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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命记 第17章


圣经综合解读

1「『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人若把有残缺、恶病的牛羊献给神,就是不把神当作神,这样的心态是「神所憎恶的」())。
神是以色列一切权柄的惟一源头,所以审判官施行审判的第二条原则,就是不可做「神所憎恶的」事,能清楚分辨什么是「神所憎恶的」,也要厌恶神所厌恶的。

2「『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祂的约,」

3「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4「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6「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7「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神已经吩咐过要除去敬拜偶像的人()),而这里所强调的,是审判官在除去「神眼中看为恶的事」())时的审判原则())。
神所要对付的是「可憎恶的事」()),而不是对付人。所以审判官施行审判的第三条原则,就是小心查证「神眼中看为恶的事」:

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

9「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当时的审判官」())原文是单数,指当时最高法院的「审判官」。百姓进入迦南地以后,在「各城」有各支派地方法院的「审判官」())。而地方法院「难断的案件」()),要在「神所选择的地方」上呈到最高法院作最终判决。
「祭司利未人」())原文是复数,「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原文是单数。最高法院至少由一位当值的「祭司」负责「指教」律法()),由一位「当时的审判官」负责「断定」())。如果遇到疑难的「隐秘的事」()),可能就由大祭司使用「乌陵和土明」())向神求问「判语」()),完全交给神作决定,而不是凭几位大法官投票裁决。神一面要百姓学习小心查证「神眼中看为恶的事」()),一面也要人认识自己的有限,谦卑地把难处带到神的面前,学习活在神权柄的管理下。
最高法院从神领受的「判语」())代表神的权柄,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可偏离左右」())。人若是不服从神的「判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治死」())。因为人若不肯顺服神借着人所显出的权柄,所谓的「信服神」())都是假的。「擅敢不听从」())原文是「放肆、傲慢地不听从」,「擅敢行事」())原文是「行为傲慢」。人若傲慢自大,就是不以神为神、而是以自己为神,所以才不把神借着人所指示的「判语」放在眼中,这是「神所憎恶的」()),绝不能在应许之地存留。
因此,当我们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之前,一定要再三思想,搞清楚到底什么才是「顺从神、不顺从人」,免得自己得罪神还不自知。
上图: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大楼。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宪法和所有联邦法律的最终解释者,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的首席大法官和八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各有一票表决权,他们根据自己当时的思想信仰、哲学理念和政治立场,会对法律做出倾向保守、自由或中立的司法解释,许多案件的最终裁决往往只有一票之差。今天,美国的司法制度貌似民主,但整个国家在宗教自由、堕胎、同性婚姻、毒品等重大社会问题上的官方立场,实际上只是掌握在个别立场摇摆的法官手中,以致社会越来越割裂、越来越暴露人本主义与生俱来的缺陷。美国总统的任期最多八年,而他所任命的大法官却任期终生,对美国社会的影响长达数十年。因此,一位总统有机会任命几位大法官,就成了决定其政治影响力的重要指标。启蒙运动先驱们精心设计、至今被人推崇的三权分立制度,其实并不比古代以色列人用「乌陵和土明」来求问神更加高明。

14「『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神在百姓中设立的第二种权柄是「王」()),14-20节是神关于君王的心意。君王的职分是世袭的,负责抵御外敌、组织实施公共工程,遵照神的律法在地上执行行政、军事的权柄。但「若说」())一语表明,人间的「王」并不是神所命定的权柄,只是神所允许的权柄。
「立王」())最大的好处是可以集中全国的力量来抵御外敌,但「立王」也会成为百姓的重担。以色列是「祭司的国度」()),因此他们在进入迦南之后的四百多年里,并没有「像四围的国一样」())立王治理国家,而是接受神在士师(审判官))、祭司和先知之上亲自作王,接受神亲自的保护。他们「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先秦《击壤歌》)),并不需要人间的君王来打扰自己。
到了撒母耳晚年,百姓屡次因悖逆而遭受外邦人侵略,才开始要求「立一个王治理我们」())。虽然神早已知道这是因为百姓厌弃神,不要神作他们的王()),但神还是愿意「依从他们」()),让百姓在自己所选择的道路上学到功课。所以神提前发表有关「立王」的条例,为要「警戒他们」()),让百姓懂得应当怎样选择。
神首先吩咐「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因为立约的百姓是属神的,不能再被外邦人辖制带领、跟随别神。而即使是「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也不是根据人意,而是要立「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因为神要借着对君王的心意,来显明将来国度的理想君王。
将来在神的国度里,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信徒都要「作王,直到永永远远」())。「基督是我们的生命」()),只有「弟兄」才有基督的生命,「与基督一同作王」()),活出神的性情、带出神的权柄。

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神百姓中的君王是为了服事弟兄,而不是为了管辖弟兄,追求自己的权势和享受。神国度真正的君王主耶稣基督说:「外邦人有君王为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束他们。只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
人类几千年的历史证明,按着人的方法来建立政权、改朝换代,结果都是始于善良的愿望、终于残酷的现实,最后不过是「皇帝轮流做」,以一个「法老」代替了另一个「法老」。因为人若凭着自己的肉体,无论有多么好的哲学理念、革命思想,也没有办法拒绝权力、美色和金钱的诱惑。为此,神向将来百姓中的君王发表了三个禁令:
上图:主前15世纪以色列人进迦南时中东各国的形势。埃及、米坦尼(Mitanni)、赫人(Hatti)、古巴比伦(Kassite Babylonia)是当时的四大主要势力。政治婚姻是当时各国之间的外交工具,所以君王普遍妃嫔众多。古埃及第十八王朝法老图特摩斯四世(Thutmose IV;主前1401-1391年在位)与米坦尼公主结婚,结束了与米坦尼之间的长期战争。他儿子阿蒙霍特普三世(Amenhotep III,主前1391–1353在位)也娶了两位米坦尼公主,继续与米坦尼保持结盟关系,共同对付赫人。

