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序 本系列注释旨在提供一套内容精简、资料最新的解经丛书。每卷书最重要的问题,在导论与附加注释中详尽讨论,但避免过度专业化。 各卷注释的作者在字数的限制之内,对于各项问题除了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之外,仍尽可能介绍其他解释法。虽然不是他们的看法,但却代表另一些热诚信徒的结论。 没有一本英译本能充分反映旧约圣经的原文,因此注释者常引用不同的译本,或自己另译,尽量使一些艰涩的字鲜活起来。若有必要,会将希伯来文(或亚兰文)圣经直译,以助研究,使不熟悉闪族语文的读者明了所讨论的字,而掌握讨论的要意。读者在阅读注释时,至少应使用一本(或两本以上)可靠的英文圣经版本。 利未记这卷书中强调神子民所表现出截然不同的圣洁,因此较得我们犹太朋友们的青睐;但这卷书中除了一些经过选择的题材或事件以外,却常被基督徒所忽略。哈理逊(Harrison)教授将本书的重点放在不同的献祭和仪式之目的与意义,并它们和新约之关联同样地挑战读者过一个圣洁的生活。他付出了许多的心力,不但使得这卷书在其原来处境方面,有一幅整体、清晰的图画,并且对今日的我们而言亦相当适切。 直到今日,信徒对旧约圣经之意义与资讯的兴趣并未稍减。盼望本系列注释能促进更多人作有系统的研读,以致对神的启示、旨意与道路认识更深,在这个时代回应神的话语。这是编者、作者与出版者至诚的祈祷。 魏兹曼 (D. J. Wiseman) 作者序 利未记,在基督教研读圣经的学生中,是一卷极少被全部读完的书卷。由于利未记的内容较多描述专门的祭司工作,并以极大篇幅讨论古老的圣约之献祭仪式和牺牲,所以常被假定与今天活在恩典时代的基督徒没有什么相关。 然而,详尽探究利未记,能够为读者提供关于神的属性和意旨的惊人洞见,特别是有关神在圣洁(Holiness)方面的心意。在近东的异教国家中,圣洁是一种对神只的服事献身,其中常包括了一些不道德的仪式。对希伯来民族而言,要像神一般圣洁,这种圣洁意谓着一个顺服和忠诚的亲密关系,并且要在日常生活中反映出高超的道德和属灵素质,而这些素质正是律法书中所启示的神的本质之属性。今天,在耶稣基督里的每一位信徒,同样面对这种圣洁的要求。 因此,利未记乃是一部崇高的灵性著作,藉由不同的献祭仪式精准地向读者指出耶稣基督代赎的死,祂是我们伟大的大祭司。一位十九世纪杰出的作家,曾准确地将利未记形容为新约神学的温床,因为在这卷书中可以发现基督教信仰和教义的根基。希伯来书就是从这种相关性来阐释利未记,因此希伯来书应当仔细被研读,因为从这位现代作家的观点而言,它是一本极为卓越的利未记注释书。 我要向那些在本书出版过程中曾帮助过我的所有人,表达我诚挚的谢意;此外,要特别感谢魏兹曼教授对全书所提出的洞见,以及不变的温馨鼓舞,使我深获裨益。 哈理逊(R. K. Harrison) 威克理夫学院(Wycliffe College) 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 简写一览
AV
The King James Version(英皇钦定本), 1611.
HIOT
R. K. Harrison, Introduction to the Old Testament, 1969.
IDB
Interpreter's Dictionary of the Bible, 4 volumes, 1962.
JB
The Jerusalem Bible(耶路撒冷圣经), 1966.
LXX
七十士译本;旧约圣经的希腊文版本。
MT
马索拉文本。
NBD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 , 1962.
NEB
The New English Bible(新英文圣经)。
NIV
Th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新国际本圣经)。
RV
The Revised Version, 1881(修订本圣经)。
VT
Vetus Testamentum.
ZPEB
The Zondervan Pictorial Encylopedia of the Bible , 5 volumes, 1975.
Vulgate
拉丁文旧约圣经武加大译本
现中
现代中文译本
和合本
中文圣经和合本
新译本
中文圣经新译本
思高
中文圣经思高译本
导论Ⅰ 本书书名 在希伯来文圣经里,利未记是五本律法书或称为妥拉中的第三卷书,根据希伯来民族的传统,此书乃为摩西所著。本书的第一个希伯来字 wayyiqra ̄ ʾ ,亦即「祂又呼叫」之意,被犹太人用来作为这卷书的书名;此外,他们也称利未记为「祭司的律法」、「祭司之书」和「献祭的律法」等等。后面这几个名称描述出这本书整体内容的特征,认定它是一本主要为了希伯来祭司所写的著作。 希腊文旧约圣经七十士译本(简称 LXX)将本书定名为 Leuitikon 或是 Leueitikon ,也就是「关于利未人的事」之意。拉丁文旧约圣经武加大译本(Vulgate)将希腊文的标题译为 Liber Leviticus ,这是本卷书在英文圣经中所使用的书名之起源。虽然本书关切祭司的职务远远多于关切利未人的职务,但是英文的书名也并不完全不合宜,因为基本上希伯来祭司必须是利未家族的成员(参:)。 Ⅱ 利未记的本质 由于利未记基本上是一本关于祭司条例和程式的手册,相当自然的,纯粹历史性的要素应当从属于仪式和法律的考虑之下。不过,历史性的叙述文体仍交织穿插在那些关乎祭祀程式的律法和指示中间,藉此,清楚显示利未记在历史上与出埃及记和民数记的关系紧密。纯粹就其文体背景来看,利未记与出埃及记二十至四十章相关,这关联可由利未记一开始的第一个希伯来文字看出;这个希伯来文字的第一个子音乃是「连接词『和』的缩写形式(waw consecutive)」,这连接词指出了利未记与在它之前所描述的内容,例如:出埃及记四十38,有直接的相关性。 利未记更详细地叙述有关在圣所中敬拜次序的事宜,这些事在出埃及记中只是简略提及而已。鉴于后者已对会幕的规格与结构详加描述,利未记则叙述祭司们将如何照料圣所和至高王宝座所在的至圣所等规定。这卷书根本上是一本十分重要的法律档,因为它包含了希伯来民族一旦占领了迦南地之后,整个国家的宗教和百姓生活治理的一切规则。 神在西乃山向摩西启示了利未记里所有的律法,并凭借这份律法,以色列众支派与神建立起一份特别的关系;而这份律法的结构,完全符合西元前第二个千年时,附庸国所签订的条约内容。这种契约通常是由一位大君王和一个较小的国家所订立的,这王想要与这小国建立一种政治性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之国际性协商,乃根据一种传统模式来处理,一旦附庸国接纳了这些条款,双方将会一同在他们自己国家的神明前举行一个正式的认可仪式,而这些神明就是这条约的「见证人」。出埃及记二十1至二十三33,记载了西乃之约及其相关的一些条款,而申命记则藉由一些相关律法或其他材料之添加大大扩充了西乃之约的内容,使其在作用上成了一份约的更新档。然而,利未记这卷书则包含了祭司在领导敬拜时,以及在以色列的群体生活中,所使用的一些技术性规则,这些特点使得它与出埃及记和申命记大有分别。 就旧约时代的祭司职务而言,利未记是一本编辑得相当周详的参考手册,它包括二个主要的段落或课题,这两个课题乃是以处理有关一年一度赎罪日规条的第十六章为其中心。前面的十五章,乃是广泛性地处理那些献祭的原则,以及那些关乎如何除去罪,并使人与神恢复相交关系的程式等等;而后面的十一章,亦即第十七至二十七章则将重点放在伦理、道德和圣洁等课题上。贯串整卷利未记的主题,乃是明显地强调神的圣洁,以及提出以色列人必须在自己的生活里活出此属灵特质之要求。由于这些素材的内容在本质上是属于祭司的,因此,利未记中对于以色列民族在约方面的义务所做之处理,在五经其他的记载中并没有发现。这些规则与程式均和赎罪日之遵守紧紧地契合在一起正是这趋势的一个实例。 初看之下,利未记这卷书似乎显出一种繁琐甚至是重复的文学格式,提及了将来以色列人在迦南地生活所牵涉到的一些条例。然而,仔细检视后将会发现,利未记除了可区分出两个基本主题外,事实上许多独立篇章都有自己的文学架构。就这方面而言,我们可从仿效美索不达米亚碑文的潮流中的某些素材看见相关例子,例如:这类碑文的标题、本文内容和书卷末页等等,都可在利未记一3至七37~38里寻见。其他一些篇章则在文句结构上表现出极为不同的格式,毫无疑问地,使用这些格式的目的,乃在于它们对于内容的背诵具有极大的价值。关于这方面的例子,可以看到作者使用「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这个片语来引介麻疯病条例的三段模式(,),或是在利未记二十四16~22对于某些命题同心式的编排(palistrophe)。利未记十五2~15,此一交叉平行的段落,显示出作者在写作上所具有的深厚文学素养。 Ⅲ 作者与年代 根据犹太传统,一致地认为利未记和其他五经书卷的作者乃是以色列民族的立法者摩西。又因着基督视自己为律法的成全者(参:),早期的基督教会也保留了摩西是妥拉或律法书作者之观念,这观念遂成为基督教信仰坚定不变的立场。中世纪时,有些作者针对五经的作者和年代向正统观念提出攻击。因此,第十世纪在西班牙一位名叫哈珊(Ibn Hazam of Cordova)的人,是回教拥护者,将五经中大部分的文献,包括利未记,视为由文士以斯拉编辑而成的著作。甚至第十一世纪有名的西班牙释经学者伊本以斯拉(Ibn Ezra),亦主张在五经中有一些是后期插入的段落,虽然他认为此观念与视摩西为作者的概念并不抵触。 在第十五世纪中发生了一件事,对未来的发展带来一些暗示。巴安佐(Andreas Bodenstein),一位马丁路德的反对者,他主张摩西不可能在申命记第三十四章写出关于他自己去世后的报导;基于这立场,他拒绝将摩西视为整部五经著作的作者。因为对他来说,整部律法的集成,包括摩西的死,都是以一种概括性的形式写下的。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中,自然神论的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虽然接受那些被认为是摩西所写下的记载之真正本质,但是他仍然主张摩西是活在妥拉以文字体式出现前几个世纪的一个人物。第十七世纪的时候,另一位哲学家斯宾诺沙(Benedict Spinoza)承继了学者伊本以斯拉的观点,他反对摩西为五经的作者,而认为五经乃是由许多不同时代的文士们编纂,而且是经过了一段漫长的编辑时间才完成的作品。 虽然某些早期作者,对于五经的某些部分已提出先于摩西时期资料来源的可能性,但直到十八世纪文学批判学萌芽时,才对较占优势的传统观点发出严重挑战。由于没有任何客观标准能够作为研究的指导方针,许多作者开始臆测五经最后形成前已存有某些档,并假想这些档的本质和内容。这种假想的过程,是由一位法国医生阿斯突(Jean Astruc)开始的,他使用伊罗兴(Elohim)和雅巍〔YHWH;耶和华(Jehovah)〕这两个在五经中为人熟知的神的名字,作为他将五经素材归纳来自不同假想底本的分析根据。 虽然阿斯突知道这个研究进路并非完美,但是它却得到了其他欧洲具自由主义倾向的学者们之青睐,他们完全不加以批判地在他们的研究中使用这个方法。这种研究进路所带来的不幸结果,就是接下来的几代学者,不断将经文分类、细分,并将许多段落归属于范围广泛的几个年代,并认为其出于许多不同编辑之手,整部摩西五经被切割得支离破碎。至一八○五年为止,法特(J. S. Vater)所出版的有关五经的注释书,在其中监定了五经共有四十个之多的底本来源;其时,许多文体批判的学者,已开始认定摩西五经的最后成书时间乃是在被掳时期,而其作者也并非摩西一人;因为对他们来说,摩西充其量只是一个传说中的人物罢了。 十九世纪时,革拉弗(Graf)和威尔浩生(Wellhausen)采用神的二个名称作为确认的根据,加上以利未记为重要根源的祭司素材,以及作为五经的「记录性」资料来源的申命记,提出来他们对于经文来源的假说,即所谓的「底本论」。他们声称出现「伊罗兴」这名字的档年代,属于西元前第八世纪的著作;而出现「雅巍」这名字的文本日期,则被认定属于西元前第九世纪的著作。申命记被认为是在约西亚王统治时期成书,亦即西元前六四○至六○九年之间;而利未记和其他祭司素材写作日期则被订为西元前第五世纪。威尔浩生主张,利未记十七至二十六章似乎是在以西结时代之后,才被加入其他的祭司作品当中;至于那些残留于伊罗兴「底本」的祭司性段落,则是文士伊斯拉所加上的。1 将五经支解成几个「底本」的作法,不只破坏了记叙题材基本的一致性,也使人们对既定作者的历史真确性产生否认。在二十世纪,支持五经起源之文学批判学理论的学者,常常将以色列的起源视为神话和传说,更急进的批判者甚至认为亚伯拉罕和摩西等人根本不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人物。 这种旧约研究进路,对它的支持者而言似乎是实际且有益的,但事实上,相当明显的是,从一开始就有严重的瑕疵。那些创立这种研究方法的人,其实是奠基在一个空想的概念,然后承继希腊浪漫主义的传统继续发展衍生。他们从未尝试用当时已知有关古代近东文学写作技巧,去试验他们所持有的信念之事实,丝毫没有动摇这一理论的支持者;反之,他们着手寻找任何可以作为他们立场根据之事物,并在此过程中否认或窜改那些似乎抵触他们立场的希伯来圣经经文。 然而,这态度却是不适当的,它只不过显示出更大弊端的症候。本质上,此为方法论上的问题,但这种情形相当讽刺;因为十九世纪的文学批判学家时常夸耀他们的研究深具「科学」本质。其实,不论是根据十九世纪的认知或是现代的认知,他们的理论所根据的浪漫主义意识形态,都与科学精神反其道而行。 文学批判学的研究者应该摒弃用一种先验性的研究进路(a priori approach)来处理旧约问题,而由那些已知、客观的资料开始,并尽力留意当他们以自己的辞汇解释的时候,是否能传达真实的意义;因为先验性的研究进路,只会从一些假设的原则或命题演绎出其研究结果。如果这资料在此方面不具意义,那么,当进一步的试验证实了一开始的推测时,就必须放弃继续原初的探索。 然而,如果这资料能作合理的解释,就应该将之与其他相关证据作个比较,最好是和那些有客观本质的证据作比较,例如:考古学的资料等等;然后基于这些发现,我们才可以提出一些试验性质的假说,并且根据随后的客观证据,才能将这些假说视为所谓能够修正或拒绝的主体。经由时常进一步地针对其他相关资料背景的考证,很可能带来严谨的理论修正,甚至放弃部分或全部的理论,如此,才有可能使得理论朝更臻完善的方向前进。 在十九世纪,已经广泛地使用这种斟酌、解释资料的后验性方法(a posteriori method),这方法成功地成为一种研究工具,因为它探讨的范围,不单包括了资料本身,亦包括了解释这些资料发生的可能方法。在一连串出色的发现中,俄国化学家门得列夫(Dmitri Ivanovich Mendeleev, 1834-1907)使用这种研究进路将有相似特性之化学元素分类为不同的「家族」。在一八七一年,大约是威尔浩生出版其六经合璧(the composition of the Hexateuch)这部著作的前六年,2门得列夫已经根据原子的品质,将已知的元素排列成表格的形式,并将它们组织成初步的「家族」顺序。基于此认知,他能够预测那些在他那个年代还未被发现之元素的存在,并且非常准确地在他的元素周期表上找出它们的位置。3如果同时代的文学批判学学者,在他们的研究方法上真是科学化的话,他们就会尽全力地研究,期待明确地发现古代近东文献是如何被编纂、流传下来的;而非无视于其他考虑要素的存在,即断言神特别的名称是文体分析的准则,又不管最终结果是否具有意义,仍利用这名称将所有相关的经节集合成为一个「底本」。门得列夫的元素周期表成为现代化学研究基本、无须争论的一部分,而革拉弗-威尔浩生对五经起源所提出的理论,其确实性和可信度却正历经根本、严厉的挑战。 即使是在当时对近东文化了解的亮光之下,威尔浩生却带着完全无任何保证的自信,宣称具有历史特性的会幕之设立,亦源自于希伯来历史的后期阶段。