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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埃及记 第21章


圣经综合解读

1「『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典章」原文是「审判、正义、律例」,指二十一2-二十三33所列出的各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根据。这些典章是当时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规范,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并无高低贵贱之分。而主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却规定,奴隶、平民、贵族所犯的罪行会受到不同的惩罚。
律法是神性情的发表,典章的重点并不是为了管束惩罚、维持秩序,而是为了指出人准确活在神面前的道路,引导百姓根据「爱人如己」())的原则,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训练百姓「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因此,只有「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精意」()),才能认识这些典章所表明的神的心意。
律法由「诫命、律例、典章」())三部分组成。神首先颁布了诫命())作为律法的原则,接着颁布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细则「典章」,最后才颁布有关人与神之间关系的细则「律例」。
人在神面前活得准确,才能在人中间活得正常。但神却没有先颁布「律例」,而是先颁布「典章」。因为百姓现在还只是「惧怕」神()),并没有寻求神。所以神先颁布「典章」,让百姓认识到靠着自己实在不能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跟随神的路上实在走不下去,然后才会真正产生寻求神的心,这时神才能真正得着人。
上图: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是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Hammurabi)约于主前1754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是现存最早的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收录了282条条文,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在一根黑色的玄武岩圆柱上,现存于卢浮宫。把汉谟拉比法典和摩西律法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神的律法超越人类法律的地方。

2「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此时是主前15世纪,人类的古文明普遍实行奴隶制。圣经并不主张奴隶制,但也没有特别称许某种社会制度,因为地上的国度都带着残缺。神所关心的不是改变制度,而是改变生命,最终「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使「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因此,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民主还是专制,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被神使用,只要掌权者不违背圣经,「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
以色列人的奴仆并不像其他国家的奴隶,只被看作工具和财产,而是被当作人对待,享有安息日())和安息年())的权利。「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实际上是签订「六年」的雇工合同()),「第七年」便可重获自由,进入安息,并且主人「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神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如果禧年先到了,希伯来奴仆也可以提前获得自由())。
以色列人将自己卖作奴仆,原因是因为穷困())或者债务())。神在律法中已经为弱者做了许多周详的安排,「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神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因此,以色列人如果陷入饥荒、贫困,甚至要卖掉自己,大都是他们离弃神、不谨守律法,以致招惹神管教的结果。当时的人一旦成为奴隶,就永远是奴隶,就像人一次被罪捆绑,就永远无法脱离罪的辖制。然而神并不甘心祂所拣选的人永远在管教中、永远作奴隶。

3「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如果主仆之间只有买卖的关系,没有恩典的关系,奴仆只要服事到时间满足,他的亏欠就停止了。
但「他主人若给他妻子」,主仆之间就有了恩典的关系,如果奴仆离开了赐恩典的主,从赐恩的主而来的恩典也要停止,因为恩典并不在买卖的关系里。

5「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译: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人的天性都是愿意要恩典,却不愿意要赐恩典的主。但第一条典章却表明,恩典是从赐恩典的主而来的,有了赐恩典的主,才能有恩典;不要赐恩典的主,就不可能有恩典。正如神没有勉强亚当、夏娃拣选生命树,祂也不勉强人拣选赐恩典的主、拣选恩典。神给人选择自己前途的权利,或者拣选人的自由,或者拣选继续留在恩典里。
这位奴仆经历了恩典,也认识了赐恩的主与恩典的关系,所以选择用自由去换取恩典。这个选择的根据是「爱」。因为奴仆爱他的主人,也爱他的妻子儿女,所以「不愿意自由出去」()),甘心乐意地留在主人家中,维持与赐恩的主的关系,继续在爱中享用恩典。
这位奴仆从前是因着生活所迫作奴仆,现在却是因着爱作奴仆;从前是被迫暂时服事主人,现在却是主动「永远服事主人」。被基督的宝血所买赎的人,也是因着爱「作了神的奴仆」()),甘心乐意地永远事奉神。
穿耳的仪式象征顺服()),肉体甘心接受对付;钉入「门框」象征放弃自由,永远留在主人的家中。

7「『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10「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婢女」原文也可以译为「妾」())。婢女若被买来当作妾,「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主人必须把她留作家里的人,享用主人的丰富,一样也「不可减少」())。如果婢女不是买来作妾的,就和男仆一样,第七年就要任她自由出去())。「外邦人」())原文也可译为「陌生人」,指不可把婢女卖给她不同意的人。
基督把教会用「重价买来」()),不是为了作奴仆,而是为了与祂联合,成为基督的「新妇,就是羔羊的妻」()),完全地享用基督的所有。
2-11节的典章超越了一切人类法律,首先提到怎样释放希伯来奴仆,表明神的心意是要把人恢复到自由地享用神应许的地位上。神怎样白白地释放了祂的百姓,百姓也要白白释放他们的奴仆。

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13「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14「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15「『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16「『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17「『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故意杀人()),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杀人」()),是故意损害神的形象。
「打父母」()),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拐带人口」()),违反了十诫中的「不可杀人」())和「不可偷盗」()),是故意损害神的形象。
「咒骂父母」,违反了十诫中的「当孝敬父母」()),是故意藐视生命的源头、顶撞神所设立的权柄。

18「『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9「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0「『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汉谟拉比法典第282条规定,如果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主人可以割去奴隶的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去处死别人,「奴仆或婢女」())也是神所造的,生命的权柄只在神的手中。
「受刑」可能指「把他治死」())。
奴隶「若过一两天才死」,表明主人只是惩戒过重,并非故意杀人。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相当于惩罚了。

23「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3-25节是司法公正的原则,目的是使惩罚与所犯的罪行相称,避免太严或太松,以达到吓阻犯罪的作用,并非互相报复。
汉谟拉比法典第199条则规定,挖出奴隶眼睛或是打断奴隶骨头的人,只需赔偿奴隶价格的一半。第204-205条规定,如果自由人打另一个自由人,只需付10舍客勒,如果奴隶打了一个自由人,要被割去耳朵。但在神的典章里,人都是照神的形象所造()),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同样的保障,有钱有势的人也不能用钱来代替受罚。
新约时代的犹太教把司法公正的原则当作人际关系的原则,所以主耶稣亲自解释:在人际关系中的原则是「爱人如己」()),所以「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

27「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在神的眼里,奴仆也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的,所以主人不能把他看为畜类。主人若做不到这点,就失去了作主人的资格。
「放他去得以自由」,相当于对主人的惩罚和对仆婢的补偿。
孕妇和仆婢都是弱者,在人的眼中,孕妇是软弱的,仆婢是没有地位的,但神的典章却首先关心弱者。「人算什么,你竟顾念他?世人算什么,你竟眷顾他」()),神的心意一面是用公义的追讨来保护人,一面是引导百姓学习用爱来眷顾人。

29「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用石头打死那牛」()),是提醒牛主不能因为自己的牛就不顾别人的死活:「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神看重人,过于看重人的财物。
「不可吃它的肉」()),可能因为牛是用石头打死的,血没有放干净。
汉谟拉比法典第251-252条规定,如有牛触死自由人,牛主只须赔偿半弥拿银子,若触死奴隶,只需赔偿三分之一弥拿。但神的典章却规定,牛主若明知牛会伤人,却不予防范,「牛主也必治死」());但神又给牛主一条出路,若死者家属愿意收「赎命的价银」,牛主也可「照所罚的赎他的命」。这典章背后的原则,是神对人的眷顾和怜悯。

31「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银子三十舍客勒」可能是当时一个奴仆或婢女的价格,约瑟以二十舍客勒银子被卖()),主耶稣以三十舍客勒银子被卖())。仆婢是其主人的财产,所以牛主不但要给仆婢偿命()),还要另外支付「银子三十舍客勒」赔偿主人的损失。
12-32节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不喜悦死亡,所以每个人都要尊重生命,因为这生命是神所赐的。

33「『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上图:别是巴遗址城门口的井。中东的井通常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创二十九1-3),以避免牲畜掉进去。

34「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36「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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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希伯来奴仆可能‘希伯来’的称号不只当作以色列的同义词,而且是古老米所波大米的Habiu一词的遗物,那就是说,我们关切的乃是某些在失去其土地以后,实际上沦为二等国民的人。他们可能是自己卖身,或是为了债务被卖。在这律法背后的基本观念,乃是那奴仆工作七年以上,便偿还了他的售价许多倍了。买主无权再利用其人过去的需要;请参看。禧年来临,给以色列人中的失败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机会乃是现代社会通常办不到的。

