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 31 | 32 | 33 | 34 |
v. 各种律法
二十一章以下的段落,资料安排变得几乎没有可供辨别的秩序。一组一组大致相类的段落,分散在各处。但这些段落,却被毫不相干的律法所包围。如主要讨论家庭事务,关乎以色列会众的纯净。但相类的资料之间,却没有甚么连带关系。再者这些律法的本质,都是无人称的。注释十分之少,而历史性毋庸置疑的律法,都并列在一起,但彼此讨论的主题,却各有不同。资料若重新安排,或许可以更有秩序。但这样做就是窜改书卷,使之面目全非。一个可能是本书前面所用的方法,并没有贯彻始终。虽然如此,能够提出这些来源不同的律法,以以色列盟约信仰为其背景与动机,总有其重要性。 a. 凶杀悬案的赔偿 这条律法很自然地,和十九章的资料互相配合。本段讨论的主题是凶案死者的尸体在野外发现,被杀始末却无从知悉之时,应当遵行的程序。整个社群的人都要负起这凶案流血的罪咎。人和地既受污秽,便须透过某些仪式上的死刑,才能满足公义的要求。 1.古往今来每个社会,都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污秽和赎罪等问题现代社会虽然满不在乎,古代社会却经常都很关注。这是自古已有的难题。这里所用的仪式也同样古老,虽然其确实意义,今日已不复清楚。 2.治理人民的长老(zaqen)和审判官(sopet),有采取行动的责任。审判官要和长老同时在场的理由,似乎是要保证量度尸体到最近城邑距离的工作,得以公正执行。审判官此后就不再出现了。这可能是个把原始律法稍加改变,来适应新社会形态的例证。古时的长老坐在城门口,依照祖先的传统处理城中的事务。后来又有了辖区较大的审判官(。摩西建议人民定居后,修改旷野时通用的简单程序,也不是不可能的事。王国兴起后,不少司法步骤都继而中央化,审判官变得越来越普遍;然而不少地方性的事件,仍是由长老决定。本段所讨论的,就是一个例子。另一件值得注意的事,就是这里所显示团体责任的原则,在古代世界十分普遍。《汉摩拉比法典》要求最近的城赔偿劫案事主的损失,又要给被谋杀者的家人一弥拿银子300。赫人也有类似的法律301。 3、4.距离尸体最近城邑的长老,必须负责带来一只从来未经人用的母牛犊,来进行当作的仪式。这究竟是和祭礼有关的赎罪仪式,还是司法上象征式的死刑,已经无法确定。正式声明开头所用的措辞(7节),和二十六章的仪式所用的一模一样:「他们要回答说」(和合本作「祷告说」,参小字)。这仪式可能兼有祭礼和司法的双重功用。杀死母牛犊的方式,并不是献祭时常用的手法;所以它和一般的献祭是有分别的。无论如何,这仪式必然有悠久的历史。这条未曾工作过的母牛犊,要带到没有人耕种过的地方,在流水的溪涧旁边打折颈项。母牛犊、山谷、流水都是洁净的,因为三者都从来没有受过俗用的污染。 5.祭司利未的子孙,申命记其他地方,称为祭司利未人,这时也在描述中出现。他们是通常在祭礼之中,主持献祭的利未人。这些人的功用无疑是提供当说的仪文,让长老在牺牲的牲畜上照样复述。圣经形容他们为神所拣选来事奉祂、奉祂的名祝福,并执行最终司法权柄的人。一切争讼和殴打的案件,都要凭他们的口(或「话」,和合本作「判断」),作为判决的标准。 6、7.最接近死者城邑的长老,首先要在被杀的牲畜上面洗手,象征式地宣称这城在该项罪行上是无辜的,;参:。然后他们要见证说(直译「回答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长老宣誓就如在法庭上作证,供称他们和城中居民都是无辜的。 8.接下来的是向耶和华的哀恳,求祂赦免自己的子民。译成赦免的字,字根是 k-p-r。这字根在希伯来文和阿拉伯语中,都是「掩盖」之意,在叙利亚文(Syriac)的意思却是「抹去」。无论如何,这个字都表示罪得涂抹或取消。他们提醒耶和华祂从埃及拯救祂子民的作为。动词救赎(pada)在描述以色列从埃及得拯救的段落中,出现了好几次,,,。这是奉与神有特殊关系之人的名,所作出的恳求。由于流这个死者之血,本城既是无辜,是以他们求神掩盖流血的责任,不要把它归到本城的账上。 9.如此,以色列就能免除谋杀的责任和污点(。这是神眼中看为正(yasar)的行为。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的公式,申命记中十分常见,,等)。 这个仪式有很多耐人寻味的地方。它并没有依照标准礼仪的程序洒血,所以没有甚么可能是赎罪的牺牲。这仪式的意思,可能是由于无法找到凶手,一只动物便要代他处死(参:。那就是说,母牛犊在礼仪上的司法程序中,成为了不知名凶手的代替品。由于这个程序只是妥协性的解决方法,我们必须假定后来若发现凶手,他仍要负起本身的罪咎。然而若不能找到凶手,流这人之血一切不吉的后果,便都因这仪式得以避免。再者,城与城之间的争斗,也因而能够免除,因为报血仇的人不能鲁莽地向别城的人要求赔偿。 