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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命记 第19章


圣经综合解读

1「『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2「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神借着在祂百姓中所设立的四种权柄()),向百姓具体地显明神就是他们的权柄,然后神立刻就重申「逃城」())的条例()),借着逃城的设立,向百姓显明神不但是他们的权柄,也是乐意向人施恩的神。叫人明白神怎样看罪,也怎样看罪人,祂要怎样分别处理罪与罪人。
「逃城 מִקְלָט」原文是「避难所、收容所」,是让「误杀人的」())躲避报仇人的地方,可以「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神关于逃城的吩咐,参见民三十五6-34注解。
逃城一共有六座。摩西已经在约旦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进入迦南地之后,还要在约旦河西应许之地再「分定三座城」())。神把迦南赐给以色列人是恩典,设立逃城则是恩上加恩,六座逃城平均分散在约旦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使每个人都离逃城不远。
「罪的工价乃是死」()),但神并不喜欢死亡,所以祂要用恩典除掉死亡,给误犯罪的人一条生路,在距离不远的地方设立逃城,并且「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可以很快就得着庇护。逃城预表基督的救恩,神为世人预备的救恩离我们也不远,就在我们的口中,就在我们的心中,「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神叫他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人要得着救恩并不困难,人若肯知罪悔改,神就给人一条得救的出路,问题是人是否知道自己需要「逃城」、肯不肯逃往「逃城」。
根据犹太传统,一般大路的标准宽度是16肘,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必须宽两倍()),并要修直、修平,在每个岔路口重复标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两个「逃城 מִקְלָט」的希伯来字母数值(Gematria Value))是179+179=358,这正是「弥赛亚 מָשִׁיחַ」的希伯来字母数值。「逃城」正预表弥赛亚基督的救恩。
「误杀人的」())原文是「杀人者」,因为是不是误杀,还需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
上图:六座逃城分布在十二支派之间,这样每一个地方的人都不会离附近的逃城太远。根据犹太传统,一般的大路只有16肘宽,但通往逃城的道路却有32肘,每个岔路都必须有明显的标识重复写上「逃城,逃城 מקלט מקלט」。

4「『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5「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报血仇」原文是「赎回血」()),「报仇人」())又被译为「至近的亲属」())和救赎主())。「至近的亲属」有责任赎回弟兄的产业())和自由()),并接受别人对已故弟兄的赔偿())。而无论凶手是否故意杀人,被害人「至近的亲属」都有杀死他的权利,因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
但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无论是被害者还是凶手,他们的生命在神眼中同样是宝贵的。神也不愿意看到罪人落到死亡里,因为神所造的人本来都是「不该死」())的,所以神特别为百姓设立逃城,定意给「误杀人的」())罪人开一条出路,使他们能得着挽回())。
「心中火热」()),意思是「心中愤怒、心中激动」。

7「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8「耶和华——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9「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如果「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总共就有九座逃城。但这三座城从来没有加添上去,因为以色列人后来没能「谨守遵行」摩西「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祂的道」()),所以不但没能长期占有黑门山以北的应许之地,反而因为悖逆、远离神,最后国破家亡。
设立逃城使「误杀人的」())得保护,也使神的百姓不因流了「无辜之人的血」())而担罪,这是双重的保护,目的是在神的应许之地止住无辜的死亡。神看误杀人者为「无辜之人」()),不是说那人没有罪,只是说他的罪不至于死。我们每个人都是罪人,都不能推卸罪的责任,但只要人不是故意对付神、抵挡神,在神眼里就是「无辜之人」。神为这样的罪人预备了救恩,因为神要对付的是撒但、是罪,而不是对付罪人,祂为每一个认罪悔改的人预备了耶稣基督,作为拯救我们的逃城。

11「『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12「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13「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本条例是第六诫「不可杀人」())的具体实践。
「本城的长老」())可能就是地方法院的「审判官和官长」())。故意杀人者就算进入了逃城,最后还是要被带出来「治死」())。恩典并不是罪恶的庇护所,逃城并不是用来宽容罪恶,而是为了挽回那些误犯罪的人。所以对于因仇恨故意杀人者,神的吩咐是「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因为神「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祂虽然赦免罪人,但却一定要对付罪。所以神根据罪因,严厉地追讨故意杀人者,只给误杀人者一条出路,让「误杀人的」())可以享用逃城的庇护。
同样,神给我们预备恩典,并不是给人放纵的机会,「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如果人「亵渎圣灵」())、拒绝救恩,就是故意抵挡神、故意犯罪,逃城的功效就没有了。因此,「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