在这本质上是有人情味的律法中,妻儿的例外是令人惊异的。她明明是他的主人的奴仆,而她白白地出去,便是使他受到金钱上的损失──希伯来奴仆没有接纳她的义务。拉比根据他们对奴仆律法的研究,说她将是一个非以色列人,因此她的儿子们出去作自由民,便会‘损害种族的纯洁’(何兹的说法 )。这却是不可能的。

许多希伯来奴仆会认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当众的敬畏可见于以穿耳的行动中,这好比基督徒对基督的爱,表明愿作祂忠心奴仆的期望。正如哈维迦勒女士(F. R. Havergal、译者注:一八三六至七九年英国圣公会圣诗作家、普天颂赞修正本第三二一、四○二、四○三、四○四、四○五、四二二、四二三等首作者 )的圣诗所表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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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注释

出埃及记第二十一章

.希伯来奴隶

本段和箴一样,没有诉诸以色列独有盟约的联系,作为主人应该善待奴隶的理由。然而联系是存在的:主人和奴隶同为“希伯来人”。“希伯来”一词可以追溯到很早的年代,其意义十分广泛19。这些律法因此有可能是远在摩西以前,族长时代的遗训:亚伯兰亦称为“希伯来人”。我们自然没有早期“希伯来”法典或习俗的书面纪录,所以这看法是无法证实的。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西亚洲甚为普遍的“条件式”而非“定言式”(即本身并非原则,而是衍自原则)律法。但以色列则认为两种律法都出乎神。纳皮尔(Napier)强调盟约开首第一段就讨论奴隶,至为适切。以色列本身亦曾是为奴的国度,只是得到耶和华大能作为的释放。利未记二十五章和申命记十五章特别提到,得救经历应当是仁慈对待奴隶的动机。我们已经讨论过陶庇的看法注释),他认为叙述出埃及故事的措词,特别以资本补偿多年服事的那点,有意令人联想释放以色列奴隶的手续

2.希伯来人作奴隶。称这人为“契约仆役”(indentured laborer)可能更合适。合同的有效期是六年,第七年来到便可以重获自由。先来的倘若是“七七”的禧年,他显然也同样可得自由(利二十五)。本节和“安息”的概念似乎有很明显的关系。然而外籍或“家生”的奴隶,却可永久为奴。自由。希伯来语的 h]op{s%i^ 专指介乎“贵族”和“奴隶”间的社会阶层(迦南也有这阶层),大概可以译作“得自由之人”(freedman,即得解放之奴隶)。这字和“白白”不同,后者的意思是不用付出赎价。麦劳林(E. C. B. MacLaurin)基于亚拉伯语之 h]ubshu ,提出其意义可能近乎“职业军人”或“服兵役者”(口头交通)。

3.孤身,直译是“携背”,即“光着背一无所有”,措词生动而独特,意思却十分明显。这两节的规定我们或会觉得苛刻,然而这人的妻子大抵终生为婢,属于主人财产的一部分。部分学者认为母比父更亲,是新石器时代母系社会的遗风。这里起码给予丈夫余地,可以选择继续为奴,没有强逼他离开妻儿。

6.带他到神那里,即带他到圣所(将“神”译作“审判官”是解经,不是译经;和合本作“审判官”)。到圣所的目的大概是要在证人面前,为奴隶的身分作出郑重声明(向耶和华起誓)。然而门框究竟是在圣所还是在家中,却未有定议。仪式的意思似乎是将奴隶变为家庭中永久的一员,因此这是家中的门框似乎比较合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可能是私有财产的记号(正如今日牲口的耳号一样)。然而并没有考古证据,证明穿耳本身表示为奴,此举亦有可能代表顺服。祭司分别为圣,右耳垂要用血抹上,可能也是这意思。永远,这是原文直译,正确的意思该是“终生”。以色列人对于生命的看法,是实践而非哲学的。

7.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希伯来妾婢的情况颇为不同。她不像男仆到时候便能自动离开,因为主人兼丈夫对她还有未尽的责任。

8.主人即使厌倦了她,也不能将她卖给别人;因为这是违犯了作为丈夫的责任。反之,他必须容许她的亲人将她赎回。“诡诈”一词经常用作形容违反婚约,用这字来形容以色列的不忠。

9.待她如同女儿。她差不多可算是养女。将女孩买来以备作为儿媳,与中国童养媳的旧习完全相同。这个共有的风俗可能有共同的起源:童养媳不但可以避免将来付出巨额的聘礼,更因为媳妇在家中长大,保证她能够适应。这种对待奴隶的态度,可说是使奴隶制度变得有名无实。

10.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这三个条件读来仿佛旧有法律的公式。“吃食”可能应当译作“肉”;解经家认为她配得妻子应有的享受,不能像奴隶一般只给她糊口的粮食便算。除了在献祭之后,一般以色列人甚少有吃肉的机会。“好合的事”或可译作“油、膏油”,详情可参海厄特。

11.她就……可以白白的出去。主人/丈夫未能履行这三点其中之一,她便可以自由离去。在这种情况之下,她的亲人不必付上“赎价”。这赎价相信就是妾婢最初的身价。另一个解释则认为“这三样”是指三个对待她的方法:娶她为妻、聘她为儿媳、许她“赎身”。

.严峻的沙漠法律

下一组的律法既非“绝对式”、也非“条件式”,而是属于介乎两者之间的“分词式”(participial),但比较接近前者;全部都以“必要把他治死”一句有力的希伯来语作结。第12节以最简单的形式表达,第13、14节则对这条广泛的法则作出解释,以及阐明其例外和规限。

13.神交在他手中。这句笼统的话或许是“事先不存恶意”之义,但更有可能的,是这话反映旧约其他地方一个有力的神学立场(如:,觉得人死是配得惩罚,并且万事都直接由耶和华掌管。一个地方。希伯来文的 ma{qo^m 译作“圣地”更佳,因14节显示此乃耶和华祭坛所在的圣所。要作出恳求,便要抓住祭坛突出的“角”。这样做就等于是自视为系于坛角的祭牲,将自己奉献给耶和华。在耶和华的祭坛流无辜的血是亵渎,处决犯罪者却不算。本节的地方大概是所说的“逃城”之一。由于这些都是利未人的城邑,我们可以假定它们都有祭坛,属于祭祀中心。这么早就将蓄意杀人和误杀分别处理,极是可圈可点:因为原始的血债血偿,是不管凶手是否故意的。这条律法和五经很多地方一样,为当时苛刻而迅速的制裁,定下严格的规限(参23~25节)。

15.打,往往包含“杀”的意思,但本节大概只限于殴击。这样做直接违犯当孝敬父母的诫命,因此配得死刑。第17节当与本节同看,咒骂父母也是死罪。咒骂就等于是全心愿望祈求对方衰亡,这种态度正是殴打和谋杀的源头。虽然教会历史中有好几个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死刑的案例,如此按照字面的应用,却似乎不符合新约精神。然而孝敬父母依然是新约的教训,大原则并没有改变。除了向基督效忠是凌驾一切之上以外,没有什么是比家庭关系更重要的了

16.拐带人口,古时掳人为奴十分普遍,荷马(Homer)认为这是腓尼基人(即早期的迦南人)常见的职业。摩西时代以先的例子有约瑟(创三十七),的警告可能也暗示了这种行为。一如上述,可能主要针对这种一本万利、在清贫社会又易于进行的偷盗。或是留在他手下,应当译作“被捕时手中拿着钱”(换言之,人赃并获)。时至今日,财富来源依然是面对税务局时最难以辩白的问题。

.争执和伤人

以下的是比较轻微的罪行。除非情况特殊,不然并无死刑必要。

18.用拳头,原文字义隐晦,“拳头”是七十士译本的译文。这译法相信比《他尔根》(Targum)和其他译本的“棍、棒”正确。不论怎样,“武器”似是随手拿来的,证明了这人事先不存恶意,伤人只是一时冲动的作为。若有预谋,他便早已备有刀子了。