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这律法书」())可能指申命记或摩西五经。当时还没有印刷书,书籍并不多,律法书的正式抄本由祭司保存()),君王登基时,需要单独「为自己抄录一本」())。古代中东的宗主国和藩属国签订宗主条约之后,条约抄本一份要交给藩属的君主,定期公开宣读。同样,以色列的君王在登基时也必须抄录「这律法书」,作为与神之间的盟约())。
「平生诵读」())原文是「一生的每一天都诵读」。在古代独裁、专制的君主制国家中,帝王是最高的权威:「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小雅·北山》))。但在神的百姓中间,只有神才是真正的王,人间的君王只是执行神所赐予的权柄,并不是最高的权威。因此,君王必须明白神的心意和法则,带头「学习敬畏耶和华」、「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只有一位每天都「诵读」律法的君王,才有可能让神的话语不住地提醒和限制自己:神才是一切权柄、律法和恩典的源头。这样的君王才有可能拒绝权力、美色和金钱的试探,不但不「心高气傲」()),而且能谦卑地「追求至公至义」()),长久地活在神的祝福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一个不肯花时间「平生诵读」律法书的人,就没有资格作王;一个不肯花时间「平生诵读」圣经的人,也没有条件在教会里带领事奉。
虽然每一个重生得救的信徒在神面前都是蒙恩的罪人,彼此都是平等的弟兄,但在基督身体的事奉配搭中,却各有不同的位次。负责带领的人,很容易自己觉得高人一等,以致「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因此,越是在教会里作带领的弟兄,越是要谨慎自己,每一天都服在神的权柄下,用神的话语来洁净自己、「免得死亡」())。我们里面肉体的强大远远超出了人的想象,以致我们哪一天不读圣经,哪一天就可能「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用自己的话来代替神的话、用自己的意思来代替神的意思,以致灵性死亡,没有办法让神的权柄在自己的身上显出。
上图:主前2000-1800年的韦尔德-布伦德尔立柱(Weld-Blundell Prism),上面用楔形文字刻有《苏美尔王表 The Sumerian King List》,现存于英国牛津大学阿什莫林博物馆艺术与考古博物馆(Ashmolean Museum of Art and Archaeology)。《苏美尔王表》是一份古代文献,发现于美索不达米亚各地,使用苏美尔语书写,目前发现总共有16份,内容基本相同,记录了由洪水之前开始,直至吾珥第三王朝(约主前2000年)结束之时所有君王的名字。这份文献的第一句话就是:「王权自天而降」。古代中东各国并不认同「枪杆子里出政权」,他们不认为王的合法性是来自武力,而认为来自偶像。美索不达米亚的国家认为君王只有得到偶像的认可,才得以在位,所以君王有责任不滥用权力,而要遵行偶像的命令和要求。埃及的法老则认为自己就是太阳神在地上的化身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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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注释

被禁止的崇拜

这里,申命记又回到了错误崇拜的主题,同时禁止了三项的活动。

(甲 )败坏真正的崇拜祭坛是献祭给耶和华以色列人的神的,但是坛旁的树木(或圣竿 )及圣却是迦南人宗教的代表。竿是女神亚舍拉(Asherah ),这名称因此可以用来指竿的象征,而柱代表男神。因此,这里描写的习俗是有意将两种宗教加以混合,而口是心非地崇拜以色列的神。这实在表示出缺乏信心,因这样作意味着以色列人没有真正地信靠他们自己的神赐给他们肥沃的土地和丰收。

(乙 )残缺的献祭。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神作为祭物是给祂次好的。这也是假冒伪善的行为,因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巿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里没有提到惩罚的事,但是它以激烈的言词说到神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很清楚的。

(丙 )故意背教。在故意参与异教崇拜的情形底下,这里提到一个极为严厉的惩罚。今天,我们完全晓得每个人都有宗教的自由,同时,在我们的法令中,也没有像这类的律法存在。然而,在摒弃申命记中像是专横和严苛的律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以当时情况的正确眼光来看所发生的事。第三节主要反对的是对空中神祇的崇拜,尤其是星宿之崇拜(‘拜天象’ )。这种崇拜变得很显著导致以色列王国的结束,这种崇拜主要是采自美索不达米亚的崇拜;而非从以色列本国发展起来的。换言之,这个崇拜的形式被看为不只是宗教上的罪恶,且是刻意的政治背叛,转身投向以色列人最坏的压迫者(先是亚述、稍后是巴比伦 )的神祗的怀抱。何况,以色列的团结和统一,明显被视为是社会和政治上所必须的。

同时,不论惩罚是多么严厉,第六节中却谋求防止任何无辜的人遭到处死。证据必须充份而确凿;任何人想对人提出一个严重的控诉,必须预备自己成为死刑的执行者及证人。

我们今日的处境极为不同,但是,这里一般性的原则却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最重要的是,倘若我们自称是在崇拜神,那么我们就必须严肃地看待崇拜。