在黑格尔进化哲学的影响下,威尔浩生提出一种万有泛神论的宗教形式,在经过长时间演变后而产生的伦理性一神论,取代了创世记中所记载的一神论,并以此方法改写了以色列民族的宗教历史。为了要造成整个旧约传统的反转,威尔浩生大规模地重新编排旧约圣经的年代顺序。威尔浩生借着认定有关族长时期的生活与宗教之文学资料不具历史性,又将一神论信仰的起源归因于先知们的努力而非族长时期神的启示,从而重编整个以色列史;在他的重整下,某些著作,如利未记,就被认定是出现在以色列国历史的后期而非立国之始。 这种研究方式,以相当主观的观念加诸于古代希伯来记叙体裁之上;一般说来,它抑制了历史事件呈现它们原来应该呈现之面貌。但是,对威尔浩生和他的门生来说,这个事实似乎无关紧要,他们依然带着极大的狂热,以文学批判学的进路研究旧约其他的部分。在这研究过程中,他们所暴露出最严重的弱点就是他们所谓的「科学化」,事实上他们所谓的「科学化」完全是主观、武断的方法,根本没有诉诸任何客观控制因素之研究。 当考古学的发现开始证实西元前第四千年代时,信奉异教的美索不达米亚人之中已经有「一神」敬拜的存在,而古代的遗物出土,如会幕那样可以搬动的圣所亦能够提出存在的证据时,威尔浩生所改写的希伯来民族史证明完全不足采信。当自由主义的学者发现自己专心致力于威尔浩生的五经起源学说时,他们只能在这些无用的、独断的年代「记录」下挣扎,因为从来没有任何方法证实过这些文献的存在。 为了解决这个困难,几个斯堪地纳维亚的学者(Scandinavian scholars)开始不理会这些文字记载的「底本」,转而支持可靠的口述传统,也就是几个世纪以来一直是以口传的方式传递,最终才以文字记载形式保存下来的文献。不幸的是,这个看法引发了两个严重的问题。其一,这些斯堪地纳维亚的学者臆测近东的口述传统与欧洲一样,都是早在这种传统文字记载形式还未存在的时候就已发生效力。就如之前威尔浩生门派的学者一般,他们毫不考虑考古学发现所提供的证据,而这作风所带来的不幸影响,就是严重地限制了他们研究结果的重要性。就此例而言,现在我们所知道的是,就所有重要的事件而言,其古代成文的记载和口传的说法均在当时社会中同时被普遍使用。不论这成文的记载形式是事件发生的那一年记录下来的一段碑文、一件纪念物或是法庭记录的一部分,按常例来说,它都是一个正式的记录。口传的说法主要是为了在地方上传播,因此可以将它归在当时社会流行的或家庭的传统之中。这与欧洲的处境相当不同,因为在欧洲,成文和口传的形式并不是同时存在的。 这研究进路的第二个困难是,最终,这些口传部分相当危险地取得近似「底本」那种固定性的地位,而这些「底本」与威尔浩生和他的前辈所提出的差异不大;就批判学的发展而言,实在无法将这种景况视为进步。与其说形式批判学的旧约研究进路集中注意力在文献本身,倒不如说是致力于按着圣经素材不同的形式,将它们分离成一些明确的构成单位。一旦这形式被分离出来,批判学者就开始询问有关它的用法、它是在哪一种文化的处境之下,以及这素材的目的何在等等问题。4利未记明显地是由礼仪和立法二部分所组成的,这是为了使古以色列人能够建立生活中的基本礼仪和规范。前面的十五章表现出一个特殊的结构,这特殊结构似乎是为了使祭司能够很快地记忆这些内容而如此编辑的。同样的,关于逾越节礼仪的素材也是一段独特、含有崇拜礼仪特征,而且容易辨认的部分,其目的是要表达出明显的礼仪习俗。至于最后几章的法规和相关的社会习俗,依着其形式极容易辨认出来,并且依其内容的暗示,我们可以估定它们是为了要占领、迁徙到迦南地而制定的。 传统-历史分析法尝试研究传递特定传统的群体之本质:诸如与它相关的场所、这传统出现的生活背景,以及这特别课题是经由何种方式定规下来等等。5即使现今我们已经知道口传和文字传统在所有重要的近东历史事件中是共存的,这个研究进路还是认为口传较成文传统更具优势。6传统分析法把利未记视为从祭司群体中出现的记载,这群体是以口传的形式将有关献祭的传统、圣所的照管和祭司一般性的举止传递下来。即使古代旧约祭司群体的风俗制度和他们的传统,已经由考古学和其他资料中得到证实,7传统-历史分析研究仍然是把祭司文献视为较晚期而非早期的写作形式;其立场,一般来说,与威尔浩生的立场一致。这种研究进路的一个不利的立场是,它不顾一些旧约著作对作者身分有明确指示的事实,即使不是完全否认也贬低了个人的创造力。另一个不利的立场就是,一般来说,当我们知道这种方法是基于主观性的前提,关于很多早期圣经素材其本质是非历史性的,或是旧约作品的最终形式其写作日期乃出现于晚期而非早期等主张,由于此方法所具有的主观性前提,这种研究所得的结果不但相当可以预测,而且显得十分合理准确。由于上述讨论的二种方法,都严重受到十九世纪欧洲人文主义思想的影响,整体而言,除非它们能够被一种适当、受大家公认又具科学性的研究方法所整合,否则它们之于圣经学者的价值相当有限。 当现代自由主义学者仍沿用从前威尔浩生所假想的「底本」名称之际,他们当中有许多人认为那些所谓较晚期的文献,例如传统的固定形式等,早已通用于几个世纪以前。而且,文学和内容的差别一旦广泛地被视作文献「来源」确认的标准时,对其完整的理解上,例如将伊罗兴和耶和华二个「底本」看为代表同一基础的摩西传统之说法,已经大打折扣。 甚至被威尔浩生视为五经资料中最晚期的作品祭司「底本」,与那些比它早期的资料相比是较不可靠的,现今都已被承认是对于发生事件和处理方法小心谨慎保存的一份记录特别是利未记这卷含有一些相当古旧特色的书卷而论。现代的发现,显示近东的祭司文献在起源上,总是较早期而非晚期才出现的。此外,这些祭司传统常以一小心翼翼的方式被保存下来。因此,若将利未记这份祭司文献归于晚期的作品,这种作法完全与古代近东文学传统背道而行。更有甚者,不是很清楚的地方是,这些在本质上明显是古代,而且也在祭司传递方法严密控制之下的文献,如果事实上口述传统真能够准确地保存它的话,如何能够以它最终的形式来认定它是晚期的作品呢?这反常之处,应加以留意其是否以某种形式来保持威尔浩生之传统。 基于这些考虑,对于作者和年代方面最逻辑性的结论,就是承认利未记的古旧性和准确性,并且将它视为是一本由摩西编纂、由祭司中的文士协助,成书于西元前第二千年代的文学真本。当然,必须留意的是在一些特别的段落之中,并没有直接指出作者是谁,这点与出埃及记(参:,,)不一样。同时,利未记中包含西乃山启示的文献部分(参:,,),毫无疑问地是摩西在之后所作的记录。至于后代是否有一位重编者或是文士将摩西所编利未记的素材整理成现在的次序,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的事。然而,更有可能的是这些法令在摩西的时代已经被编排成现在的形式,因为当时已需要这些资料作为祭司程式的手册。至于一些特殊的制度,例如:赎罪日和圣会的节期,经由被遵守、直接从以色列历史经验中孕育出来,显然发生后不超过几个世纪的时间,就已经被制定成法令制度了。 然而,这些条例是在以色列国发展的早期而非晚期,就已经用文字的形式流传下来;这概念十分符合我们现今所知古代近东祭司的传统习俗。似乎仅有少数证据,显示抄写的文士曾修订利未记中旧有的用词使之合乎时代,这是祭司保守主义的特征,这一点在苏美人的文化中相当明显。当我们将利未记整体对比青铜器时代晚期的文化背景时,会发现这卷书绝大部分的记载,与当时代或更早的近东著作都有极为相似的作品存在。我们可用素祭和平安祭来说明,这二种献祭与在拉斯珊拉文献(Ras Shamra,以乌加列文写成)里所发现的一些献祭十分相似,而这种许愿的献祭在近东是相当普遍的。以现代作者的观点看来,在利未记中并没有任何一个要素是摩西所不知道,或是使得其成书时间必须延迟至比亚玛拿时期退出时(the end of the Amarna period,西元前十五世纪至十四世纪)更晚的年代。 根据列王纪下十七24~28,在以撒哈顿(Esarhaddon)的时代(西元前681~669年),那些被带到撒玛利亚成为移民的美索不达米亚人,已经开始了有组织的崇拜。这些人与留在那地区的以色列女子通婚(参:),其混血而得的子女成了我们所知道之撒玛利亚人的起源。因着这群体根据不变的传统单单使用五经作为他们教义和崇拜的来源,故他们使用的律法书,在某种程度上必定相当接近西元前第八世纪末至第七世纪初的最后形式。根据朴惟思(J. D. Purvis)8的研究,源自撒玛利亚的严密修订版本,大约完成于西元前一一○年左右;但是此文本的前身,也就是我们所认定七十士译本的起源,就必须追溯到相当早的时期,可能为西元前第六世纪之时。柯劳斯(F. M. Cross)将五经的部分命名为「古巴勒斯坦修订版」,9他由内证、人名和地名等资料推断,在西元前第五世纪时这版本被带到埃及,在那里经过一些校订后,最终成为七十士译本成书时所根据的文本。柯劳斯进一步地猜测这「古巴勒斯坦」文本,乃是以被掳至巴比伦的犹太人所拥有的资料所编纂而成的。鉴于撒玛利亚经典中,严格限制的内容,以及此学派在逾越节等重要仪式上的强调,实在叫人难以相信他们会对以撒哈顿时期之后,一卷如利未记般以仪式为导向的书卷之存在或是内容,知道得很少甚或一无所知;这种推论与革拉弗-威尔浩生理论的假设完全反向。 更别说,撒玛利亚人对他们自己文学的起源有自己的理论,他们声称他们所拥有最古老的经文抄本,甚至可以追溯至亚伦的曾孙亚比书的时代()。虽然,正如撒玛利亚人所宣称的其他传统,的确有过分夸大之嫌,但是撒玛利亚人的传统确实支援利未记成文记载形成的时间,远远早于自由主义学者所主张的时间。10Ⅳ 利未记的连贯性 虽然利未记这卷书相当清楚地表明,它自始至终是一份祭司档,不同学派的学者仍然宣称利未记有某些不同的底本来源。其中最著名的底本学说,是由葛罗士特曼(Klostermann)于一八七七年所命名的「圣洁法典」(十七~二十六章)。这部分论及献祭之血的意义:因着他们违反规定而订立的种种律例和可能招致的惩罚、祭司们保有圣洁的一些规则,以及希伯来宗教历法中的神圣节期等等。这段落的开始()与结尾(),向来被视为是这段经文有一个单独来源的清楚标记;但是,在注释部分我们会提到,这「法典」的内容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碑文中,已经找到了相同形式的记载。由于利未记还有其他部分也是以同样的方式写下(参:,),而革拉弗-威尔浩生对这「法典」所持有之观点,则认为它可能是在以斯拉时代才成书的独立著作,不久后才加进利未记当中;因此,威尔浩生的看法遂完全被视为是一种人为设计出来的学说。 根据「法典」内容,进一步的暗示威尔浩生所提议的这种情况怎么也不可能发生,因为在这内容里面,几乎完全没有提及献祭过程中祭司所扮演的角色。而我们若说这些文献资料与利未记其余部分的记载独立无关,只源自祭司家族的话,实在是非常不寻常的事。然而,当我们将它与其他篇章合起来整体来看的时候,却能够与利未记一1至九24对祭司仪式和崇拜命令的描述完美地融合在一起。若按照威尔浩生的理论,第十一至十五章论及洁净与不洁净之间的差别,亦可视为是来源不同的段落;然而,依据利未记五2和七21两节经文所提供的参考,第十一至十五章仍与整卷书相当契合,因这段经文以较长篇幅来阐述前面两节经文所提及的观念。此外,借着二十章25节的引证,我们可以得知第十八至二十章的条规乃是与第十一至十五章的律例连接在一起的,指出了这卷书的内在连贯性。或许我们也能够将二十六章46节应用于整卷书当中,而非单单针对「法典」本身;某些学者采取此一立场。虽然这卷书分为两个主要的部分,从这观点看来,利未记像是组合起来的;但是,这两个主要段落和其他篇章非常完善地融合在一起,以致向读者呈现出来的,是一份在文学和神学上都清晰连贯的完整著作。11Ⅴ 写作目的 根据最近的研究指出,担任圣职的以色列祭司,在看顾神的圣所方面之所以会被付予如此详细的指示,乃是要确保神持续地与祂的子民同在。在圣约的关系中,神主动接近以色列民族,并且给他们特别的应许,而这些应许乃是视他们是否能够顺服西乃之约的条件而定。这些条件里的其中一项,就是要求以色列人,必须活出一种能够向当时近东国家显示出圣洁的真正本质之生活方式。这个条约的属性是一种高超的道德和伦理特质,其本质与那些在以色列邻国所立定的条约,例如性和狂欢式的意涵,是截然不同的。只有当这群被拣选的百姓把持着仪式和道德上的圣洁时,他们才能期待神会藉由祂的临在赐予他们荣耀,也才能够使圣约中应许的祝福得以实现。 神的殿会幕,乃是依据精确的指示建造而成的,它是神临在以色列民当中的象征。神的荣耀已降临在会幕中,因此,他们必须谨慎地照管且遵守那些保护会幕圣洁的条例,免得祂骤然由这受污染的圣地离开,不与他们同在。利未记中献祭的条款乃是以每个人都是罪人为其先决条件;据此,针对那些在不同方面误犯或偶然所犯的罪提供饶恕的机会。透过适当类型的献祭,同时借着神为此目的已经指定的祭司职分,犯罪者可以得到从神而来的宽恕。 祭司不只是要为了礼仪上的圣洁遵守仪式的条规,他们也被要求要活出一种道德行为纯洁、属灵生命上完全奉献的生活,如此一来他们才能够成为以色列民中间全然圣洁的榜样。这目的乃是要建立神所拣选的子民成为一个圣洁的国度,藉此使他们与其他同时代的人有所区别,成为那位独一、永活真神的代表!因此,祭司和百姓双方都必须活出圣洁的生活,以至于将来整个国家安居不再迁徙后的生活都能够奠定于此一根基上,这根基就是一系列已公布之社会、道德和经济的条例。当他们遵守这一切盟约的规定时,国家就得蒙祝福与保守;反之,以色列民若不服从这些条例,或是在任何程度上拒绝履行圣约中的责任,他们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因为,在圣约明确的说明里,神已经将这警告传达给他们了。以色列祭司所扮演的角色,不仅仅是在圣所中运行祭祀的职务,也必须教导百姓认识神的律法。若从作为礼仪和道德规范这两方面的摘要来看,利未记的确是一本相当理想的手册。 几个世纪以来,许多学者和释经家都尝试去解释利未记中那些令人憎恶的动物类表,然而从未得到任何肯定结果。董玛璃博士(Dr. Mary Douglas)作了一项令人感到兴趣的研究是关于洁净与不洁净物种背后的推理。12作为一位人类学家,她讨论了在以下这几方面玷污所扮演的角色存在于早期人类中不可思议的仪式、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日常饮食的规则等等。她的基本主张认为,这些洁净与不洁净的仪式在经验上产生了一致性,也带出一种整全的概念,这种概念相当类似于古代近东文化中以反向事物的配对来描述整体之传统。 因此,对她而言,与避免或排出排泄物有关的这种不洁净的观念,乃是那较积极付出心力的消极一面而已;其努力所带来的积极意义,乃是盼望将我们的环境引入一个较接近于理想的状态。所以,由环境的角度来看,努力避免接触一些污秽的物种之作法,似乎成为整合我们所拥有之经验的一种创意性的努力,而不能够解释为迷信或是不合理的作法。在利未记中,我们找到的关于不洁净的律例,都具有一个明显的象征意义,就是它们尽一切所能地尝试在个人生活中引入一整全的概念,而这种概念的引入,乃是藉由神向古以色列民显示,对于身为圣洁国度的一分子之要求为何所达成的。 董博士主张既然圣洁乃是要求每个人必须能够符合他们所属的阶级,13那些没有表现出特定移动方式,例如:飞行、行走、游泳和奔跑等的动物就是不洁净的。因此,只有两只脚用以移动的昆虫,就应该是昆虫的标准样式;那么,任何物种例如毛毛虫、蟑螂,以及其他类似的昆虫,就是不洁净的。然而,这主张在解释上有其难处为什么绵羊、牛和山羊等用蹄来行走的动物反映出洁净的观念;而猪也是有蹄的动物,却不洁净。我们不能够说作者是因为绵羊、牛和山羊等动物是当时游牧民族的日常食物,以致将它们认定是洁净的动物。事实上,在古代近东的环境中,猪肉也是相当普遍被食用的肉类;这种普遍性,远超过我们今天所能想象的。 再者,她认为利未记法令之设计乃是为了要将神理想中的概念传达给人,而非认同当时流行的一些特定社会行为模式;在上述例证中,从她对社会背景的了解,似乎暗示了她持有这样的看法。即使一个人提出它们之间不同的地方,例如偶蹄和反刍等,这种区别的理论基础仍是建立于臆测,而无法作为真正的解释。 在董博士这些令人兴奋的提议得到广泛接纳之前,仍须对人类身体功能中的排泄作用进行更多的研究。现代人种(Homo sapiens)如同一些较低等的创造一般,是一种会检查排泄物的动物,如果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习性的话,那么除了将它视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模式之外,很难确定我们应如何看待它。