求我们去做的,我们这样做是被动的,第二里路就是我们主动回应的,我们愿意多付出一点,多帮他一点。律法对我们提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主耶稣的登山宝训却要求我们从爱的动机出发,用爱心对待周围的人。对人不要只停留在被动的程度,而是一种主动的回应与爱心。耶稣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只爱那些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你们若单请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46-47)主耶稣告诉我们“基督徒的义”必须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即使对于仇敌,他也希望我们用爱心去感化他们,而不是针锋相对,这段教训的重点就是“不要与恶人作对,要以善胜恶”。耶稣自己也是这样实践他的教训,当他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心中有的不是报复和仇恨,而是饶恕与赦免。“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保罗就是延续耶稣这样的教训,在当时的环境中,基督徒面临着许多的艰难与逼 -/迫,但是使徒的劝勉却是“逼 -/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20)这是指古埃及的一种仪式,一个人要当众表明悔改时,就在头上顶着一盘烧着的炭火,表明自己的悔改之心。初期教父俄利根、奥古斯丁,以及许多近代的解经家认为,这个“炭火”是指人极端羞辱、懊悔时,心中像火烧那么痛苦,用这样的比喻形容人的悔改。保罗的意思是,人若以爱心对待仇敌,那仇敌也许就懊悔、羞愧,不再和他作仇敌,换句话说,除去仇敌最好的方法,是化敌为友,如此便是“以善胜恶”。从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到新约中的“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这是一个不小的飞跃,上帝对我们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遵守与控制方面。耶稣来了,给我们带来了更超越的爱的律法与行动。从这样的变化我们也看出上帝启示的渐进性,因为在旧约那样落后野蛮的时代,他们无法达到更高的要求,只能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来要求和约束他们,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主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使我们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就是凡事都要从“爱心”出发。
一个闲游的人是个无所事事、不务正业的人,正因着不干正事,才到处惹事生非,挑拨离间,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游的人,教会中也有许多这样的人,保罗就说到帖撒罗尼迦教会的光景: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作,反倒专管闲事。12我们靠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作工,吃自己的饭。13弟兄们,你们行善不可丧志。14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15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让我们来看《闲游,葬送生命》。
一.闲游人的身份
1.闲杂人跟着以色列人出埃及:以色列人从兰塞起行,往疏割去,除了妇人孩子,步行的男人约有六十万。38又有许多闲杂人,并有羊群牛群,和他们一同上去。
在第一个逾越节,神带领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时候,闲杂人跟着以色列人出了埃及,闲杂人是以色列人中的一部分。后来在旷野路上,他们常发怨言,给会众带来很大的麻烦。
2.一个是以色列人,一半是埃及人:a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11b(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
这里特别提到,有一个拥有双重身份的人,他的母亲是以色列人,名叫示罗密(意思是“和平的女子“),父亲却是埃及人(属世界的)。这个以色列人妇人的儿子,身上一半是以色列人血统,一半是埃及人的血统。从灵性来说,他是属肉体的,表面上他是信主的,但他的行为却与世人无异,“按名是活的,其实是死的”。
二.闲游人引起争斗
1.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b):“一日”其实是“日日,天天”,习以为常;“闲游”则是无所事事地游走在以色列人中,想找茬闹事,破坏人之间的关系,败坏人的信心与行为。
2.闲游人与人争斗:c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
这人闲游的时候遇见一个以色列人,就和他在营里争斗起来,争斗是闲游的必然结果。
3.闲游人亵渎圣名:a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
在争斗中,这个闲游的人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
三.神对闲游人处罚的条例
1.等候神的指示: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所指示的话。
以色列人知道这个闲游的人犯了大罪,但不知道该如何处置他,他们没有冒然行动,而是先把他收在监里,等候神指示如何处置他。神的处置是正确的,人的处置会错:不及或过分。
2.把咒诅圣名的人用石头打死: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
摩西求问神,神就指示他,要把那个亵渎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他。
3.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
接着神要摩西吩咐以色列人,凡咒诅神的,必担当他的罪。亵渎圣名的,要用石头打死他,本地人与寄居的同归一例,神的心是公义的。
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20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接着,神也向以色列人颁布了其他相关的条例:杀人者尝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四.神对闲游人公义的审判
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以色列人得了神的指示后,把闲游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了,神公义的审判临到了他。闲游,使他葬送了性命。