这仪式引起了团体罪咎的整个问题。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要负起某些罪行的责任,是真有其事的。现代的例子包括了种族歧视、忽略穷人,以及各种带来广泛恶果的社会弊病。全国性的漠不关心和疏忽,使全国都要负起责任。 b. 女战俘 本段的首节取用了开始,圣战的律法公式。开头的措辞是完全一样的: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本段所关注的,是战争中掳获的妇女。 10、11.把妇女列为战利品的一种。如果10节开首的话,是把这律法放在相同的处境之下,那么这里所讨论的妇女,便是从以色列以外掳获的了那就是说,她不是迦南人。以色列的男子,可以娶这样的女人为妻。 12、13.依照优良的人道传统,律法规定这女人可以有一个月的时间,为父母哀哭(;。最坏的情形,是父亲战死,而母亲即使生还,也已属于另一主人。这女人要剃去头发、修剪指甲、摒去外邦的服饰。这究竟是服丧礼仪的一部分(,还是洁净并转换到新生活的象征,已经无法确定;;参:。肯定的是,服饰的转换代表身分的改变。哀哭一个月后,这以色列人便可以娶这掳来的女子为妻。第13节的规定,主前十八世纪马里(Mari)王室记录的部分文献中,也可以找到一些平行之处302。这种仁慈的体恤,和邻邦对待战争中掳获妇女的残忍手段,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它和圣战的规例,也有不同的地方(这些规例可以只是一个理想,见。 这条法例并没有顾虑到有异教背景的外邦妇女,在家庭中所构成的危险,实在十分奇怪。这里必然认为以色列坚定的信仰,足以抵消任何类似的影响。外邦女子有时也会接受以色列的信仰,她藉着婚姻所达到的地位,和被父亲出卖为婢的以色列女子相同及下)。 14.这以色列人若果后来对这女子失去了兴趣,她仍然受到保护,不致被虐待。他们的关系有律法上的基础,关系解除不会损害女子的社会地位。她可以随意来去,不能像奴隶一般被卖。 c. 长子的权利 上一条律法是要在朝秦暮楚的以色列丈夫手下,保护战争中被掳的女奴。而这一条律法,则是保障有超过一个妻子的人,其长子的权益。多妻就有偏袒的可能,但父亲个人的喜好,并不能够成为以其他儿子取代长子地位的理由。话虽如此说,旧约内外却都有父亲作出这种选择的例证;但他们这样做,无疑都有正当的理由。 眼前的律法和上一条的分别,在于这条完全是用无人称的法律语言表达的。相反地,第10~14节所用的却是第二人称单数的「你」。再者这几节的风格,并不是典型的所谓申命文体。 15.爱和恶这两个字的意义,在多妻婚姻的背景下,对比不一定像中文般强烈。这两个字的分别可以是「爱」和「恨」两个极端,但也有可能是「较爱」和「没有这么爱」(但不是恨)的相对。换言之,其中一个妻子较得丈夫喜爱(如拉结比利亚得宠,;。如果头生的儿子是较不得宠爱之妻子所生的,他也不能因此有所损失。实际上不论母亲是谁,长子总是父亲精力肇始的代表(17节)。 16、17.分配产业时比其他儿子多得一分,是长子的权利之一。父亲并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让得宠妻子的儿子,取代真正长子的地位。译成在……以上的 al pne,在的第二诫中也出现过,意思就是「取代」(和合本译作「除了……以外」)。这个对长子强烈的偏爱,在以色列是个古老的习俗(创二十七,。然而旧约其中一个主题,却是幼子在特殊情况下,取代长子的地位,如:雅各和以扫、以撒和以实玛利、以法莲和玛拿西、大卫及其兄长、所罗门及其兄长303。但这些都不过是正常律法的例外。它们强调了法律上的习俗以及父亲的爱之间,经常存在的紧张关系。长子是婚姻的初熟果子,是属于神的,必须赎回,。利未人分别为圣归神,就是代替所有的长子,。旧约里幼子取代长子的例子,强调神的拣选绝不是人的功劳,完全是白白赐与的。 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是个有趣的措辞。这句话直译作「给他一切所有的一或两口」。描述以利沙之所得时,也运用了同一个习用语。以利沙请求以利亚「使你的灵有一或两口在我身上」(直译),以利沙所求的,就是以利亚的灵分配给各个门徒,他可以得到双分304。 d. 顽梗悖逆的儿子 在朝秦暮楚的父亲手下保护长子,虽然有这必要,但在别的情况下,却可能是需要加强父亲的权柄。安定的家庭是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对父母的尊重是以色列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条件。根据和,殴打或咒骂父母的儿女所犯的是死罪。申命记依照同样的规矩,在此说明了执行的程序。这里的案件用条件句表达,属于条件式的律法305。 