14「『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本条例是第八诫「不可偷盗」())与第十诫「不可贪恋」())的具体实践。
古代的「地界」可能以石头或树木作记号。以色列人的地界「是先人所定的」,是「先人」从神的手中接过来的产业。神管理着每一个拈阄人的手,通过拈阄决定了地界。人拥有的只是神所赐的使用权,所以不可自行改变神在应许里赐给人的产业。因此,「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就是承认神的权柄、承认神是应许之地的真正主人,而「挪移地界的人」,必要承受神的忿怒())。
同样,神在基督里所赐给我们的产业,也是永不改变的。神「用绳量给我的地界,坐落在佳美之处;我的产业实在美好」())。
上图:巴比伦加喜特王朝时期(Kassite dynasty of the Babylonian Empire,约主前1600-1155年)的黑色界石(Kudurru),发掘于巴格达附近。

15「『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本条例是第九诫「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的具体实践。
「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并不是表明「凭两三个人的口」所作的见证一定是真实的,而是表明神不允许人轻易定罪、屈枉正直。
「站在耶和华面前」()),表明已经上诉到会幕所在地的最高法院())。「祭司」、「审判官」())原文都是复数,表明并不是在地方法院,而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团和陪审团。
人若想「以假见证陷害弟兄」()),审判官「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不但除掉恶人,也「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别人「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恶人「自己的计谋必将他绊倒」()),「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神已经借着逃城显明了祂对罪人的恩典()),所以审判官的「眼不可顾惜」罪恶()),必须严肃地「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今天,神已经在基督里显明了祂的救恩,人若在基督之外用自己的「顾惜」来代替神的恩典与慈爱,都会破坏神的公义和圣洁、助长罪恶的滋生,结果必然使「世界在神面前败坏,地上满了强暴」())。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是神追讨罪的公义原则。神所赐的生命是宝贵的,不可用金钱、物质来代替())。这条例是审判官量刑的根据,表明在律法面前人人平等、罪罚相当,量刑不可过重、也不可过轻。「以牙还牙」并不是放纵个人报私仇,更不是鼓励我们在处理个人恩怨时彼此报复())。神的百姓人际关系的原则是:「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你们不要论断人,就不被论断;你们不要定人的罪,就不被定罪;你们要饶恕人,就必蒙饶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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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保护生命

所有社会的法典必须小心订定条款,以保护它们居民的生命,申命记也不例外。本书由此开始至,这一段主要就是关于生与死的问题。刻意的谋杀者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很少:‘你的眼不可顾惜他,’是申命记处理一个谋杀者的指导原则(13节 )。然而,意外杀人,在古代近东所产生的问题,在现代西方社会并不那样棘手。在极度重视以家庭或氏族作为基础的社会里,有一个很古老的传统习俗允许──事实上是期望,受害人的家庭对任何谋杀者进行报复;当然,像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危险是在于个人情感常阻碍了公正的判断,意外杀人可能处以和蓄意杀人相同的惩罚。鉴于这个危险,以色列的律法为‘无辜’的杀人者──换言之,由于意外造成别人死亡的人──提供了一条生路。(申命记同时显示出它的人道精神以及对正义的重视 它关切‘无辜’的杀人者、照样也关切到受害人、参10节。 )

针对这一种情况,以色列人最基本的律法,是基于。申命记十九章详尽地叙述了那个基本的律法,它指定了六座城市,需谨慎地设置好(3节 ),以作为逃城这规定在以色列中实行的确切时间,有不同的意见。至于‘报血仇的’(6节 )到底是受害人家中的成员,或是一些身负处理杀人事件特别职责的官员,也是有争论的;这里提到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的说法,倾向于支持前者的可能。很可能,这里所以强调这些逃城和它们的功用,是因为那条规定集中崇拜的律法而造成的;倘若耶路撒冷不只是成为独一圣所之所在,同时,也成了惟一的逃城,那么许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的人,很可能无法及时赶抵耶路撒冷,也就因此丧失了性命。所以,这一段坚决主张这六个逃城必须一直作为提供避难之用。

十一至十三节特意确保冷血谋杀犯不得逃避他们该受的刑罚。

五和十一节举例说明了极端的案例。事实上,有许多案例的产生非轻易就可以断定有罪还是无罪。本段交由被起诉人所住之城的长老,按照所提供他们的证据而作决定(12节 )。十一节颇为重视动机的问题。