19.扶杖而出,即“逐渐康复”。这人只是丧失了工资以及医疗费用:赔偿的当然是犯错一方,和今日没有什么两样。

20.他必要受刑,本节将奴隶当作人来看待,是古代思潮的一大跃进。奴隶虽是主人的“财产”,主人也无权故意将他打死。奴隶若是残喘了几天才死,便得假定主人只是有心惩戒,并无杀人的意思,可以算为误杀。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这损失已足作为惩罚和教训。

21.因为奴隶是他的金钱。上面所说的相信已是最佳解释除非我们认为本节意思为“奴隶是他买来之财产”,所以有权惩教(和合本作“因为是用钱买的”)。若是觉得这样解释对于主人仍是过于宽厚,便当将本节与26、27节的规限同看。主人打坏奴隶的一只眼睛或一只牙齿,足以保证奴隶立刻得到自由。妥拉和保罗一样,接受奴隶制度是古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部分,然而这种新的人道主义终于为奴隶制度敲响了丧钟。无论如何以色列只有小规模的农村或家庭奴隶,不像罗马帝国可怕的“奴隶围场”。然而在摩西以后,所罗门王的采矿和建筑工程却可能达到类似的规模。

22.有孕的妇人,只是在男人打架时意外受到牵连(除非她和的女人一样,故意参与来保护丈夫)。虽然如此,若果酿成流产(或小产),便得赔偿金钱。支持堕胎的人有时引证本节,来证明未出生的婴儿不算是人。然而经文的重点并不在此,它主要是讨论孕妇所受的伤害。希伯来人视杀害未出生的胎儿为极度野蛮的残忍行径,足以导致神的审判

24.以眼还眼,这是有名的“同态复仇法”(拉: lex talionis ),然而这律法在此的作用是规限。它为制裁定下了严格的限制,无人再能报仇“七倍”。根据,法官也当依照同样的原则作出制裁,来阻吓恶意伤人和作假见证的行为。挪士指出这是引导法官作出判决的司法原则,不能作为人际关系的方针。然而通俗的犹太教信奉的却显然是后者,不然基督也没有必要弃绝这个普遍的解释了。这是新约胜过旧约的另一个例子:在一切人际关系上实践爱律。

.牲畜伤人

这是指牛,因为以色列人豢养的牲口之中,只有牛有杀人的能力。马是舶来的奢侈品。

28.用石头打死那牛。和杀人犯一样,这牛也担起了流人血的罪。这是不可吃其肉的原因;牛肉不能拿到外面卖,藉以构成金钱损失来惩罚牛主,并不是惟一的理由。

29.牛主也必治死。单单刑罚不负责任的牛主,可见圣经的睿智。这里清楚分辨无辜和有罪的人,不像昔时流血的罪可以自动加在人的头上。

30.赎价和赎命是后世神学救恩论中的重要字眼。两个字在本节都当照字面意义理解,这人被判犯了过失杀人的罪,但却不算谋杀。(德莱维指出)这可能是希伯来律法中,只有本节和32节容许“血价”的理由(。血价在其他国家极为普遍。

32.牛若触了奴仆。死者若是自由人,他的家属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血价”;死者若是奴隶,家人却必须接受。这是以色列中为奴的和自由身残存的几个分别之一。银子三十舍客勒,是当时奴隶的标准身价。这数目在重现,可能是以讽刺的态度暗指本节;又提到这数目是犹大出卖基督的血价。然而死者不论是奴隶还是自由人,这牛已经负起了流血的罪,其肉绝不可吃。在以色列中奴隶依然是人,他的血和任何人的一样,都能使杀他的担起流血的罪。

33.坑(和合本作“井”),更有可能是谷物或水的储藏库。此外,坑还可以用作野兽的陷阱,或囚人的监牢。这些坑是迦南动荡时期的特色,因而也是社会安定的指标,越到后期则越少。

35.平分价值。先知甚为注重的“公平”可以追溯到妥拉,至终基于神的本性。对于挣扎求生的以色列农夫来说,牛死了能否得到足够的补偿,即使不是生死攸关的大事,起码也牵涉到其人能否自由,还是得负债甚至为奴。现代不少圣经注释都引证多蒂(Doughty),指出不少这类规例依然是今日游牧沙漠之贝度英人(bedouin)的标准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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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穗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典章”是指本章和以后两章中的各项律例和规范,也应该包括的建坛的法则。

──《启导本圣经脚注》

约书标题:这节肯定约书的权威;它是出于神,透过摩西传递给百姓的律例。

──《串珠圣经注释》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这句话是一个标题,所讲的是民事与刑事的典章,即的各种律例。除此以外,约书尚包含礼仪的律例和有关社会道德的律例。礼仪的律例和道德的律例,并不包含在本节的标题之中。

──《中文圣经注释》

本段经文是给立约的以色列人,在贫穷或负债而卖身为奴仆,或卖女儿给人时,对这些奴婢的保障条例。男奴可在第七年自由出去,但单身来则只能单身出去,妻子同来则可与妻子同去。若主人给了妻子,且生了儿女,这些则属主人的有体动产,不能带走。奴仆若舍不得妻儿子女,就须由主人带同到神坛去起誓,又在家门前穿耳挂记号,永作主人的奴仆。婢女则不能和男仆一样在第七年得自由,因她多数会作主人或其儿子或其男仆的妻妾。若作儿子妻妾,主人要待她像女儿一样;若给主人作妻妾,后来不喜欢她,她便有权赎身;若主人或儿子另娶,她的饮食、衣?和性事均不能减少,否则她就有权自由出去。

──《中文圣经注释》

约书中有关待仆之例,以及杀人或伤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串珠圣经注释》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二十一至二十三章的典章不是尽善尽美的,也不是十分完全的,乃是照以色列人当时所能守的。因此神后来屡次增减,更正这些条例。“你若买希伯来人”——古时各国的人都养奴仆,甚至奴仆的数目比主人尚多数倍,主人怕奴仆背叛自己,所以常严严地虐待他们,律法先论到奴仆,无非是要改良当时虐待奴仆的恶风,因为以色列人在埃及曾做过奴仆。“做奴仆”——希伯来人做奴仆有三个缘故:(一 )或因他有债;(二 )或因他偷盗;(三 )或有父母卖他(7 。外邦人做奴仆有两个缘故:(1 )或被掳掠;(二 )或被卖出。本段专论希伯来的奴仆。“他必服侍你六年”——但这六年中若遇禧年,他就可以自由出去。“第七年”——这不是指着安息年说的,乃是那奴仆服侍主人的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主人却不可使他空手而去。当时没有一个国这样厚待奴仆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显示希伯来奴仆享有安息年的权利;他工作六年后,第七年可以「自由」,不再受束缚。

──《串珠圣经注释》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古代的奴婢,实际上是奴隶,在法律上称为有体动产(chattel )。成为奴隶的原因,通常有如下数端:(一 )战争掳掠的人口;(二 )被统治的少数民族;(三 )奴隶市场买来的;(四 )因贫穷或负债而自己卖身的;(五 )被拐带出卖的;(六 )家中奴仆所生的。这里所讲的是属于第四种,并且所买的是希伯来人,即以色列人。这里仍用希伯来人的名称,亦可见这律例的古远,但却是定居迦南后的律例,因为刚由埃及逃出来的人,大概用不?这律例。原因是律例都是为应需要而制定的。

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这是像安息年般的给予禧年的恩典。较后的规定,尚须给他一些财物带出去

──《中文圣经注释》

希伯来】

「希伯来」一名是指没有地业、变得赤贫的以色列人。这人虽然可能要将自己或家人出卖为债奴,他依然保有社群一份子的权益,不可永远作为奴隶。他做工六年之后就能获释,债务亦得取消。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买希伯来人作奴仆?神不是鼓励他们这样作吧…… 】

以色列人虽然脱离了奴役,但是也有买卖或雇用奴仆的。人可能因为贫穷、欠债或因为犯罪而沦为奴仆。不过,神要求他们人地道对待作奴仆之人,不可视为财物,且若干年后要让他们得自由,无条件地送走他们。圣经承认有奴隶存在,却从不鼓励这种制度。

