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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埃及记 第22章


圣经综合解读

1「『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1-4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对付罪,而不是对付人。主人和贼在神面前都是罪人,但神都愿意施怜悯给他们,不但顾念主人的生命,也顾念贼的生命。神也盼望自己的百姓用怜悯的心来对待亏欠自己的人。
汉谟拉比法典第8条规定,偷牲畜要赔偿10倍,不能赔偿就要被处死;第21条规定,贼挖房屋窟窿,就要在窟窿前被处死并埋葬。神的典章规定用五倍、四倍或「加倍赔还」来弥补人的亏欠,却不允许对贼滥用私刑。
主人在黑夜自卫,并不知道对方是谋杀还是盗窃,所以杀人不算「流血的罪」;但如果「太阳已经出来」()),自卫过度就属于「流血的罪」。

5「『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6「『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7「『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8「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9「『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10「『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11「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审判官」())原文是「神」。神百姓中间的疑难案件并不需要复杂的侦察、庭审过程,只需要带到神面前。如果一方撒谎,神必然会亲自惩罚。而另一方既然知道神鉴察一切,「就要罢休」()),让神来管理。
神的百姓不要总把眼睛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为什么不情愿受欺呢?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神的心意是让我们借着生活中「情愿吃亏」的操练,学习接受神手的管理。
神的百姓中间,大多数人都敬畏神,他们的「起誓」才能作为根据。但对于不敬畏神的人,没有什么办法能保证他的「起誓」是真的,所以在远离神的社会里,根本不可能建立真正的信用制度。

12「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13「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14「『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15「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牲畜如果「被偷去」()),属于看守者的亏欠;如果「被野兽撕碎」,就不是看守者的亏欠。神所看重的是人的忠心,而不是能力,看守者只要忠于职守,就没有亏欠,「不必赔还」。
「本主同在一处」,可能指雇用了本主来赶牛驴。「若是雇的」,指雇价已包含了「保险费」,雇用人就不必赔还。

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17「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当时「行邪术的」())可能大部分是女性,所以这里只提到「行邪术的女人」,实际上只要「行邪术的」,无论男女都要被治死())。
「与兽淫合」())在当时的外邦人中很普遍,也是迦南人敬拜巴力的邪淫仪式之一。
「祭祀别神」的仪式,常常会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十分邪恶。
上图:在叙利亚Ras Shamra发现的主前14-12世纪乌加里特文本(Ugaritic Text)迦南史诗巴力合集(Baal Cycle),揭示了古代迦南的巴力崇拜,其中提到巴力与母牛淫合并生子。

21「『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22「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23「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24「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25「『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主前1930年左右的苏美尔伊施嫩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和主前1754年左右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都表明,收取利息是当时的通常做法。只有神的典章规定,神的百姓不可向弟兄「取利」,「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
以色列人「借钱」给弟兄的目的是为了给穷乏者救急,原则是「爱人如己」,所以不可收取利息。但用于投资、经营的商业借贷可以收取利息()),与「爱人如己」的原则并不违背。
上图:主前1930年左右的苏美尔伊施嫩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详述了以大麦或银子交付利息的兑换率。

26「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27「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21-27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活出神的怜悯。不但不可「亏负」、「欺压」())、「苦待」())弱者,而且应该照顾、关爱弱者,因为忽视行善就是作恶:「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
神是圣洁的神,所以圣洁的事上很严厉());但神也是怜悯的神,所以对罪人、弱者都满有怜悯())。人常常是有了圣洁就没有怜悯,有了怜悯就没有公义。但神却借着这些典章向我们显明,祂是圣洁、公义、怜悯的神,祂也盼望自己的百姓活出祂丰富的性情,满有圣洁、公义和怜悯。

28「『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29「『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30「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31「『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以色列是「祭司的国度」()),所以每个人都必须在神面前「为圣洁的人」。「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没有放血,是不洁净的,「圣洁的人」不能吃。
28-31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凡事尊神为大。无论是尊重神所设立的权柄()),还是奉献初熟())、头生()),或是在神面前「为圣洁的人」()),原则都是「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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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侵犯财物 我们以一个颇为习见的疏忽举动开始,当人为盛取雨水或者为贮水打开井盖,忘记盖上。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及此人要赔以生命或手脚。这大抵是在以命偿命的原则之下,假定受伤的人可以被证明并非出于故意。

同一疏忽的因素在牛抵触别的牛的法律上亦起作用。

接下来是处罚偷窃的基本法律。请注意标准修订本把经文作了一个颇为显著的整理(新英文本及当代英文本也是一样、但是在耶路撒冷本则有些微的差异 )。偷窃,与夜盗相比,含有侵入或者会陷入被指控为杀人罪。现代的经验清楚指明,在黑暗中我们不能确知窃匪的存心。双倍偿还在后世的犹太法律中成了处罚偷窃罪的标准。请注意,没有要他受肉体上的损害或污辱。

犹太传统把解作,‘如果一个人烧毁一块田或一个葡萄园,并且让火延开,以致烧了他人的田’(新英文本 )。牛群通常不在葡萄园中放。现代烧毁残梗的经验,显示出火焰多么容易漫延及失去控制。我们又一次见到处理疏忽的结果,它绝不能形成为一个人取得原谅的理由。

正如今天,行善事的人,也可能使自己陷入困难之中;第十至十三节指出当他并无过失时,如何逃避赔偿。‘就近神’(8节 )(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 )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着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13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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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注释

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

.有关盗窃的民法

如 RSV 附注所示,开首几节句子的确实次序并不清楚。以下注释是按 RSV 的次序(将第3b~4节连在第1节之后,接下来才是第2~3a节)。不论怎样,意思总是不变的。例如本章1节在希伯来经文是,圣经章节的分段并非一定要如何,否则即不可的。

1.是宰了,是卖了,要受较重的刑罚,因为这样做证明了他是蓄意偷窃。但牲口若是仍然留在他的手下,便证明窃案可能出于一时贪念。牛要赔偿五倍(羊只需四倍),因为驯养了的牛不但较有价值,更是难以置换。东南亚的农户如何视水牛为家庭的一分子,以色列人也是如何看重他们的牛。牛和马一样必须训练多年。

2.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入黑之后,杀死正在挖掘泥砖墙壁的贼人,是正当的杀人,虽然家主可能不知道他是否为怀械的凶手。在黑暗中混战,匪徒死于意外也不足为奇。然而白昼家主便没有杀人的理由了,何况他还能认出贼人呢。以色列的律法富于怜悯,本节是极佳例子:即使贼人也有权益。即引述了这种(不会带来流血之罪的)“正当杀人”为喻。

5.吃,同一动词在第6节译作“点火”,然而上下文似乎证实了它有不同含义。然而 NEB 译作“烧尽”也有可能是对的。必须拿上好之物赔偿,是律法明智的原则。牧人和农夫两种文化碰头,发生磨擦是十分常见的,本节讨论的就是这种案例。以色列将生活方式从沙漠改变为定居的年间,这个问题必然十分令人困扰。

6.点火焚烧。以色列地属于地中海气候,夏天炎热而干旱,因此以色列人谈山火而色变。任何澳洲人(作者为澳洲人)都晓得干草、荆棘、禾秆等是何等容易烧着的东西。荆棘丛可能有篱笆的功用,可以拦阻牛只(今日则有人用仙人掌)。以荆棘烧起来所发出辟啪爆声,来形容愚人的笑声最是恰当。巴勒斯坦的穷人从古到今都用它作为燃料。