执法官

这一段申命记讲的全是有关以色列人的制度,特别是执行制度法令的那些官长(包括国王 )。地方的行政长官(我们这样称呼他们 )已在中提过,而现在则是在为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制定法规(8-13节 )。我们注意到这里再次提及那个独一的圣所(8节 )。这不是作为上诉的法庭,而是一个上级的法庭(Superior Court ),设立为处理各类特别困难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

这里提到两种官长──‘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8节 );其中的措辞可能是提示一个由数字利未人所组成的裁判席,以及单独一位的审判官(参12节 )。裁判席的实际形式并不清楚;重要的是,君王在裁判席中没有地位。我们知道,君王确实在执行律法上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另见撒下十四章 );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君王本身拥有巨大的权益有时会枉屈了正直。(王上二十一章记载一个为王者明显地存有私心的法律案件、虽然案中、他并未公然出庭主理审判。 )将君王排除在外,申命记冷静而坚定地指出上级法庭应当秉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因为上级法庭的裁决必须是最终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决(10-13节 )。十二和十三节可能是在提示上级法庭的判决,有时会遭到藐视。

君主王朝是十四至二十节中的主题。这里对待君王的态度可以被描述为带着怨忿的,但另一方面,申命记也看不出以色列有其他型态的政治的办法。在本质上,这几节更像是对未来君王的一个呼吁,而非制定的法令(除十五节禁止以色列人立任何外邦人作为他们的君王 )。特别是所罗门,他增添了许多的马匹和妃嫔,朝向建立一个东方专制的王朝迈进。理想的君王应当和他的所有臣民十分亲密──他是他们的弟兄(15节 )──同时应避免夸耀和贪婪。但任何人一旦身居高位,似乎很难避免自大,圣经对亚顿(Acton )所说‘权力使人腐化’的格言,将不会有异义;事实上,二十节对这点说得够多了,但在十八和十九节却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办法。这补救同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方面:为人君者必须将‘这律法书就是申命记的法典,……抄录一本’,保存在他身边;藉着经常诵读,他就可通晓其中的内容,进而‘学习敬畏耶和华。”英文标准修订本很可能是对的,它道:为君者要‘为自己’抄录一份申命记,这样作当然能大大增加他对申命记中律法的印象。每位学生都知道,写比单纯地读更有助于记忆。然而,这里的意思可能是说,为君者应当拥有一册手抄本,这抄本无疑是由专业的文士代劳的(见新英译本和现代译本 )。

这律法是给君王,因他的责任在确保这整个律法,在他统治的时期,都要被人遵守。但对每位基督徒而言,经常阅读圣经,以使我们牢记神的旨意,这个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十八节包括了一个词组,它间接地在为申命记这本书命名(见绪论──名称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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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注释

申命记第十七章

b. 管制审判程序的原则

祭礼和民事律法之间紧密的关系,使应用在宗教事项上的原则,也应用在民法事务之上。这几节宣告了三个原则:神权柄的终极性、对圣名的尊重、每个案件执行判决之前必须小心查证。这里又引证了三条古代的定言律法,支持其中两个的原则。直接引用的律法有两条,第三条则来自对叛教的讨论

.三条针对论异教崇拜的定言律法,如今以最简洁的形式表达:不可在……耶和华……坛旁栽甚么树木作为木偶;不可为自己设立柱像;不可把有残疾……的牛羊献给耶和华你的神。

这些律法现有的形式,有诠释性的注解稍加扩充269。木偶原文作「亚舍拉」(asera),是象征女神亚舍拉或亚斯他录的木柱;柱像(masseba)则是代表男神巴力的石柱(。这些律法不但在中央圣所有约束力,不论何处的耶和华祭坛,都同样有效。中央圣所肯定以后,这些律法更特别具重要性。列王时代这些违禁物品,不只一次在圣殿出现(如:

首两条律法,强调惟有耶和华才是以色列之神的事实。这对宗教和律法而言,都是基本的概念。所以依照司法的程序,以色列中最难断定的案件都是交由中央圣所的祭司,在以色列的最高权柄耶和华面前作出判断。

注重耶和华荣誉的第三条律法,强调一条在司法和祭礼上都是同等重要的原则。尊重耶和华的审判官,都应该会作出智慧的裁决。

2~7.现今处理的案件,是侵犯盟约,向别神效忠的叛教者。处理如此严重案件(参十三章)的重要原则,是按照程序执行;在司法事件上,这也是必经的步骤。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基于两三个人的见证,才能宣判有罪。由于案件牵涉死罪,执行死刑时见证人必须率先下手投掷石头。他们这样暴露身分,若果见证是不实的话,便受到报血仇者的报复(。民事案件所应用的,也是同样的原则。

有人以为书中提到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象(即星宿),证明申命记是在亚述时代写成的。然而也当考虑到,多神宗教崇拜日月星辰由来已久,比摩西更古老。可以追溯到苏美人(Sumerian)时代(主前三千年)。

经过彻底调查,叛教者若在足够证据之下判定有罪(4、6节),就要在营外用石头打死(5节;参:

c. 中央法院

这些经节是申命记中,清楚说及中央圣所的段落之

这里的律法规定,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案件,要在中央圣所审问。中央圣所是全地最高法院的所在地。以下,描绘摩西为最高的司法官,他手下有一群审判官,处理较不严重的案件。定居迦南后权力分散,各城(直译「城门」)中的「地方法庭」仍可上诉中央圣所的最高法院。杀人、民事争论、人身伤害,尤其可以提交。中央法庭被视为神心意的表达,所以有至终的裁判权。