求主帮助我们,让我们以这个闲游的人为警戒,做一个殷勤作工的人。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经文已经被广泛引用与熟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经文记载在旧约,出埃及记的21章第24至25节记录得最为详细:“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另外,利未记第24章第20节也有记载:“以伤还伤,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怎么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 在远古时代,惩罚的概念以对等的补偿为主要的根据。不止旧约时代的希伯来人如此,当时文明比较发达的社会都遵守这样的原则,大约在公元前1750年的巴比伦“汉摩拉比法典”里也有这样的记载,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眼还眼”的最早纪录:“一个人如果毁掉别人的眼,则应以毁掉他自己的眼为惩罚。”
有人因为这样的经文而误认为在旧约神是提倡报复的,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其实这节经文看起来虽是野蛮与残忍的法律,实际上却是恩典的萌芽,是上帝爱的体现。因为那时是一个非常落后,也没有什么社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完全不懂得什么是爱、什么是怜悯,只会动刀动枪,杀人放火,报复无度的时代。我们也会从圣经中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创世记34章就曾经记载了这种滥杀与报复的行为,因为雅各的女儿底拿受辱,于是雅各的儿子西缅和利未,用欺骗的手法使对方行割礼,众人正在疼痛的时候,他们“各拿刀剑,趁着众人想不到的时候,来到城中,把一切男丁都杀了,又用刀杀了哈抹和他儿子示剑……掳掠那城,夺了他们的羊群、牛群和驴,并城里田间所有的,又把他们一切货财、孩子、妇女,并各房中所有的,都掳掠去了”。士师记19-21章也有这样的记载,一个利未人的妾在基比亚被便雅悯人凌辱致死后,利未人为寻求报复纠集以色列各支派攻打便雅悯人,便雅悯人失败,其中有两万五千一百人被杀。其实在旧约时代类似的事件经常发生,强者在复仇的时候常常是滥杀无辜,报复无度。上帝颁布律法,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有限的报复来约束无休止的杀戮,是对没有反抗能力的弱者的保护,这正是体现了上帝的大爱。更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这项条例并非纵容个人私报冤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引自旧约圣经的三处经文,分别是,,,但旧约圣经每次提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都要在审判官的判断下进行,以免报复过头,以致引起家族之间的冤仇。它被列在给审判官的段落中,因此这些律例的功用是为民事及刑事官员定下先例,为裁决纷争和处理行政事务上的公平依据,但在应用上绝非一成不变,墨守成规的。审判官依据它来定夺赔偿,但并不能由此认为圣经提倡身体的伤害,因为紧接下文,圣经反对及排斥这种个人仇杀的行径“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自由。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言下之意,除谋杀罪外,其它伤害均容许一种等值的赔偿。希伯来原文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动词“以”许多的地方译为“给”, 这个动词也指金钱的赔偿、30、32),有时指赔偿原物,但更多的是等值赔偿。因为在那时法律不像现在健全,将刑法和民法划分得非常清楚,其实在中,只有“以命还命”是刑法的准则,不能用赎价去替代。但这项律例却演变成了一种依此类推的句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样的句法纯粹是指赔偿要和伤害等值,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法律的依据。
在新约中主耶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登山宝训的教导就超越了律法的规定,“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耶稣并非要我们做逆来顺受,软弱可欺的人。这几节经文是用了一种重叠的句法,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精神。笔者试着解释其中的一节以便我们更好地明白其中的意义。“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主耶稣所说的是众人皆知的波斯人的习惯,原来波斯帝国的信差携带帝国的信件时,他们常常背着很重的包裹行路,所以法律规定,信差有权力让别人为他背起包裹走一里的路程,任何人不得拒绝这样的要求。主耶稣在这里要求我们不仅仅是别人要你走一里,你就走一里,而是要超出他所要求的陪他走二里。我们对别人的需要不仅仅是被动的回应,而是主动的付出。第一里路是别人要求我们去做的,我们这样做是被动的,第二里路就是我们主动回应的,我们愿意多付出一点,多帮他一点。律法对我们提出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主耶稣的登山宝训却要求我们从爱的动机出发,用爱心对待周围的人。对人不要只停留在被动的程度,而是一种主动的回应与爱心。
耶稣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 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是只爱那些爱他们的人:“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你们若单请弟兄的安,比人有什么长处呢?就是外邦人不也是这样行吗?”(太∶46-47)主耶稣告诉我们“基督徒的义”必须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即使对于仇敌,他也希望我们用爱心去感化他们,而不是针锋相对,这段教训的重点就是“不要与恶人作对,要以善胜恶”。 耶稣自己也是这样实践他的教训,当他被钉在十字架上时,他心中有的不是报复和仇恨,而是饶恕与赦免。“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保罗就是延续耶稣这样的教训,在当时的环境中,基督徒面临着许多的艰难与逼 -/迫,但是使徒的劝勉却是“逼 -/迫你们的,要给他们祝福,只要祝福,不可咒诅……你的仇敌若饿了,就给他吃;若渴了,就给他喝。因为你这样行,就是把炭火堆在他头上。”,20) 这是指古埃及的一种仪式,一个人要当众表明悔改时,就在头上顶着一盘烧着的炭火,表明自己的悔改之心。初期教父俄利根、奥古斯丁,以及许多近代的解经家认为,这个“炭火”是指人极端羞辱、懊悔时,心中像火烧那么痛苦,用这样的比喻形容人的悔改。保罗的意思是,人若以爱心对待仇敌,那仇敌也许就懊悔、羞愧,不再和他作仇敌,换句话说,除去仇敌最好的方法,是化敌为友,如此便是“以善胜恶”。
从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到新约中的“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 -/迫你们的祷告”这是一个不小的飞跃,上帝对我们的要求已不仅仅停留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遵守与控制方面。耶稣来了,给我们带来了更超越的爱的律法与行动。从这样的变化我们也看出上帝启示的渐进性,因为在旧约那样落后野蛮的时代,他们无法达到更高的要求,只能用最基本的伦理道德来要求和约束他们,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以及主耶稣基督的道成肉身,使我们进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就是凡事都要从“爱心”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