8.就近神,,一样,必然是“到圣所”的意思(“神”和合本作“审判官”,下同)。那人必须指着神的名肃然立誓,表明无辜(参11节)。这样做是与“神明裁判”同等,原告必须接受。被告若起假誓,他口所出的咒诅就要临到自己头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惩罚。这大概便是神定谁有罪(9节)的意思。谁人咒诅临头,谁便被神证明有罪,必须以双倍赔偿原告。由于本段(11节除外)是用闪族语一般的“神”字( ~e%lo{hi^m ,伊罗欣)来形容神,不用以色列特有的“耶和华”(YHWH),有人便觉得这律法是采自以色列的邻邦。然而另一个更有力的理论,则指出这些律法和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律大致相同,显示它在摩西之前便已存在。如此,这些律法便是耶和华一名未曾启示给摩西,亦未曾成为以色列特色之前,以色列先祖的“习惯法”。

9.这是我的,有人失物,物主日后看见邻舍手下有相似之物,便收为己有。盎格鲁撒克逊的俗谚:“谁找到就是谁的”(finders are keepers),对以色列人显然没有约束力。失物依然属于原主,看见便可收回。

10~13.驴或牛或羊(绵羊、山羊皆算为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铜器时代最常见的财富形式。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牛羊在“边疆”社会中最常见的危险,包括受掳掠及被野兽杀害。被告若能证明灾难确然发生,便无需负责,也不能被控偷窃。他可以起誓为证,亦可出示尸骸。出示尸骸的目的,是要显出牲口虽然不免被杀,牧人却依然机警,及时阻止不被野兽吃掉。雅各时代无疑也有类似的法则,然而他却控诉拉班,说他连这些也要索取。约瑟染血的衣裳也可以算为被野兽杀死的证据。海厄特基于经文鉴别学的理由,提出“被赶去”几字可以略掉,其实这个可能性第12节也已经提到了;详情可参看海氏的著作。

14.借,直译是“要”。形容以色列人向埃及人“要”金银财物,用的就是这个字。单就字义而言,这字本身并没有说明东西需否归还,然而本节的答案是肯定的。希伯来语另有专用动词形容可收利息的“借”和“贷”。

15.雇的,这句话简短而隐晦。RSV(及和合本)的译法若是正确的话,本节便是说物件出租就会冒受损的危险。但“雇”字的原文通常是指雇工人,不是租来的东西;因此挪士等人将这句话译成“如果(使东西受损的)那人是雇工,损失便从工钱扣除”。若然,本节便和圣经好几处地方一样,强调雇工做事疏忽,不如主人谨慎(。这个一针见血的心理观察,时至今日依然有效。

16.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本节列在盗窃的大标题下。未出嫁的女子可说是父亲的产业,将来可以换取聘礼。今日世界不少地方,聘礼一过手就表示“订婚”已成事实。作为金钱上的协定,这种“订婚”自然和婚姻几乎有同等的约束力。因此外人引诱已经订婚的少女便算是通奸,要受同等刑罚中的约瑟正为此事烦扰。本节所描述的,则是某人没付聘礼便取去女子。他必定要付出聘礼,因为他不付,就没有人会付了。他又必须认她为妻,但女子的父亲也可拒绝把女子给他。无论怎样他都必须交出聘礼,作为对女子父亲的赔偿,及对他本人的惩罚。

17.交出钱来,直译是“秤出银子”;这是未有钱币以前的惯例(。钱币在很久之后才由波斯人引进,其使用其实是从里底亚(Lydia,6~7世纪之古国)传到波斯的。

.绝对命令

这些命令没有共同主题,组在一起的惟一理由大抵不过是形式相同。第18~20节列出三条严峻而拘谨的沙漠律法,清楚地将以色列的信仰和淫靡腐败的迦南宗教划分出来。在以色列人的眼中,三样基本上都是宗教罪行:禁令的源头,是神所启示的本性。巫婆必须处死,兽奸是死罪,献祭给耶和华以外神o的人都要“称圣”归作“当灭之物”( h]e{rem ),他和一切属他的都须彻底摧毁。

18.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关于这命令的遵行,可参看。神禁止以色列窥视未来,祂已赐下寻求祂旨意的方法。更深一层来说,渴想知道将来的事,是没有信心的表现;试图控制将来就更不消提了。今日西方世界宗教面临衰微,“法术”取而代之而风靡一时。新约同样谴责邪术,然而中世纪的教会虽然处死灵媒和祝巫,新约却没有这个教训。我们可以假定出埃及记设立这准则,是要保全属神的社群肇建之时,不受外来邪教的危害,并且向历代的人证明神对巫术的憎恶。

19.与兽淫合,和同性恋一样,以色列视为死罪。兽奸一方面明显是变态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全套“巴力的故事”中,亦是重要的一环,对迦南人可能很有宗教的意义。对于这种扭曲神自然律的行为,我们的态度当然不可与律法相违,然而今日我们处理犯这种罪的人,却应该是不同的方式。

20.灭绝。海厄特引述阿尔特说,这句话依照撒玛利亚五经和七十士译本部分古卷稍加修正,以“别”字取代“灭绝”,可以将原文直译为“祭祀神的……必要灭绝”的句子,改作“祭祀别神的……必须处死”(和合本作“祭祀别神的……必要灭绝”,其实原文无“别”字)。然而依照现有经文,语气严厉的本节,只是从献祭的角度解释而已。犯这罪的人列为“称圣当灭之物”。迦南人要怎样被以色列人杀尽,这人也要怎样灭绝。

21~27.这几节的主旨是保护权益较少的人,如外侨、孤儿、寡妇,以及一切贫民。如挪士所言,本段的一个特点,是全部诫命都是定言式而非条件式的;换言之,这些都是以色列基本的律法,而不是律法的演绎。以色列必须关顾穷乏无助的人,因为耶和华也关顾他们:这是祂的本性。

21.你们也作过寄居的。这句话以彻底的“申命”形式,将本段所提的义务直接与以色列在埃及的经历相连(。寄居的( ge{r )是“外侨”“〔在〕你城里”),不仅是“外邦人”而已。希伯来语中另外有形容外邦人的字眼。

24.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是神执行“同态复仇法”的结果。在埃及地的经历可以作为印证。埃及苦待神的长子以色列,故此埃及的长子被杀,埃及的妇女也因红海的灾难变为寡妇。社会没有正义,便必然落在神的审判下。

25.不可向他取利。本节不但谴责高利贷,更反对向穷人收取任何利息将这规例延伸,将贷款给任何以色列人都包括在内)。曾在落后国家居住过的人,都晓得高利贷是极大的重担。受四时影响的农业社会更深受其害。这些律法很明显是远在所罗门王推动经济发展,使以色列成为贸易强国以前设立的。禁令的目的大概是因为穷人陷于困境才会借贷,借钱是帮助邻舍,在邻舍缺乏时还收取利息是不道德的。基督更进一步禁止我们在这种情况下,试图收回本金(利息就更甭提了;。向缺乏的弟兄免息贷款,如今成为了施赠。不论怎样执行其中的细节,这些伟大的属灵原则在今日我们的“富裕社会”中依然有效。