──《灵修版圣经注释》

债奴】

由于古代近东自然环境缺乏稳定性,农民和小地主往往需要欠债。旱灾和随之而来的欠收若果持续超过一年,问题只会更加严重。他们可能逼得出售土地财产,甚至家人和自身。以色列法律顾及这种情况,一方面为债主提供合理的劳工期,另一方面亦为债奴规定时限。为奴不得超过六年,重获自由后债务亦同时取消。对某些人来说,这可能是个适当的解决方法。但如果无地可回,很多人或会选择继续服侍债主,到城市谋生,或者参军。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与古代近东奴隶制度的比较】

以色列的奴隶法大致上比古代近东其他地方的人道。例如奴隶本人必须自愿,才会终身为奴。逃亡的奴隶不必交还主人。在美索不达米亚,主人可以释放奴隶(通常是战俘 ),奴隶也可以自赎。* 汉摩拉比法典将债奴的时限定为三年,则是六年。奴隶的地位不与一般人平等,若是伤害了自由人,他们所要受的刑罚比自由人伤害自由人重很多。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6希伯来人何以要被责作奴仆和穿耳朵?】

答:在古代的世界各国中,多有畜养奴仆的事,甚至奴仆的人数要比主人多数倍以上,其奴隶制度,一般认为是劳役体系的基础。主人为了怕奴仆(隶 )背叛自己,所以常严厉的虐待他们,在摩西的律法上,也准许以色列人中间有奴隶情况的存在。论到奴仆(隶 )的事,无非是要改良当时虐侍如仆(隶 )的恶风,因为以色列人在埃及时也曾作过奴仆(隶 ),受过埃及人的虐待。摩西律法论到「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 )。希伯来人作奴仆的缘故,可能是因他们穷乏,有债要还;或是因他从偷盗被拿,或是由于父母把他卖了。他虽然由于这些原因作了奴仆,但仍保有其人格的权利,六年过后,或者是在未到六年而巧遇禧年的时候,他就可以重获自由了。至于他的妻儿、家室,及以后他的终身去留之事,在律法上都容许有自择的权利。倘若他不愿意自由出去,还要服事主人,主人就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 。这门框表示他是自愿服事那一家的。用锥子穿耳朵,乃是乐意听从,时常服事的标记

―― 李道生《旧约圣经问题总解》

这是对待奴仆的律例。希伯来人的奴仆(男的 )服役六年后,第七年可以无偿离开;要是自愿永作奴仆,须经过6节所说的手续。对付婢女则不同,因为主人买她原打算娶为妻妾。主人可以:1.娶她为妻妾;2.给他的儿子为妻妾;3.由人赎身。要是主人又娶一妻,必须继续供应此女子的衣食和性生活上的需要。他若不选任何一项,女的可以无偿离开。

在古代,以色列人因家贫或无力偿债,常出卖自己或妻儿为奴。奴隶被视作主人的财产,但仍当人看待,享有某些权利。以色列人本不可以同胞为奴(16节 ,但出于自愿者例外。他们也可买外族人为奴,不过奴仆受有法律上的保障,例如

──《启导本圣经脚注》

待仆之例:在以色列中,一个人所以成为奴仆,可能是被穷乏的父母卖出,或因偷窃被卖(22:3),或自愿被卖。这些条例是要保障所有的奴仆,让他们受到合理的待遇。

──《串珠圣经注释》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他若有妻……”——本节后半节解论前半节,妻子若与丈夫一同被卖为奴,到第七年也就和丈夫并他们的儿女同得释放。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孤身来……孤身去为保障人身自由,奴仆若单身被买来的,就只能单身出去;但与妻同来的,妻子在其夫获自由时,亦可同时出去。

──《中文圣经注释》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他要独自出去“——本节的条例,必令好奴仆不愿意独自出去(5-6注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为保障主人的权益,奴仆若单身买来,主人给他妻子,所生的儿女就成为「家中生的奴婢」,这妻子和儿女仍归主人,获自由的奴仆单身出去。通常,这是主人笼络奴仆的方法之一。奴仆为亲情而舍不得离开妻子儿女,就有另一个条款记在下节。

──《中文圣经注释》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我爱我的主人,……不愿意自由出去”——以色列人待服侍他们的弟兄,不可像待奴仆的那么严厉,只可待他们像雇工人一样。这样,奴仆往往因爱主人,就不愿意离开他的妻子儿女自由出去。【比方】亚伯拉罕的仆人爱他的主人(创二十四章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在门框锥穿耳朵】

入口是圣洁的地方,在法律上亦具有特别意义。奴隶若是为了保存为奴时所成的家,而自愿继续为奴,合宜的作法是把他带到主人的门口,然后用锥子刺透他的耳垂,直入门框,象征式地将奴隶与那地方连在一起。他们可能还会为他加上耳环,来表示他终身为奴。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或作神 下同 )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带他到审判官那里”——或作“神那里”(小字 )。因为审判官代表神判断是非。“审判官”——审判官或作神。因为审判官是神的代表。“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是乐意听从时常侍奉的标号。“永远”——犹太的注释家解释说,是到下次的禧年。这仆人有五层可作信徒的预表:(一 )爱他的主人;(二 )不愿意自由出去;(三 )受了主人的印记;(四 )永远服侍主人;(五 )有三种福气:(1 )凡事毫无挂虑;(2 )所需用的,主人替他预备;(3 )所当行的,主人给他指明。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给奴仆穿耳,戴上耳环,系以金属或泥制标记,以示对奴隶的主权。这个仪式似在主人的家门前举行。

──《启导本圣经脚注》

永久为奴的手续:那人须被带到审判官面前,证实他的心愿;然后带返主人的家门前,用锥子在他的耳朵钻一个孔(可以挂上记认物 ),作为归属主人的记号。

──《串珠圣经注释》

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原文的审判官是神。而这神的原文伊罗兴,亦可翻成为其他的神(gods )。因此,原意是带他到神坛那里去起誓,然后又带回家门前,靠?门框用锥子刺他的耳朵,表示钉牢在这家中。刺耳朵的另一作用,是使耳朵所穿的洞可佩带属于主人的名牌或记号。

这法例很可能是跟?当地人的风俗,所以是在迦南定居后的律例。现代中文译本说是带他到敬拜的地方,在那里靠?门或门框穿耳朵,这可能性是有的,但不很大。因为据笔者数次在以色列各古代废墟的考察,尚没有发现在王国之前的神坛有上盖的记载,因此敬拜的地方就没有门或门框可作穿耳之用。

经过这礼仪后的奴隶,就没有再获自由的机会,是认为自愿永远服事其主人的。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人若卖女儿”——古时候好些国度有父母卖儿女为奴的恶风,在以色列人中也有这样的陋俗,神定这条例为要减少这等弊病,人若买女为妾,就必平生如妾看待她(10 )。自己若没有娶她,也可以给自己的儿子选定(9 )。或将她卖给别的以色列人,主人却没有权柄将她卖给外邦人(8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11 )。“做婢女”——意思说,做了妾的婢女,虽到第七年也不能出去,别的婢女却和奴仆一样出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后期的法例却和男仆一样,可在服事六年后自由出去。但这里7~11节的规例,和主前十多世纪的两河流域的规例是一样的。可见法规是有借镜的。

婢女不可像男仆一样出去的原因,亦有保障女权的含义。因为女婢多数会为主人或其儿子或男仆作妻妾,在年纪大的时候才自由出去,便不易找到生活凭借,多数会流为妓女或乞丐。

──《中文圣经注释》

待婢女之例:婢女与男仆不同,因她们将会成为主人或主人儿子的妻子;这些定例是要保障婢女的地位,也使她们不致被卖为妓女(8 )。

──《串珠圣经注释》

卖女儿为婢】

父亲将女儿卖给人为婢,一方面是还债,另一方面更有不用妆奁为她找个丈夫的作用。女奴的权利比男性奴隶多,主人如果不供应她食物、衣服,和行房的权利,她就可以不再为奴,重获自由。美索不达米亚几乎每个时代,都有出卖子女为奴的例证。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若不喜欢她”——不喜欢娶她为妾。“就要许她牍身”——原文作“使她被赎”,意思说,就要让别的以色列人将她赎去做妾。“……用诡诈待她”——这是因为主人没有成全他所应许的。“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意思说,父亲既是将女儿卖给以色列人为妾,那人若不喜欢她,他的父母或亲属也没有力量赎她,那主人总不能将她卖给外邦人。主人若不喜欢做过妾的外邦婢女,就不可卖她为奴,总要让她自由出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注。主人若喜欢这女儿,就可以娶她;若不喜欢她,又不娶她,以致失信于她,不可以把她卖掉,应许她赎身。