18.这儿子被形容为顽梗(sorer)悖逆(moreh),不愿听从父母的人。父母只有责打他的权柄。超过了这个限度,便是城中长老的案件了。控诉必须交给公正的审判官判决。究竟有没有父母采取这么极端的途径,已经无从得知。刑罚有时可以十分极端,借以强调罪行的严重性。眼前的律法可能是其中的例证。 19.父母要一起把儿子带到长老面前。长老的责任是要处理社会秩序和家庭权益上的罪行。他们在城门口聚集,一般的法律都在这里执行,;、11;;;;、15)。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采取这种激烈手段,双亲必须意见一致。这样做很容易便会酿成儿子身亡。然而法律上的裁决,却是属于长老的,因为这罪行超乎家庭纠纷,牵涉了整个社会。 20.罪状在此说明: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这种行径背后的理由,可以从罪状的下半部推论出来(参:,。这里所引用的公式,可能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当说之话的例子,因为暴食酗酒以外尚有许多罪行,能使这人对社会构成危机。值得注意的,是双亲便足以作为见证人(的刑事案例)。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基于私人怨仇之假见证的危险。 21.长老若以这人为有罪,判决就是以石头处死。父母并没有参加的必要,可能是基于对他们的体谅;但更有可能的,是强调他们并没有权柄左右儿女的生死。危害家庭秩序的倔强行径,只有社会才有对付的权柄。 旧约之中虽然没有记载,曾执行过这种判决的例子。但这里的规条,却强调了罪行的严重性。 耶稣在所说的话,似乎就以这律法为背景。这经节的上文下理,是儿女对父母的责任。即使是许愿要到圣殿奉献礼物,也不能妨碍人奉养父母。即使有口头传统容许儿女以许愿为由不供养父母,在耶稣的眼中,这也只是废了神道的遗传而已。耶稣认为这种态度违犯了「当孝敬父母」的诫命,配受「咒骂父母的,必治死他」的刑罚。这个论及儿女对父母责任的释经,确然引人注目。新约劝告父母不要惹儿女的气。反之,箴书教训说:「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在圣经思想里,父母儿女间关系的平衡,是十分微妙的。 e. 处决罪犯的尸体 闪族社会的惯例,是把被判死刑者的尸身挂有时甚至是插在柱子上面示众。旧约中有好几个这样的例子,;,。这种做法非利士人也有,在亚述人中更是普遍,尤其是在战时。这条主要是运用第二人称单数代名词(「你」)的律法,限制示众的时间。无论情况是怎样,死尸总是污秽土地的不洁之物,必须从速处置。 22.本节用十分简洁的笔法,道出罪犯罪名成立,执行了死刑,尸身被挂起示众306。希伯来文的措辞极为简明中肯,彷访资(Mishnah)的法律句子。 23.被处决罪犯的尸身,无论如何一定要在当日埋葬。希伯来文采用了极为强调的句法307。理由是被处决者的尸体是受神咒诅,又会污秽地的(参:;。这样的尸体挂起来让众人看见,有本人的罪行和神的咒诅附于其上,可能会带来无数的灾难。所以在达到了足够的广告效果,其他有意犯罪的人都受到警告以后,尸身便要在日落之前埋葬。 保罗后来以这简短段落作了一个比方。正如被判死刑罪犯的尸身受神咒诅,基督成了判刑处决的罪犯,也是公开显明为受神审判的。他要承受每个被判死刑的罪犯都要承受的耻辱,公开示众为受神咒诅的。耶稣为了要使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得到自由,亲身成了受咒诅的。【】「“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若遇见被杀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谁杀的,」
本节至9节为有人被杀,但凶手在逃应如何处置的办法。被杀的人陈尸荒野,又不知其死因,古代社会把这当作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血案;土地乃神所赐,不可为流血的罪沾污。
中东的《汉慕拉比法典》规定,最近血案发生地点的那城,应负赔偿苦主及死者所属城乡损失的责任。这里用的也是同一原则。一个城的居民有责任保障四境道路的安全。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