26.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是以色列对神的认识,怎样使得他们在不违背律法字句的环境下,在实施方面从轻处置的例子。即使是对以色列的同胞无息贷款,亦有必要索取当头或抵押品。要对方担保是可以的,但也为此定下规限。最明显可以用来抵押的,是牧人的外衣或“披风”(除此以外,恐怕也没有什么“动产”是有价值的了)。以色列人晚上都用它当作被子,日间作为包袱。取衣服作为贷款抵押品是个常例,就是例子。然而外衣若要每晚归还(在晚上是必须品,不是奢侈品),便只能不断提醒人欠债的事实,抵押的功用便大为消减了。本段的动词不断转换单复数(“你/你们”),译文不一定看得出来(如25节:“你若借钱……〔你们〕不可……取利”)。然而这种转换,律法其他部分也有出现20

.神所当得的

28.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保罗在大祭司面前受审时所引的名句就是本节。将神和官长相提并论骤看很奇怪,尤其是两句话的动词十分近似(和合本皆作“毁谤”)。将“神”译作“审判官”不是没有可能,旧约好几处经文都符合这理解(如和合本就将“神”译作“审判官”)。但另一方面,若因尊敬神而把咒骂父母定为死罪,同样地,咒诅神所设立的族长,也应当是严重的。希伯来语 na{s*i^~ 一词初时是指支派的“首领”或族长。作为支派的代表,这些职位有近乎宗教的意味,可见一斑。后来这字的意义逐渐模糊,一般译作“君”或“王”,如以西结书四十六章。现代人或会觉得本节对掌权者是过分敬重了,但它和的教训,以及彼此顺服的基本原则,都十分符合。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不能为基督的缘故,拒绝遵行掌权者的命令(

29.你庄稼中的谷和酒m中滴出来的酒,原文只说“你的丰满和你的涌流”。RSV 作“你收成的丰满和你〔油〕m的出产”,大概没有译错。因为“丰满”通常用作形容酒,“涌流”(直译是“流泪”)的大抵是橄榄油。然而《米示》(Mishnah)则以此字形容葡萄烂熟自然渗出的汁液;若然,这两句话便完全平行了。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这是最基本的原则。我们不可据此推论作者对以色列救赎和代赎的观念一无所知。这些观念在五经已经清楚解明了。

31.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全以色列都可算都有祭司地位。祭司吃腐肉而使自己不洁(因而玷污神),是不可想像的。没有依照礼仪宰杀的腐肉,里面搀血是必然的事。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拾穗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五牛……四羊”——偷牛的罪比偷羊的罪大,无非是因为牛大,显明犯罪之人的胆量也大。“赔……赔”——人若偷什么对象,不单是偷那对象,也是使物主失了平安和使用那物的机会,所以必须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虽似乎是多,却有时还抵不住物主所受的损失。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至17节乃有关财产的法例,包括牛、驴、羊、田园等的被盗、被焚以及疏于监管等等。最后一项为引诱为受聘的女儿,因女儿乃父亲的财产(17节 )。

这些法例旨在保障私有产权。人犯偷窃罪,若所偷之物仍在手中,须双倍偿还(4节 );若已不在,无从归还,则须按一赔四或赔五的比率赔偿。在畜牧及农业社会,牛的价值超过羊,故偷牛的赔偿额高。窃犯若无力赔偿,须被卖为奴来抵偿。

──《启导本圣经脚注》

人若偷牛或羊偷窃的犯罪行为,古代好些地方是斩断被抓的贼人之手或手指作刑罚。这里的以色列律例却比较人道,乃以赔偿作了而不伤及贼人之身。牛羊是古代以色列人特别?重的「家产」。

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偷到手的牛羊,若是卖了,或是宰了,赔偿额是牛的五倍,羊的四倍。牛因为能工作,价值较大,故此赔偿额亦较高。

──《中文圣经注释》

偷窃赔偿问题:人若偷牛羊,无论是宰杀或卖钱,应受较重的惩罚,加倍赔偿,因他显然是立心偷盗。

──《串珠圣经注释》

这段经文主要为处理偷窃的律例。因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产是以牛羊为主,所以就主要的说明:凡偷牛羊卖了或宰了,就要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若仍在其手下存活,则只加倍赔偿。若贼人没有赔偿能力,就要被卖为奴作抵。至于打死贼人,便要看是在黑夜或太阳已经出来,前者可不负责任,后者便有流人血的刑责。

──《中文圣经注释》

古代近东的偷窃】

偷窃的定义是没有合法的同意而占取动产或不动产。古代近东有关的法律量多而详尽,可见偷窃在当时是很严重的问题。论及的案例包括窃盗,* 汉摩拉比 )、抢劫(汉摩拉比 )、趁火打劫(汉摩拉比 ),以及未经许可擅用他人的财产或自然资源。「书面性」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极其注重契约、转让证书,和转让见证人的左证(汉摩拉比 )。这些为防止欺骗而设的商业惯例,经文之中虽有提及,却主要出现在记载而非律法之中。在缺乏物证,或不知损失责任何在时,有时亦有起誓的必要,汉摩拉比 )。如此,神被召请作为见证,起誓之人将自己放在受神审判的地位上。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偷窃的刑罚】

偷窃所判的刑罚随物主的身分和被窃之物的价值而变异。按照 * 汉摩拉比法典,偷窃庙宇和宫殿之物的人要判处死刑。然而受害者若是政府或庙宇官员,则可减刑至被偷对象价值三十倍的罚款;物主若是一般公民,罚款则是十倍。但贼人如不缴交罚款,这条法律则指定要将他处死。则从轻发落,卖这贼人为奴以赔偿损失。由巨额的罚款而至死刑等等惩罚,显出社会对这种罪行的态度是何等严肃。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这里详细地列出各种案例,定有它的目的──】

这些经文并不是关于偷窃律法的大全,乃是实行神律法的案例研究。神料到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形,阐明祂的律法如何运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些案例有几个目的:(1 )保护国家及其财产;(2 )管理国家;(3 )使全民一心一意仰望神。这里所列举的律法条例,虽未包罗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却提出实例,使人易于判断哪些是神的法则和愿望。

──《灵修版圣经注释》

约书中有关盗窃、财物损伤、道德与宗教的律例。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这是在黑夜的时候(3 )。“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吧”——因为物主若不打那贼,那贼或老还要伤害物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夜间难辨认,打死盗贼无死罪;但在白天打死的,视为杀人罪。

──《启导本圣经脚注》

偷窃案件中将贼打死的问题:倘若盗贼在晚上被打死,事主不须受罚,因他可能是在自卫的情形下误杀盗贼;若事主早上打死贼人,便要受处罚。

──《串珠圣经注释》

把贼打了,以致于死这情形,就要看打死贼人的时候,是在黑夜或在白天。在黑夜,因为贼人的动机、人数、手持有利器否,都不明朗,而且击打贼人的部位亦不能准确,何况贼人或者可能是仇家,他进来的目的或为仇杀。在这种情形之下,中东各国的法律都从轻处理,这处经文却说是不能为他(即死者 )有流血的罪。倘若是太阳已经出来,贼人的面目、动机、手中有否利器等,都可一目了然,并且可用话语说服投降;他若逃跑,击打部位亦较可明确,所以若果打死贼人,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这流血的罪怎样处置,经文并无交代。但相信不会以杀人者死的方式来办理的。

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贼人如被打死,他已受了刑罚;若已逃去,那是要设法缉拿的;缉拿不到,当然无法处理;若缉拿到手,贼人就必须按第1、4两节的规定赔偿。

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这是「负债被卖为奴隶」的一类,其后的处置办法,是按的方法处理。但这里没有详说卖款不足赔偿或有多余款项时,怎样处理法。