──《启导本圣经脚注》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这些假定,都是常见的事实,特别是对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婢而言。选定给儿子作妻妾的,要待她像女儿;选定她归自己,后来又不喜欢她时,就不能再卖她给外人,乃要准许她赎身。

要许他赎身是让女方有获自由的权利,但要以货值为代价。因为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她便有权脱离第7节的规定。原文的赎身,并没有说谁付代价。因此,现代中文译本的「就得让她的父亲赎回她」的译法,并不与原意相符。

外邦人这里的原文,固可翻成外邦人,亦可译为陌生人。后者的意思是她所熟悉的人之外的人,意思是要女方熟悉者,才可卖出。可能也含有获得女方同意之义。故此,外邦人的译法,不是佳作。

──《中文圣经注释》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

“当待她如同女儿”——不可待她像婢女。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本节所提女子的三种需要中的第三种,原文作( )因此字只见于此处,其意义难确定。有人说,可指“油与油膏”,因为“衣、食、油”为中东人生活三大需要。但一般都把它解为男女之事。中文译为“好合”,既信且雅。

──《启导本圣经脚注》

「另娶一个」:就是主人与婢女结合之后又娶妻,他一定要继续善待婢女,不可因有新欢而忽视婢女应得的对待。

──《串珠圣经注释》

最低限度的供应】

由于永久性的奴隶主要是外邦人和战俘,律法特别保障因还债而自卖为奴的人,不受债主的欺凌。律法指定不论债务多大,六年已足清还,债奴在第七年便可获释(很明显与七日创世的循环对应 )。*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债奴服侍三年之后便可得释,在美索不达米亚为这法则定下先例。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这是保障女权的另一表示。虽然仍以男权为主,但规定若饮食、衣?和性事三项不履行时,女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的出去。

这对女方仍为吃大亏,第一是没有办法确证这三项是全部或其中之一不履行时,或其履行的程度如何,女方才有权如此行。第二是她白白出去时,生活从何而来?没有代价的出去,多数又是沦为妓女或乞丐。第三是给了奴仆作妻子的,假若奴仆在第七年自由出去时,她的处境又如何。

──《中文圣经注释》

给妻子的供应】

在古代近东每个地方,受人管理的女子都可以得到食物、衣服,和油的供应。本节所列的第三样(NIV「妻子的权利」 和合本「好合的事」 ),是一个旧约只在本节出现的字眼。由于在很多古代近东文献,都经常将「油」字放在这个位置,部分学者怀疑希伯来原文中的,可能也是某个隐晦的「油」字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若不向他行这三样……”——这不是指着10节所论的三样,乃是指者8-10三节所论的。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

“……必要把他治死”——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到17节列举须处死的罪,包括打死人、打父母、拐带人口、咒骂父母。方法多为用石头打死;如属杀人犯,则由死者的近亲执行

──《启导本圣经脚注》

死刑】

罪犯若是对社会的安乐和安全构成威胁,就要判处死刑。谋杀、不尊敬(伤害 )父母、奸淫和崇拜假神都是死罪,因为它伤害他人,并且促使社会腐化。其中的原则是从轻发落会鼓励别人犯同样的罪。石刑是惯常的处死方法。如此没有一个人需要为罪犯的死亡负责,整个社群都有分于消灭罪恶。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打人以致打死的原则上是杀人者偿命。但是,这律例却有例外,就是无意杀人的,或是意外伤人致死的,便设下地方让他可以往那里逃跑。这地方,在古代是所说的神坛(这种风俗 在圣殿建成后仍然流行 ,后来是设立了逃城。但是,蓄意杀人或伤人致死的,却必须治死。

治死谁将杀人者治死?谁可决定杀人者是无意或是蓄意?民数记的律例规定由「会众」作审判,并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然后作断定。申命记似乎就由其「本城的长老」作决定了。至于谁去治死杀人者,这里没有说。民数记和申命记则似乎是由死者的亲属去执行的。

──《中文圣经注释》

各样该判死刑的罪行:这些律例与十诫所提到的不可杀人、孝敬父母、不可偷盗(拐卖人口 )互为呼应。

──《串珠圣经注释》

这段经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赔偿的律例:(一 )杀人(12~14节 ),(二 )打骂父母(15、17节 ),(三 )拐带入口(16节 ),(四 )伤人未至于死(18~19节 ),棍打仆婢(20~21节 ),(六 )伤害孕妇(22~25节 ),(七 )打坏仆婢的眼或牙(26~27节 )。这些赔偿的律例,一方面显明与中东一带古代的法例极为相似,另一方面也显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而比当时代邻近文明古国的法例更为有人道精神。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

“是神交在他手中”——意思说,是神所准的,也是无意而杀的,神使法老的心刚硬第四层 )。“……设下一个地方……”——后来神为救误杀人的设了六座逃城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和14节在分别蓄意杀人与无意杀人。无意杀人包括“误杀”、“无意害人”和“与之无仇”,以及“无心杀人”。对这一类的人,神“设下一个地方”,这就是当地至所的祭坛。和后来设的逃城。但蓄意杀人犯不受此保护。

本节未说明如何区分蓄意与误杀,但后来的律法已规定由城中长老或会众来判断

“神交在他手中”,意思是“出于意外”,因意外在神手中,非人力所能控制。

──《启导本圣经脚注》

庇护所】

若是误杀他人,杀人者有机会前往指定的地点寻求庇护,这地方通常是祭坛或神殿,书二十 )。他可以在此受保护,不受死者亲属杀害,并且给予官方时间查问证人,作出判决。这人能否继续受到庇护,得视乎裁定死者是死于谋杀还是意外。后来随着国土的扩张,庇护所(逃城 )的数目亦有增添的必要。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补充12之例,为要分辨蓄意谋杀及误杀。

「神交在他手中」:意味那死者是应受刑罚的,他的死就像中国人所说是「出于天意」。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

“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比方】亚多尼雅。约押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打父母的;咒骂父母的这是违背的诫命的,因此就必要把他治死。至于其治死程序,可能就是和所记述的相类。

──《中文圣经注释》

咒骂父母】

新国际本虽作「咒骂」(和合本同 ),学者研究却显示在此所犯的是以轻藐的态度对待父母,不是咒骂。这罪行较为广义,肯定包括第15节不可殴打父母的禁令,更是第五诫「当孝敬父母」的反面。每个命令都是为了维护家庭单位的团结,以及保证每一代都以其所配得的尊重、饮食、保障,来供养父母而设的。美索不达米亚的法典和法律典籍对于轻藐父母的问题也十分清楚。* 苏美法律准许将不认父母的儿子卖为奴隶,*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切除殴打父亲之儿子的手。* 乌加列文献中一个遗嘱用本节所用的动词来形容一个儿子的行为,以剥夺其继承权。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

“拐带人口……”——。约瑟的弟兄行了这事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X带人口」:在当时极为普遍,所以神颁布律法加以禁止。

「留在他手下」:意思不明显,可能是表示他手中有大量不明来历的金钱。

──《串珠圣经注释》

拐带人口这是一种严重的偷盗行为。拐带人口的目的,在古代是将其贩卖为奴婢。因此,不论他已卖出,或仍控制在其手下,罪情都是一样,必要把他治死。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文圣经注释》

拐带人口(贩卖奴隶 )】

拐带人口有时是因为对方欠债不还,但更常见的理由,则是非法贩卖奴隶。美索不达米亚法律和圣经律法都视之为死罪。严峻的刑罚一方面显出对人身自由的关注,另一方面又能保护弱小家庭不被掠夺。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

“咒骂父母的……”——按摩西的律法,只有两样言语上的死罪,就是亵渎神,咒骂父母。后来的人也以毁谤官长为死罪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更强调尊重父母的重要:不单是打父母的,甚至是咒骂父母的(即行为上不尊敬父母的人 ),都要被治死。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用石头或是拳头……”——表明打伤人者早先没有害人的心,因为器械必须早已预备,石头却是临时拾的。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到32节乃有关伤害身体的罪,包括人为的和为牲畜所伤的。杀人致死要以命偿命,但有时也可用银价赎命,数额大小由事主受伤情况来决定。