除法律上的考虑外,这里主要关切的是强调个人之人生价值。这点在古代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时候的人,生命常是不被重视的;实际上,它与我们现代世界里的暴虐政权以及恐怖组织,仍有明显的不同。

伪证

藉由现代的测量技术,很容易界定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但是暗中修改分界线(例如移动作为分界的篱笆 ),也可能长久掩人耳目。在古代近东地区,有许多证据显示,边界确实是个问题。也曾有过强行订定边界线的努力。甚至有句谚语关于地主以挪移的方式窃取他们邻舍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十四节所谈的并非是关于合法出售土地的事,虽然在理想上似乎是说每位以色列人都应拥有一块固定分配的土地,作为他在神所赐的应许之地的一份。

十五至二十一节是关于十诫,论及一种不同形式的欺骗。如一至十三节那样,申命记的律法,同时关注到保护一件诉讼中无辜的受害者,以及对有罪者的惩罚。事实上,那些诬告者是属于有罪的一方,而各个执法官员必须尽他们一切所能地求证事实。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 )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因此,比如对谋杀的一个假控诉,一旦事实被揭发;凶恶的见证人,将会被判处死刑(16节 )。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 )。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见到二十一节中那条熟悉的律法;众所周知,它叫做以牙还牙(the lextalionis、可译作‘一报还一报’、编者注 )。在里,这条律法是应用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这律法事实上订规了惩罚的一个最高的极限;人性就是如此,受伤害的一方在激怒之下往往制止不住过度的反应──要求两颗牙赔一颗!但在此,一报还一报的律法明显是为了要强烈吓阻伪证的发生。这条称为以牙还牙的律法,和基督在中有名的道德法则形成了对照;但申命记中这节经文最好是和基督徒所强调的诚实并列在一起。问题不在于对个人报复的限制,而在于由恶意的谎言所造成的伤害。在现代社会里,诚实常不受人欢迎,甚至基督徒也可能容易忘记谎言所造成对别人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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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注释

申命记第十九章

iii. 刑事律法:杀人和见证人

申命记从十九章开始的段落,律法的系统性安排较不明显。虽然作出较细的分段,依然不是难事。十九至二十六章论及很多不同的题目,大部分都仅是概论而已。只有杀人和圣战的处理,才比较详细。

本章讨论的,是杀人(1~13节)和见证人(15~21节),以及一个不相关,讨论地界的律法(14节)。

a. 杀人

本段首先列出基本的规条(1~3节),然后解释之(4~7节)。接下来的是基本律法的延伸(8、9节),以及不可流无辜人血的警告(10节)。最后讨论故意杀人的案例(11、12节),全段以总括性的劝勉结束(13节)。

1~3.颁律法者摩西会留意报血仇这个问题,实在一点不难想见。因为这是游牧民族十分常见的行为。最近亲属若果实时报血仇,正当的审讯便无法执行。因此神指令以色列分定几个城镇,在审讯之前提供保障和庇护。最先分定的城邑,是在约但河东(民三十五;书二十)。在以色列这是十分古老的概念。摩西在,已经发表了这个申命记才详细讨论的原则。征服迦南以后,约但河西也要分定三个城。这里没有指定城的名字。预备道路这句话(3节),意思不大清楚。除非它是说前往这些城邑,须有几个公认的途径。杀人的(和合本作「误杀人的」)是动词 rasah 的分词,所指的似乎是违反社会法则的杀人,而不是在战争之中或维持法纪的杀人。把 rasah 译成「谋杀」绝不正确,因为这字包括了谋杀和误杀。

4.法律上的诠释,以定例(dabar)乃是这样一语引进(。首先讨论的,是素来没有仇恨,无心(直译「并不知晓」或「没有用意」)杀人的案件。

5~7.这里提出了一个无意杀人的典型案例斧头脱把造成的死亡。在某些社会中,这也足以构成报血仇的理由。以色列人的先祖,从前可能也会因此而报血仇。杀人若是意外,便有必要阻止报血仇的人盛怒之中(直译「心中火热之时」)的行为。近亲报血仇的权利并没有被剥削,受限制的只是权利的妄用。

8~10.约但河东之外,河西似乎也要有三座同样的城。这里强调以色列能否得着约但河对岸的地业,是在乎他们是否爱耶和华,常常遵行祂的道。然而流无辜人的血,必须尽量避免,不然百姓便要负起流人血的责任了。有人臆测287本节背后,可能是条古老的绝对性律法:「不可在你地上流无辜的血」。