──《中文圣经注释》

窃盗】

本节背后的观念,是人有自卫和保护自己财产不容偷窃的权利。屋主如果杀死晚上入屋行窃的贼人,可以算为自卫(如* 吾珥南模的法律 )。但窃贼若在日间入屋,情况则断然不同,因为屋主能够看清危险程度,又能高呼求助。* 汉摩拉比法典更加上一个象征式的阻吓窃盗措施:把已处死的窃贼尸体,砌墙围在他自己在受害人的泥砖墙壁上挖出来的洞中。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就是加倍的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就是被卖为奴。所得的银钱赔还所得的物。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仍在他手下存活”——所偷的或是宰了,或是卖了,那人的刑罚就更重,因为他所作的显明他在恶事上有恒心。“他就要加倍赔还”——贼既贪爱偷窃邻舍的对象,就用他自己的物加倍赔还,这是公义的。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他们偷的……仍在他手下存活这是可以物归原主的。但不能以物归原主就算数,贼人仍要加倍偿还。这种加倍偿还,就没有分别牛羊或驴子。

我们之所以将第4节先行讨论,是因为这节的话题乃紧连?第一节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第三节的上段接第二节,下段则是连在第四节的。现代中文译本也接受这种观念,所以将2~4并在一起来翻译,并将2~3上放在末后。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上好的”——不论牲畜所吃的好不好。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这大概是疏忽的过失,而不是故意的。但无论是有意,是疏忽,都要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萄葡园上好的赔还。

──《中文圣经注释》

一个人要是在自己的田里放牲畜或烧荆棘,却侵犯到别人的田,造成损失,必须赔偿。牲畜吃了人家田里的东西,要拿自己田里“最好的”去赔,以示慷慨。

──《启导本圣经脚注》

田产损失的赔偿:无论导致损失的原因是管理牲畜的疏忽,或是失火,被告都要赔偿。

──《串珠圣经注释》

本段经文规定有四项疏忽致人损失的赔偿原则:(一 )疏忽损人田园的要赔偿(5~6节 )。(二 )代管物件疏忽失去的,若找到贼,贼要加倍赔偿;若找不到贼,受托人就要到神坛去发誓证明自己清白(7~9节 )。(三 )代管牲畜疏忽引致死伤或失去的:看守的人要在神前起誓未私拿人牲畜,就无责任了;若证明被偷,看守的人要赔;若被野兽撕碎,只要有证明,就不必赔(10~13节 )。(四 )借人之物有死伤时:事发时本主在,不必赔;事发时本主不在,要赔;若出了雇价的,不必赔(14~15节 )。

──《中文圣经注释》

财产损失的刑罚】

由于财物受损或丧失可以实际估值,牵涉到财产责任案件之惩罚的功用,是提供合理的金钱作为赔偿。按照圣经的律例,数额有时可由审判官决定,有时则定为损失财物的双倍价值。美索不达米亚法典更加具体:租赁牲口可受的各种损伤都一一列明,并且各有补偿的定价(如 * 利皮特—伊施他尔 );每亩被水淹之农田的五谷产量亦有规定(* 汉摩拉比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有关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大部分情况之下,财物受损或丧失的责任是由当时情况或合约所决定。赔偿数额的根据通常是实物(牲口、五谷、果子 )的价值;若是农田或果园遭受破坏或导致失收时,则按照所失去的生产能力。由疏忽所造成的案件,责任之所在也很清楚。不预防火的蔓延,牲口失控,疏于维修堤坝或灌溉系统等,都是其中的例子。在每个案例中,容许危险继续存在,或不约束牲口活动的人,都必须赔偿所导致的损失(* 汉摩拉比和 * 吾珥南模皆然 )。然而不是所有损失都要赔偿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庭亦会以事出意外,或已经包括在租贷合约之内为由,拒绝受理赔偿的要求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若点火焚烧荆棘……”——就是焚烧田边的荆棘和恶草。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点火焚烧荆棘……将别人的……田园都烧尽了这是另外一种疏忽。他的目的虽好,结果却损了别人,他就必要赔还。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交付邻舍看守……”——交付邻舍,或有两个缘故:(一 )或因要出门;(二 )或因要作质。“贼要加倍赔还”——(参4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在尚无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社会,一个人外出旅行,会把银钱等托邻人代为保管。接受保管的人须对所托之物负责,若是被窃,窃贼捉获,贼人须赔双倍。若找不到窃贼,保管人须见审判官(《七十士译本》作“神” ),并凭着耶和华起誓,说绝未沾手原主之物(11节 ),原主不可要求赔偿。

──《启导本圣经脚注》

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这是代管物件的疏忽。邻人将银钱或家具交付代管,却不见了。怎办?找到贼,贼要加倍赔还。找不到贼呢?

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对象没有这译法与原文的意义不符。审判官的原文是神。现代中文译本在第8节虽然较为意译,但将原文想要表达的意义充分的表白了出来:「若抓不到窃贼,受托人必须到崇拜的场所发誓,表示他没有窃取别人所付托的财物。

」──《中文圣经注释》

受托物件或牲畜的赔偿:古时没有保险箱,所以当人远行时,便会将财物交给邻舍托管,该邻舍便要负全责。

──《串珠圣经注释》

『就近神』(8节 )(编按中文和合本译作『就近审判官』 )的含义不清楚。它当然包括到本地的庇护所去,但是要庄严宣誓,远是由祭司藉?乌陵土明宣判,则并未明确;第九节暗示后者,第十一节则暗示前者。指明要提出证据证明牲畜是野兽所杀(13节 )。

──《每日研经丛书》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家主要走到审判官(代表神 )面前,宣誓表明无辜。

──《串珠圣经注释》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双方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谁就要加倍赔还”!——意思说,本失主若诬告人,他就在所失掉的以外还要出所失之东西的价值,因为他是诬告人,看守的人若真拿了失主的物件,他就必与贼同罪,要加倍的赔还(47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两个人的案件……有一人说,这是我的这是为失掉之物争执的案件,必然是其中一人有疏忽而失落。这些对象或牲畜,没有姓名,又无记号,不能说话,谁能断定谁是谁非?

双方就要将案件禀告审判官……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这翻译法,其中部分也与原文意义不符,因为审判官的原文也是神。现代中文译本则较佳:「争执的双方都要到崇拜的场所去。神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须加倍偿还对方。」问题是:神怎样判定?答案是先行起誓,然后以使用类似乌陵土明的决断法作决断。事实上,有罪的一方一提到去神坛发咒起誓,他可能已心惊了。到崇拜的地方去时,当然有同行去的证人,也有神坛的祭司或负责人在,当他们发咒起誓时,在场人等或已可察言观色而鉴定谁是谁非了。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若将驴……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出,无人看见这是代管牲畜的疏忽,既然无人看见牲畜之死、伤或被赶去,那怎办?有以下三个方式处理:

(一 )那看守的人,要凭?耶和华起誓,未曾拿邻舍的物。这起誓,按风俗通常包含发毒咒在内。若这样,看守的人就不必赔还了。

(二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这就证明是看守者的疏忽,那他就必须赔还本主。

(三 )若救野兽撕碎,这就证明不是看守者的疏忽,而是力有不逮之处。那么,看守的人能带来被野兽撕碎的证明,他就没有责任了。

──《中文圣经注释》

】「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看守的原当防备人偷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比方】雅各。内中有两个缘故:(一 )要显明牲畜果其的被野兽撕碎了;(二 )要显明看守的尽了力量,若没有这证据,看守的就可以起誓(11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无论是什么物,无论受什么伤,借的人总要赔还,这条例必叫人少借别人的东西。“本主没有同在一处……”——若本主同在,他自己就负保护的责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此处未说明所借为何物,很可能是借用牛、驴等,雇来耕作或负重。“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可能指只借用牲畜,未雇用畜主来赶牛驴。要是雇了畜主,他应照料牲畜;如有死伤,不必偿还。