因此,如果将排泄描述为一种「负面动作」的话,这样做等于是将某个价值判断加诸于有益个人健康的基本生物功能上。当然,这些早期人类对于这特定活动的看法需要更新的研究,因为藉由对他们真正看法的研究,可能会带出一些显著的差异。那么,这些发现将有助于我们比较关于排泄物的卫生处理方面,神给予较原始的生物和「高文化」份子的指示究竟有何不同()。 在这领域中的研究,若没有仔细探究男性和女性对污秽的避免或排除看法之差异的话,这些研究都不够详尽。当任何与早期人类群体卫生习惯有关之研究进行之际,都必须预备好以这些习惯它们当时的处境或意义来解释,否则所得结果将会因着跨文化推论的方法而被推翻。一个对女性排出物的研究,也必须包括胎儿的生产和废弃物的排泄;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对分娩后心理反应的研究,其实仅停留在以一种非常肤浅的方法来研究,以致我们对于女性分娩的心理动力之了解相当匮乏。此外,在这方面,看法与看法之间可能会因着文化的差异而有极大的不同;对一种文化而言,那些令人感到困窘、不愉快且觉得不洁净的事物,对其他文化而言可能是正常,甚至是一种愉快的活动! Ⅵ 利未记的神学 要明了利未记的属灵教训,研究这卷书的时候必须同时参照出埃及记和民数记,并将它视为一份与西乃之约密切相关的文献。一位圣洁、公义的神已经重新对以色列民族启示祂自己,也透过一个圣约的形式向他们详细说明,而且在这圣约上所列下的条件业已被接受、认同。简言之,如果以色列民履行圣约上有关他们这方面的义务、尊祂为那位独一的真神,并承诺不敬拜任何其他神明,这圣约则向他们保证神必然供应百姓一切物质和属灵上的需要,其中包括赐给他们一块极具战略性地位的领土作为他们的国土。正如古代有些王与其附庸国订立条约的习俗一般,这些条约对于那些签署契约的附庸国人民之责任和义务都有相当详尽的说明;同样的,一些西乃之约的条例,亦保存于利未记这卷书里面。 其中,这些条规在有关神的特性,以及祂对那些与祂有圣约关系之子民的旨意上,提供了很多资料。举例来说,利未记将神描述为一位永活、全能的神,祂已经插手干预以色列的事务从埃及为奴之地将他们救赎出来,使他们成为一群得以自由敬拜祂的子民。只要他们继续遵守祂的律法,使他们得着释放这神迹性的行动,正是祂有能力看顾选民、保障他们切身利益的保证。 又比如说,这卷书提及神借着位于百姓们住扎营地中央的会幕,来象征祂与祂的百姓以色列民同在,这会幕是神荣耀的宝座。近东的百姓对这种可迁移之神轿的概念相当熟悉,他们视此为一个国家的神只与祂的百姓同在之彰显;而对以色列民来说,会幕提醒他们神超然的能力,以及神的同在。如上所述,神要求祂的子民对祂持有绝对独一的敬拜态度,而这要求乃是圣约要求的一部分;利未记订立了这些条件,惟有单单遵行这些条规,敬拜者才能够蒙神悦纳。 在利未记中,记载得极为详尽的献祭制度,乃是使以色列群体生活有纪律的方法之一。虽然在献祭程式的细节方面,因着不同的献祭而有极大的差异;但是,在这卷书中,却一致强调正确仪式行为的重要性。只有借着一些特定的方式,存着恭敬的心献祭,才能够亲近神;否则灾害就会临到。与其说这种情况是神易怒的结果,倒不如说这是一种训练以色列民的方法,使得他们能够顺服地遵守神的指示。虽然,我们可能会认为古代希伯来社会被这种法令所压抑,无法伸展,事实上,这些规条却使得以色列民族得着保护和引导。如此一来,百姓们才能够在如何以蒙悦纳的模式敬拜神一事上,得到适当的教导;同时,某些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亦帮助百姓认知自我创新和不顺从可能带来的危险。因此,利未记中法令的部分,彰显顺服将会带来生命与祝福的原则,不顺服的结果则是死亡。 神不只是一位永活全能的神,祂也是圣洁的实体。这个概念不但是指纯粹属灵的属性,还包括了伦理和道德二方面;而且,只要以色列民族存在一天,这个属性就必须反映在他们每天的生活里。他们与永活神之间的圣约关系,对全人类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因为,如此一来,他们才能够成为一个祭司的国度、圣洁的国民。「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是一个在利未记里重复出现的命令,这句话颇能够作为以色列国民生活的座右铭。神的圣洁,包括了对任何不道德或犯罪之事的厌恶,这些概念可以参阅圣约法令中的定义;而且,神的圣洁也排拒了一切不公义或污秽的事。神是那独一顾念以色列民族在埃及地为奴,直至祂救赎他们、使他们得着自由的真神;同时,祂也命令他们必须遵守他们已经签署的圣约中的一切要求,并且一切行为都要按着盟约而行,成为能负责的合约当事人。 献祭的制度,显示出人是有罪的,并且是神为了恢复罪人与祂自己相交的关系所采用的、被限定的方法。一个犯罪的人必须悔改并请求赦免,以免因着他的罪而招致死亡;这里要再次提醒的是,所有可以经由献祭而得到赦免的过犯,乃是那些无意间玷污或是不小心亵渎仪式规条的罪行。在本书后面的注解部分,会发现凡拒绝圣约怜悯的,都是不得蒙赦免的罪。 利未记教导我们,人所犯的罪一定要藉由替代的方式方能得赎。罪人所献上的祭物,必须是自己付出某些代价所取得以替代自己生命的。在献祭的仪式中,罪人与此祭物认同,并将此祭物献给神,如此祭司才能宣布赎罪祭已完成。 因此,利未记清楚表明: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成为他自己的救主或是中保。一个人必须来到神面前悔改、承认他的罪,然后才能从这位满有怜悯的神那里得着赦免;神拒绝一切罪恶,但却向罪人显出圣约之爱。利未记十七11指出了在赎罪祭中流血的重要性;若不流血,罪不能蒙赦免。在这当中我们看见,得赦免需要付上代价,才能得着生命。 利未记的一般法令,显示所有生命都存活在神监察的眼目之下;因此,在圣洁以及世俗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虚假的差异。圣洁的人,能够藉由他们的生命将世俗的事物升华作为献给神的美丽、蒙悦纳的祭物。透过祂的内住,他们能够以圣约的恩典彼此服事,而且,一有机会也能够服事以色列国以外的其他国民。因此,这教导根本的目的乃是:宣告神的圣洁确实能够整顿并管理人类日常生活的每一个层面。 Ⅶ 利未记与新约圣经 我们可以从基督提及有关「金科玉律」()的言谈中(),看出利未记律法在祂心目中的重要性。在符类福音中,马太福音十九19,马可福音十二31和路加福音十27均提到这句格言。保罗也在罗马书十三9和加拉太书五14引用这句话。 神对古代希伯来祭司所要求的那些分别和圣洁的概念,是相当吸引新约作者的主题。彼得坚信基督徒间的团契不外乎是要彰显出君尊祭司的身分(),而希伯来书作者则同时以个人和社群生活的角度来看待此概念。通常在新约圣经中描述「所有信徒是祭司」的时候,乃是指那些已经将他们自己的生命完全委身于基督、认祂为救主和生命之主的人;并藉由此,他们已经历到属灵的重生,不需要依赖任何中保就可以直接来到天父的面前。也就是说,所有的真信徒,都必须渴望活出祭司们将自己分别为圣服事主的生命,藉此他们能够不断地荣耀神的圣名。这么一来,他们就必须在每天的生活中活出道德高尚、正直而且圣洁的生命。彼得在训诫基督徒要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仿效神的圣洁这段劝勉中,紧紧地抓住了利未记的精神所在()。 希伯来书的作者,将利未记视为是耶稣基督赎罪之功的预表。在希伯来书第七章,基督被描述为永远的大祭司,祂的工作远超过亚伦和他子孙所运行的职分。基督的赎罪带来了宇宙性的救赎;同时,祂的永恒性为祂自己永不改变的祭司职分带来了保证。反之,亚伦和他的子孙却只是从事地方性的服事;而且时候一到,他们就都死了。耶稣因着自己是一位无罪的救主这独特的身分,在祂为其他人的罪献祭之前,祂不需要为祂自己的罪献上赎罪祭。因为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而来,故祂成了那位更美之约的发起者,这更美之约乃是奠基于神的恩典之上,使得人们能够免去律法主义的妨碍而自由地亲近神。最后,基督做了一件没有任何希伯来大祭司曾经做过的事,就是祂为了人的罪将自己献上,作为那至高无上的祭物。这仅此一次的赎罪祭,遂与每年在赎罪日为了全国疏忽所犯下的罪所献上之赎罪祭成了极大的对比。因此,基督以祂自己超然的爱之彰显,凌驾于律法之上()。14 耶稣的死满足了利未记中为罪献祭的概念(参:;;,,),在其他的相关经文当中,保罗则将祂描述为平安的祭(;;)。犹如会幕象征着神和以色列人同在,同样的,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正是神持续临在人类社会中的一个保证。祭司和他们所献的祭,就是基督为了人类救赎所成就更大之功的预表(参:,等)。在加略山上所成就的赎罪之功对基督徒而言,意谓着在献祭和圣洁这两方面,严厉的利未条规已经被神圣灵的内住所取代了(参:,;等)。因为借着信心,耶稣基督住在信徒的里面;藉由在每日生活中服事基督和祂的国度,我们向神献上真正的活祭(参:)。 Ⅷ 希伯来文本 由于利未记乃是一本祭司的著作,我们可以推断它的内容应该是相当谨慎妥善地被保存下来。虽然它的经文经过了一段很长的流传年代,但是就其希伯来原文而言,却只有极少数的部分出现争论;这些出现争议的地方,我们将会在后面注释中进行讨论。马索拉文本(简称MT)最终成为希伯来文旧约圣经流传之传统版本已经借着其后许多古抄本的发现,证实它并没有显著的错误;这些古抄本包括了昆兰古卷在内。虽然,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在基督时代流通于巴勒斯坦一带的希伯来文旧约圣经,共有三种不同的版本,但马索拉文本若和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及七十士译本(简称LXX)当中的希伯来经文比较的话,马索拉文本在抄写上所产生的错误显然较少,而且内容较接近原来的古抄本。然而,当传统经文出现争论的时候,马索拉文本之外的另外两种版本(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和七十士译本),在经文比较方面却有不可抹煞之价值,因为有时候它们可能保存了较多的古抄本内容。 在死海古卷中,发现了九份藏于洞穴中的利未记抄本残简;这九个残简都是我们已知的利未记文本的一部分。从昆兰社团所得的手抄本中,只有少数残简在本注释书写作的时期已经发表,而且这些残简在年代监定上仍然意见分歧。即或如此,这些抄本的残简却清楚指出在基督之前的时代,的确有不同希伯来版本的存在。第十一号洞穴中所发现的利未记抄本残简,在某些地方与马索拉文本、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和七十士译本所转译之原利未记文献有所不同,意谓古希伯来经文传统之外,仍有其他独立的经文形式存在。 在第一号洞穴找到的利未记抄本残简,则与马索拉文本极为接近;而那些在第二和第六号洞穴找到的抄本残简,则与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和七十士译本的经文类型较为近似。一般说来,那些因着各个不同版本间微小差异而对希伯来经文所作出的修正,都显示出马索拉文本的优越性。当然,在昆兰社团中发现的古抄本,亦向我们证实了利未记这卷书在其经文流传过程中,的确历经了一段相当长的历史。而这段时间之长远,则远远超过了十九世纪文学批判学家所能想象的;这个观察,亦适用于整个摩西五经。 1关于这理论发展更详尽的研究,可见 HIOT , pp. 7-32。 2J. Wellhausen, Die Komposition des Hexateuchs (1877). 3R. K. Harrison in C. H. Pinnock and D. Wells (eds.), Toward a Theology for the Future (1971), pp. 18-19. 4Gene M. Tucker, From Criticism of the Old Testament (1971), p. iv et passim. 5参:W. E. Rast, Tradition History and the Old Testament (1972), p. 19及下。 6参:K. A. Kitchen, Ancient Orient and Old Testament (1966), pp. 135-138. 7参:W. F. Albright, From the Stone Age to Christianity (1957 ed.), pp. 252-254. 8J. D. Purvis, IDB Supplementary Volume (1976), pp. 772-775. 9F. M. Cross, The Ancient Library of Qumran and Modern Biblical Studies (1964), pp. 180-190. 10关于这学派亦可见:M. Gaster, The Samaritans, Their History, Doctrines and Literature (1925); B. J. Roberts, The Old Testament Text and Versions (1951); T. H. Gaster, IDB , 4, p. 191; J. Macdonald, The Theology of the Samaritans (1964); J. D. Purvis, The Samaritan Pentateuch and the Origin of the Samaritan Sect (1968); B. K. Waltke in J. B. Payne (ed.),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Old Testament (1970), pp. 212 ff.; idem in Biblical Criticism: Historical, Literary and Textual (1978), pp. 54-56. 11 HIOT , pp. 596-598. 12Mary Douglas, Purity and Danger (1966). 她的后续之作包括 Natural Symbols (1970) ,以及 Implicit Meanings (1975) 。 13 Purity and Danger , p. 53. 14参:R. A. Ward, The Pattern of our Salvation (1978), pp. 52-53. 大纲 Ⅰ 有关献祭的条例() A 燔祭() B 素祭() C 平安祭() D 赎罪祭() E 赎愆祭() F 需要赎罪之情况() G 燔祭() H 素祭() I 赎罪祭() J 赎愆祭的条例() K 平安祭的条例() L 严禁食用脂油和血() M 附加的平安祭条例() Ⅱ 祭司圣职之授任() A 膏抹前的预备() B 膏抹的仪式() C 承接圣职之献祭() D 献祭的条例() E 亚伦献祭() F 拿答和亚比户() G 严禁祭司醉酒() H 吃至圣祭物的条例() Ⅲ 洁净与不洁净之区别() A 洁净与不洁净之物种() B 产妇洁净礼() C 有关麻疯病之条例() D 漏症患者之洁净() Ⅳ 赎罪日() A 祭司之预备() B 二只山羊() C 赎罪祭() D 有关洁净之仪式() E 赎罪日之制定() Ⅴ 礼仪的法规() A 献祭的血() B 各种法规与刑罚() C 祭司圣洁的条例() D 圣会的节期() E 圣物s亵渎之罪() F 安息年与禧年() Ⅵ 祝福与刑罚之总结() A 祝福() B 刑罚() C 悔改的酬报() Ⅶ 有关许愿与奉献的条例() A 人() B 动物() C 财产() D 十一奉献之赎回() 利未记中的献祭