8.地方性的法庭,有时会遇上难断或疑难(JPSA)的案件,要它作出法律上的决定271。译作「难断」或「疑难」的动词,和名词 pele 有相同的字根。这个字的意思,是奇妙或神迹性的事物。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就被称为「奇事」或「奇妙的事」。本节所指的,就是有某些异常特点的案件。列举的例子有三:(一)不同种类的杀人案(原文直译「血与血之间」,和合本作「流血」),过失杀人和蓄意谋杀,有时不容易断定(;(二)不同种类法律上的权利,有时双方权益上的冲突,不容易判断;(三)不同种类的人身攻击和伤害(直译「打和打之间」,和合本作「殴打」;参:。在这三个例子后面的,是申命记常用的概括性辞句:〔亦即是说,〕你城中〔任何〕争讼的事(这句话和合本放在开首)。所有这类的案件,都要呈交中央圣所。

至于上诉到中央法院的是谁:是至20节所说的审判官团,还是争讼的双方,却有一些混淆。本段没有清楚说明。然而以下,却指出摩西任命的人,有责任把难断的案件呈交给他。这个先例似乎显示决定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的,是众审判官。

9.中央的司法部门,似乎包括了几名祭司和几名审判官(。两组都各有自己的领导人:大祭司,即利未族祭司居首位的,以及首席审判官。这两人有时也以定冠词(the)来界定,只称作「祭司」(the priest)和「审判官」(the judge)(12节)。本节扩充了以下的程序,原则和要旨都属于摩西。这个高等法庭,会透过代言人宣告判决,以及执行的方法(直译「判决的方式」272)。

说到约沙法王,在主前九世纪五、六十年代设立了类似本章所形容的法庭,也不是不值得注意的。法庭由利未人、祭司,和非圣职人员组成。在宗教事务上,大祭司是法庭的主席,世俗事务(属王的事)则由非圣职人员,担任首席审判官。特别留意

10~11.中央法院的判决是终极的。下层的审判官必须遵从中央圣所法院判决的意思(直译「口」)。这有两个明显的理由:第一,判决在神面前宣告,有神的权柄;第二,中央圣所的审判官有更多的经验,比地方性的官员更加熟悉法律上的裁决。至终的判决被形容为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律法」(妥拉)一辞,和动词「指教」衍自相同的字根。所指的可能是某些教训或法律上的先例。我们可以把经文译为:「你们要小心遵行他们所教导你的专家意见,和他们向你们宣告的法律裁决。」273没有上诉的机会,也不能不遵照这决定行事。

12、13.中央法院的权柄,大得听到判决的人若擅敢不听从274,便会犯上死罪。这人背叛的是耶和华。这种情况下所判的死刑,对其他叛党来说,是个严厉的警告(

d. 君王

经常有人以为,这几节圣经对以色列和犹大君王行为的描述是这么实在,本段经文必然是把几个世纪后的实况,藉摩西的思想表达。然而采取另一个途径,也不是不可以的。摩西没有理由不知道专制统治的人类君王,行事可以何等极端,他不是没有见过从前埃及和迦南君王的例子。他把专制统治的危险,警告神权统治之下的以色列,不是不可想象的事。但另一方面,他也没有抹煞人类君王的可能性。这位君王只需在耶和华底下执掌权柄,顺应神所颁给以色列的盟约条款;因为至终神才是以色列的王。然而承认这个事实,并不否定将来以色列和犹大君王成为专制君主以后,某些希望把以色列带回摩西教训底下的改革家,会修改摩西原来的话,来显出它特别适切于后来的世代。

以色列原来的政制是神权统治,向耶和华的效忠,维系这个支派性的同盟。和支派联盟相比,王国是其次的。撒母耳时275有人希望可以「立一个王治理我们,像列国一样」、19、20)。撒母耳只愿意给他们一个「领袖」(nagid,和合本作「君」),却不喜欢为他们立「王」(mele祂)276。摩西描绘迦南的君王,藉此警告以色列人君主政制在本质上,具有广泛行政的权力277。撒母耳了解俗世君王的危险,摩西没有理由懵然不知。所以有人提出,这段经文基本上是源自摩西本人的。摩西五经只有在这里讨论到君主政制的概念。在此以外,全部的五经都没有关于君王之绝对性或条件式的正式律法。再者,本段也和前面讨论过的形式不同,前者是先提出简单的律法,然后再阐释。

14、15.这两节肯定君主统治是在摩西设想之中,又宣告为可行的政制。然而君王必须得到耶和华的认可,又必须是以色列人,不能是外邦人。值得留意的一点,是宗主国在近东条约中,有权监察任何藩属所选立的君王。

16、17.这里描绘了一般君主的所作所为:加添自己的马匹、妃嫔、财富。,也暗示过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但这里所描述的,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实。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敛富,早在摩西时代以先,已是近东帝王的典型行径。以色列第一个明显有这种倾向的君王是所罗门,然而后继的也大不乏人。马匹来自埃及,令人联想到摩西以前的许克所斯人(Hyksos,主前1720~1550年)。说,所罗门的马匹是从埃及得来的。虽然这些经节之中,并没有任何事物是超出摩西经验以外,现代依然有部分学者坚称现有的申命记,是一个或多个的编纂者,用自己的讲道形式重新注解摩西的资料,借以强调以色列与耶和华神所立盟约的本质。根据这个看法,编纂者在这篇自由的文章里,把摩西的教训写成对以色列古今君王严厉的指摘。这个深知君王及其所为,但对他们毫无敬意的作者,乐于使这些摩西表达过的见解问世。他的主旨是:以色列最需要的并不是君主政制,而是神治政府;他们要归回古代盟约的律法。这样的要求,在所罗门之后几乎每个时代,都是适切的。它又有摩西曾经颁布的郑重警告,作为背景。然而这样的看法虽然有逻辑上的可能性,却没有证据证明必然如此。