──《启导本圣经脚注》

「甚么」:可能是家畜。

──《串珠圣经注释》

一个人若借用别人之物,须负全责。

──《串珠圣经注释》

若向邻舍借甚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这也有可能是疏忽造成,或是所借之物有内伤,或意外事件的发生。那怎么办?也有三个原则:

(一 )本主没有同在一处的话,借的人就要赔还。

(二 )若本主同在一处,本主已可自己见证所发生的一切经过,借的人就不必赔还。

(三 )若是雇的,则雇用人的雇价已包含了这「保险费」(古代当然没有这名词 故此放在引号内 ),雇用人就不必赔还。

──《中文圣经注释》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若是雇的 ...... 来的」:若是租回来的,则损失由物主(出租者 )抵偿。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总要交出聘礼”——就是五十舍客勒银子。“娶她为妻”——这是刑罚他的意思,但女子的父亲必须愿意才可(17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婚约】

婚约是双方家庭谈判的结果,男方的家庭要付出聘礼,女家则提供妆奁。男女一旦被许配为未婚夫妻,就要在法律上受合同的约束。因此强奸的刑罚得视乎女子(一 )是否处女,以及(二 )是否已经许配于人。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这律例和的律例不同,在这里论引诱处女,在那里论强追处女。若有人和已经许配人的女子行淫,就必用石头打死他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已受聘的女子为人引诱行淫,视同奸淫。此处为未受聘的女子,仍属父亲的财产,为人引诱行淫对父亲造成损害。父亲若愿意,男子可以交出聘礼娶她;否则,须按聘礼交钱赔偿损失。按,为五十舍客勒银子。“聘礼”不是给新娘的财礼,而是订婚的手续。

──《启导本圣经脚注》

当时少女常被视作她父家财富的一部分,故少女被污辱就算是损失财物,因家人损失了她日后出嫁时应得的聘礼。故此,那诱奸少女的男子须交出聘礼,并娶她为妻。倘若那少女已订了婚,则根据那时候的法律是当作结了婚,那引诱奸污她的男子便犯上奸淫之罪。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有这样的情事时,古代中东国家的有些风俗,是要看引诱人者是否为有妇之夫,而有不同的处置。但这里没有说明。另一方面,旧约的以色列人是容许多妻的,因此这条例是要他交出聘礼,娶她为妻。

聘礼这是指男方向女方家人所交的金钱和各种的物件,作为迎娶女子的礼物。规定与此案件有关的礼金是五十舍客勒银子。这里的条例却没有说明多少,也许这时代是开价还价和由中间人作评断的世代。

娶她为妻处女被奸,是被认为不但伤害了当事人,也使其父受损失。古代中东的女子(现代还是差不了多少 ),不但像中国的女子一样「在家从父」,乃是父亲的「有体动产」。所以男方必须交出聘礼,并且要获得女方父亲的允准娶她为妻;男方则没有选择的余地。且规定在这条例下所娶的妻,是终身不能休她的。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父亲的决定,除了考虑女子终身的幸福以外,也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和禁忌的。在父亲不准她给他为妻时,他仍然要交出聘礼,因为他已占有了她。

──《中文圣经注释》

聘礼】

男家的聘礼是结婚协议要求的一部分。女子是否为处女,以及曾否结婚,是聘礼多少的根据。然而在本节讨论的情况下,女子虽遭强暴,仍可得到处女的聘金。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

婚前性行为所以不当,有几个理由。这样做(一 )僭夺女子父亲洽谈婚约的权柄,(二 )削减聘礼的金额,又(三 )使丈夫无法肯定长子是否自己的骨肉。律法制约非法婚前性行为的方法,是强逼违犯之人娶这女子为妻,及/或缴付处女当得聘礼之金额为罚款。如此父亲为洽谈婚约时,就不必因女儿非处女的身分而尴尬或蒙受金钱上的损失。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这段经文的头两节(16~17节 ),仍然属于个案性的律例形式,「人若……」,就是指人若与处女行淫的必须交聘礼和娶她,若她的父亲不准其女嫁他,他还是要交聘礼的钱。后三节的经文(18~20节 )已改用普遍性的律例形式,严惩行邪术的女人,与兽淫合的人和祭祀别神而不单单祭祀神者,一律予以处死为戒。这些律例,都与社会道德并与宗教有关联,所以并拢在一起。

──《中文圣经注释》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

“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父亲有权柄不让那人娶自己女子为妻。“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这聘礼大概比16节的聘礼重。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这是悖逆神的大罪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与19、20节为判死刑的罪。以色列人与古代社会普遍禁止行邪术,因为行邪术为异教民族所行的“可憎恶的事”。《汉慕拉比法典》有浸死行邪术者的规定。“与兽淫合”(19节 )在都有严格禁例,《利未记》且规定人兽均须治死。

“祭祀别神”(20节 )的处罚是“灭绝”,后来神命令将拜偶像的迦南人完全消灭──《启导本圣经脚注》

「行邪术的」:利用巫术和倚靠邪灵行事,在当时的外族极之流行;这会影响选民专一敬畏神的心志,必须禁止。

──《串珠圣经注释》

行邪术的女人旧约把占卜、观兆、用法术、用迷术、行巫术、交鬼、过阴等类的事,都列入在行邪术之中。行邪术的当然有男人,可能以女性为多,且诱惑力更大,所以这里特别指出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旧约对这一类的禁戒甚多,下面仅是部分可资参看的经文:等。

──《中文圣经注释》

行邪术的女人】

施行邪术在以色列社会中,是遭受严禁的死罪。圣经所有关乎法术的律法都是 * 定言式的命令。禁令如此严峻,可能是因为它和迦南宗教有关,但亦可能不过因为法术是对掌管万有之神的挑战。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三种严重的罪行──《串珠圣经注释》

】「“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

“总要把他治死”——迦南人多行这可憎恶的事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与兽淫合的」:违反神创造的规律,要判死刑。

──《串珠圣经注释》

凡与兽淫合的这是逆性的行为,也是与以色列邻近的一些国民之崇拜生物神灵有关,所以总要把他治死。在利未记和申命记的记述中,行这事的,无论是男人或女人,一方面要受咒诅,另一方面也要被处死,并且连与他们淫合的兽都要治死

──《中文圣经注释》

人兽性行为】

禁止与动物发生性行为的律法,也是以命令的格式写下。人兽性行为和同性性行为,都同样违背了生养众多的基本命令。品种杂交更混淆了被造之物各从其类的分界。这种行为在 * 赫人法律中也在被禁之列。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

“祭祀别神……那人必要灭绝”——“祭祀”两个字在这里有敬拜的意思,祭祀别神就是弃绝神,这是叛逆的罪,所以那人必被治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重提第一诫的禁令;而且在祭祀别神时,选民很容易效法外邦人将自己的儿女焚烧献上 , 故必要禁止。

──《串珠圣经注释》

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这是违背与神所立的约的行为,也是忘恩负义的行为,所以那人必要灭绝。要更清楚的了解此义,可参看