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若有人被杀……田野,却不知道杀人者在哪里,最近之城邑的长老必须作出赎罪。他们要牵一只母牛犊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那里把它宰杀。他们在母牛犊以上洗手,声明他们在这罪上是无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仅在他们身上。即使个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们仍要处理团体的罪;那地必须从血的污秽得洁净。这成为最近之城的责任。
——马唐纳《申命记》
若在郊野发生谋杀案件,却查不出凶手来,最接近之城市的长老便要根据这规定的仪式,在祭司的带领下赎罪。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无头凶案:人若在荒野被杀,却不知凶手是谁,最靠近凶案现场之城的百姓便须负担责任;该城的长老连同祭司,要牵一只母牛犊到山谷,在溪水旁打折它的颈项,誓言对谋杀之事毫不知情,求神赦免百姓的罪。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代赎被杀之尸的律例: 在上文,摩西曾教导了严格处罚杀人犯的规定(19:11-13)。本文则是为了解决虽发现了被杀的尸体,但无从知晓杀人犯为何人的问题而制定的律法。此时,必须代赎流无辜之血的杀人犯的罪责,其代赎过程如下:①首先,应该选定负责代赎的人,由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之长老来担当(2-3节 );②其次,应该选择代赎的牺牲祭物,就是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3节 );③最后,就是代赎的方法。要将母牛犊牵到险峻的山谷,在那里代杀人犯打断母牛犊的颈项而使其流血。之后,长老代表百姓,在已死母牛犊上面洗手,宣告他们的城与这杀人案全然无关,恳求神的赦免(4-8节 )。至此,无从查知罪人之杀人案的赎罪仪式就便告终。这教训我们第一,只有血债血还,才能满足神之公义,第二,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同时,这代赎的律法预表了将作为无瑕疵无罪之人,代赎人类之罪的耶稣基督的事工。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
有关杀案、战俘和家庭的一些律例。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各种社会律例: 本章论述了五种律法,亦即,关于代赎谋杀之尸的无罪之血的律法(1-9节 );关于娶被掳女子为妻的律法(10-14节 );关于所恶之妻的儿子为长子时,保护其长子权的律法(15-17节 );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律法(18-21节 );关于因处以死刑被挂在木头上之尸的律法(22-23节 )等。然而贯穿这些律法的根本法的精神是神的慈爱与公义。亦即,从罪的污染中保护选民,使其保持洁净的神之慈爱,与为了维持选民的圣洁断然除去一切罪的神之公义,弥漫于每项律法。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长老和审判官就要出去,从被杀的人那里量起,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直量到四围的城邑: 这并不意味着杀人犯就在与死尸最近的城邑。只是,与死尸最相近的城邑,由被杀的尸体引起的不洁净必会最多,并且参与流血之罪的可能性也最浓厚,因此,有义务负上那杀人犯的罪责并除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看哪城离被杀的人最近,那城的长老就要从牛群中取一只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母牛犊,」
「未曾耕地」:神圣的象征。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未曾耕地,未曾负轭的: 只有这样的母牛犊才能作代赎杀人犯之罪责的牺牲祭物,这意味着只有毫无瑕疵的代赎祭物才能洁净因杀人犯流血之罪所玷污的地或所玷污的百姓。这也预表着将来要为罪人作代赎祭物的耶稣基督。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把母牛犊牵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犊的颈项。」