“若有人献素祭为供物给耶和华,就要献细面为供物,把油浇在上面,加上乳香,2带到亚伦子孙作祭司的那里。祭司要从细面中取出满满的一把,又取些油和所有的乳香,把这些作为纪念的烧在坛上,是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3素祭所剩的要归给亚伦和他的子孙;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这是至圣的。4“若献炉中烤的素祭为供物,要用调了油的无酵细面饼,或抹了油的无酵薄饼。5若以铁盘上的素祭为供物,就要用调了油的无酵细面,6分成小块,浇上油;这是素祭。7若以煎锅煎的素祭为供物,就要用油与细面做成。8要把这样做成的素祭带到耶和华面前,拿给祭司,祭司要带到坛前。9祭司要从素祭中取出作为纪念的烧在坛上,是献给耶和华为馨香的火祭。10素祭所剩的要归给亚伦和他的子孙;在献给耶和华的火祭中,这是至圣的。11“凡献给耶和华的素祭都不可以有酵,因为你们不可把任何的酵或蜜烧了,当作火祭献给耶和华。12你们可以把这些献给耶和华当作初熟的供物,但是不可献在坛上作为馨香的祭。13凡献为素祭的供物都要用盐调和;在素祭中,不可缺少你与神立约的盐。一切的供物都要加盐献上。14“你若献初熟之物给耶和华为素祭,就要献在火中烘过的新麦穗,就是磨碎的新谷物,当作初熟之物的素祭。15你要加上油和乳香;这是素祭。16祭司要把供物中作为纪念的,就是一些磨碎的新谷物和一些油,以及所有的乳香,都焚烧,是献给耶和华的火祭。” B 素祭() 献上b类磨成的粗粉或是b物之素祭(AV:「以食物为供物」,即中世纪对「以粮食为供物」之翻译)如同燔祭一般,都是人对神自愿献上的一份礼物,其目的乃是要增进或确保祂的喜悦。虽然本段落是讨论献上植物为祭之课题,有别于动物的祭,但是二者背后的动机却是完全相同的。 1. 若有人(希伯来原文为 nep ̄ es ̌ ,直译为「魂」)。在此,阴性名词之使用乃纯属巧合,而且绝不与在这节经文里其他随后的阳性用词互相冲突或产生矛盾。 Nep ̄ es ̌ 这个字自始至终都是反映着自我之意;因此,我们应当将它译为「人」或「自己」,正如在马太福音十六26和马可福音八37二节经文里,基督提出有关一个人打算拿什么来换他的自我身分这问题一般。藉此, nep ̄ es ̌ 一字之希伯来文特性得以被保持下来,而能免受柏拉图思想和相类似之希腊思想所产生「身体」与「灵魂」二分结果的污染。素祭( minḥâ )所献上的供物是当地出产的一种b物;虽然,它常常伴随着燔祭一起被献上(参:),然而,在此我们将之视为是一种个别献上的供物。无论是作为一种尊敬(;)、感谢()、效忠(,、25)或是归顺(;)之表达,一般而言 minḥâ 个字眼是一份「礼物」的意思。在献祭的专门术语中,这个字似乎一直以来都具有「礼物」这广泛性的含义,正如在最早期的旧约文献里,这个字的意义既包括动物,也包括了植物之献祭供物(参:)。或许 minḥâ 一字其原始的本质正说明了为何它在利未记献祭制度表的一开始就占有特别的地位。到了摩西时代,这个字眼所表达的含义就被限制在b类或是植物性献祭供物的范围之内,亦即那些非流血性的供物。 这素祭所用之材料相当类似于磨成粉的大麦或小麦,并且根据他勒目的权威(Talmudic authorities)认为,素祭乃是一种独立性的献祭,只由那些非常贫穷的人献上。然而,即便在此,献祭的动机仍然是最主要的考虑点,我们深信神必将如此献上的供物,视为这个献祭者好像单单将他自己( nep ̄ es ̌ )献上一般。同样地,基督也照样顾念到,那位穷寡妇献上二个小铜钱其背后所存有的动机(;;AV 本译为「二个小钱」),这二个小铜钱代表了她一切养生的所有。一个人并他一切所能得的资源,能够对神完全地委身,如此地献上才是神最想要我们献上的祭物(;)。古代近东人民在烘焙的时候,常用橄榄油作为使饼松脆的膨松剂,不但如此,橄榄油也成为他们将粗糙的b类面粉搓揉成面团时的添加物。如同b类一般,这油也是人们劳苦所制成的产品,因此,素祭象征着人对神献上他自己的工作。乳香( leḇo ̄ nâ )乃是从一些属于 Boswellia 种的灌木上所取得之芳香性树脂。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乳香是否出产于巴勒斯坦地,而 B. carterii 这种希伯来人所使用的唯一香料是否是由示巴(Sheba)一地输入的。22乳香乃是圣洁和祈祷的象征(参:),它也是博士们献给婴孩耶稣的其中一份礼物()。因着这素祭的献上乃是为要确保与神亲近的关系,所以在b类面粉中必须加入乳香;而反向地在赎罪祭所要求的程式里(),就清楚写明禁止使用乳香。 2. 在搅拌混合这些材料后,敬拜者将此供物呈给祭司,祭司取出一把b粉,并确保所有的乳香都放了进去。这就是作为纪念的部分( ʾazka ̄ râ ),我们并不太能够断定这个字眼的含义,然而它自始至终都是被用在与素祭中被火烧尽的那部分有关之描述里(,;)。有些人认为这个字是古代闪语对「雄性」的一个称呼,用以描述祭物中特选的成分,然而,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观点。一个较有可能的提议是这乳香与祭司所用香料的四种成分里的其中一种有关(),这香料是祭司每天在祷告的时段所献上的。于较后期的发展中,诗篇三十八篇和七十篇在某种程度上与纪念性的供物有关联,并且很有可能在圣殿时期,当敬拜者献上纪念性的祭物时,他会吟诵这二篇诗篇中的一首或是其他与纪念性有关的诗篇。根据以赛亚书六十六3的记载,用乳香作为纪念性的供物献上这作法,显然是迦南人偶像崇拜的习俗。在使徒行传十4里,到访之神的使者形容虔诚的罗马百夫长哥尼流所作的祷告和Q济「如献给神的纪念性祭物般」,已经上达神的面前。我们并不能够断定 ʾazka ̄ râ 这个字原来的意思是要使极穷困的敬拜者回想起神存在的事实,或是要奉献者忆起那位满有威严、恩惠且供应人类一切需要的神,抑或这二方面的意思都包含在这个字的含义中。总之,这供物的用意乃是要让神对这敬拜者产生正面的感受(「讨祂喜悦的香气」)。 3. 剩余的b粉遂成为祭司们额外的津贴,然而祭司们会将其中为至圣的一部分拿到圣所里适当的地方烧尽,这部分并不用来扶养祭司的家庭。在此特别强调仪式上的神圣乃是为了能够清楚地记述祭司们的财产和特权,以免发生权利滥用的情况。然而,这种不当的事件的确曾经在以色列祭司制度败坏的时期发生过(参:)。因为祭司处于一个和神之间拥有特别属灵关系的地位上,他的品格和行为遂成为最当被看重的事。与其说一位真祭司是穿戴着华丽的礼仪服装,倒不如说他应披上富有道德价值的公义(),这将在他的生活方式中显露无遗。一个相信耶稣基督的人在成为「君尊的祭司」一员之位分上更显得独特(),因此圣经力劝他要「圣洁」(),并且要借着耶稣基督献上蒙神悦纳的灵祭。顺服和圣洁是旧圣约的口号(参:等),同样地,此二者也是这新圣约的口号。 4~7. 前面的段落已经讨论了有关将未经烘焙的b粉献为供物之课题,毫无疑问地,那是b类供物中最原始的一种,因此被适当地安排在这一章的讨论里。接下来的b类供物乃是先以手搓揉压平成生面团,然后才置放在一块烧红的岩石,或是一个事先已经加热的炉或灶之内侧加以烘焙之。这由b粉供物烘焙而成的饼,其烘焙方式乃是从铜器时代初期以来就常见于巴勒斯坦地的方法,直到如今,这方法仍被阿拉伯地区的一些乡间居民所使用。23再者,即使是最穷困的百姓,都可以拿他们自家做的细面饼或薄饼片作为祭物献给神,并在擘饼之际,更完全地认识祂(参:)。无酵细面饼大概比薄片饼还要厚些,而后者可能较近似于现代犹太人在逾越节所用的无酵饼。 素祭所用的供物可在灶或可移动的炉具中烘焙,亦可在煎盘中煎制。一般煎盘(mahabat)是由陶土制成的器具,然而在铜器时代中期(大约是西元前1950~1550年),那些生活较富裕的希伯来人则使用铜制的薄烤饼煎盘。在君主统治时期,也就是巴勒斯坦地铁器时代开始之初,虽然铁器还是相当地昂贵,一些中产阶级的家庭也能够拥有一个铁制的煎盘(参:)。24在素祭中,只有这种形式之供物有分成块子的指示,这可能是为要与利未记一6所提及祭牲被切成小块的程式相对应才有此要求。在日常生活里,不论是在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或是与朋友一起用餐的时候,擘饼既可满足身体上的需要,也可以满足社会性的需要。耶稣在一间大楼为祂的门徒得以纪念祂的死所设立的圣餐中(),祂拿起饼来,祝福后,就擘开,这个程式就成了我们仿效祂的一部分(;;)。这个行动象征了在加略山上祂自己的身体被擘开,将自己献上为祭,藉由此,世人得以与神和好。 一个平底锅(希伯来原文为 marḥes ̌ eṯ ),无论是用陶土或是金属制成的,均是指一个双把的炖锅或是指一个较深的油炸煎锅。与第4和第5节相对照之下,只有在这节里面没有提及要用无酵细面,但是这可能是刻意避免重复的表达结果。许多证据显示在 marḥes ̌ eṯ 中煎制的供物,比较像现今用油炸锅炸成的油炸圈饼。25 8~10. 虽然在此并没有提到香料一物,但是正如第二节所描述般,捐献者将祭物交给祭司,然后祭司将它带到坛前,并将纪念性的那部分取出烧在坛前。香料的作用似乎是作为一种熏香剂或除臭剂,用以遮掩或除去那些在献祭礼仪中所发出的难闻气味,因此它可以在物理性的效用上,使得这供物成为一份馨香的火祭献给主。将纪念性的部分取出烧尽之后,无论剩余些什么,都归祭司们所有。在此强调供物的圣洁本质是含有特别意义的,因为这由捐献者献与神的供物若真要蒙神悦纳,就必须配以一份愿意活出同样圣洁、献与神之生命的心志。「圣洁」一字并非单指着迦南的异教徒所明了的奉献自己服事一位神明之意,迦南人用 quds ̌ u (「娼妓」)一字来表达上述的意思;反向地,圣洁一字指出这位西乃山的神,祂拥有一切最高的道德和属灵特质,祂命令祂的百姓要圣洁( qa ̄ ḏôs ̌ ),因为祂是圣洁的(,,等等;。参:)。那成为火祭献与神的食品供物被视为是至圣的(NEB;「最神圣的」)。神允许祂所拣选的代表祭司们能够食用一部分献为素祭、赎罪祭()和赎愆祭()的供物,而且也只有他们才能够取用,藉此途径神供应祭司们的需要。相比之下,敬拜者则能够取用那些还特许之愿、甘心献上以及为感谢而献上的祭物()。 11~12. 所有素祭的供物都不可以有酵,这较后提出的限制性要点,乃是针对任何要当作火祭献给神的祭物所订下的。在此,对于古代常用作糖剂的蜂蜜也同样被限制。我们并不十分确知为何要在火祭中限制这二项物品。有人猜测可能是因为蜂蜜〔希伯来文为 deḇas ̌ ,阿卡得文(Akkad)为 dis ̌ pu 〕是一些异教神明所喜爱的食物,因此以色列人必须相当留意任何与献给异教神明相关之物品,这是非常重要的,以免任何暧昧不明的事物混入希伯来人的敬拜中,使得他们随从那些异于西乃山圣约所订下道德规范之宗教成分。或许在哥林多这城市里,许多蜂蜜在售卖以先,都已经被拿去祭拜希腊众神只了;如果真是如此,那么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八章所讨论的问题,就显得相当有意义,因为这问题非常有可能与属灵上的妥协有直接的关系。基督徒有逃避任何邪恶之事的义务()。酵( ḥa ̄ me ̄ s )基本上是「一些发酸的东西」,在古代的世界里,酵是由上一次作面包所留下的一小块生面团所组成的。他们让这小块生面团发酵,当它与其它的面粉混在一起的时候(参:;),这块生面团的发酵过程就会转移到整个混合面团之上,使得成品的构造膨松而且能够使其更加美味又易消化。酵和蜂蜜二者都是会引至发酵过程的制剂,此外,「蜂蜜」这个字眼,很可能是旧约圣经中用来形容一种或多种发酵饮品的婉转用词。或许这个禁令是为了要预防供物自然的结构受到干扰,如此一来这供物才能够算是敬拜者真诚劳力所得的结果,而足以代表敬拜者在他所要面对神的临在中,存有一颗敞开、朴素的心(参:)。 我们不应当将酵和蜂蜜视为不洁净或是罪恶的象征物,因为此二者均属于初熟供物的一部分(参:,;)。然而有人认为蜂蜜(「甜的」)和酵(「酸的」)之间的差异,可能表达出美善与邪恶间的平行关系,这个论点相当吸引人,实际上如果单单是因着酵在献祭礼仪中所占有的地位看来,这论点似乎站立不住。事实上,初熟之物就是指那些「最先收成的」农作物,而这以首要的部分为代表献与神之供物,象征了整个农作物之收成都奉献给祂这位一切美好事物的赐予者。在以赛亚书七15、22预表弥赛亚的经文里,蜂蜜之食用象征着那位童贞女之子晓得弃恶择善的时候,因此这成为他属灵上已经成熟的记号。在新约圣经里(),基督将天国和面酵连结在一起,大概是要援用此例来比喻福音在社会中发挥功用,使之成为基督教化时所产生的渗透作用。在另一方面,基督将酵的渗透性本质与那些不良教训的特质连结在一起(~12,),而保罗则将之与邪恶阴险狡猾的播散连结在一起(;)。这些经文让我们清楚地看见,有关酵所要提出的重点乃是它的渗透作用。实际上,酵本身是中性的,然而其产生之果效却可以用正面或负面的象征意义来解释,至于选择何种观点来解释,则因不同处境而有所差别。有一些作者认为酵乃是一种败坏过程的象征,26这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当我们将酵加在b粉中的时候,它能够使所烘焙出来的食物更美味、膨松且易于消化,而并不是使它变坏。当然,可能有人会争论说,如果我们将酵加入面粉之中而又不加以烘焙的话,这酵会使得整个面团发酸;然而,事实是当我们在面粉中加入酵的时候,我们必定存有要将面团拿去烘焙的意图,正如在初熟之物的献祭中一般(),一般的家庭都会这么做,而不会无端端地将整个面团闲置一旁使之发酸。 13. 凡献为素祭的供物都要用盐调和。这矿物质不变的防腐性和收敛性,象征着永久不变和纯正;正如在「盐约」中所提的(;),或是在近东文化中,借着吃盐来建立一个友好的契约等习俗一般。虽然信徒本当是「世上的盐」(),但是一个人还是有可能会失去其信心和为主作见证的特殊性,因此我们将这特质修正为每一个基督徒在世上都当以一个持久不变和正直的心志为主作见证。保罗要信徒「用盐调和」他所说的言语(),也就是说,运用一般性的常识适度地调整我们所说的话。27 14~16. 以初熟之物为素祭献上之供物(NEB:最先成熟的b类供物)就是那些烘了的禾穗子,这是穷人们常取用的食物。经过烘焙之后,这b物被研磨成粗粉,抹上油,加上乳香后即成为可献上的供物()。b物和油乃是古代希伯来人日常饮食里三种基本成分中的二种(参:)s因此,这供物连同在此并未提及的奠酒,即表达了人将其日常的饮食献给造物主的象征意义。大卫的祷告()认同了将这些供物献与神的礼仪,然而在诗篇四十6~8里一般均认为此诗篇为大卫所作,清楚地说到,神所要的是人能够全心地顺服祂的旨意,远胜于献祭和b类的供物。基督在祂的死之中废除了献祭和礼物,以至于祂能够使得顺服成为一个我们跟随基督的既定原则()。在希伯来人饮食中的酒和油有时能够象征着欢欣和喜乐(参:;;)。 22H. N. and A. L. Moldenke, Plants of the Bible (1952), pp. 56-59; W. Walker, All the Plants of the Bible (1957), p. 84; R. K. Harrison, Healing Herbs of the Bible (1966), p. 43; F. N. Hepper, Journal of Egyptian Archaeology , 55, 1969, pp. 66-72. 23巴勒斯坦一地,烘焙饼时所用的灶可见 NBD 中的图片,图43, p. 166。 24J. L. Kelso, The Ceramic Vocabul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1948), pp. 13, 23. 25J. L. Kelso, The Ceramic Vocabulary of the Old Testament , p. 24. 关于此字眼之解释,亦见于 pp. 12, 13,以及 p. 48的图16。 26E. g. H. F. Beck, IDB , 3, p. 105. 27F. F. Bruce,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to the Ephesians and Colossians (1968 ed.), pp. 299-300.