18~20.王手中必须有盟约律法誊本的规定,和古代近东的宗主条约之间,也有雷同之处。条约抄本一份要交给藩属的君主,定期公开宣读。宗主所保存的抄本,则存放在他神的庙中。同样,以色列的王也必须有一卷耶和华的盟约条款。利未族的祭司显然也有律法书的抄本,存放在中央圣所中。旧约惟一有详细记载的加冕仪式,即位者是少年君王约阿施。仪式包括了给他戴上冠冕,和把法度(edut,和合本作「律法书」)即盟约条款交给他。我们不能肯定交在这位少年君王手中的是甚么文献,但这文献即使是简短、象征式的,也是神全部律法的代表278。摩西的意思很可能是以色列后来有了君王之时,这位君王有责任抄录一卷律法书,自己私下研读。申命记本身代表律法。正式的版本由利未人的祭司保存,君王的誊本要从这里抄录。只有研读这本律法,才能保护他不受围困君王的试探所胜。穷兵黩武、三宫六苑、聚财a富,不但会使他的心转离耶和华和祂的律法,又会使他自高自大。相反地,追求耶和华的律法,就是遵行朴素圣洁之途;以色列中鲜有君王愿意走这条路。虽然任何以色列的君王倘若顺服神的律法,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国位上年长日久,享受盟约的祝福。事情的结果却是,大部分的君王要在内忧或外患中,经受神的审判。

附带说一句:七十士译本把律法的誊本(misneh)(18节,和合本作「……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误译为「这第二个律法」(to deuteronomion touto)。这本书的英文名字 Deuteronomy,和中文的「申命记」,都从这个误解而来(参导论Ⅱ「申命记和神的律法」,原书11页)。

--《丁道尔圣经注释》 ©版权所有

拾穗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神,因为这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凡有残疾,或有什么恶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因为这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用来献祭的牲畜必须没有残疾。它们象征无罪、无玷污的神的羔羊。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上帝作为祭物是给他次好的,理由是这类的牲畜在市场上显然可以用低廉的价格买到。这显然是一种假冒伪善的行为,它给人的是一种虔诚的外表,但骨子里却是省钱的一种诈术。经文以激烈的言词说到上帝对这种行为的态度——神所憎恶的。

——马唐纳《申命记》

“恶病”。缺点或障碍。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这是一般献祭的例,可与同看。所载同一条例中无“恶病”字样,当为摩西讲解时加以说明的结果,参注。完全的才可以代赎有罪与不完全的人。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献祭者必须献上完美无缺的祭牲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凡有残疾或有恶病的牲畜决不能作为祭物献给神。其理由是,第一,献这种祭物的行为正面违背了奉献礼物的根本精神;第二,从预表论角度来看,这种动物与全无瑕疵的耶稣基督相悖。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有关敬拜。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续论拜偶像和领袖的问题。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在你们中间,在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诸城中,无论哪座城里,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华你神眼中看为恶的事,违背了他的约,」

行……恶的事: 这里的“恶”与定冠词一起使用,会有“那邪恶”之意,即指拜偶像的罪。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拜偶像者应受的刑罚:敬拜偶像能导致以色列民衰亡,因此刑罚是苛刻严厉的。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处罚拜偶像者的律例: 这些内容早在13章就曾详细谈论过,是关于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若在他们之中产生拜偶像者的处罚条例。摩西律法之所以断然处治拜偶像的行为,是因摩西律法的耶和华独一信仰”(6:4)。从这种角度来看,拜偶像是正面挑战耶和华独一信仰的亵渎神圣罪。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本文在命令辩别拜偶像者和真伪时,当选择严格的证据审判,采取最大的慎重态度,使辩明真伪的判断不发生丝毫的误差。摩西律法的两大思想是怜悯与公义思想。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去事奉敬拜别神,或拜日头,或拜月亮,或拜天像,是主不曾吩咐的;」

关于膜拜星辰的情况,参看的脚注。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已警告不可膜拜神所造的作记号、定节令的星体,现在重申此禁制,切勿效法异教行可憎之事。。如果发现有人果真拜邪神,按通奸罪处死;因敬奉别神违背了人与神所立的约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有人告诉你,你也听见了,就要细细地探听,果然是真,准有这可憎恶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就要细细探听: 意指当“勤奋地”(RSV )或“彻底地”(NIV )追察事实的真伪(3:14)。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你就要将行这恶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门外,用石头将他打死。」

用石头打死为以色列人一种普通的死刑。受刑的人给拉到城外,绑在架子上。判处此刑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行刑时,证人先动手,拿大石头打在犯人头上,然后各人拿石头掷在垂死的人身上。可参读及注,并看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用石头将他打死」:比较13:10。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拉到城门外: 当时城门是社交与交易的公共场所,也是公开的审判场所。 用石头……打死: 用石头打死的方法是摩西时代最广泛使用的个人行刑法,有从共同体除去罪恶与警告和预防两个目的。除此之外,还有火刑法,适用于祭司的女儿行淫之时与同娶母女之时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