“打折母牛犊的颈项”。这操作表示该罪行是应该判死刑的。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杀死母牛犊不同于献赎罪之祭,只是让它担负流人血的罪,使这罪不再归到城中的百姓身上。代表城中百姓的长老,要在打折了颈项的母牛犊上面洗手,使此罪转到牛身上。“洗手”是宣布与血案无关、表示本身清白(7节 。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这山谷有二特色:
1未为人耕种过;
2有川流不息的溪水流过。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流水: 之所以将母牛犊牵到这种场所而杀的理由是,为要从以色列民族永远洗去被母牛犊之血所代赎之杀人犯的罪孽。未曾耕种的山谷:指靠人的能力无法耕种的险峻山谷。之所以在那里代杀人犯而打折母牛犊的颈项使其流血是为了,不使渗入地层的代赎之血因耕种那地而重新流露外面。打折母牛犊的颈项“流血”是赎罪必不可缺的要素。对流血玷污神所居住的圣洁之地迦南的罪,只有流那杀人者的血才能恢复圣洁。因此,流血牺牲的母牛犊代替了不为所知的杀人犯。这种仪式也包含着若捉住杀人犯,也必照样流其血的意义。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祭司利未的子孙要近前来;因为耶和华你的神拣选了他们事奉他,奉耶和华的名祝福,所有争讼殴打的事都要凭他们判断。」
【】「那城的众长老,就是离被杀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颈项的母牛犊以上洗手,」
“洗手”象征他们是无罪的。(彼拉多曾这样做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洗手」:表示罪过与己无关。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长老: 长老的职分在以色列社会与历史中,与君王、先知、祭司等一起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其词源及作用如下:①词源性含意: 旧约中的“长老”具有“胡须”或“白发”之意。在新约圣经中,“长老”意指“年老的”或“年长者”。综合词源性含意,长老就是一个社会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指在某一亲族、支派、地区社会的生活中有很大影响力的人。亦即,“长老“这一词不仅有年长者之意,还包括元老、智者、有识之士等含意;②长老的作用:以色列长老在百姓中起着多样的作用。其中,最为主要的任务就是治理百姓,若百姓之间有吵闹之事或纷争。就以审判官的身份施行公义。除此之外,还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建立地域社会纲纪的诸般业务及重要的政治、宗教、司法性事务,有时甚至担当军事领袖的作用,。并且,长老在商业往来中起证人的作用,还参与了选择国君的过程,,5:3)。长老的这些作用在以色列被巴比伦所灭,所有百姓都沦为俘虏之时也得到持续,。综上所述,以色列的长老是以色列社会的中心人物 。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祷告(原文作回答 )说:‘我们的手未曾流这人的血;我们的眼也未曾看见这事。」
「祷告」:原作「回答」,可指「作证」。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耶和华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赎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无辜血的罪归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间。’这样,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赦免”。显然是该城招致这罪行,因为她没有确保附近道路的安全。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你的百姓」:包括所有以色列人,不单是该城的居民。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就可以从你们中间除掉流无辜血的罪。”」
【】「“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神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