“若有人犯了罪,就是听见了誓言,他本来可以作证,却不把所看见、所知道的说出来,必须担当他的罪孽。2若有人摸了任何不洁之物,无论是野兽的不洁尸体,家畜的不洁尸体,或是群聚动物的不洁尸体,他虽不察觉,也是不洁净,就有罪了。3或是他摸了人的不洁之物,就是任何使人成为不洁的不洁之物,他虽不察觉,但一知道,就有罪了。4若有人随口发誓,或出于恶意,或出于善意,这人无论在什么事上随意发誓,虽不察觉,但一知道,就在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了。5当他在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6并要为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一只母绵羊或母山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祭司要为他的罪赎了他。7“若他的力量不够献一只绵羊,就要为所犯的罪,把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献给耶和华为赎愆祭:一只作赎罪祭,一只作燔祭。8他要把这些带到祭司那里,祭司就先把赎罪祭献上,从鸟的颈项上扭断它的头,但不把鸟撕断。9祭司要把一些赎罪祭牲的血弹在祭坛的边上,其余的血要倒在坛的底座上;这是赎罪祭。10他要依照条例献第二只鸟为燔祭。祭司要为他所犯的罪赎了他,他就蒙赦免。11“他的力量若不够献两只斑鸠或两只雏鸽,就要为所犯的罪把供物,就是十分之一伊法细面,献上为赎罪祭;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赎罪祭。12他要把细面带到祭司那里,祭司要取出满满的一把,作为纪念,按照献火祭给耶和华的条例把它烧在坛上;这是赎罪祭。13至于他在这几件事中所犯的任何罪,祭司要为他赎了,他就蒙赦免。剩下的都归给祭司,和素祭一样。”14耶和华吩咐摩西说:15“若有人在耶和华的圣物上无意中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献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给耶和华为赎愆祭,或依圣所的舍客勒所估定的银子,作为赎愆祭。16他要为在圣物上的疏忽赔偿,另外加五分之一,把这些都交给祭司。祭司要用赎愆祭的公绵羊为他赎罪,他就蒙赦免。17“若有人犯罪,在任何事上犯了一条耶和华所吩咐的禁令,他虽不察觉,仍算有罪,必须担当自己的罪孽。18他要牵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或照你所估定的价值,给祭司作赎愆祭。祭司要为他赎他因不知道而无意中所犯的罪,他就蒙赦免。19这是赎愆祭;因他确实得罪了耶和华。” v. 需要献赎罪祭之过犯() 1. 读者会发现本章前面几节经文是以一个较复杂的构句法所写成的,这有别于前述几个段落里,那些简单又近乎机械性的直接描述方式。这些经节论及三种过犯,第一种是比较特别的例子,这是关乎一个人他不愿意透露他所看见,或从别处听见关于一件轻罪的事实。虽然,这节经文并没有提到有关疏忽方面的事,但是显然地,这过犯被当作是一项无知的罪。一个人若发现自己身处于这种境况中,他并不能够以为单单只有这献祭的供物,就能够除掉因着他妨害司法程式而导致之罪愆。首先,他必须承认他所犯的罪(5节),然后给付适当的赔偿()。他要担当他的罪孽这句话,事实上正是对其所犯下罪愆的一个正式宣布。这里的见证一词常代表「咒骂」(希伯来文 ʾ a ̄ la ̂ )之意,大概是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对那一直保持缄默不语的见证者含有一种郑重其事之指责意味。在圣经中有些人就是不向人表明自己的想法,直到他们面对某种恳求的处境,他们才肯说出来,这些例子包括了亚干()、米迦()、一个瞎眼的人()和耶稣本身()。在旧的圣约之下,作一个真实、忠心的见证者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参:),因为个人的正直以及公共司法,都相当有赖于它的相助。 2~3. 第二种过犯乃是涉及与不洁的动物或人接触的问题。有关洁净与不洁净之动物种类记载于利未记第十一章,而接下来的四章则讨论关于人不洁净的例子。在那几章中,将会较详细地说明这些规条的细节内容,而在此我们只须留意这接触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妨害了个人在宗教上或仪式上的洁净状态。这不洁净是无意中发生的(「他却不知道」),因此这洁净的仪式并没有马上进行。一旦犯罪者知道了他的罪愆,他就有责任要献上赎罪祭,因为如果他不这么做,只会使他自己和神的关系更加恶化,除此之外还影响到整个社群存在的安宁。对于那些身处于当今复杂之社会生活的基督徒来说,属灵上最大的挑战之一就是要使自己免于沾染世俗(,AV)。 4. 第三种需要献上赎罪祭的过犯,是关于某个人大声讲述(「用他的嘴唇」)任何冒失的誓言(4节)所犯下的罪,他可能并没有完全地了解他所说的事有多严重的影响。这善……恶结合在一起的表达,乃是古代表示全部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这个句子可以被译为「对于任何事情作出冒失的誓言」。这种誓言在受到含酒精饮料影响的古代世界中,并非罕见之事,所以毫无疑问地,一个人必须藉由另一个人的告知(「知道了」),才能知道自己犯罪的行为。基督徒被提醒舌头是一个相当有能力的器官(),在登山宝训()以及基督对文士和法利赛人的谴责里(),也特别警告那些发誓的人。主的仆人们必须在为祂作见证的事上全然可靠,值得信赖。 5~10. 对于这几种误犯的罪来说,最适切的赎愆祭牲( ʾ a ̄ s ̌ a ̄ m )是一只母绵羊或是母山羊,祭司将接受它为赎罪祭之祭牲( ḥaṭṭa ̄ ʾṯ )。在献上赎罪祭之前必须先认罪。在此,赎愆祭和赎罪祭密切相关(、27,,),然而前者却在利未记五14~16中正式取得其立法的重要性,并且我们能够借着其附加的赔偿要求来作为与赎罪祭之区别。因此,在第6节所提到的赎罪祭牲我们可以将它视为带有「罚款」的含义,这会更加妥当。对于那些没有足够资产奉献的人,他可以带二只斑鸠或二只雏鸽,一只作为赎罪祭,一只作为燔祭(7节)。祭司要折断那只献上作赎罪祭的颈项,但是,却不像在燔祭中所做的一般把头撕断()。 在赎罪祭中,有一些血被弹在坛的旁边,而其余的则流在坛的脚那里(9节)。在整个礼仪程式中,赎罪祭的献上必须先于燔祭,因为根据希伯来献祭体系的规定,在后之燔祭得蒙悦纳的先决条件是,神与罪人之间必须恢复和好的关系。这惯例(10节)的程式乃是记载于利未记一14~17。一些注释者尝试去回答以下问题为什么需要献上二只鸟呢?他们的回答是因为实际上我们是不可能从一只鸟的身上将脂油和肉分开的,如此一来就剥夺了祭司在赎罪祭中所应得之祭肉(参:),故此,一只鸟将会被取来完全烧尽以满足赎罪祭的要求,而另一只鸟则留给祭司,为他自己所用。然而,当我们仔细地阅读这献祭程式的条规的时候,我们会相当清楚地发现,这第二只鸟乃是被献上作为燔祭(),因此在这种赎罪祭中,二只鸟的尸体都已被利用净尽。 11~13. 如果一个人穷到没有能力献二只斑鸠或二只雏鸽,他可以献上细面伊法十分之一来取代前述的要求(11节)。在此,我们很难精确地估计到底这是指多少的小麦粉或是大麦粉,然而它大约等同于四品脱(美国干粮之度量衡单位)之多的面粉。这些细节的描述使我们想起在利未记二1~3的描述,但是这二者间的差异是在利未记五11里的b粉是用来作赎罪祭的,因此这b粉被献上的时候不用加上油,也不用加上乳香。祭司取出作为纪念的一把烧在坛上的行动(12节)赋予这供物一个献为血祭的地位,因为,这取出的纪念部分在坛上已经与其它的燔祭供物混合在一起了。因此,对于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的这个原则来说,并没有任何例外可言()。在这里,这面粉被当作是血祭的替代品,藉此以强调代人赎罪或是代替性供物之概念,这在希伯来献祭思想中是相当基本的观念。38一旦赎罪和赦免之果效达到后,剩下的面粉都归与祭司,和素祭一样()。 29这个形式常常出现在美索不达米亚仪式进行的礼文之中,例如在 Ŝurpu 系列的咒文里,就包含了一份相当冗长的目录,记载了很有可能导致病人生病的一些不洁净的接触。 30借着不具任何批判性的、传统的威尔浩生之臆测立场,以及他将整个历史发生顺序完全颠倒之理论,J. R. Porter 在 Leviticus (Cambridge Bible Commentary, 1976), p. 37, 主张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祭司是原来就已经被膏立的。 31参:R. A. Cole, Exodus , p. 205. 32W. Walker, All the Plants of the Bible , p. 158, 认为施喜列(onycha)乃是源自于一种能够产生树胶的岩生蔷薇( Cistus ladaniferus )。 33希腊文 parembole (「营地」)一字,乃取自于 LXX 的利十六27。 34M. Noth, Leviticus , p. 41. 35D. J. Wiseman, Bibliotheca Sacra , 134, 1977, pp. 228 ff., 主张这个辞汇可以用来描述一个副指挥官的位分,例如:副首长或是次级领导者等等。在王上四5、7,二十二48里,有一个不相关的字眼 nissab 亦含有这个意思。 36M. Noth, Leviticus , p. 42. 37关于「遮盖」这较古老的含义,可参:N. H.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p. 30. 38O. T. Allis, The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ised (1970), p. 146. E 赎愆祭() 这一小段法令乃是以一个简洁的预示公式作为开始,并且略述一个人破坏信条后,该进行那些程式去解决问题(15节);希伯来文 maʿal 这个字眼意谓着一种对神不贞的行为表现。在此例中,这项法令是处理关乎圣所或是祭司们的财产被侵占的问题,或许是因为这些供物在品质上比较差,或甚至是因忘记或粗心的缘故扣留没给。在此情况下,这赎愆或是赔偿的供物(希伯来文 ʾ a ̄ s ̌ a ̄ m )乃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这只赎愆祭牲并非拿来献祭,而是依据的货币价值予以估价。这就必须假定祭司们有能力准确地估定亏损的情况。 beʿerkeka ̄ (「你的估价」)这字眼的最后一个音节( ka ̄ ,「你的」)表达出所有格的意思,使得这字眼成了描述耶和华圣物的专门用语,正如在民数记十八16中的用法一般。诺特将此字译为「若拿某物与之相比」。39而这就非常适切地表达出这动物与其货币价值间之关系,祭司们乃是受到这个因素所左右。那圣所中银制的舍客勒(参:)是估价的标准,因为在铜器时代,人们取金或银来称重作为交易时的货币(参:);在那个时期,舍客勒是一个重量的单位,而非钱币的单位。我们不可能确定到底一个舍客勒大约多重,因为古代并没有一致的度量衡标准;但是圣所的舍客勒大约是重十一公克(或是五分之二盎司)。我们并不能断定与它同等的价值为何,因为它因着不同的时期而有所改变。这货币的价值需要被确定,如此一来才能够估定罚款的数额估定价值的五分之一。当所有款项都交给祭司之后,祭司就会将这只公绵羊牵走,为犯罪者献上赎罪祭。除非已作出适当的赔偿,否则祭司是不会为此人献上赎罪祭的。 误犯了圣约法令下不允许之行为而不知情者是一种更常见的罪。在此所订下的条规,是为了那些可能已经承认他所犯下过犯的人所设立的,然而,这人却非完全地肯定(「他虽然不知道」)这件事。为了要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偶发事件,在这里只要求献出偿还的供物,而未加上额外的费用;正如前述段落般,这偿还的供物乃是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这公绵羊的价值,是依据第15节所提货币标准来评断的。根据犹太人的传统,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至少值二舍客勒,40不过这显然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字罢了,而且这标准很有可能是较后期的一些人所设置的,他们发现以金钱取代动物偿还他们应作的赔偿,这种作法较为方便。这法令的重要性在于它为那些在行为上小心谨慎、愿意抵挡最轻微的罪的人提供帮助。希伯来献祭体系看起来似乎是以实用本位为出发点的,对西方精神而言,又是相当机械化的;但是在此,神奇妙的圣约之爱以一个特别的方式来面对那些个性敏感的人,并且为那些回应这条规的人提供降低其良心敏感度的机会。一个人若要履行他身为圣洁子民一员的义务,他必须以无可指责的生命为其人生目标,否则神的责罚将临到祂的百姓。圣徒保罗宣称他的人生目标乃是对神、对人常存一个清洁的良心(),并且凡事都不叫人有妨碍()。因此他力劝信徒们不要攻击他人,因为如此做可能会导致他们不能得救(),而叫基督徒的服事蒙受责备。在腓立比书二14中,保罗为信徒建立了一个洁净的模范,他力劝一个人若身为神的儿女,必须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中活出无可指摘、诚实无伪的生命。这只有当一个人紧紧抓住永活的真道之际,才可能达到。 39M. Noth, Leviticus , p. 47. 40K. Elliger, Leviticus (1966), p. 77. 参:E. A. Speiser, Oriental and Biblical Studies (1967), pp. 124-128.