──《中文圣经注释》

】「“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不可亏负寄居的”——倒要怜爱他们。看他们如本地人一样,且要爱他们如同自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所以知道寄居者的难处。以色列人中所寄居的有时也得了好境遇。【比方】基尼人,亚劳拿,乌利亚,洗勒等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至本章末为各种与人道或宗教职责有关的规例。21~27节所关注的是孤儿、寡妇和寄居的外族人,属孤苦无告的一群,神特别怜悯照顾,教导对寄居者“要爱他如己”。主耶稣训勉人要善待客旅和无衣无食物、贫苦患病的人。28节严禁毁谤神和官长。29至30节规定将地里初熟的献给神。

──《启导本圣经脚注》

不可亏负寄居的这里所说的寄居的,是外国人或外族人,甚至是外教人,暂时或长久的居住在以色列地,或在以色列人之中。这样的人,不可亏负他、欺压他。原因是以色列人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要将心比心的来善待他们

──《中文圣经注释》

无助的寄居者】

保护外侨的命令每次在圣经中出现,所根据的理由都是纪念出埃及,和以色列人未在巴勒斯坦定居之前的寄居身分。这命令的另一根据,是神的形像为软弱之人的至终保护者。软弱的不论是整个国家,还是社会中最易受人欺凌之辈,都没有分别。人道对待寄居者一方面是根据待客友善的通例,另一方面也是了解到这个非公民的阶层,如果没有特别的照顾,就有遭受歧视或被人欺侮之虞。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保障穷人,寄居者和孤苦无助者的律法:神以第一身出现于本段内,因祂以自己为这些困苦人的特别保护者。

以色列人不可亏待这些人因为:

1他们知道和亲身经历过寄居者所受的欺压(21 );

2神的一种属性就是祂的恩惠(27 ),故选民必须以恩惠待人;

3他们曾与神立约(25之「我民」 ),而这种盟约的关系禁止他们压逼别人。

──《串珠圣经注释》

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特别在这里立例要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不可欺压、亏负他们;借债给本国的人,不可取利,若拿了他的衣服作当头,日落以先要归还给他,使他能捱得住寒夜。

──《中文圣经注释》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倒要恩待他们。以色列人多半是帮助寡妇和孤儿,但有时也有人欺压他们。众先知也严严地斥责这种事。( 寡妇孤儿在圣经上常与寄居的相连,其中有两个缘故:(一 )都是软弱,容易受欺压的;(二 )都是主特别眷顾的。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神是慈怜恩惠的主,祂特别关注这些无父无告的人,垂听他们的哀求。凡苦待寡妇孤儿的人,神要使他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藉作报应。这论点,也是历代的众先知所关切的主题

──《中文圣经注释》

无助的孤儿】

孤儿、外侨、寡妇是古代社会软弱无助的三个阶层。这些人易受欺凌,所以特别得神关顾,不许别人压迫他们,又咒诅压迫者,使他们遭受同样的厄运。当时战乱、饥荒、疾病频繁,因此时常都有大量的孤儿。这些人虽然有助于整体的劳动力,如果无人收养,便无从承受产业,或以学徒身分学习一技之长(如* 汉摩拉比法典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无助的寡妇】

寡妇和外侨、孤儿一样,经常都得仰赖施舍来过活。这三个阶层的人都无法自保,所以需要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在田地、果园、葡萄园拾取遗穗和果实,神的律例让他们以受保护阶层的身分,维持一己的尊严。寡妇不能承受丈夫的遗产,其妆奁亦已用来供养子女(如* 汉摩拉比的法律 )。先夫家庭在某些情况下,有兄终弟及的责任,* 赫人法律亦有此例 )。不然的话,她就只得自己设法找工作,或谋求再嫁了(见路得记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无助阶层应得的待遇】

* 吾珥南模法典和 * 汉摩拉比法典的引言清楚表示,作为「睿智之统治者」的君王,必以保护穷人、寡妇、孤儿为己任。同样,在埃及《善辩之农夫》的故事中,原告一开始就称审判官为「孤儿之父、寡妇之夫」。好几个律例(来自不同的中 * 亚述法律 )都保护寡妇再嫁的权利,并且供养丈夫被囚而假定死亡的女子。因此,无助阶层在古代近东,到处都得到供应。只有「寄居者」是圣经以外没有特别提到的。这不是说别处没有待客友善的通例,而是说这等人在圣经之中,与出埃及的独特经历别具关联。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是苦待他们一点,他们向我一哀求,我总要听他们的哀声,」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

“……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神让尼布甲尼撒王攻取耶路撒冷,多半是因以色列人轻忽本段的律例。“使你们的妻子为寡妇,儿女为孤儿”——意思说,使你们的寡妇和孤儿受欺压,像你们加于别人的寡妇孤儿一样。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

“贫穷人”——。“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这一条法律是论以色列人,不是论外邦人。也不是论到借款经商等事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禁止在一切的放债上取利,但向外邦人例外。本节规定不可向穷苦的人收取利息。借钱给穷人是扶危解困,若加上利息,只有增加苦痛,他日若无钱偿债,必致卖身或卖子女为奴。

──《启导本圣经脚注》

借钱给穷人应是为了给他援助,不应乘机取利,收取高息。

──《串珠圣经注释》

收取利息】

对于贷款时收取利息的限制,是根据两个明显的原则:(一 )乡村社会的农民必须互相倚赖才能生存,(二 )利息是城市商贾的现象,农民有时不得不和他们买卖,他们却不关心乡村社会的需要。因此为了保持以色列人人平等,以及避免乡下人和城市人关系恶化(违犯这律法的案例 ,向以色列人收取利息宣布为非法行为。惟有向非以色列人贷款才能收取利息。这律法有别于其他地方较为常见的商业惯例,* 埃施嫩纳和 * 汉摩拉比等法律中系统化地列出贷款时可收之利息,更与本段相对。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贷款惯例】

古代的农人、工匠、商贾和现代人一样,都要向放债人借钱作为新一年庄稼,或工厂扩张,或投机买卖的资金。一切都是有息贷款,法典所反映的若是社群的标准,则利率也是法定的。* 埃施嫩纳法典提供了专门的细节,详述以大麦或银子交付利息的兑换率。田地的出产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 汉摩拉比 ),发生天灾时可以免付利息(汉摩拉比 )。为了避免欺诈,债主索取债务时,不得到田地或果园收成作物来还债。收割的必须是田地的主人,这样才能保证所付的是正确的数额。利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汉摩拉比 )。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这是另一种容易受人欺压和苦待的人。他们的难处,也是容易受人欺负的所在,就是没有钱,并常常为必须的衣食而要借钱。

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因为这些是一同立约事奉神的弟兄,故不当取利息,但借给外人便可以拿利息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这虽然是用来保证还债的,但穷人多数只得这一件衣服(指长块的布 用作围身的\cs9衣服 ),日间用来出外,晚间用作遮盖。日间或可穿内衣或光身出外,晚上寒冷,他拿甚么睡觉呢?所以,要正如神怜悯你般的怜悯贫穷人,在日落以先,把当头归还给他

──《中文圣经注释》

】「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

“……作当头”——摩西的律法不是禁止人经营当铺的营业,乃是禁止拿人离不了的对象,如衣服磨石等,当作抵押品。当尼西米年间以色列人因这事受了害。“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27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衣服」:指一种阔大长方形的斗蓬,是穷人在夜间当作毡用的。