“敌人”指迦南四境外的国民,战败之后,其妇女可以留下,不在消灭之列,给了女俘一定的人身权利。以色列人可娶貌美的女俘为妻,但须去除让她再思念故国旧习的东西(12节 ),然后为父母(父已被杀 母也为奴 )哀哭一个月。此种妇女虽生得美貌,很可能异教旧习难改,不易久处,故又规定了休她的条例(14节 )。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
这种在之条例以外的做法,只应用于从迦南以外掳来的俘虏。第12、13节的仪式表示她从旧有的生活转变过来,或许也为离开父母或父母被杀而哀悼。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
女战俘:以色列人在战争胜利后,可与被俘掳之妇女成婚,但在成婚之先,女子必须行洁净礼。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娶被掳女子为妻的法律: 这是以色列百姓娶被掳女子为妻之时必须遵行的律例。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
要娶他为妻: 但是,绝对禁止娶迦南女子(7:3)。迦南人因拜偶像的不可挽回之罪,是当彻底灭绝的对象(20:16)。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
【】该女子被领到男家中,要剃头发、修指甲,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表示该女子已从外邦社会中移居于以色列家,也表示哀伤。
「哀哭父母一个整月」:这可能暗示女子的父母已在战乱中死亡,也可能是被迫离开父家的一种哭诉。满了一个月(34:8,,才可成亲。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被掳女子的洁净仪式包含着彻底清理自己过去的生活习惯,进入以色列共同体开始新生活的含意。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玷污了她。”」
“由她随意出去”。这就是按照至4节的规定,容许他们离婚。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由她随意出去」:使她去她所选择的地方。
「你玷污了她」:即「你曾占有了她」:这不是指用暴力的强奸。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
“所恶”。这是相对的说法,即对比于另一个妻子来说。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在东方社会,长子在家庭中享有特别地位,可从父亲得双分产业。本节至17节规定产业的承受权应依出生先后,不可本诸对妻妾的爱恶。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
长子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那些不受宠爱之长子的权利,以及禁止父亲无故废掉长子的嗣业,或凭私意将这份权利给予他宠爱的妻子所生的儿子。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保护长子法: 此律法的背景为一夫多妻制,是保障“长子权”的规定。圣经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当时只是因为时代的邪恶与启示未完全显明而暂时存在的制度。因为,赐给以色列百姓的律法决不是脱离时代与地域的一纸空谈,而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可实际活用的实践伦理。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
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 是“使儿子继承遗产之时”。此时,家长借着遗言处理了财产,不能随从私己的感情与偏见,要根据当时的律法与习俗,公正地分配遗产。亦即,无视个人的好恶,当将特权赋予给按着自己的血脉第一个出生的儿子,即长子。若没有儿子,就当从女儿开始,以已故之人的兄弟、叔父等顺序分配遗产。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长子得到父亲产业的双分,,。“力量强壮的时候”。开始生育的时候。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将产业多加一分」:长子比弟弟应多得一倍遗产。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人若有顽梗悖逆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