35这是从耶和华的火祭中取出,作为亚伦和他子孙受膏的份,就是摩西叫他们前来,给耶和华供祭司职分的那一天开始的。36这是在摩西膏他们的日子,耶和华吩咐给他们的,作为他们在以色列人中世世代代永远当得的份。37这就是燔祭、素祭、赎罪祭、赎愆祭、圣职礼和平安祭的条例,38都是耶和华在西奈山上吩咐摩西的,也是他在西奈旷野吩咐以色列人献供物给耶和华的日子所说的。 J 赎愆祭的条例() 赎愆或赔偿的供物()是另一项至圣的祭物,只有亚伦的祭司家族可以食用。在第一次针对赎愆祭的描述中,并没有记下任何关于怎样处置献给耶和华为祭那部分的指示,在此略述这处理程式。 ʾa ̄ s ̌ a ̄ m 亦即这祭牲,是在燔祭牲被献上之处被人宰杀,的血要被撒在坛的周围(2节);至于那些脂肪组织与平安祭中所列出要取下献给神的部分一样(),要被取下,在坛上烧尽以作为赔偿之献祭,余下的供物则归祭司们所有。在这里清楚地说明了赎罪祭和赔偿祭之间紧密的关系(7节)。无论是在炉中……浅锅或煎盘里烤的所有素祭供物,都要归给那献祭的祭司(9节);凡拥有祭司身分的人都有资格取得这些供物,这命令又再次被重复提述(10节)。这些指示清楚地宣布了一个原则,这原则就是s凡那些在祭坛旁事奉的人,都应当分得献祭的供物(,)。这些供物维持了他们的生计,使他们能够将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投注于对神的事奉而非在那些较次要的工作上(参:)。主的百姓必须对那些为了福音的缘故全时间服事的人予以适当的经济资助,这是神子民当有的责任();免得他们单单因着物质上的顾虑而无法专心从事他们首要的工作宣扬那被钉在十架上又从死里复活的主。 K 平安祭的条例() 11~18. 利未记三1~17主要是讨论祭礼仪的技术问题,而在此则宣布了哪些部分是归与耶和华、祭司和献祭者的,以补足利未记三1~17内容。这平安祭或称作为得着安宁所献上的祭(NEB:「共用的祭),可以是因着向神许愿,在还愿时所作的感恩祭(参:),或是一份甘心献上的供物(16节);并且这是整个献祭表列中唯一允许捐献者一同分享的祭。在后期的犹太主义中,感恩祭被认为是一种最高形式的献祭,然而,在此它只是供物的一种,为要增进敬拜者之福祉。这感恩的(希伯来文 tôdâ )礼物代表了捐献者对神赐予恩慈之感谢,41而许愿的(希伯来文 neḏer )礼物则是因着他所许下的愿得以实现所献上的祭。至于甘心献上的(希伯来文 neḏa ̄ ḇâ )供物是由一个对神效忠、顺服的行动所构成,在这行动的背后并没有向神许下任何的愿,这种供物连同其他类别为得着安宁的祭物,为以色列民族对神之确信增添了实质性的内容,神将之视为以色列对其祝福的一种确实性的回应,远胜于只有在言辞上声明对神感恩的心。因为单单言辞上的表达,可能是也可能不是出于内心真诚的表达。同样地,神命令基督徒彼此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真理上()。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无酵和有酵饼连同感恩供物一起被献上(13节),其中有一个是献给耶和华为祭的饼,这饼要归给献祭的祭司。敬拜者不得将任何献祭牲的肉留到第二天食用,要在献祭的时候取用。然而,捐献者若是献上甘心或是还愿的祭,他的宴会就得以多延期一天(16节),他可能利用这多出来的一天来宴请他的朋友们(参:)。过了时间任何余下的祭肉必须被烧尽,这作法很有可能是一项卫生措施。人若不遵守这项禁令,这为得着安宁而献上的供物便成了毫无价值、没有任何效用的供物。别说这祭物归功于这捐献者,它反而成了可憎嫌之物(18节,希伯来文 piggûl ),这是一个用来描述祭肉因着未在特定时间被取用而成了无效之祭物的专门术语(参:;;)。这不顺服的行为使得敬拜者必须担当他的罪孽(18节),在利未记十九8里提到:这担当他的罪孽之意思就是要死在神的手中。然而,在创世记十七14和出埃及记十二15里提到同样的惩罚却可能只是被流放于以色列民族之外,但这并不是一件已经得到证实的事。 除了不准献上任何鸟类作为祭物,以及所献上的动物必须是雌性的之外,这为得着安宁的献祭,基本上乃是依循燔祭的献祭模式;并且它是惟一能够被捐献者食用的祭物,它也是惟一不是为了赎罪之用而献上的动物性献祭。平安祭供物背后的献祭动机乃是一颗感谢的心,在基督徒的生活中这未必总是一个明显的要素。但神指示信徒要以感谢将他所要的告诉神(),要以感谢在祷告中儆醒(),并且凡事要常常感谢神()。 19~21. 这几节经文谈到圣洁或是会影响到平安祭结果之不洁净,这二方面仪式所面对的情况。凡触及一些不洁净之物的祭肉,任何人均不得食用,而且任何人若在他自己正经历身体上不洁净之苦的时候分享了祭肉的话,他必须冒着被治死的危险。任何人若是摸了什么不洁净之物以后食用祭肉的话,他也同样要面对死亡的厄运。这不洁可憎之物(21节),希伯来原文为 s ̌ eqeṣ ,尽管马索拉经文将它写为 s ̌ ereṣ ,这个字可以指「群居的动物」之意,这个字可能是指某种有害之生物。 透过这些禁令强而有力的措辞,我们清楚可见,一般人在献祭中的参与是一件非常严肃之事。然而,我们并不能猜想在此主要的重点是放在环境的圣洁上。敬拜者的动机一直以来都是主要的重点,因为如果他在仪式上的圣洁情况与他之间存有重大关系的话,这将成为他对西乃山的神内心态度的最好指标,这位西乃山的神乃是一位拥有极高道德和伦理特质的神。42 41参:W. Eichrodt, The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Ⅰ (1961), p. 147. 42D. F. Kinlaw, Beacon Bible Commentary (1969), p. 344. L 严禁食用脂油和血() 这段落以一个格式化的句子起首,「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这句话暗示了以下所要讲述的条规乃是以广泛宣传为目的,而不是局限在祭司制度当中。关于禁戒脂油之基本条文已经藉由一简要的方式颁布下来(),而这阶段的记载乃是为全体人民提供一个较完全的解释。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脂油都不可以吃(见三3~5之注释〕,纵使这些动物是自死的,是因为自然因素而死的或是被野兽撕裂的,们的脂油可以做为别的用途;或许包括处理那些攻击牧场上羊群的毒蛇。当羊群在吃草的时候,这些爬虫类动物会从们的洞里出来,咬伤羊的鼻子;在一天退出之际,当羊群在牧羊人手下经过归回羊栏的时候,牧人会将这羊的伤处浸于膏油之中()。依照古代的风俗习惯,通常牧人们会借着置放动物的脂油来对抗毒蛇的威胁;他们常沿着这些爬虫类动物栖息洞穴的边缘放置猪的脂油,然后放火烧之,藉此驱散那些毒蛇。直到今日,巴勒斯坦的牧人仍然使用猪的油脂来驱散毒蛇。在一般的希伯来思想中,他们认为用来献祭的那些脂油乃是被拣选的部分,因此这些脂油只能够归神自己所有。 虽然一切事物终必归与神,但是祂和信徒的关系,要求信徒必须将神委托其保管的一切物质性的东西,按照特定的比例还献给神()。这要求除去了属灵关系中仅仅口头上承诺之层面,而且一个人若真的委身于神,这要求也挑战人必须付上实际参与的代价。这就是为什么在献祭的供物中,神要我们拿出献给祂的那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必须先满足这个要求后,仪式方能继续进行下去,即使这献祭是要将整个祭物烧尽,原则还是不变。我们要将神赐予我们的还献一部分给祂,这原则在十一奉献,也就是奉献我们所得的十分之一的体系中业已定形,而且凡是那些在他们自己信仰经历中应用玛拉基书三10的人,必定继续不断地蒙神赐福。 在第20节里提及,凡触犯这条款的必从民中剪除,这断然的宣告也同样严厉地应用在那些吃血的人身上,不论这血是何种形式,是动物的血或是鸟类的血,都不可吃。在此提到的这二个种类,是为了要涵盖以色列中所有作为供物献祭的活物。血是生命之所在(),而生命又是神所赐奇妙的产业和礼物;故此,它必须只能归还给神自己,而不应被人类所侵占。这明显是含有卫生和神学性暗示的考虑;当然,血不但能够给人健康,亦会传染疾病;如果摄取的话,它将成为许多疾病的传染媒介。传统上,犹太人坚持他们宰杀动物的方法是正确的,因为惟有如此才能够除去组织中所有的血;这传统是他们文化中恒久不变的规范之一,而这规范本应当更恒常地推荐给外邦人。就卫生和饮食的立场看来,这种洁净可食的肉是食用肉类中最安全的一种。 M 附加的平安祭条例() 正如前述段落一般,这个段落以一个格式化的宣布起首,为要教导以色列全会众一些关于平安祭的一般性指示。它主要的讨论内容可被视为是管理这些祭物条规(,)的附加条款,并且针对先前并未提及有关祭司当得的分,本段落里也有详尽的记载。此刻,以色列民相当清楚这处境,因此他们能够确实地知道这些礼仪包含些什么。至于无酵饼和有酵饼(12~13节)中有一部分是要归给那献祭祭司所有的,这内容在此并未提及,因为这里所关注的是祭肉方面的处理。 30~34. 依照正规的程式,脂油是归神所有的,并且当一块带有脂油的胸肉献上的时候,必须于其脂油在坛上焚烧之前,先在耶和华面前来回地摇动,作为摇祭献给神。然后,这块胸肉就归祭司们所有,作为他们的分。祭物献上时,这摇摆之动作最有可能是指祭司将这部分向着祭坛的方向举出,然后收回的动作,以此作为一奉献的姿势。据近代拉比领袖何兹(Hertz)的了解,他认为这举动的含义应当是更复杂且具有特殊意义的,并非如现代作者所想象的,只是一个简单、向着祭坛献上的举动罢了。在针对平安祭祭物中祭司所得部分的讨论里,他就归祭司所有那部分的观点,详细地说明了古代礼仪程式中的「摇动」;首先,这部分先被放在捐献者的双手之中。这时,那位任职的祭司将他自己的双手放在献祭者的手下面,然后先向前、向后移动,再向上、向下摇动。这举动象征着将此供物献给神那天和地的统管者。43如果这位拉比的解释是正确的话,这摇祭则含有一个更深的含义,因为,事实上这些动作正表现出十字架的记号。在此,正是利未献祭体系的核心它成了基督在加略山上牺牲这事件生动有力的预表,借着祂的死,为所有世代的人成就了代赎与复和()之功。 祭牲的右腿(希伯来文 s ̌ ôq hayya ̄ mîn )要奉给任职祭司(32节);自古至今,这部分都被认为是动物身上上选肉质的其中一个部位。在撒母耳记上九24里,这部位的肉乃是为贵宾存留的。虽然大腿肉可能是动物身上肉质最柔嫩的部位之一,故特别适合用来招待客人;然而,我们必须记得,就营养的观点看来,祭牲身上任何部位取下的肉,营养价值都是一样的。较古老的圣经译本将供物(32节)这个字眼译为「举祭」,例如:AV、RV、美国犹太译本(the American Jewish Version)等等。而NEB给我们一个较现代的翻译,它将此字译为「贡献」,这是 terûmâ 这个字的普通意义,意指将某物「拨出作其他用途」。神规定平安祭中的胸肉和腿肉这二部分理当属于亚伦的祭司家族所有,并且,只要献祭体系还存在的一日,这些将是他们从国家中所永得(34节)的分。在拉吉(Lachish)考古遗迹中发现了一座完好保存的迦南人庙宇,明显地,这座庙宇是大约在西元前一二二○年时,被希伯来人所毁,被毁的当时仍在使用着。在这废墟里存有大量动物和鸟类的骨头,而这些骨头都是右前腿上半节的骨头。44这指出在以色列人和迦南人献祭仪式之间存有某程度的礼仪一致性,特别是如果我们像RV边注所记的一般,将第32~33节里的「大腿肉」译为「肩膀肉」的话,更为明显。一经察看,极少数的骨头有被火烧过的征兆,也就是说,这些肉是曾经被拿来煮过的(参:)。即便是大腿肉亦有可能被一般的预备方法所破坏,但这将肉拿来煮的预备方法似乎较适用于肩膀肉,而较不适用于大腿那些较柔嫩的部分。 35~36. 官方制定这法令乃是要确保,从亚伦祭司家族被任命和膏立的那日起,祭司们之食物供应得以持续不断,无所缺乏。因而,我们可预知,在将来的日子里,这奉命供应祭司家族的食物会持续下去。因此,明显地,即使一个人从事一份如管理属神的事物这般超脱名利的职业,他仍是一位工人;所以,他得工价是应当的(参:)。对于神的仆人来说,神教导他们不要为明天忧虑s吃什么、喝什么以及穿什么(),因为对于那些寻求基督国度和祂的义的人,这些事情都不是首要之务。 37~38. 这二节经文对整个关于献祭的条例()作出了结论。这一小段落的文学体裁令许多学者深感兴趣,关于这种文学体裁,在创世记中有一些特别明显的范例。这是一种美索不达米亚石版的跋之书写风格;有许多此类写作格式的例子已经在一些考古的挖掘中被发现。当我们将跋这个字眼使用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学和其他文献之际,我们并不能完全用这字眼的现代含义来解释,因为现今它只是被用来描述在一本书标题那一页的底部,所印的出版社名字而已。 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里,跋虽包含了一本印好的书在标题那页该有的一切资料,然而,它并非位于一块石版素材之首,它乃是石版记载之总结。这些未受损坏的石版通常以一个标题起首,这标题是由其素材中一开始的几个字所组成;接着,就是那些被记载下来的本文,然后以跋作退出。这设计通常包含标题或是内容的命名、石版写作的日期以及所有者的姓名,这位所有者也可以是抄写石版的文士。某些种类的素材,例如s吉加墨斯史诗(Gilgamesh Epic),其内容是被记载在几块石版上,这类素材则是以一种所谓「引人注意的警句」之连结设计将这几块石版连接在一起;如此一来,人们才能按着它们应有的次序来阅读。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如果跋是包含在这石版系列里的话,它的编号将会是最后一号;而且,不论跋这块石版是否包含在系列之中,写作的人都会写下跋作为退出。 就创世记的素材而言,在一1~三十七2里,我们可以借着「……的后代记在下面」这个片语标示在那段经文中跋的出现,这么一来,我们可在这段经文里分出十一个以美索不达米亚石版形式写作的单元。我们若以跋为起点,回头检视整个篇章至其标题处的话,我们将会发现一个完整的文学单元;并且,这文学单元明显地符合了典型美索不达米亚之写作模式。