「当头」:即借钱的抵押品。

──《串珠圣经注释》

律法为甚么作硬性规定,叫债主在日落之前,将作为抵押品的衣服归还给债户?】

因为古时,衣服是人赖以生存的财产;人要花许多时间及精力,才能做成一件衣服。许多人仅有一件长袍,对他们来说非常贵重,晚上要用它来当被盖,又可当布袋装东西以便携带,折起来又可以当座位,向人举债时还可作抵押品,当然最主要仍是用来穿。

──《灵修版圣经注释》

“衣服”可能为披在外边的袍。要是一个人穷到连外衣都要拿去当,已是赤贫,必须在日落前还他,可以盖身保暖。这是人道的规例,证明耶和华神如何看顾穷人。

──《启导本圣经脚注》

外衣作为抵押】

按日付薪的散工经常拿外衣作为工作一整天的抵押。除腰布以外,外衣往往是他们的惟一衣物。律法因此规定外衣必须在日暮之时归还,免得他们晚间无以御寒。外衣若不归还,他们可能就要放弃自由之身,自卖为奴。亚弗内扬(Yavneh-Yam )挖掘到主前七世纪末的希伯来语铭刻,记载了一个农工的申诉,说他的外衣被人无理夺取。他请求法庭把权利、自由身分,和外衣归还给他。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因为我是有恩惠的。」

“……他拿什么睡觉呢”——贫穷人往往拿他们的外衣当铺盖。【比方】中国北方车户的皮袄。“他哀求我,我就应允”——(参23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不可毁谤神”——。有注释家以为“神”字是指着审判官。“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以毁谤神,也不可以毁谤官长,因为作官的事神的用人。保罗曾引用此处经文为他责骂大祭司一事致歉

──《启导本圣经脚注》

官长的权柄是出于神,所以不能被毁谤或咒诅。

──《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这些本来就包含在诫命的条文中的,但在这里提出来成为律例,还有礼仪的作用和刑事的责任,因为咒诅神的要担罪,亵渎神的名则治死。同样,咒诅君王或官长的,也必治死

──《中文圣经注释》

毁谤神或官长】

本节的希伯来原文可以译作「神」,也可以译作「审判官」。两者都不容忽视或侮慢。审判官和官长(王国时代以前的酋长 是由长老推选 而经神认可的 )都必须敬重。不这样做就是对长老和神选择统治者的权柄表示怀疑,因此可判死刑。亵渎就是拒绝神的临在和权能,这也是死罪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强调「圣洁的国民」对神应尽之责──《串珠圣经注释》

这短段的经文,是要以色列人遵守礼仪之律例,不可毁谤神,也为敬畏神的缘故而不毁谤官长。更进一步,乃要将所收入的禾稼土产和牛羊,凡初熟的和头生的,都献给神,正如献上头生的儿子归主一样。总而言之,与神立约的人,就要与一些事物分隔开来,藉以显明是圣洁的。其中一例,就是不吃田间被撕裂的牲畜之肉。

──《中文圣经注释》

】「“你要从你庄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来的酒拿来献上,不可迟延。“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拿来献上”——。神要以色列人献上三种头生和初熟的物:(一 )头生的儿子;(二 )头生的公牲畜;(三 )初熟的田禾、果子和初成的出产,他们要用银子把儿子赎出来。其余的物他们都要献上。“不可迟延”——。神知道以色列人将要迟延,当以色列人被掳到巴比伦的时候,他们就全然忽略了这事。“你要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注。献给神的“谷”和“酒”是指初熟的土产。初熟的土产归祭司;头生的牲畜则献为祭。长子为头生,不可作祭物献上,可用银子代赎。

──《启导本圣经脚注》

五谷的奉献】

城市用巨大、石壁的坑穴作为谷仓,来储藏收成。村民也是用这种谷仓,但规模较小,在房屋附近的天然石灰岩中开凿出来。每次收成都应该有一部分分别出来献给神。这命令提醒人在封存收成之前,首先作出奉献。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献头生的为祭】

当时的普遍信念是:若要保证丰饶,头生的牲畜和每家的长子都必须献为祭物。以色列的信仰禁止杀人献祭,奉上牲口代替婴孩(参创二十二 ),并且以利未人取代长子献身事奉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将头生的儿子归给我,你牛羊也要这样不单在消极上不可毁谤神和官长,在积极上,当履行一切礼仪的规定,奉献(和完粮纳税 )就是这种礼仪的一部分。

这两节话实际上提到三种的奉献:(一 )五榖和酒要拿来献上,不可迟延。因为下两种都与「头生的」有关,这里便可能是要求「初熟的」方面的。(二 )头生的儿子。(三 )头生的牛羊

──《中文圣经注释》

】「你牛羊头生的,也要这样;七天当跟着母,第八天要归给我。」

“七天当跟着母”——。要让他吃母的奶,大概是为母的好处(参下注 )。“第八天要归给我”——(参上注 )。头生的牛羊大概不洁七天,所以等到第八天才归于神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第八天】

要牲口出生八天之后,才从母亲身边取来献祭的规定,可能是基于下列几个理由之一:(一 )与儿子在第八日受 * 割礼对应;(二 )人道对待牲口的表示;(三 )试图使献祭与七日的创世循环相协调。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因此,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要丢给狗吃。”」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神所要的原是灵性的圣凛,神给以色列人定各样的条例(如本节的后半 ),特为常常提醒他们,远离一切污秽。“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这等肉不洁,大概有两个缘故:(一 )是不洁的野兽撕裂的;(二 )这肉的血未必流尽。“要丢给狗吃”——本节不是禁止以色列人将这肉卖或送给外人。但本处若没有外人,或是他们不愿意吃这肉,就给以色列人指出除掉这肉的方法。狗是不洁的动物,故此无论何物都可以吃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不可吃被野兽撕裂的牲畜的肉,有两种解释:1.未依规定屠宰的肉类,染有代表生命的血,禁止吃;2.以色列人为“祭司的国度”之民,也应遵守祭司的规定,不可吃此种肉类。第1说较合理,因有关祭司的许多规例都不适用于百姓。

──《启导本圣经脚注》

百姓不可吃那被野兽撕裂之牲畜的肉,因有血沾在其上,在礼仪上算是不洁。

──《串珠圣经注释》

你们要在我面前为圣洁的人原文的圣洁有分别、隔别、离开的意义。这意思包含将自己与外邦人,外教人所做与神不喜悦的事、物分隔开来,也包含将自己与神吩咐不可亲近、不可食用等的事物分隔开来。

田间被野兽撕裂牲畜的肉,你们不可吃这不但和?生有关,更和宗教礼仪有关。因为以色列人不可吃血,被野兽撕裂的牲畜,没有正当地宰杀放血,血便还在肉中。还有,也怕外邦人会捉弄他们,故意撕裂牲畜丢下,让他们捡吃而违背神的吩咐,以致惹动神的怒气而除灭他们,则外邦人便不战而得胜利了。为这种种原因,田间被撕裂的牲畜,要丢给狗吃。

──《中文圣经注释》

死畜之肉】

以色列人禁戒吃可能会使他们在礼仪上不洁的肉,作为他们「分别出来」作神子民的表记。由于被其他野兽所咬死之动物的肉,可能曾经与不洁的猛兽接触过,又无没法肯定血是否已经流净,所以在遭禁之列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狗】

成群的野狗素有好食腐肉之名,经常在街道和城乡郊外的垃圾堆中觅食。奚落敌人或起誓之时,往往都会提到被视为不洁的狗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思想问题(第22章 )】

1本章1-17节论及损害他人财物的问题。你认为神藉此教导以色列人什么功课?神的百姓应有什么品性?你的品德和行为又如何?