──《启导本圣经脚注》

因争吵而伤人者,须负责伤者的医药费和他因伤不能工作所损失的工钱。

──《串珠圣经注释》

这个用石头或拳头打那个相打而无伤,则不必追究。一方伤重而躺卧在床,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打人的也不犯杀人罪,但要赔偿。赔偿分两项:(一 )医药费──直至全然医好的费用;(二 )工作?误费。

──《中文圣经注释》

与古代近东的人身伤害法律相较】

若因口角而非预谋而导致人身伤害,按照圣经和古代近东法典要负的责任大致相当。两者都规定伤者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赔偿,但却各有附加的条文。出埃及记的关键在于伤者是否康复到可以不必扶杖而行的地步。* 汉摩拉比法典则讨论伤者日后死亡,罚款得视乎其社会地位。* 赫人法律则规定要派人管理伤者的家业,直到他康复为止。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有关伤人之例──《串珠圣经注释》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可算无罪”——就是无12节的罪,本节后半解释这话。“但要蒋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他的疼痛就算白受了,这是叫人少惹是非。“并要将他全然医好”——就是尽他所能的,将他全然医好,不过有时医治不好。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人若用棍子打”——若用别的器械,就要更加受刑(12、14 )。“奴仆”——就是外邦入的奴仆,希伯来的奴仆,和自由的人是一例。“他必要受刑”——这刑罚的权柄是在审判官手中,本节的条例是叫主人小心责打奴仆。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打伤奴仆之例:倘若奴仆被主人击打而立刻死去,主人必要受刑,由审判官决定他该受的刑罚。奴仆若过一两天才死去,表明主人当时无意杀害他,只是一时出手太重,而主人既已失去那用金钱买回来的奴仆,等于失了金钱,故不须再受额外的刑罚。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古代的奴婢既是主人的有体动产,他就有权任意处置奴婢。因此,中东一带的法例是对主人没有任何处置的。但在以色列,若以棍打奴婢立时致死,主人却必要受刑。撒玛利亚抄本则作必要治死,和前面12节一样。我们现今无法考定谁的为原本,谁的为更改本。但奴婢若过一两天才死,则这主人既损失了他的有体动产,已算「赔偿」了,而奴婢是他家的,就没有人能过问了。至于受刑的含义怎样,亦无法考定。

──《中文圣经注释》

人权(奴隶视为财产 )】

人类基本的生命权,规定杀人必须受罚。因此主人若打死奴隶,就必须处以某种(经文没有说明的 )刑罚。必须惩罚的用意,正是为了阻吓这种极度的虐待。但奴隶若是康复(NIV「一两天后起来」 与和合本「一两天纔死」不同 ),主人就不必受刑。背后的想法是主人有权管教奴隶,因为奴隶是他的财产。就这一点而言,基于奴隶的身分,其人权也是有限的。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是显明主人不是故意杀他(参19 )。“因为是用钱买的”——主人所受的亏损,就算他的刑罚。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伤害有孕的妇人”——这是论误伤,不是论故伤。“却无别害”——却不至于死。“按……丈夫所要的……”——也必是审判官所准的(渗下句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男人打架、伤及孕妇,以致胎儿流产,流产的损失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求并“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原文( )也有“依推算来罚款”,也就是胎儿的估计月分来推算的意思。近东有的民族就是用此办法,例如六个月大的胎儿流产,便罚六舍客勒银子。

──《启导本圣经脚注》

小产】

几个古代法典都有条文处罚导致女子小产的人。法典之间的歧异主要是基于女子地位(* 汉摩拉比法典规定伤害女奴只需为数不大的罚款 * 中亚述法律则规定伤者若是公民的女儿 不但罚款从严 更要鞭打五十下 外加一月苦工 ),或是伤害背后的意图(* 苏美法律规定意外伤人要开罚 而蓄意伤人罚金更高 )。出埃及记律法的关键在于失去胎儿以外,母亲有否受到进一步的伤害。罚款是按照丈夫的要求和审判官的宣判,其目的是赔偿母亲所受的伤害,而非胎儿的死亡。然而中亚述律法,则要为胎儿的死亡以命偿命。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伤害有孕的妇人……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命题25}这句话经文是否表示「未出生的婴儿」(unborn children )其生命较成人的生命更不值?

〔难题〕根据一些翻译的版本,这段经文提到人若彼此争斗伤害到有孕的妇女,以致堕胎,那伤害她的人就要受审并受罚。但是如果造成孕妇的死亡,这个伤害她的人就得偿命。如此, 是否表示「未出生的婴儿」不被视为「成人」,而其生命比成人还不値?

【解答】

(1 )首先,这段经文是被误解(mistranslation 翻译不当 )了。一位著名的希伯来学者Umberto Cassuto,他正确的将它翻译为:「当人彼此争斗,他们无意中伤到了孕妇和胎儿时,而且胎儿出生后,没有任何伤害—— 即妇女与婴儿未死,那位伤害妇人的必须受惩罚。但是如果有任何伤害——如果妇女或婴孩死了 ,他就要以命偿命」(出自Commentary on the book of Exodus -Magnes press 1967 )

以上如此翻译就清楚多了。这段经文强调严禁堕胎,同时确认未出生的婴儿其生命与成人的生命同等的重要。

(2 )在这段经文中,希伯来文“yatsa”被误译为「堕胎」(流产 miscarriage );其实原意为“出生”(come forth give birth )的意思。在旧约,希伯来文常用以表示「活的出生」(live birth )。事实上,它从未被用为堕胎(或流产 ),虽然它用以表示「死胎」(still birth 死产 )的意思。但是在这段经文里,事实上在所有旧约经文里,它用于活的生产,即使是早产 (premature )也是可以用。

(3 )另一个希伯来文“堕胎”(miscarriage )用 shakol,但不曾用在这段经文里面。既然有这个字, 但不用于此,而用「活的生产」(yatsa );因此在这段经文的解读上除了「活的出生」(live birth )之外,就不能有其它的解释。

(4 )希伯来文以“yeled”用以表示孕妇的「孩子」。在圣经其它经文里这个字也用来表示「婴儿」 或「小孩」。因此以这个字来表示「未出生的」(unborn ),意味着未出生的胎儿与小孩或成人是一样的。

(5 )如果母亲或小孩遭到伤害,则以命偿命为处罚。这表示未出生胎儿的生命与母亲的生命同等的重要。

(6 )在其它旧约的经文(参见本书和新约的经文都视未出生的胎儿为「完全十足的人」(full humanity )。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孕妇被打伤之例:「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应译作「按照所推断的赔偿罚款」。大概是按胎儿的日子计算赔款;妇人怀胎越久,得的赔偿越高。

──《串珠圣经注释》

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堕胎这是一件严重的罪行。中东一带地区的古例,多以视为杀人罪治之。但对赔偿,则要视妇人的身分而定。对尊贵妇人、普通妇人或奴婢身分的妇人之赔偿规定,亦各有不同。在这里,虽没有提到孕妇的身分问题,相信那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之语句,也把妇人身分,及伤人者的力量,都衡量在内的。

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原文是没有审判官这词的。原文 Na{than biphlili^m 的直译是「按评断付给」,并可能有两种解释:(一 )其一是妇人的丈夫漫天开价,伤人者落地还价,而由中间人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二 )另一可能是依照妇人的身分,按伤人者的能力,由中间人作评断,并按此评断付给。

若有别害前面的说法仅只涉及因伤堕胎的赔偿,但若妇人不只堕胎,而有利害时,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按照中东一带的习惯和犹太人拉比的解释,上述的以 X 还 X 也不是完全按字句执行的。除了极端的仇恨和以低等身分伤害到比自己身分高的人,特别是平民或奴隶伤害到贵族时,这字句上的报复是有可能执行的。但在通常的情况下「财可通神」的中国俗话也是流行在这里的。用钱赔偿,首先就要看被伤害之人的身分,其次是伤害人者的力量,然后是所需的医药费用,伤害人因伤所损失的工作时间,疼痛的程度,名誉上的损害,家人亲属因之而遭受之痛苦等,都会加在赔偿的费用单内。在漫天开价落地还价之后,经中间人对伤害人者的付出能力作评断后,乃作付偿的决定。这种法例和赔偿的方法,不但行之于因伤的孕妇,也适用其他人士所遭受的伤害。