11~13.杀人若是故意的,情形就不同了。死者所属城邑的长老,有责任把凶手从逃城带来,交在报血仇的亲属手中。长老能够在不受本人得失影响的情况下,断定这人是否有罪。最后,执行死刑的人是报血仇的,即死者的近亲。

申命记倘若在摩西之后几个世纪,才达到现有的形式,一个有趣的问题便出现了。这理论如果属实,本段所定的法例便变得无关重要。因为后来已经有适用的法律程序,足以应付类似的案件。或会有人辩称古代的法律,有时可以不加修改地保留。保留的原因不是因为应当遵行,而是因为它的原则十分清楚,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实践。但这律法在较早的摩西时代,必然更切合当时的需要。附带说一句,这条律法并不从属中央圣所的律法288。,似乎表示应当到圣所(「我的坛」)寻求庇护;这也是古代近东其他文化的习惯。这作法无疑可行及下)。但即使是这种情形,某些审讯和保障还是需要的。有一个看法认为这些庇护所,是在约西亚王毁坏地区性庙宇之后才成立的,这观点必须否定。庇护所的概念在经外世界,远比约西亚甚至摩西为古289。君主和国家制度兴起以后,私人的报复会被标准的司法程序取代。本城的长老可能相当于中,负责地方司法的「审判官和官长」。

b. 侵占他人财产

现今还有很多社会,私人土地的范围是由一块或一堆石头界定的。意图欺诈邻舍的人,会移动这些界石。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他地方的人也都面对过这种问题。米索不达米亚界定君王所赐土地的大石(亚喀得文 kudurru),上面刻有一系列的咒诅,对付将之移动的人(290。每个以色列人所有的土地,都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挪移地界就是触犯耶和华。人倚赖自己的土地维生,土地和这人的生命有密切的关系。

这律法用绝对性表达: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及其上下文,显示这是受咒诅的罪行之一。所列举的罪行都是行在暗中,希望永远不会在人间法庭受到审问。但这些人却要受到耶和华的审判,和祂所施行的咒诅。神知道人隐藏的罪,有权临到犯罪者身上施行审判。这个严肃的教训;时至今日,依然有其重要性。

人不遵守这条律法,在以后几个世纪造成了很多麻烦。以色列地侵占土地的案件,可能很早就发生过。但到了主前八、九世纪,却变得极为猖獗(王上二十一;。先知严责大地主贪婪的行为。

C. 假见证

作假见证是十诫所禁止的。然而要吓阻假见证的行为,还是要设立一些司法的步骤。这个简短段落讨论作见证的问题,特别是不同时代、不同人民中的社会害虫:假见证。

15.设立简洁的定言律法,来对付假见证的问题,摩西当然做得到。我们可以推想律法可能是这样的:人无论犯甚么罪……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解释这条简单律法的,是要有二至三个见证人,提控才算有效的附带条件。

16~20.本段讨论的,是凶恶见证人(直译「强暴的见证人」,即此人的见证会导致强暴)的案件。若有这种见证人宣称被告作恶(直译「转离」,即在宗教或道德上,作出离道、背叛、不检的行为),就要把双方召到耶和华面前,对当时的祭司和审判官作出答辩。这里所说的似乎是中央圣所的法院(。审判官(可能是祭司和审判官组成的法官团)要在细心审查之后,才作出判决。见证人作的如果是假见证,就要承受他想要被告受的刑罚。如此假见证便受吓阻,这种恶行就会从以色列中「烧尽」(除掉)了。

21.作假见证的刑罚是要依照报应的律法(lex talionis)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来决定(参:及下;及下)291。这原则经常被人误解。它绝不是鼓励复仇,而是限制复仇,是审判官决定适切刑罚的津梁。是以这原则并非容许放纵或报复,而是公义的保证。古代近东别的地方,都有类似的法律292。部分社会则在某些案件中,使用金钱作为赔偿293。以牙还牙律法的基本观点,是人生命神圣,物质不能相比(。耶稣批评这条律法,是批评人利用这条律法来管制人际关系。祂并不否定这是司法的原则,应当在法庭执行。但私人关系中,耶稣则提出手足情谊的理想;申命记也贯彻了这个原则。把以牙还牙的原则延伸到人际关系中,是毁坏了神的律法。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拾穗