2为什么神对行邪术的、与兽淫合的和祭祀别神的人采取那么严峻的惩罚?

321-23章对寄居者、寡妇、孤儿、贫穷的和受雇的有什么保障?今日我们对他们有什么义务呢?他们若是懒惰或自甘堕落,你会怎样做。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赔偿的律法体现了甚么原则?】

我们在本章看到许多赔偿的例子都是为要矫正过错。例如:偷别人牲畜的,他就要按市价加倍赔偿;如果你得罪了别人,就要多多赔偿或道歉,以示改过自新。这样行会(1 )减轻你加给别人的痛苦;(2 )使别人甘愿饶恕你;(3 )使你在想重犯旧过以前,三思是否值得。

──《灵修版圣经注释》

「赔还」】

本章内容都是些赔还的事,在一般信徒生活中,似乎很少。如果我们致使人受特别的损失,就愿赔还。但是我们不肯坦白承认在言行上的过失,而给予补偿。我们时常自圆其说,原谅自己,以为自己所言所行的,没有什么错误。其实有些事是合法的,却未必完全端正。

侵害别人——由于不经意,任凭牲畜在别人田园里去吃。我们不任凭,是不会有这样的事。不经意,才损害弟兄的利益。我们有时直接以行为侵害别人,有时却是我们的疏忽而导致的。

点火不慎——点火烧着别人的禾稼也应赔偿。舌头也会点着,惹是非,就会燃烧。所以别人的名誉受中伤,我们也应赔偿。

借贷物品——我们借用别人的房屋、书籍或物品,归还时看看有没有破损,我们应该补偿,因为这是信徒品德所应有的,我们要忠于别人所托,不可使他们蒙受损害。每个人都是看守兄弟的。在祷告时,若想到与兄弟有间隙,总要去找他,向他认罪,恢复情谊。

──迈尔《珍贵的片刻》

不要“过火”】

「点火焚烧荆棘…必要赔还。」

神要我们持守“中道”。适中是品德的标准,过犹不及。勇敢是适中的品德;过分是卤莽,不及是怯懦。慷慨是适中的品德;过分是浪费,不及是吝啬。圣经告诉我们说:“不要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要照着神所分给各人信心的大小,看得合乎中道。”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人出去牧放牲畜,应当知道负责任。但他没有尽到当尽的责任,而任牲畜乱走,“任凭”牲畜如何,而不加照顾,显然有当为而不为的过失。
好些人在处事上也是如此。他们以放纵为爱心,父母不善尽所应负的责任,对家庭的子女不加管束;牧者为讨信徒的欢心,对信仰上的问题不加注意,形同民主,实则放任。结果任其照自己各人私欲而行,糟蹋别人的庄稼,或则破坏主的葡萄园,使主的工作蒙受亏损。公义的神,也是庄稼的主,有一天必要他负责偿还。
另一种现象,是过分的严厉无恩。自以为热心,除恶,却是为除稗子,连麦子也毁掉。自以为是“亮光”,发展成为忌邪的火,最后却是野火。荆棘本来是受咒诅的东西,人人皆曰当除;他自命为了真理,要除恶务尽,烧尽荆棘,放起火来;也许,起初的动机未可厚非,但任性行而不予控制,结果把人家已成熟收割的禾稼,或种作的田园,都烧尽了。本来该是效法保罗持守真理,“若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他就应当被咒诅”;到了他身上,变成了“凡与我意见不同的就被咒诅”。自己号称严紧,实在是狭窄而好战,畅己心所欲为。火放了,不负责任,让它尽情的烧去,尽兴了,还夸口是工作有效果,别人却大受亏损。教会受这种肉体热心的损害,实在难以估计有多大。
这两种极端,一是当为而不为,放任不尽责任;一是任性妄为,不顾伤及别人,是教会问题所在,求主禁止。

── 于中旻《圣经研究》

】「“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基督徒每易错误的认为,人根本没有和邪灵世界交通的可能性,因而讥笑那些交鬼的、请巫的和通灵的,认为全是骗人的勾当;这是极大的错误。圣经的记载,证明有这类事的存在。另一面,从刑罚的严峻,不容行邪术的人存活,可见行邪术是何等的邪恶与可憎。

―― 摩根《话中之光》

你是否站在神忌邪的立场上,不再跟邪术有瓜葛?】

行巫术之人须处死。神的律法为甚么极力反对人行巫术呢,20:6,27 ?因为这是得罪神的罪。寻求邪灵帮助就是违背神的第一条诫命──“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拜别的神”。行巫术是对神与祂权威的叛逆,实际上就是与撒但同伙,而不是与神同行。

──《灵修版圣经注释》

对外来人当然要以基督的爱相待──停下来想想,你一向都有这样做吗?】

神叫以色列人善待寄居的人,对他们要公平,要想想自己也曾在埃及作过寄居的。人远离故乡,来到一个生疏的环境,很难适应。在你所居住的小区中,有没有外地人、难民、新移民、学生等来到?你要理解他们挣扎图存的不易,要对他们心存慈爱慷慨,流露神的爱心。

──《灵修版圣经注释》

不可苛待寡妇和孤儿】

默想:“不可苛待寡妇和孤儿;若你确实苛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一定会听他的呼求,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成为寡妇,儿女成为孤儿。”

本章记有多项有关道德和宗教的律例,其中一段关于道德的律例这样说:“不可苛待寡妇和孤儿;若你确实苛待他,他向我苦苦哀求,我一定会听他的呼求,并要发烈怒,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成为寡妇,儿女成为孤儿。”(出2222-24 )

“寡妇和孤儿”,均是绝对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大众给予高度关注。神将“不可苛待寡妇和孤儿”作为法律条文写入《圣经》,足见他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为了敦促世人关注“寡妇和孤儿”,神明确指出了“苛待”这个群体的严重后果——“用刀杀你们,使你们的妻子成为寡妇,儿女成为孤儿。”耶稣的教导秉承了这一思想:“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侵吞寡妇的家产,假意作很长的祷告,所以要受更重的惩罚。”(太2314 )一位诗人作见证说:“神在他的圣所作孤儿的父,作寡妇的伸冤者。”(诗685 )

基督徒“不可苛待寡妇和孤儿”,因为“在神-我们的父面前,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雅127 )。

── 李世峥《出埃及记读经札记》

我对富人穷人是否一视同仁?我是怎样帮助贫穷者的……?】

以色列人的律法,一向以善待穷人、关怀社会著称。神极力主张要善待贫穷无告之人,使他们可以得回仅有的衣物过夜。所以我们也应当帮助不幸的穷人,显明神对他们的眷顾。

──《灵修版圣经注释》

神把对祂的代表的尊崇,与对祂的崇敬视作相等。如果我们的议员自视为这样的地位,我们可能要对他们推崇得更高。众所周知乃是新约训言中最难实践的一项,正如德国基督徒在纳粹时代被迫去接受的那样。

──《每日研经丛书》

我拿到薪酬后第一笔支出是十一奉献吗?】

在收获之后,应当尽快向神献上五谷新酒,初熟的庄稼应当献给神。神不会向人送到期付款的通知书,所以我们常因顾到其他的财务开支,而忽略了对祂的奉献。将神所赐的财物,先拿出一部分来献给祂,就表明祂在你生命中居首位。

──《灵修版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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