】最少要有两个见证人,而他们也要确信自己的见证,以至于愿意掷出第一块石头。犯人被判要用石头打死的时候,他的衣服要被脱光,双手被绑;然后要放置在一个高九英尺的刑台上游街示众。第一个见证人要把他推下刑台;第二个见证人要把一块大石抛向他的头或胸部。其后旁观的人不断把石头掷向那将死的人身上。众人不得为这人举哀。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 最少有两人以上的证人作证才能判其有罪,这是为了防止人宝贵的生命因诬告或伪证而蒙冤受死的事情。对偶像崇拜罪的处罚极其严重,因此对那罪的事实审理也当彻底。见证人要先下手: 之所以对已判处死刑的被告行刑时规定证人先下手,是为了使证人为自己的证词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若对被告犯罪的事实没有确信,任何人都不敢擅自作证。因为,当被告的无罪得到证明之时,作伪证的人要接受同样的刑罚(19:18-19)。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古代司法系统中的见证人】

在不同案件中充任见证是个严肃的责任,不容被滥用。其责任包括听取他人证供,签署商业或民事档,或在法律诉讼中作证(吾珥南模法律、汉摩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律 )。见证人在证明商业交易的可靠性,汉摩拉比法典 ),如:产业转让、婚姻,和改变社会地位(中亚述法律 )等案件中,扮演极重要的角色。他们偶然还会在呈到神明面前的事务中,充任百姓的代表,汉摩拉比法典 )。

——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见证人要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注。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见证人要先下手」:防止人作假见证, 耶稣叫那些自以为无罪的人先拿石头打那淫妇 )。

「恶」:这字或作「恶人」,表示将罪和罪人看为一体,必须灭绝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

「神所选择的地方」:即最高法院。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难断的案件: 指在所有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有社会比重的事件,且难以适用律法的情况。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地方法院难以审断的任何案件(8节 ),要带到圣所的祭司和审判官那里。他们的判决是应当执行的。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有关审判官。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判断争讼的律例: 这是本书所第一次论及的内容。摩西在世时,一般审判官难以判断的诉讼皆由摩西来解决(1:17,。然而,将要在迦南地生活的新一代却需要代替摩西之权威的所谓最高法院。因此,本文规定,为了判断地方法院所上述难以审判的诉讼,中央圣所的祭司与审判官当开最高法庭而进行审判。此处所下的判决是最终审判,若有人不顺此判,当以极刑相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古代近东的观兆裁判】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凭观兆作出判决。原告必须咨询专职宗教之人,寻求神明判语是他们所提供的服务之一。古代近东的占卜方法包括了检验羊肝的肝卜术(hepatoscopy ),解梦(巴比伦文献中有专文列出不同的梦各有什么预示--意外、死亡、战争胜败等 ,记录自然界的反常现象,以及使用天文图表等(主前十至七世纪的 亚述帝国尤然 )。圣经中的乌陵和土明也是有助于断定神的旨意,此外又有先知指出饥荒、干旱等自然灾害,象征神对不忠子民的审判

——华尔顿《申命记背景注释》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

「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在神治的体制里,祭司与审判官同是神的代表;祭司的责任是教导律法,审判官则是律法的执行者。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 正是此制度后来发展为“公会”。公会的会员共有71名,以大祭司为首,由24名祭司,24名长老并22名拉比学者组成。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

】服从神性权威: 因不服地方法庭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毫无异议地绝对服从中央圣所的法庭所下的判断。因为此判是“根据神的律法”而用神的权威定下的。若不服此判,那就是挑战与拒斥神的权威。被处以极刑。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

审判的权柄在神手里,法官代表神在地上执行公义。不服判决等于藐视神,须处死。祭司、利未人因为懂律法,所以也担任司法的工作(8~11节 )。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那人就必治死」:因为在神治的体制里,违背祭司的判语就是违背神自己。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擅敢: 意指“骄傲”或“傲慢”。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到了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

地界是一块放在地里的石头,用以表示一个人得地的边界。人可以在夜间静静地挪移这些地界,以扩阔自己的农场,同时欺骗邻舍。这节经文为何放在一段提到司法惯例——即逃城和真假见证——中间,原因难以理解,但其位置并没有使这教训变得模糊。

——马唐纳《申命记》

以色列人做了这样的事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摩西预见到百姓进了迦南地以后,会要求立王来管治他们,以取代士师治国的制度。因为这是他族他国的体制。摩西乃设下了以色列人自己立王的规章。这些规章,除了不可让百姓回埃及一项,后来全未遵守;特别是所罗门作王时,既大添马匹,多积金银,又广置妃嫔。“百姓回埃及”有人认为指用以色列的奴隶去交换埃及的马匹,也有人说是与埃及结盟来增加国威。这可从以赛亚的责备的话得到左证。

摩西在埃及法老宫中长大,熟悉当日中东各国王朝生活的侈糜腐败,应能有此预见,及时作出警告。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 事实上,以色列因处于神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必要另立属世君主。故,以色列的王政制度并不是神所喜悦的制度。虽然如此,摩西却在本节预言到,以色列百姓定居迦南之后,看到周边国家的政治制度,就产生想要模仿的属世欲望,从而建立王政制度。约四百年后,在撒母耳步入晚年之时,扫罗当选为以色列的第一任君王,成就了此预言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神预言百姓在大约四百年之后,会要求立王治理他们。事实上,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他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他、跟从他。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