】「“耶和华你神将列国之民剪除的时候,耶和华你神也将他们的地赐给你,你接着住他们的城邑并他们的房屋,」

】1~2节为在约但河西的迦南地设立逃城的规定。逃城共有六座;这之前,摩西已在约但河东为两个半支派设立了三座,及《约书亚记》二十章 )。六座逃城平均分配在约但河东西两岸的北、中与南三部分。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逃城的设立:摩西曾在约但河东设立了三个逃城(4:41-43)。现又吩咐在约但河西增设三个。设立的原因,是为了保护生命,使误杀人者可以得着安全的避难所。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逃城制度: 摩西在他的第二篇讲章(4:44-26)的前半部主要教训了关于百姓对神的信仰与礼拜生活的律法。然而,从本章至25章的后半部则主要教导百姓关于社会生活的律法。其中,本文是曾在;民35章也论及过的关于逃城制度的律法。在以色列社会所设立的六座逃城当中,摩西早已在约但河东之地设立了三座逃城(4:41-43)。在这里,他指示以色列进入迦南之后当设立余下三座逃城,并仔细说明了如何正确运用逃城制度。一语概之,逃城制度是为了防止流无辜之血与报仇的恶性循环而立的社会仲裁制度,向素无仇恨地偶然杀人者提供安全藏身处,是从报血仇者手中保护其性命的制度。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有关逃城和审判的程序。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就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摩西已经在约但河东岸分出三座逃城,这时又在西岸分出三座逃城。参看的脚注。另参看本书末页地图。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分定三座城: 律法规定应当从分给利未人的48座城邑中特意分别出六座来作为逃城。其中,摩西在约但河东已经选定了三座城,即“比悉”、“基列的拉末”以及“巴珊的哥兰”。在本节摩西吩咐要设立余下三座城,据的记录,它们是“加利利的基低斯”、“示剑”及“基列亚巴”(希伯仑 )。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要将耶和华你神使你承受为业的地分为三段;又要预备道路,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去。」

“道路”。引往逃城的路。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将迦南地分为三区,每区设一逃城,“预备道路”是让误杀犯容易走到逃城躲避,等候公平审讯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预备道路」:逃城位置要适中,方便区内各镇的人进入逃城,避免因路程太远而产生问题(6 )。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要将……地分为三段: 指将迦南地平均分为三个区域,在每个区域的中心部设立逃城。这是为了使逃亡者无论身处何方都不为报血仇者所追赶上(6节 ),而得以逃到距离最近的逃城而采取的措施。 预备道路: 据犹太人的传承,道宽当约14米左右,路边则立一个用大字写“逃城”的标志牌。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误杀人的逃到那里可以存活,定例乃是这样: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了人的,」

】躲进逃城的条件: 这里记录了可蒙逃城制度之惠者的条件。在希腊、罗马等古代诸国也有诸如神殿的圣域,建有保护逃亡者性命的制度。然而,外邦的圣域制度并未视逃城为圣地,以用来保护人权,确立公义并维持社会秩序而得到实质上的运用。因此,摩西律法限制了蒙惠对象的范围,亦即只有当人①在素无仇恨的情况下;②完全无心地无意之中杀了人之时,才能停留在逃城。倘若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便是已藏身于逃城之内,也不能受到保护(11-12节 )。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报血仇的”。死者的近亲。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报血仇的」:被害者至近的亲属。

「火热追赶 ...... 杀死」:逼切追赶,在烈怒下把犯人杀死。死者亲属本应把犯人带回凶案发生的城市,交由当地的长老办理。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报血仇的: 含有“偿还”、“赔偿”之意,可翻译为“偿还者”、“报仇者”。与死者最亲近的亲戚具有作为报仇者的权利和义务。自挪亚时代以来,“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就是关于血的律法。然而,逃城制度保护了在流人血者中误杀人者的生命,禁止了盲目性的复仇。亦即,此制度在杀人者与报仇者之间起仲裁作用,目的在于防止个人情感的介入,控制流无辜血的报仇行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所以我吩咐你说,要分定三座城。」

】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与目的: 叙述了执行逃城制度的时期、条件与目的。第一,执行时期和条件是待完成迦南征服大业之后,建立以色列百姓可以遵行摩西所指示的律法的社会条件成熟之时。第二,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流无幸之血。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耶和华你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扩张你的境界,将所应许赐你列祖的地全然给你,」