这些单元中的第一个(),指出这段素材的写作日期相当地早(「当他们被造的时候」),它涵盖了创世记二4前发生的所有事情。第二个被提出具石版格式的段落()似乎没有保留其标题,或许这流传下来的段落格式受到损毁;因为,在很多不同的地方,许多美索不达米亚石版都已受损坏。然而,创世记五2的跋却非常清楚地陈明,在原有的素材里,它包含一切前述之事项。45 让我们回到利未记七37~38,我们可以辨认出在这段落里,古代美索不达米亚文献跋的几个要素:标题(「都是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差不多与利未记一开始的那句话一样;这份素材抄写的文士或所有者之姓名(「摩西」),以及这记载的写作日期(「他在西奈旷野吩咐以色列人献供物给耶和华之日」)。这重要项目的一览表(37节)里所列举的,是已经在整个献祭法令中讨论过的;它指出当跋是整个系列的一部分之际,这块石版的编号为何,这种安排正符合美索不达米亚文献的写作习惯。摩西本身学了埃及人一切的学问(),故他一定十分熟悉楔形文字的写作和巴比伦人的抄写习惯;因为仅在早一个世纪前,也就是亚玛拿时期的时候,巴比伦人在近东一带已经采用官话( lingua franca )的统治策略。摩西最有可能是那位将创世记基本的石版素材和约瑟的记事结合起来,成为现今我们所拥有的创世记的人,他必定是第一手熟悉那些古代史料编纂的资料,直到他所处的那个时代,这些资料可能都是以蒲草纸或是皮革保存下来的。 他可能早已决定要将这献祭的法令以一种文学的格式告知以色列人,这种文学的格式乃是类似于保存他们先祖最早期写作传统的格式;以至于他能够用第一流的表达方式来呈现这些法令,这能够表达出条例本身所要求的基本重要性。总之,这些素材乃是按照西元前一千多年时极易被认可的型式来编排的。 利未记七37~38的跋,标记了立法素材的一个重要段落之退出,证明它的真实性并果断地订下它写作的时间为西元前一千多年前。这段跋绝对不是一份伪造品,也不是一份晚于摩西时代许多年的编者所编辑的作品。正如与它一样是源自于美索不达米亚的许多例子一般,跋证实了该文献的作者和写作日期,就好像现代书籍的书名页。整个法典对每一个古代之风俗习惯均有所指示,这些指示包括了早期献祭专门术语的一些例子,至于这些风俗习惯的某些要素在摩西的时代已经废除了。祭司素材的风俗和持续性乃是古代近东国家的特征,因此,在古代以色列人的生活圈子里也不例外。不但是这个段落以十足的把握,标定整份文献都是摩西时代的作品,而且,也因着这素材的本质,以及人们对那位编辑者一致的尊敬,我们必须考虑s在它整个流传的历史中,除了极小的经文变异外,是否有其他的问题出现。希伯来经文的纯正证实了这个主张,除了在利未记六5(「五分之一」)是以复数形式出现以外,没有其他的难点;上述例子在撒玛利亚五经抄本和很多的抄本里都是以单数的形式出现;此外,一个难以了解的字眼 tup ̄ înîm (;MT)以及在利未记七21里,可能用 s ̌ ereṣ 代替 s ̌ eqeṣ ,这只是牵涉到一个子音的改变而已,却是相当受争论的变更。以任何的标准看来,这些所谓的「难点」在本质上都是微乎其微的,纵然它们存在,我们仍可保有希伯来献祭法令原有、纯粹的精髓,暂且不论它有时候会出现一些相当老调的文学形式,事实上,这些法令都设法在写作风格上寻求变化,例如在利未记六1~5里的写作风格就是相当复杂的形式。 这法律的素材包括了一些方法,借着这些方法,一个违反圣约条例的人可能犯下疏忽、怠慢或是已被原谅的偶发事件等等的罪行,却可以与以色列永活的神恢复关系。对现代的读者来说,这些献祭过程的细节说明可能是相当沉闷、无趣的篇章;但是对古代的希伯来人而言,这些却是他们属灵生命中的一项基本且重要之因素,而且他们持续不断地保留这些礼仪,直到耶路撒冷圣殿于西元七十年被毁之际,这献祭的体系才在实际作用上被终止。然而,这许多条例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因为当我们重新研究这些规条的时候,它们促使读者回想起某些神对人自我启示的基本观点。祂的本质是全善全圣的,不单是在伴随着礼仪规矩的仪式层面上,在伦理和道德的层面上亦是如此。如果那些敬拜祂的人已经与祂和好,且认知祂在他们生命中的祝福的话,他们必须用心灵按真理敬拜祂(,新译本),而不是以形式化的行为来敬拜祂。神在伦理和道德这二层面的属性,正是为何祂如此严肃地对待罪的原因。这冒犯了祂的本质,也玷污了祂本有的圣洁,这就是为什么神不能以一个平静、满足的态度看待罪恶的缘故(参:)。祂恨恶罪恶的同时,却爱罪人;然而,在罪人未与祂和好恢复相交之前,必须先有代赎的行动,藉此行动罪方得除去。 要记得只有那些因着疏忽所犯的罪能够得到赦免。法令中清楚地说明了()那些「自大」抵挡神所犯下的罪,例如s那些故意蔑视清楚记明的圣约条例之行为等,是不蒙饶恕的。犯罪者藉由这样的行为表现毁谤了他的神,并且他将会为他的背叛行为受惩罚,这惩罚就是他个人的灭亡。当我们参阅相关经节中的注解时,我们会发现这献祭的法令,借着开始描述赎罪祭的理论基础应为何,来表明将来基督的赎罪工作。甚至是偶犯或是疏忽的罪,若不流血也不得赦免(参:),这使得付代价和遵守承诺这二个原则更形具体化。 只有当罪人以合宜的方式献上供物时,他方能确定代赎之功已完成;这所谓合宜的方式就是如同 recte 般,亦即一个发自内心真诚忏悔的态度,而非 rite (依循惯例而行),亦即无意识地按着一些礼仪的套语,陈述言辞上规定要说的话语。基督的工作在摩西制定的律法所能提供众人的以外,扮演着一重大进展的角色,如果一个犯罪者真心忏悔,向主承认他所犯之罪的话,即便他是故意犯下一些抵挡神的罪行,仍得蒙赦免。根据基督的教导,只有一种罪行永不得赦免,那就是抵挡圣灵的罪(;;)。这罪行就是「亵渎圣灵的罪」,亦即将圣灵在人生命中的影响力和工作归因于从魔鬼而来。如此愚钝地曲解圣约之爱,实在是远超过能够赦免的底线,因为这牵涉到将属灵的意义完全颠倒之罪行。从来没有一位真信徒会犯下如此可憎的罪行,因为这罪是深植于黑暗权势之中的。然而,为要防止自己落入试探和罪恶之中,基督徒必须持续不断地站在十架的荫庇下,承认他们所犯的罪,认真地请求饶恕,并凭信心经历,神子耶稣基督的宝血必定能够洁净那些真诚悔改认罪的罪人所犯下一切的罪()。 43J. H. Hertz (ed.), The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1940), p. 434. 44G. E. Wright, Biblical Archaeology (1960), p. 15. 45关于将此方法应用在创世记时更详尽之解释,请参见:P. J. Wiseman, Clues to Creation in Genesis (1977), pp. 31 ff. 及下。这本书是由 D. J. Wiseman 教授所编,与 P. J. Wiseman 合着的 New Discoveries in Babylonia about Genesis (1936),以及 Creation Revealed in Six Days (1948)。亦参见: HIOT , pp. 63-64; 545-551.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你领亚伦和他儿子前来,并将圣衣、膏油,与赎罪祭的一头公牛、两只公绵羊、一筐无酵饼都一同带来;3又要召集全会众到会幕的门口。”4摩西就遵照耶和华的吩咐做了,于是会众聚集在会幕的门口。5摩西对会众说:“这是耶和华所吩咐当做的事。”6摩西领了亚伦和他儿子前来,用水洗他们。7他给亚伦穿上内袍,束上腰带,套上外袍,加上以弗得,再束上精致的带子,把以弗得系在他身上。8他又给亚伦戴上胸袋,把乌陵和土明放在胸袋内。9他把礼冠戴在亚伦的头上,礼冠前面安上金牌,成为圣冕,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10摩西用膏油抹帐幕和其中所有的,使它们成为圣。11他又用膏油在祭坛上弹了七次,抹了坛和坛的一切器皿,以及洗濯盆和盆座,使它们成为圣。12他把膏油倒在亚伦的头上膏他,使他成为圣。13摩西带了亚伦的儿子来,给他们穿上内袍,束上腰带,裹上头巾,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14他把赎罪祭的公牛牵来,亚伦和他儿子按手在赎罪祭公牛的头上,15就宰了公牛。摩西取了血,用指头抹在祭坛周围的四个翘角上,使坛洁净,再把其余的血倒在坛的底座上,使坛成为圣,为坛赎罪。16摩西把内脏所有的脂肪和肝上的网油,以及两个肾与肾上的脂肪取出,都烧在坛上。17至于公牛,连皮带肉和粪,他都用火烧在营外,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18他把燔祭的公绵羊牵来,亚伦和他儿子按手在羊的头上,19就宰了公羊。摩西把血洒在祭坛的周围,20把羊切成块,把头和肉块,以及脂肪拿去烧,21他用水洗了内脏和腿之后,就把全羊烧在坛上,作为馨香的燔祭,是献给耶和华的火祭,都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22他又牵来第二只公绵羊,就是圣职礼的羊,亚伦和他儿子按手在羊的头上,23就宰了羊。摩西把一些血抹在亚伦的右耳垂上,右手的大拇指上和右脚的大脚趾上。24他领了亚伦的儿子来,把一些血抹在他们的右耳垂上,右手的大拇指上和右脚的大脚趾上。摩西把其余的血洒在坛的周围。25他把脂肪,肥尾巴、内脏所有的脂肪、肝上的网油、两个肾、肾上的脂肪,和右腿取下,26再从耶和华面前那装无酵饼的篮子中取一个无酵饼、一个油饼和一个薄饼,把这些放在脂肪和右腿上。27他把这一切放在亚伦和他儿子的手上,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作为摇祭。28摩西从他们的手上把这些祭物拿来,放在坛的燔祭上烧,这就是圣职礼中献给耶和华馨香的火祭。29摩西拿羊的胸,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作为摇祭,这是圣职礼的羊归给摩西的一份,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30摩西取些膏油和坛上的血,弹在亚伦和他的衣服上,以及他儿子和他们的衣服上,使亚伦和他的衣服,他儿子和他们的衣服都成为圣。31摩西对亚伦和他儿子说:“你们要在会幕的门口把肉煮了,在那里吃这肉和圣职礼中篮子里的饼,按我所吩咐的说:‘这是亚伦和他儿子当吃的。’32剩下的肉和饼,你们要用火焚烧。33这七天,你们不可走出会幕的门口,直等到你们圣职礼的日子满了,因为授予你们圣职需要七天☛“授予...七天”或译“主叫你们七天承接圣职”。。34今天所做的,都是耶和华吩咐要做的,好为你们赎罪。35这七天,你们要昼夜留在会幕门内,遵守耶和华所吩咐的,免得你们死亡,因为所吩咐我的就是这样。”36于是,亚伦和他的儿子就做了耶和华藉着摩西所吩咐的一切事。 Ⅱ 祭司圣职之授任() 利未记的第一个部分和出埃及记中讨论选立亚伦家为供职祭司之家族()、他们所穿的圣服(),并膏立他们的方式()等篇章有相当密切的关联性。这段素材紧接在那些针对旷野会幕之设计和建造所提出的初步指示(出二十五~二十七)之后,而继之其后的则是圣约法令(出三十~三十四)以及会幕最终被建立和命定之方式的描述(出三十五~四十)。此刻,讨论祭司被授任其重要的中保地位的段落,是利未记的主要部分,这乃是按照出埃及记第二十九章所说明的方式进行,完成了该经文之指示。初看之下,似乎在描述这些礼仪条例之同时,亦说明祭司们圣职之授任,如此安排的次序较好;然而,献祭体系的内在结构,要求在祭司们真正授任和会幕一切的事奉开始之前,必须先将这些不同类别的献祭方式列举出来。因鉴于摩西在授任礼仪中代表祭司们先献上祭物的这事实,并且只有当祭司们拥有完整的献祭手册,亦拥有运行这手册上指示的权柄之际,他们方能完成被授任之职务;由此看来,利未记中所采用的记载次序是相当合宜的。46在这些记载中,没有任何一个阶段偏离礼仪规矩这明显的强调重点。 A 膏抹前的预备()1~2. 在提到关于献祭体系中许多不同供物的资料后,神给予以色列人关于圣职授任仪式的指示;因此这指示意味着属灵和道德层面最高的权柄。这经文乃是回顾出埃及记二十九4~37的记载,并记述了履行这素材的方法。圣服包括了胸牌、以弗得、外袍、杂色的内袍、冠冕和腰带()。在此论及的外袍乃是以色列第一位大祭司亚伦和他的继承者所穿的,而在古代的风俗文化里,任何寺庙或皇室宫廷中都是一样穿着华丽,与这里所提到大祭司华丽的外袍无异。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些圣服被称为圣();换句话说,就是特别为了在会幕和稍后的圣殿里之服事所准备的,除此之外,这几种圣服并不具特殊的崇拜或仪式之意义。由于年代久远,使得我们已经相当难了解一些字眼所描述的为何,因此,一些解释充其量必须视为是一种颇具推测性的说法罢了。因为这原来的文献乃是源自作者当时代的背景,因此作者假设他的读者和那些后来跟从他们的人都相当熟悉所讨论的课题。经过数个世纪不断重复、观看,这课题当会经由经验的累积而在人心中被强化;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并没有占这优势。 就拿以弗得来说,若与其他祭司所穿的细麻布以弗得比较的话(参:),亚伦所穿的是一件用许多镶边装饰的布料做成的袍。它是以二条皮带穿过双肩,适得其所地穿戴在身上,至于这以弗得是否遮盖胸膛、腹部或是二者兼有,则不得而知。这肩带上的红玛瑙石刻有以色列众支派的名字。在以弗得的顶端,有一个小袋或称为「胸牌」(希伯来文 ḥo ̄ s ̌ en ),其内装有乌陵和土明,此二者明显是用以掷签的圣物。以弗得这个字眼偶尔也被用来描述一个「偶像」(参:,),这偶像在家庭崇拜中使用;然而,到底为什么一个偶像竟然会用一个显然是以色列会幕崇拜里的物件名称来命名,我们就不得而知了。这「胸牌」是一块以精巧手工镶边的方布,其上镶嵌着一些四方形的石头。