——马唐纳《申命记》

有关立王:这一段接着审判官的讨论,因为君王主要的责任就是凭公平审判国民。摩西知道选民进入迦南,极可能会学效邻国,要立一个王来代替最高的审判官;故摩西在此指出君王应有的品格:他必须是神的选民(15 ),他不为自己积蓄金银、多立妃嫔,更不会使百姓回埃及去(16-17 ); 他登位之后要为自己誊写一本律法书 , 时刻诵读,学习敬畏神,遵行律法书的话语,不偏离左右(18-20 )。

――《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 本文论及了关于王政制度的律例,与关于审判上诉之案的律例一样,在摩西五经中只见于本书。14节论及了日后建立王政制度的背景;15节谈到了君王的资格,16-19节则论到君王的义务;20节则论及了遵行义务时所随后的祝福。其中,尤其是本文关于君王之义务的律例,在拥有君王就是国家绝对权力者之概念的古代诸国是决不能寻见的独特而革新的政治思想。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

指出可拥戴为君者的两大条件。第一,必须是神所拣选的人。这暗示了以色列的真正之君是神,属世君主只是神的代理人。第二,必须是属以色列十二支派的人。这并非源自国粹主义思想,乃是意味着从信仰的角度,以色列的王应该是受过纯正的耶和华教育并具备耶和华信仰的人。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将来的君王(1 )必须由神来拣选,(2 )必须是以色列人,(3 )不能仿效别国那样为自己加添马匹、妃嫔和金银,(4 )必须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原来的律法书要放在圣所里 ,并谨守遵行。

――《申命记雷氏研读本》

】「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

「加添马匹」:像其他财富,会导致人骄傲而忘记神;另一方面,埃及以产马驰名,故加添马匹可指倚靠埃及。

,31:1-3)――《申命记串珠圣经注释》

指出以色列的王当守的三大禁令。第一,不可多置马匹。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与马的主要产地埃及接触。因为埃及是各种偶像宗教的温床;②这里的马匹象征军事力量,若王为自己加添很多马匹,便有可能更多地依靠军队的力量,而不专靠神。第二,不可多立妃嫔。其理由是:①为了防止王耽溺于个人的享乐而不顾国政;②为了防止王不再专靠神,反而使用政治上的权术,想要借着与周边国家联姻而确保国家的安全,加强国家的力量。第三,不可多积金银。其原因是:①若王为了私己的利益而贪图钱财时,其百姓只能陷入困顿与涂炭;②王有可能比起神更加相信国家的财富,使自己的心远离神而去。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

】「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一个国家好的称职的统治者,消极方面不可骄奢淫逸(16~17节 );积极方面,必须谨守神的道,谦恭学习。这里规定作王的人必须置备这部律法书,终生诵读,来确保他个人不受引诱,秉公处理政务,国中长治久安(19~20节 )。

从本节可知在圣所中保存有一部律法书。当时尚无印刷设备,一切均赖人手抄录。祭司、利未人负有保存律法和教导律法的责任

──《启导本圣经申命记注释》

论及了以色列的王作为神政政治的代理人所当必守的积极义务。亦即,王当抄录祭司所保管的律法书,常使此书伴其左右并吟诵遵行,以律法作为治国之本。

--《圣经精读本──申命记注解》

】「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思想问题(第17章 )】

1耶稣处理罪恶的手法与旧约的(7 )有何不同?为何有此分别?; ; 4:4-5; 。活在新约下的人有什么福气呢?

2今人不重权威,对许多事物都采取质疑的态度,这对教会的权威有否影响?本章12节对今日教会有何提示?; 18:15-18; ; 13:1-3, 10。

3以色列的王应如何自律才能管理百姓(14-20 )?你作为教会的领袖,从这方面得到什么启迪。

──《串珠圣经注释》

例证

甚么是我上好的?我让神任意使用吗?】

摩西把这个命令行于此,可能因为有些以色列人将有残疾的牛羊作为祭牲献给神。人常常受试探,希望少给神,以为没有人知道真相。奉献的态度显明我们的优先取向。将剩下的献给神,表示神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重要。你要让神优先使用你的金钱、时间、才能,如此才算尊崇祂。

――《灵修版圣经注释》

怎样防止人出于害人利己的心作假证?】

不可单凭一个证人的见证就将人处死,必须有两三个证人作证,才可以定人的死罪,用石头打死。要将被定罪的人带到城外,由见证人先向他投掷大石,路过之人接着也可向他投石。将拜偶像的人处死,这种制度就是将“这种恶从以色列人中除去”。这两种方式能保护被告,首先,规定要有多名证人,以防止人出于私仇而作“假见证”;第二,它规定原告要首先向犯人掷石,这可使他们三思是否作不公平的控告。

――《灵修版圣经注释》

神认同以色列人立王了吗?】

神并未叫以色列人立王来治理他们的国家。实际上,神不同意他们这样的想法,因为祂就是他们的王,百姓应当顺服祂、跟从祂。但是神知道,将来有一日,百姓会有自私的意图,想立一个王──使他们像周围各国一样。他们若坚持立王,就必须选择合适的人。所以神将这些条例列出,既为百姓的好处,使他们知道怎样选择,并且也是为王本身着想,使他照神的律法来领导百姓。