】「你若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这一切诫命,爱耶和华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再添三座城”。在已经指明的六座城以外。这三座城从来没有加添上去,因为以色列人并没有占领应许赐给亚伯拉罕的所有土地。大卫征服那个较大的疆土,而且接受当地的进贡,所罗门也继承这些征服地,但那些土地仍不属于以色列所有,而且不久就失去了。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如果以色列人能谨守遵行神的道,不流无辜之人的血,应在扩张了的国土上再添三座逃城,来保护无辜的人,维持公道。这件事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上没有实现,因为他们不但未能得到整个应许之地(大卫、所罗门王时代的扩大版图只是昙花一现 ),而且因为倒行逆施,国家分裂,遭到国破家亡的命运。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再添三座城」:即把城的数目由六座增至九座;这个命令要等到耶和华按向列祖所应许的扩张选民的境界后才须执行(8 ) , 但因以色列人没有完全占据或拥有全迦南的地土,故这三座外添的逃城以后并没有记载(参书20章 )。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免得无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流血的罪就归于你。」

】「“若有人恨他的邻舍,埋伏着起来击杀他,以致于死,便逃到这些城的一座城,」

】犯人逃入逃城后,应由长老开庭审查他杀人是出于故意抑或无心;如果是蓄意谋杀,则应判死罪,把他交给报血仇的人,将他治死。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防止滥用逃城: 规定逃城绝不能成为蓄意杀人之徒的隐身处。若综合民35章,书20章所记录关于此事的逃城制度之律例来看,首先,发生杀人案的那城长老当派人去逃城逮捕藏身于逃城的杀人犯。之后,在城门当着众人之面,断定杀人者是否出于蓄意。若辩明他是无心失手而杀人,便会重新被送到逃城,在那里生活到大祭司去世之时。与此相反,若是判明蓄意杀了人,他便被处以死刑。此时,先由死者的亲人,即报血仇的先拿石头打那杀人犯,之后,众人一起拿石头打死杀人犯。藉此维持了以色列社会共同体的公义、秩序及纯洁性,并严重警告了罪恶。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本城的长老就要打发人去,从那里带出他来,交在报血仇的手中,将他治死。」

报血仇者是些甚么人?】“报血仇的人”是与被杀之人最近的男性亲属,是家族的保护者

――《灵修版圣经注释》

】「你眼不可顾惜他,却要从以色列中除掉流无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这样做就等于偷窃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古代社会划分地界,立石为记,也用树木等物作记号。挪移地界就是侵夺他人土地。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禁止挪移地界:地界是一块刻有产业界线的石碑。挪移地界为神所咒诅(参串 ,可能是要防止富户恃着势力,为了增添自己的土地而不惜欺负贫穷者,故定下此律例。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 在土地登记制度尚未发达的古代社会,境界标志即地界等起了划分土地所有权的作用。在这里“地界”指古代近东地区为了标志田产的区域或行政区域,刻字而立的石头。因此,任意挪移区分土地所有权的地界就是欺骗或抢夺邻人之财产的犯罪行为,故,律法根据第八诫与第十诫而严禁这种行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作见证: 圣经所说的“证人”并不是今日法律上的证人,而只是从第三者的立场客观地陈述自己所见所闻的人,并且他还负有为了处罚罪人而告发犯罪事实的控诉者的责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在法律诉讼里,一个人的见证是不足够的,必须有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假见证要由祭司和审判官来查究,并以被告受指控的罪状惩罚那作假见证的(16~21节 )。
在西方文化里,“以眼还眼”和“以牙还牙”的原则被称为Lex talionis(这拉丁文的意思是“报复的例” )。这例则往往被误解为有怀恨的成分,但其实不然。这例不是残酷行为的特许,而是订定其限度,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在经文里,这是指作假见证应受的那种惩罚。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 )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 )。

——马唐纳《申命记》

有关作见证的要求——在杀人罪案里已经详述——引用至所有的刑事罪案。关于“以牙还牙”的处罚法(21节 ),参看的脚注。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这是保持司法公正的规定。法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两个以上的见证人 )才能定案。审判事宜由审判官和通晓律法的祭司办理(18节 )。证据由见证人提供。为了防止作假见证诬陷人,作假见证的人要按他指控他人的罪状而受处分(18~19节 )。新约时代,使徒也引用旧约的先例来解决教会内的争执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在法庭上作假口供:当时的审讯程序主要是凭见证人的口供,为免有人作假见证诬害被告,亦为了保持判决的公平,故此必须规定有两三个见证人;如果发现见证人捏造假口供诬诽被告,就要待他如同他待被告一样,叫他接受被告应得的惩罚(21 )。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证人的律例: 本文是基于第九诫的关于审判之证人的内容。规定至少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说出一致的证词才能使罪成立,这是为了防止诬告或作伪证,以维持审判的公正性(17:6-7)。关于严格的同害复仇法(21节 ),这绝不是个人性的复仇方法而只是说明了由司法机关执行刑罚。律法在个人性层次上强调上要无限地宽容,饶恕,但在社会性层次上则强调为了实现公义,维持秩序及防止犯罪,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