儿子对父亲“顽梗悖逆”,父母虽然劝告、责罚,都不听从。违反十诫当孝敬父母的规定,因此要处死。“城门”是一地长老听案件、判曲直的地方(看得四章 )。“贪食好酒”为圣经所戒的恶事,子女行为逸出轨范,父母有责管教,社会也有责过问。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
至11节是一个背叛的例子。家庭的混乱产生社会的动乱;那是一项严重的事故。然而,最后的权威在于众长老,而不是父亲。根据犹太人的传统,这惩罚从来没有执行过,但却少年罪案一个强大的制止力量。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悖逆的儿子:父母的权柄是神所授与的,不听从父母的逆子就是藐视神权,应受惩罚。他要被带到长老面前,在城门(19 )那里被处死。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惩罚悖逆之子的定例: 在以色列社会中,父母的权威是受十诫保障的人伦第一法则,是基于神的权威。因此,污辱或轻看父母权威的人,被视为是破坏神的神圣创造位阶秩序的人,并且被视为轻蔑神之权威的人,根据神的法律,借着公开的刑罚,从共同体社会中被除去,。藉此,使以色列社会作为有秩序的美好洁净共同体,在神面前保持其纯洁。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
「城门」:以色列人审判的地方。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梗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
【】「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一个被定罪治死的人,也是受神咒诅的人,把他悬尸示众不可过夜,免得玷污土地,因土地乃神所赐(1-23节 )。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 将已被治死的罪人之尸再次挂在木头上意味着给尸体加上污辱与羞耻的刑罚,。这是严重警告极恶罪孽的刑罚,是人所遭受最可怕的耻辱。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
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 即绞架 参新英语圣经 )。在执行死刑同一日要将尸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块土地,因为它是上帝的土地。本段明确地指向基督。虽然他本身是无罪的,但却被挂在木头上。他承担了我们应受的咒诅。他的尸首不许留在十字架上过夜。
——马唐纳《申命记》
绞刑不是常见的处死方法,不过人被治死后尸首会悬挂起来。这样把死者示众,目的是使他受到最大的耻辱。参看的脚注。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挂在木柱上的尸体:这种人在神面前是受咒诅的,这刑罚且是一种莫大的羞辱。,10:26, 然而 , 基督却选择了这种死法,藉此为世人除去咒诅(参串 )。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 尸体本身是不洁净的,,9:6),因此在圣洁、洁净之地迦南不能任其继续挂在木头上。尤其是,因可憎之罪而治死的尸体,应该在被治死的当天埋葬在地,从以色列社会除去那不洁净。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被挂在天地之间的尸体,意味着为天地所离弃,不仅在人的咒诅之下,更是在神的咒诅之下。使徒保罗在他的书信中,比较了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罪犯与被挂在木头上而死的耶稣基督,感人肺腑地说明了耶稣基督如何代我们受了我们所当受的咒诅和刑罚,结果,我们是如何从律法的咒诅下被赎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本节是借着最耻辱的事件来启示最奥妙满有恩典的基督十字架之奥秘的弥赛亚性句子。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思想问题(第21章 )】
1为何个别罪行牵连全城,众长老须求神赦免(9 )呢?种族歧视、剥削穷人、贪污舞弊等罪,应否由整个社会承担责任?
2在古代战争中,胜方可随意对待战俘。但在神的心意中(10-14 ),人权该有什么地位?
3保护长子权益的做法对家庭的维系有什么作用?神对家庭关系的重视给我们什么提醒呢?