――《灵修版圣经注释》

(17:14-20)工作
权力、金钱与性
未入应许地前,摩西向以色列人预先声明,他们若要立王作领袖的话,这位王必要是神所拣选的,不可倚靠军力,不可走回埃及旧路,不可多立妃嫔,不可多积金银,学习谨守律法。身为王者,不可图谋一己的利益、弄权或放纵性生活。最重要的,还要熟稔并谨守神的训词,谦卑地在岗位上尽忠
摩西对领袖的要求,有清晰的底线及法则,这对我们有甚么启迪?
原来,摩西一早提出,权力、金钱和性,乃是领袖最大的引诱。以往,女性对于权力、金钱和性,没有多大感觉和冲动;今非昔比,今天的女性不论身在甚么岗位,也同样面对权力、金钱和性的诱惑。我们也听过不少故事,说某某成功人士就是在这些地方一败涂地。固然我们的岗位,是神所赐的,但是,没有人是天生的领袖,我们须学习使用权力、运用金钱,也要学习如何面对性的诱惑。而这一连串的学习,总要以神的律法和训词作纲领。
默想
「……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
心灵的镜子
我有确实面对这些诱惑吗?──《圣经姐妹版申命记注释》 【领袖学】

「你总要立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

领袖学不只是在上的统御的方法,也是被领导的人所应当知道的。在这里,神吩咐祂的子民,包括作领袖的和被领导的人民,都应当谨慎遵守:

你总要耶和华你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只是王不可为自己…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

神的子民与外邦人不同,所立的王也有不同的标准;这是说,拣选领袖须要照神的心意。外邦人立王是讲究王家血统,看出身,看才干;有时须要在本国以外,才可以寻找得到比较“杰出”的人才。但是神的标准,是要:
1. 出于神的旨意,2. 属于本国的人。
虽然人看为好,如果不是出于神的旨意,神说:“他们立君王却不由我,他们立首领我却不认。”这样的领袖,是照着自己的意愿作事,胆量越壮,越任意妄为;才能越大,为害也越大。这样的领袖,自然不是国家之福。如果不是属于本国的人,不仅不会真心寻求本国的利益,更不知道甚么是真实的利益;因为其信仰不同,不会真正寻求真神,结果必然将人民领到罪中。在以色列历史中,进口外邦王后,总是带来邪恶的异教风俗,败坏神子民的信仰,以致受神咒诅。
今天神的教会中,也必须坚持这原则:所有的领袖,必须照神的旨意,不是照人的标准;必须有属灵的生命,不是随便叫属世的人来领导教会,把教会带入败坏的境地。
至于作领袖的人,所要避免的是“为自己”。为了自己的荣耀,君王会要人民回埃及去,买进高头大马,威风十足;为了自己,满足情欲,就增加后宫佳丽,嫔妃多起来;为了自己贪婪,就积聚金银,爱地上的丰富。神知道人的不可信赖,连最好的领袖,也需要神的话作指引;因此吩咐君王登位第一要紧的事,是抄录一份律法书,以作为行事判断的标准,遵守不可偏离。同时要知道君王的责任,是服事当世的人,不是要奴役人民。罗波安王就是因为心高气傲,没有“服事”的心志,弄得国家分裂
愿我们照神的心意,学习领袖学。

── 于中旻《圣经研究》

以色列的君王遵行这些吩咐没有?结果如何?】

以色列君王都未留心这个警告,结果自取败亡。神使所罗门诸事亨通,但是他在富足以后,就建立强大的军队,娶了许多妻妾,他的心也偏离了神(参王上111-10 )。他犯罪导致以色列的不顺服、使国家分裂和百姓被掳。

――《灵修版圣经注释》

“平生诵读”,“谨守遵行”岂只是对以色列君王的要求?不也是在对我说吗?只是我……】

以色列人所选出的君王,必须爱慕神的话语──圣经。他必须(1 )为自己抄录一本律法书,供他个人使用(那是古时的摩西五经 );(2 )将这书妥为保存;(3 )每天诵读;(4 )完全顺服神的话语。他这样行就能尊敬神,不至心高气傲,看不起别人或在富足强盛的时候忽略神。不阅读神的话语,我们就不能明白神的旨意;除非经常阅读、默想祂的话语,不然圣经对我们就毫无用处。现代人容易得到圣经,因此不难获得古时以色列君王的智慧之源,而更大的挑战,是依照圣经的指示去行。

──《灵修版圣经注释》

「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

谨防骄傲!这是天使堕落的原因。天使都会因骄傲而失败,何况我们呢?一个人在低的地位以后升高至领导的身份,容易骄傲。他在各方面所得着的尊敬,使他不会谦虚。人一有骄傲,就向神的心闭塞了。骄傲人增加车马,以为他的地位更加牢固。但是他就拒绝了至高神的帮助。我们的心是在不可狂傲。

谦卑的方法——要纠正骄傲的错误,惟一的方法是默想神的话语。这里的劝勉是嘱咐为君王的,抄录一份自己手笔的档,常常思念,能保持他的谦卑。圣经对人心的分析那么真切,好似一面镜子照澈人心。圣经说明神的伟大与圣洁,人是无可比拟的。我们因此知道一切都是神恩典的赐予。我们实在没有什么可以自夸,都是恩典,没有功劳。救恩是神的赐予,我们却是白白得着的。

谦卑的性质——神使我们谦卑,我们自己可能还体会不出。这就好像小孩子的意识,他们不会知道自己的想法。神的儿女呀,你要平静安稳,好像一个断奶的孩子,只以灵奶来喂养,谦卑而诚实。

──迈尔《珍贵的片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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