「凶恶」:描写作假见证者陷害别人的阴毒心态。

「作恶」:可指叛道反教(13:6,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要站在……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 由此可知,关于伪证罪或诬告罪的案件是由中央圣所的大法庭来审理(17:8-9)。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

】「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本书多次要求除恶,不只主张严惩作恶者,也要把那恶本身去除。这里等等都是除恶务尽,从根本上铲除恶的规定。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

】「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命偿命”的原则可看及注,也可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受到同样保障。人乃按神的形像而造,伤害他人生命必须用自己的生命去偿还,此例非鼓励复仇,所强调的乃积极爱护生命。主耶稣劝勉人要以德报怨,纠正后人对此法的误解。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指所谓“同害复仇法”(Lex Talionis )。此语源自罗马成文法律“十二铜版法”。若说“血的复仇法”是处罚杀人行为的法律,“同害复仇法”则是处罚伤害身体之人的法律。在古代近东法律中,除了旧约之外,明确论到同害复仇法的法典只有汉莫拉比(Hammurabi )法典。这一思想基于古代社会单纯的报仇逻辑,即若有人使他人受到不可治愈的永恒伤害,就当付出相同的代价。在刑法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执法初级形态,此报仇率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此法因侵犯个人人权与浪费国家人力的缘故,逐渐改善,最终以物质性赔偿代替了身体上的报复。旧约只有三处论及同害复仇法,即本节,;等。其特征是其它律法规定都是条件性形式(即-句式为“若……就” ),此法却是必然性形式(即-句式是“必须……” )。只是,圣经所提同害复仇法的根本原理是秩序与保护的精神,即预先防止因感情冲动而施加越过罪之代价的复仇行为,引来更大报复的恶性循环。日后,耶稣基督成就并升华了此律法的根本精神。耶稣超越了以恶报恶的逻辑,教导了以善报恶的“爱子牺牲之法”。亦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害复仇法,因基督的十字架精神就升华为“有人打右脸,连左脸也由他打”的爱仇敌之法。这种爱、牺牲与宽恕之法正是基督教的根本精神。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思想问题(第19章 )】

1试找出贯彻本章的主题。

2神的公义和公正应如何在断案,保全地业、慎待见证人上彰显出来?今日教会又当如何彰显神的公义?; , 13-14; 3:8-13; 4:15-19。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19:1-13)家庭亲子
处理小孩的无心之失
女儿处事颇为大意,小学毕业郊游时,她要求带新照相机去为同学拍照留念,虽然事前一再叮嘱,她仍然把照相机摔坏了,我可以怎样处理呢?
摩西设立逃城,处理误杀的案件,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杀人者有没有杀人动机。我在考虑女儿的过错时,也要弄清楚,她是存心犯错,还是「不小心」行了恶事。若没有作恶的动机,我们是否就此不了了之?不是的,那人仍要被人追杀,不过,他可以逃到一个地方居住。可见,即使是无心之失,犯错的人虽然不像蓄意杀人那样,立刻要血债血偿,但也要负上一定的责任。
女儿不是蓄意弄坏相机,但她要为自己的「不小心」负责任。我们没有要求她作出赔偿,但要她自己拨电话查询维修处的地址和费用,更要她想一个办法去保护照相机。虽然我们都因她的过错不快,但可以教导她负起一定的责任,却是比照相机还有价值的功课。
默想
「免得报血仇的,心中火热追赶他,因路远就追上将他杀死,其实他不该死,因为他与被杀的素无仇恨。」
心灵的镜子
对于子女的无心之失,可参考逃城的安排,让他们负上适当的责任。

──《圣经姐妹版申命记注释》

通往逃城的路要畅通无阻,因为──】

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筑好通往几座逃城的道路。如果通往逃城的道路失修而不能使用,逃城就名存实亡。有许多投奔逃城的人,真的是为着逃命,道路的保养完善与否,可能关系到人的生死存亡。古时的道路要不断地保养维修,因为路上常常污秽泥泞,尘沙堆积,甚至有很深的坑洞且容易被水冲毁。不但要设立这种公平的制度,并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通往逃城的路畅通,确是非常重要的。