──《中文圣经注释》

个人责任】

古代近东极其注重个人责任。他们设立十分详细的律例,来处理人手或财产所造成的每样不同伤害,以求保障个人及其工作能力。用角撞人的牛是典型的例证。在出埃及记以外,* 埃施嫩纳和 * 汉摩拉比都有法律,对容许有撞人前科之牛的自由行动的人,处以罚款。然而圣经例证的规定,却是牛和主人都要用石头打死。有关物主明知危险却仍疏于防范的类似法律,还包括有恶犬(埃施嫩纳 )、违章建筑(埃施嫩纳 ,以及贵重动物受人或兽伤害(* 利皮特—伊施他尔 汉摩拉比则针对兽医治疗失当 )等。大体而言,这一类罪行的处分是罚款,数额得视乎受伤的程度和受伤人兽的价值。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意思说,按伤的轻重罚钱,未必实实在在的以伤还伤,这刑罚是审判官所定,不能由各人私意而行,后来以色列人将这条例看错了,以为是让人随便为自己报仇。在既说故杀人的,就是逃往逃城也不可为他收赎价,就暗指为别样的犯人可以收赎价(参30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以命偿命…以打还打”为司法公正的惩罚原则(lex talionis ),人人在法律前平等,人人的生命受到同样保障。伤害别人身体或生命的必须用自己的身体或生命去偿还,因为人乃照神的形像所造,没有任何事物比人的生命更宝贵,大家应积极去爱护。这是摩西律法精神的所据,并非鼓励复仇。主耶稣为了纠正后来对此法的误解,强调应以德报怨,以爱报恨。参

──《启导本圣经脚注》

刑罚的原则:犯罪者所受的刑罚应与罪恶相称;犯大罪应受重刑,犯小罪则刑罚较轻。这维护了法律对各阶层人士的公正,例如有钱人不能单缴交罚款来代替他因伤人而须受的刑罚。可惜这种公平的刑罚原则后来并未有确实地执行。

──《串珠圣经注释》

同态复仇法】

「以眼还眼」之同态复仇法的法律原则,是根据报应必须对称和合理的观念。从理想的角度而言,有人受到伤害时,真正公平的作法,是将同样伤害加诸伤人者身上。这作法骤看虽然极端,其实却有限制向被控伤人者施行刑罚的功用。刑罚不能大于原先的伤害。大部分人身伤害的法律指定的处分,都是罚款而非报复性的伤害犯人身体,因此同态复仇规定的用意,最有可能是限制赔偿的数目,每个受伤器官都定有款额(参看 * 埃施嫩纳的法律鼻子、手指、手、脚都有定额 )。此外,同态复仇亦以其基本格式,出现在 * 汉摩拉比法典(第196~197条 )中;然而接下来的法律,却因当事人社会地位(自由人、奴隶、贵族 )而有差别。在大部分案例中,同态复仇是在蓄意伤害他人时方始有效。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这是禁止虐待奴婢的人道法律,保障奴隶的人权,为摩西律法的特色近东其他法律,如《汉慕拉比法典》,规定伤及奴仆的眼或骨,只照奴价一半给偿(第199条 )。

──《启导本圣经脚注》

“眼”——是重伤。“牙”——是轻伤,本段是说到希伯来人的奴仆。24节的条例不关系奴婢,人若责打他的奴婢和自己的儿女一样就不受刑罚,只是主人无论使仆婢带了什么长存的伤,就要让他们自由。这两节的意思是要勉励主人善待仆婢。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一个牙奴仆或婢女的身分低于主人,因此他们的身值得不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赔偿。但可得到因这只眼或这个牙而自由出去的机会。这种赔偿法,是古代中东任何民族的法律都没有的。大多数的文献都只提到赔偿少许的银钱而已。

──《中文圣经注释》

关于个人责任的刑罚】

个人责任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大体上得视乎受伤的是谁或什么。主人若虐待奴隶到使他伤残──失去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的地步,就要释放奴隶作为赔偿。若有人导致他人死亡,就要看情况决定刑罚。主人若是明知危险却不设法防范,导致有人因其疏忽而死亡,他就要偿命。同样,贵重的动物若有伤亡,肇事的主人必须作出同等的赔偿。但主人若是不知潜在的危险,法律也很有弹性,主人不必为损失或伤害负起全责。

——《旧约圣经背景注释》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向”——这牛的肉彷佛是被咒诅的,所以不可吃。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意外的发生不是出于人意,牛主没有责任;牛可打死,却不可吃它的肉,因为肉带着血(生命 )。处死牛是照神定的一个原则:“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

──《启导本圣经脚注》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这段经文是规定牛只抵人的赔偿律例。不论是男人、女人或是儿童(31节 ),若被抵死,这只牛就如12节的打人至死的处置一样,把牠用石头打死。这只「流人血的牛」,是属于触犯了照神形像造的人,因此是受咒诅的,牠的肉,人是不可吃的。这牛既被治死,牛主已受了损失,因此他可算无罪了。

──《中文圣经注释》

动物伤人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类:初次抵人的动物,和那些屡次抵伤人的动物。后者的主人所要受的刑罚很重,甚至要被处死。

──《串珠圣经注释》

三十舍客勒的银子显然是一个上等奴仆的身价──其所以采用,乃是为了避免每一案件冗长的法律争讼。甚至当购买银子的能力改变的时候,这办法依然继续,是有根据的。何兹认为三十节(『若罚他赎命的价银……』 )的主要意思,乃在对以命偿命作粗略而又是律法主义的解释;如果一个儿子或女儿被触死,受苦的不是主人的儿子或女儿而是主人本人。

──《每日研经丛书》

牛只抵人至死的,牛必被石头打死,死牛的肉人不能吃,因为是罪牛。牛若常会抵人,牛主已受警告而仍不拴好牛只以致抵人致死的,除牛只要打死外,牛主亦要治死。但他可将赎命的价值,付给苦主而算数。牛只抵死儿童,也照此例办理。但抵死仆婢,除打死牛只外,牛主则要赔偿仆婢的主人三十舍客勒银子。这法例虽和古代中东文明古国的一些法例相似,但对牛主的要求却更加严厉得多。

──《中文圣经注释》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牛主也必治死”——或罚他赎命的价银(30 )。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在这情形之下,牛主也必治死了。谁报告了牛主?这里没有说。古代中东国家的法律文献,有的规定由市议会,有的规定由政府,正式警告了牛主,牛主若仍不留意拴好牛只,引致抵人致死,则必须用金钱赔偿,并详列有对不同身分的人所赔偿的数额。但这里却更严厉,不但把牛打死,牛主也必治死。

──《中文圣经注释》

这是摩西律法与古代近东法律显著的不同处。《汉慕拉比法典》第251条规定,如有牛只触死人的事发生,牛主只须赔偿一点银子便可了事。但摩西律法重视人命。一个人若明知牛只会伤人却不予防范,和牛一同治死。但若事主家属愿收偿金,疏忽防范的一方可用赎金偿命。

──《启导本圣经脚注》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命题26}为何有些杀人者该处死刑可以用价银赎偿?

〔难题〕提到「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然而「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这岂不是与谋杀人者该处死的令谕相违背吗?