4神为何赐给父母治家权威?, 15。
──《串珠圣经注释》
【 我和教会在所在的小区里承担了甚么责任?】
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以此类推,一个城市如果有交通险阻而令人死亡,全城的人就当负起造成损伤与补救的责任。神在此向整个小区指出,人人都有责任去明察周围发生的事情,凡是对人的身体、社会、道德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我们都该合力除去。
――《灵修版圣经注释》
(21:10-14)智慧五味架
娶被掳的妇女
战争往往涉及强暴妇女,但以色列人如果喜欢在战争中掳来的妇女,可以娶她们为妻,但不可玷污她们。而且,《申命记》列出一系列的礼仪,叫这个被掳的外邦女孩,可以正式归入以色列家。她们经过剃头、修甲、更衣、哀哭之后,就是以色列丈夫的妻子,与其他以色列妇女一样。──《圣经姐妹版申命记注释》
【 悖逆的儿女要受到这么严厉的惩罚吗?这……】
作父母的要将顽梗悖逆的儿女,带到本城的长老那里,用石头打死。没有圣经或考古学的凭证,证明百姓曾经执行过这种刑罚,要点乃是在家庭中,不可姑息不孝与悖逆之罪,更不可容它继续。
──《灵修版圣经注释》
【「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被挂在木头上】以色列的法典中解释了各各他可怕的悲剧。凡挂在十字架上的身体是最不堪的,罪犯的死尸必须在日落时取下。法利赛人与文士竟然不大明白这节经文的含义,以及所指的重要真理。使徒保罗特别指出主受死的意义。「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在主耶稣身上有加倍的咒诅,对人类整体,也对每一个人。
犯法的咒诅——凡不遵守律法书上的一切话,就是受咒诅的。没有人未曾犯法,破坏神的律法。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人的命运都在以巴路山下。在神的律法所审判的台前,人人都有罪愆,只能闭口无言。但是耶稣在他与整个人类的关系,能代替我们担当罪的咒诅,为的要除掉它。这样神自由的恩典才毫无阻碍。
罪过的咒诅——人类都离弃了神,在咒诅之下。我们都须再神面前全部或部分负担责任,向祂交账。但是他为我们成为罪,受咒诅,好叫我们得福。祂受弃绝,我们受欢迎。祂被剥夺,我们才有所披戴。祂挨饥饿,我们才得以饱足。祂贫穷,我们就富有。祂受死,我们因此存活,远超永远的咒诅。
──迈尔《珍贵的片刻》
「被挂〔在木头上〕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迦南地树木很多,照律法被处死的人,要挂在树上示众。
在许多不同文化中,都对死者表示相当的尊敬,对遗体予以处理,然后埋葬,所谓“葬之以礼”。一般以为暴露尸体是羞辱,是刑罚,至少是不敬的表示。以色列的律法规定: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诅的。
人是神照着祂自己的形像造的,只有依照律法,对神对人犯了当死的罪,才可以处以死刑。正因为事情这样严重,处死的人要挂在树上,使所有的人民看见处罚的榜样以后,知所儆戒,不敢再犯同样的罪。所以这样作,在现代人看来是野蛮,残忍的举动,会引起抗议,要求禁止;但对罪残忍,实在是对社群的仁慈,基本上是公义的事,适合公众利益。
虽然如此,神禁止人在处刑上过分,所以挂在树上,只能到日落以前,不可到另外一天。因为犹太历是从日落算起,作为第二天的开始。
神对罪极为重视;犯罪不能不罚;不过,罚之过当也一样是罪,是神所不喜悦的。神的公义要求对付罪;神的慈爱要求将受刑而死的人葬埋,不再看见,不再记念。
世人都犯了罪,公义的神不能不罚人的罪;但因为祂的慈爱,为我们预备了救恩,差祂的儿子基督耶稣到世上来,被当作严重的罪犯,钉在十字架上,代替我们的罪,满足律法的要求。圣经说:基督既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都是被咒诅的”。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
那被挂在木头上的,不是一个罪犯,而是没有罪的神子,为我们受咒诅,使我们因信祂所成就的救恩,而免于咒诅。我们虽然是“外邦人”,从肉身说,不是以色列人;却因信神的儿子的代死赎罪,而得着圣灵住在我们里面,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后裔,作神的儿子,有分于应许的基业,和永远的荣耀。
── 于中旻《圣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