――《灵修版圣经注释》

神为甚么吩咐摩西设立逃城?】

每个社会都要处理谋杀案。但是,社会应当怎样对待误杀人的呢?神给以色列人作了指示。在摩西的时代,报血仇是普遍又快速的事,所以神吩咐以色列人设立几座逃城。凡是声称误杀别人的人,都可以逃往其中的一座,以等候公平的审讯。如果他被断定为没有谋杀的意图,就可以住在城中享安全,不会被人寻仇报复。这是神对祂的子民既公义又怜悯,二者融合的美好实例(对于逃城的详细资料

――《灵修版圣经注释》
不可挪移地界】

「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人常喜欢侵越别人的地界,扩张自己,叫别人吃亏。挪移地界而缩减自己疆域的事,恐怕从来未曾有过。

挪移地界是设定新界

“你先祖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先祖设定的地界,是出于共同的协议,有承续遵守的义务。承受地业的后人,也承受先人所设定的义务。有的后人起来争议,就挪移原有的界限,而另行单独设定新的界标,这是不合真理的行动,必须禁止。
圣经的真理,是神早就立定,吩咐先圣遵守的。因此,圣经常提到神与亚伯拉罕立约,与大卫立约,表明神是信实守约施慈爱的神。圣徒必须“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竭力的争辩”(犹3 ),就是神要我们坚守地界,不容假道异端来侵入,另立新的界说,吸引人跟从他们,以至走背道灭亡的路。

挪移地界是欺凌弱小

圣经说:“不可挪移古时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儿的田地;因他们的救赎主大有能力,祂必向你为他们辨屈。”侵越地界,欺凌弱小,不仅是错误的行动,而且是得罪神的事,不敬畏为孤儿伸冤的神。这是极没有爱心的,是不敬虔的事。圣经说:“在神我们的父面前,那清洁没有玷污的虔诚,就是看顾在患难中的孤儿寡妇,并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所以圣徒应当有爱心,不可逾越界限,占人的便宜;也要保守界限,不染世俗的罪恶。

挪移地界是贪心强取

约伯是正直公义的人,他见到不义就气愤不平:“有人挪移地界,抢夺群畜而牧养”,他认为是神该刑罚的罪恶。人应当以已有的为足,因为那是有主权的神所赐给我们,交托我们的。“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贪欲扩张挪移地界,就是离了原来真道的界限,自以为得利,却不知陷入罪中,将有无尽的悔恨。
最重要的是,神所设定的,人不可随意更改。愿我们敬虔知足,会常常感恩说:神“用绳量给我的地界…实在美好。”在界限内,不挪移古时设立的地界。

── 于中旻《圣经研究》

「你们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

这里原是指着报复的事,怎样以恶报恶。用刀的,必倒在刀下。卖酒个哦热门。结果酗酒的恶果却临到自己的家人。人不善待别人,自己的儿女会受报应。哈曼作一个木架要吊死末底改,结果为自己预备了这一刑具。亚多尼伯薛曾将俘虏的手指足趾割去,现在他承认所受的报应是应得的。英国人贩卖鸦片给中国,结果在印度与缅甸的英国属民反受自害。谁使正直人走迷,他自己反陷入深坑。

为什么有这一切的事呢?神坐在现今的幕后,审判人的行为。我们不必等这个世代的末后才看见这些后果发生。现今人子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万国都在祂面前聚集。尼尼微、巴比伦、迦百农、推罗、庞贝、西班牙、拿破仑的帝国等都已经收了审判。审判已经定规,案卷打开。蒙福的与咒诅的也都已宣布。神所造的是道德的世界,其中必不容任何的罪恶,一切恶言及秽行都有刑罚的种子埋伏着。这些只要假以时日都会暴露与报应。损害邻人的,必自己招损。个人必照他的行为受报应,甚至实现在今世之中。你种的是什么,收的也是什么。

──迈尔《珍贵的片刻》

以牙还牙,是说人可以报仇吗?】

这一节所定的原则是给审判官使用的,并不适用于个人的报复。这种处罚犯人的态度似乎古老,但是对古时在公义与公平的审判上,的确是一种突破。那时大多数国家,都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处罚罪人;这种原则却显明神关心公平与公义并确保犯人免受酷刑,不会受过于他们所当受的。根据同样的公平原则,作假见证之人,也会因诬告受到被他陷害之人可能受的刑罚。制定罪有应得的处罚原则,在现今一样适用。

──《灵修版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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