【解答】

这两个令谕很清楚的有所不同是——在经文说得很清楚。一种是有预谋的(willful murder ),一种是因疏忽而杀人(negligent homicide )。有企图预谋的杀人是恶意(malice ),而疏忽杀人不是出自邪恶的意念。事实上,后者的罪过并不是有意图要夺取他人的生命。他只是疏忽而未将牛栓好以致牛触死人(出二十)。这种情形,所受的刑罚可以用价银来补偿赎命。

── 贾斯乐郝威《圣经难解经文诠释手册》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赎命的价银」:即被害人家属要求用来填命的价银。

──《串珠圣经注释》

罚他赎命的价银通常的情形下,苦主的家属都不愿牛主治死的。因为牛只和牛主治死后,牛主家人的责任就算完结了。故此,他们多数愿意牛主付出赎命的价银。这是赎牛主之命的价钱,交给苦主的家人者。古代中东其他国家的法例,有规定按苦主的身分赔赎其家人的数目,但这里却没有说明。可能又是讨价还价后由中间人作评断而决定的。

──《中文圣经注释》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儿子,或是女儿”——孩子和大人都是一律,但赎命的价钱比大人少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三十舍客勒”——28至31节论到自由的人,牛若触死奴婢,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特要表明奴婢的性命和主人的性命一样贵重,但奴婢的赎命价银是三十舍客勒,主耶稣被卖的价值是三十块银钱,正是奴仆的价值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三十舍客勒银子可能就是当日一个奴仆或婢女的一般身价。约瑟当年被卖是二十舍客勒。耶稣被犹大所卖,收的代价也是三十舍客勒银子。但一舍客勒银子的时值因时代而有不同,难加比较。

──《启导本圣经脚注》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仆婢是其主人的有体动产,故若牛抵仆婢致死的,牛主就要赔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牛还是照样要被打死。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人若敞着井口……”——迦南地的井口多是用石头或木板掩盖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本节至36节为牲畜致死致伤的法例。

──《启导本圣经脚注》

「敝着井口」:即揭开了井盖。

──《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敞?井口,或挖井不遮盖这是到中东旅行的人,看到和中国人的井最大的不同处。他们的井,都把井口做高,而且放上大石的。原因是他们大多数都牧畜有牲口,怕牲畜会掉进去。井主若不盖好井口,自己牲畜掉进致死。自己活该;若是别人的牲畜掉进致死,就要按价赔偿。既赔偿了,死牲畜就归井主所有。

──《中文圣经注释》

有关动物死伤之例──《串珠圣经注释》

这段赔偿牲畜的律例包含两项:(一 )井口敞开,致牲畜掉进而死亡的赔偿法;(二 )牛抵他人之牛致死的赔偿法。两者都是有疏忽职责的人,要负赔偿的责任。

──《中文圣经注释》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死牲畜要归自己”——因为他赔偿了死牲畜的价值。

── 丁良才《出埃及记注释》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论及动物互抵的法律。

──《串珠圣经注释》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致于死死牛因为不是按神形像造的,所以活牛不必打死,但要卖掉,价值由两家平分,死牛的肉也由两家平分。

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这情形,相信也是牛主事先受了警告,却仍不留意拴牛,因此而抵死他人之牛时,活牛主就要按价赔偿死牛主的牛──这是以牛还牛的含意。既付了赔偿,死牛就归赔偿者所有了。

──《中文圣经注释》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思想问题(第21章 )】

1有人认为本章的律法重人的价值过于「物」的价值。你同意吗?按此理解,你对神的属性有什么新发现呢?

2本章对蓄意杀人与无心伤(杀 )人的区别给你什么启发?你有否在言语上伤害他人?

3牛主和井主须关注牛和井对他人的安全问题。这原则如何应用在今日工业化、都市化的社会。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神不许任何人拥有一些男人或女人,作为他永久的财产。然而,却有一种例外,就是由于为奴者定意的拣选,人可以终身为奴,服事别人。这种拣选,乃是因为爱的缘故。这一种出于爱的拣选,丝毫没有可鄙的因素。这一种服事至为高贵。

―― 摩根《话中之光》
爱与服事】

「爱…不愿意自由…永远服事主人。」

没有不愿意自由的人,只有不愿付自由代价的人。
但却有人,律法规定他可以选择自由,他明明知道,却宁愿选择不自由: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在冰冷的律法中,我们发现一个温暖的“爱”字。
照以色列的律法,希伯来人在贫穷的时候,不可卖身给外族人,只可卖给同族的人家为奴仆;既然是同为弟兄,是神所赎出来的,不可以永远卖为奴仆。因此,在为主人工作了六年之后,应该得到机会,不用付赎价,就可出去作自由人。
不过,依照律法,他虽然可以自由,但他不能有工价,原来不属于他的,在离开时也没有权利带走。他若是同着妻子来的,那没有问题,可以同时自由离去。但如果他来时单身,主人给了他妻子,生了儿女,他出去的时候,都不能带走,要留下归给主人。这家庭爱的维系就断绝了。
爱是超越律法的。这时,他可以作一个选择:如果他爱主人,可以留在主人家里,永远成为那家的一部分;如果他爱主人所给他的妻子,所生的儿女,也可以全家作同样的选择。
从那天起,他与主人家的关系,有一个新的开始。主人带他到审判官那里公证,又带他到门框旁,用锥子穿他的耳朵。这表明他今后永远属于这家,不再自由出入,必须听从主人的命令,作主人所喜悦的事。
这是我们基督徒的图画。主所救赎的人,从律法下得以自由,却因为爱主而甘愿永远服事祂。“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我们既是属主的人,就要听从祂,从心里顺服祂。中文的“闻”字很有意思。心思不属的时候,会听而不闻,没有专注顺从;只有心归神属,才可闻命而行。这就是耳朵被锥子穿过门框的表现。不是迫于律法,不得不为;不是阳奉阴违,只在眼前事奉;是因爱而顺服。

── 于中旻《圣经研究》

「用锥子穿他的耳朵。」

希伯来人的奴仆要永远委身服事,就须流出少许的血。他的誓约经过核准而长久有效,要有痛苦的过程,不然他就不能永远服事。锥子代表钉子,钉主在十字架上,凡事真正奉献的,每一个动作必有被钉的经历。若缺少这一项,起初怎么崇高,以后仍必收回决志,终致羞辱与侮慢真道。在基督徒的人生中有两个阶段:先是以奴仆的心服事,以后自由地奉献自己,愿永远服事主人,就是经过锥子穿耳的事。

锥子从属灵的含意来说,是代表谦卑与受苦,将自我的生命完全降服。我们说奉献自己,其实只是凭自己的肉体,只以自己的决志来求敬虔的生活,说自己愿意完全服事主。但是我们避免锥子来除去我们的力量,这锥子是以别人的手来对付我们,使我们一无所有,这样神才是一切。也许锥子是你日常生活中不愉快的,或为主而遭受的损失与焦虑。这种常有的失败的经验,足以使你由骄傲至降卑。无论如何,你总要接受这一切,就是钉你在十字架的东西,因为经过死亡,你就能活过来。

「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做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

──迈尔《珍贵的片刻》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默想:“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

从内容上看,旧约律法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道德律法,阐述个人伦理;第二类是民事律法,阐述社会伦理;第三类是礼仪律法,阐述宗教伦理。《出埃及记》第21章之后,记载了许多有关民事律法的内容,涉及饮食、卫生、婚姻、税制、司法、军事等各个方面。

论及对故意伤害的惩处,本章记有一段为后世所熟知的文字:“若有别的伤害,就要以命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灼伤还灼伤,以损伤还损伤,以鞭打还鞭打。”(出2123-25 另见利2419-20 申1921 )

常有人以为,这段经文主张甚至鼓励受害者复仇,有如中国人所说的“有仇不报非君子”。这是对经文严重的误读!法兰士(R.T.France )指出:“这样说的用意不是去鼓励复仇,而是通过法律的规定,言明惩处不得重于罪行本身,以防止血仇的不断升级。”正因如此,耶稣在“登山宝训”中教导我们:“你们听过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但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

”(太538-39 )── 李世峥《出埃及记读经札记》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它的原则是……这跟人的报复有何区别?】

律法定出“以眼还眼”,只是作为判决的原则,并不是人际关系的准则,也非同意报复。这种作恶受惩,只是为了避免人使用残酷而野蛮的方式来互相报复,因为古代许多国家都有滥用私刑的情况。主耶稣以这个原则教导人不要报复。作法官、父母、教师以及处于管理阶层之人,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择,管教方能收效。处罚太严则不公,太宽则不能导人向善。所以下判断以前,要恳求神赐智慧。

──《灵修版圣经注释》

【出21章 在遵守和执行对待他人的律法上,我是否一视同仁?】

神赐下律法,叫我们晓得所行所做都有后果。我们行事以前,必定要三思后果,才作抉择。想想你今日的计划,考虑它会产生的长远后果。与别人相处,心中也要牢记律法的原则。公平待人,克尽本分,无论是敌是友,都持同一态度。

──《灵修版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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