因为它根本是一个小袋子,所以将 ḥo ̄ s ̌ en 这个字译为「护胸甲」(KJV、RV)或是「胸牌」(RSV、NEB)等译法,完全都是出于猜测罢了。这项物品或许可以拿来与在比布罗斯(Byblos)这地方所挖掘到的一面华丽之金制护胸甲相比,这面护胸甲是在铜器时代中叶一位统治者的坟墓中发现的。47 出埃及记二十八4、31~34里的外袍是紫罗兰色的,而且很明显是穿在以弗得的里面。以镶边的石榴精巧地装饰着,袍的底边装有小小的金铃铛。这外袍似乎是用一整块布料编织而成的,相当像基督在祂被钉十字架时所穿的那一件。如果真是如此,那么约翰福音十九23所论及的就可以这么解释它暗示基督乃是那位尊荣的大祭司,为了世人的罪,献上祂自己作为无与伦比的供物。通常在近东地区,那些有点社会地位的人会穿着格子花纹样式的外袍,这种外袍是用长条状的布料或是编织成图案样式的布料做的。至于腰带,更正确一点的描述是一条围在腰间的饰带,在埃及常被法老王、政府官员和祭司们穿戴。正如今日的作法一般,冠冕是指用一块布围在头上,而在前额上系有纯金的小牌子,上面刻有「归耶和华为圣」()。 大祭司的胸牌 虽然这些圣服的制作是这么地精巧,特别是当我们知道它们是起源于以色列人漂流旷野的时期,更是如此;然而,它们的功效乃是要提醒以色列人在这位身穿圣服的祭司持续地与神连结的范围之内,一位全权、圣洁和正直的神真是与他们同在。将这些精巧的圣服联想到一位元神只,这种方式也是迦南人异教崇拜的一个传统观点,譬如说在乌加列(Ugarit),这地方有一位女神亚拿特(Anat),她的袍被称为 'epd 。在圣经里,这些圣服并非用来为大祭司这职分或是其他崇拜的主祭人员增添光彩,而是藉此陈明当我们敬拜那位创造宇宙万有的独一真神的时候,是附带有某些清楚明确的标准的;并且只有借着一些特别的方法,我们才能够亲近神。48尽管在其他近东国家的崇拜礼仪中可能会有仓促、随便或没有秩序的敬拜,在古代希伯来民族的信仰生活里是绝对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的。敬拜西乃山之神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因为祂是那独一永活的真神,祂能够即刻并且确实地对付犯罪者,即便是祭司家系里的一些成员也很快就会被发现,无所遁形。希伯来民族礼仪的定规形式和祭司们的服装,满足了在圣约百姓中维持其崇拜特殊性,达到这重要的目的;同时也防备从异教引介进来的一些改革的可能性。不幸地,在希伯来民族历史的较后几个时期里,连这些预防方法都行不通了。 为亚伦和他后代圣职授任所预备的膏油(参:)是由香料调配师(AV:「药剂师」)取一些昂贵的香料混合而成的,这些香料大部分来自阿拉伯或印度。这特别的混合物仅限于膏立祭司之用,若拿来作其他用途的话,将构成严重的罪行(),因为这是神圣之物。其成分包括液状没药可能是从没药树( Commiphora myrrha )这种灌木提炼出来的;甜肉桂( Cinnamomum zeylanicum );甜菖蒲这是 Cymbopogon 这种植物当中的一种,有可能是在埃及生长的 C. schoenanthus L. 这种从坟墓中长出的植物;桂皮,很有可能是桂树( Cinnamomum cassia )这种和甜肉桂相当接近的树种;并且用橄榄油作为溶剂。被献上为祭的动物是一只赎罪祭的公牛(参:)以及二只公绵羊(参:),根据出埃及记后来的记载指出,这二只公绵羊是属于肥尾羊种的。为膏立所作预备的最后一项要件是一筐无酵饼,根据出埃及记二十九2的记载是调油的无酵饼和抹油的无酵薄饼,二者均由细麦面粉做成。 3~5. 一旦准备就绪,摩西就招聚会众到会幕门口。因为,为了神圣的事奉所按立和授任祭司职分的仪式,将会影响到以色列中的每一位成员,所以整个礼仪是公开的。摩西,这位主祭者的责任均会在会幕范围内运行,或许是在众长老面前完成的。余下之以色列百姓为要竭尽所能取得最佳角度观看此仪式之进行,他们可能是站在西乃山山脚下的一些高地观看,在这时期他们正是扎营于此。 在此我们必须留意摩西在神所要他进行的活动里地位为何,这是相当重要的。虽然摩西担任仆人的位分,但是他仍然是照管神全家的人(;),因此他能够与基督的顺服和真诚并列,基督也曾成为一位仆人(),为要成就那新的约。基督徒在团契生活中亦是如此,为首的必须作众人的仆人,这是可以做得到的(参:,;);这个观念使得在团契中任何形式的等级区分成了一件相当肤浅的事。摩西身为西乃山启示的承受者,且作为神所拣选的领袖,神托付他去完成在旷野时期组织百姓们的宗教和社群生活之任务。身为全以色列最高的运行官员,在接下来给人深刻印象的圣职授任典礼中,他充任神可见的代表。 因着这资格,他所做的一切全然与献祭体系之准则相符,祭司们乃是按此准则被奉献进入这献祭体系当中事奉,他们基本的职务是传递神的怜悯。在经文中陈明,摩西按着神命令他的一切完成其任务,这暗示了其重点乃是:强调所有的程式和所需遵守的条规都是正确的。就在圣职授任典礼之前,摩西以一句庄严慎重的话,「这就是耶和华所吩咐当行的事」,要求百姓们遵守议会规则。因而,这宣告使我们清楚明白整件事情完全是由神主导的。因此,当摩西授任一位与他相当亲密的家庭成员为大祭司的时候,没有人能够借着控诉他所做的是持有特权或是出于徇私之心来抵挡他;因为这是神的选择。一旦那事实清楚地被建立起来后,整个仪式就可以用一个完全民主的方式进行;而且,因着这针对所有与会者的命令本身,是正统并具权威的,所以它能够要求他们忠于且支援如此建立起来的祭司职权。然而,还是很快地有人不顾这些警诫,抗议亚伦家族站在这有特权的地位上(参:)。 46参:O. T. Allis, The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ised , p. 148. 47关于此手工艺品,参:P. Montet, Byblos et l'Egypte (1928-29), pp. 162-163,以及金属版93、94。 48关于祭司圣袍象征性的意义,参:S. H. Kellogg, The Book of Leviticus (Expositor's Bible), 1891, pp. 192-201; A. E. Crawley, Encyclopaedia of Religion and Ethnics , 5 (1912), pp. 65-66; J. R. Porter, Leviticus , p. 63. 关于古代风俗中各种颜色的象征,参:Philo, De Vita Mosis , 3:6; Josephus, Ant . Ⅲ. 7. 1. B 膏抹的仪式() 6. 当摩西领着亚伦和他的儿子们到会幕的入口时,就为这伟大的圣职授任仪式揭开了序幕,走到铜制洗濯盆的东边,这洗濯盆是用会幕门前伺候的妇人们之镜子做成的,至于这些妇人们的工作则未清楚载明()。 在此,摩西用水洗了亚伦家族的人,为要象征性地洁净他们的罪。这可与新约圣经中成人的洗礼作个比较,洗礼是基督命令信徒们遵守的二个圣礼之一。一些犹太解经学者仍然主张亚伦和他的众子之洗是全身浸在水里面的,正如大祭司在赎罪日时必须做的一样(),但是这在经文中并未清楚载明。身处在一片极少有良好水源供应的土地上,用水来洗一个人的全身是相当少有的事;然而,除了绿洲以外,在沙漠或是旷野这种缺乏水源的环境里,这样的举动更显为重要。实际上,对于游牧民族或是半游牧民族来说,在一般的情况下,他们认为马马虎虎地洗一下那些暴露在外的部位就已经足够了,然后特别是在女人们在意之处,他们会辅以大量的香水和膏油。当希伯来祭司们在会幕里开始他们的事奉时,他们通常只是清洗他们的双手和双脚();反之,埃及的祭司们却为他们的百姓订下了一个清洁的标准,就是每天必须清洗全身三次。 7. 一旦完成了亚伦和祭司们象征性的洁净后,使大祭司穿着圣服的典礼随之进行。在此提到这些圣服的次序似乎是按着被穿上的顺序排列的,这可能显示出被保存下来的是一份目击证人的叙述档,这份档描述得相当详细。这过程是整个程式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由是,大祭司得以就任他崇高的职分,因为借着这方法,在全国人民面前服事的标记正式地授予他。在赎罪日的那日,他将穿上圣服,一年一次进入至圣所,为以色列众百姓犯下疏忽的罪行代求。因此,他所著的圣服就描述出在神的任命之下,他被赋予特权得以代表圣约之民行使他的职务。虽然他的圣服制作得相当精巧、令人注目,但是却不会成为一个导致个人骄傲的源头,而是提醒他和百姓们他所在的职位乃是全以色列主要的祭司仆人。 这圣服将一可见的独特性加诸亚伦身上,使得他和他的同袍有所区别,他乃是全国的属灵领袖并道德之指导者。虽然这样的地位可能很吸引人,然而,从见证的一致性和活出圣洁生活的立场看来,这地位的确带有其必须尽的责任,而这也对每一世代的信徒发出挑战。亚伦献身于他的职分之看得见的印证,就是在他的冠冕前面适当地系上那面金牌,金牌上刻有「归耶和华为圣」。耶和华的祭司们必须确保他们的生活方式一直都是与神的旨意和谐一致(),并且在每天的生活里要试着去证明圣灵所给的恩赐。 8. 在这节经文里,记载了这些神谕石块之名称。乌陵这字眼是一个复数名词,至于它从何字衍生出来,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它曾与一个希伯来文名词相连接,意义为「光」;它也与 ʾ a ̄ rar 这字根相连接,意义为「咒诅」。同样地,我们也无从得知土明这个字的起源,在圣经经文里,此字总是与乌陵同时出现。在意义上,它与 ta ̄ mam 这个字根有关, ta ̄ mam 意思为「完全的」;因此,一些释经学者认为这二件物品乃是表明「光」(或是「咒诅」)和「完全」之意。然而,充其量这些意义都含有相当高的推测成分在内,而且实际上可能容易使人误解。我们最好将这二个术语视作标明圣签之意,而不带有任何更进一步的详细叙述。一个字以希伯来文字母的第一个字母起首,而另一个字是以最后一个字母起首,因此我们就认为它们表明了某种起始终结的总体概念,这种想法最有可能只是纯属巧合罢了。以色列人一直使用这二件物品作为他们确定神旨意的一个方法,直到君主政体的初期(参:),但是至于以色列人如何用它们来得着讯息,确定神的旨意,其明确的做法在此并未提及。一般认为它们的用法就像掷骰子或有记号的小竹签一般,当它们落地的时候,掉落下来的方式或是所呈现的样子,就以某种方式向人启示神的旨意为何。一个较礼仪化的解释就是,将这二个物件视为大祭司有权在那些需要解决的课题上直接寻求神的忠告之记号。如果我们将乌陵和土明视为一种神谕的工具,为要帮助那些寻求的人能够在他们所期盼的事物上,寻得一个直接同意或否定的答案,这可能是最适切的看法。但是,也有一些时候,神谕的确没有给予回答(,)。圣经在第一次提及这些礼仪物件的时候(),就认定以色列人已经对它们很熟悉了,因为在那段经文里,并没有对它们的本质和功用作任何的解释。它们看来似乎是大祭司世袭的财产,因为亚伦将它们传给了以利亚撒()。在旧约圣经中最后一段提及它们的相关经文是尼希米记七65。49在基督徒的律法中,神圣灵直接的指引已经取代了「掷签」的做法。 9~12. 随着亚伦穿上圣服之后,紧接的是用膏油抹会幕与其陈设物,使之成圣;以此作为亚伦本身膏立的序曲。摩西担任主祭,他用至圣的膏油在坛上弹了七次,膏抹其器具和洗濯盆;如上已述,这膏油仅限于在祭司们的圣职授任典礼上使用。接着就举行膏立亚伦的仪式,摩西把一些膏油倒在大祭司的头上。到底为什么在古代风俗里是膏立头,而非双手,我们不得而知。现代的学者提议,膏立头乃是表示一个人的心智已经奉献给神,不过这种说法对古代的希伯来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他们并不了解头脑的本质或功能为何,而是将心看作是理智、决心和意志之所在。亚伦被膏立这事实暗示着他已经被神拣选,并且神委任他行使一项特别的职务。在冠冕前钉上的金牌(NEB:「金制的蔷薇形花饰」)可能是一片带状的金片,在前额的高度上围绕着头巾,以组成所谓的圣冠(9节);这个字眼有各种不同的翻译,例如s「圣冠」(JB、NIV),和「神圣奉献的象征」(NEB)。诚然,这头巾成为在以色列中,大祭司就任圣职的一个高可见度之标记。这膏立的程式和冠冕乃是王权之象征,因此,二者至今仍是英国君主登基仪式中的一部分。圣职就任仪式给人深刻印象、威严和神圣的感受,适切地配合了这接受者的身分和责任。在此,并没有任何的文字记载摩西和亚伦之间互换的制度,也没有记载为以色列这新任大祭司所作的任何祝福。 13. 随之进行的是圣职授任仪式中较无详尽叙述的一部分,摩西带了亚伦的儿子们来,给他们穿上内袍……腰带……和裹头巾。前面二项服饰可能没有像上述命令为大祭司所做的圣服那么地精巧,然而却相当适用于一般祭司们的活动,其中包括了教导()、掷签()、在圣所下判决(),以及在祭坛上运行献祭之职务等等。那些较次要的祭司们戴的是简单的头巾,这头巾可能是由一块折起来的布,用一些带子固定在头上;而大祭司所戴的则是冠冕。这项小小的佩戴物,就实用性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当祭司在户外献祭的时候,它能够保护他的头部免受太阳之热所伤害,有时一次献祭可要在户外站上几个小时呢! 在这部分的礼仪程式中,膏立的仪式给基督徒读者一些暗示,而这些暗示都是非常重要的。除了祭司以外,先知(参:)和君王(参:等)也是经由按立而就任的。这三项职务最终结合在弥赛亚一人的身上,弥赛亚这称号是源自于「膏立」这字根。「基督」这字眼是希腊文( Christos )与希伯来文的「弥赛亚」意义相同。因此,若说耶稣是「基督」,亦即承认祂是神所拣选的仆人那位长久以来应许的弥赛亚,祂不只是在旧的圣约传统底下用油被膏立的(,),祂更是特别被圣灵所膏立的(;、21;),祂证实了祂是我们最伟大的大祭司。 49乌陵和土明,参:A. Jeremias in H. V. Hilprecht Anniversary Volume (1909), pp. 223-242; H. G. May, American Journal of Semitic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s , 56, 1939, pp. 44-69; R. de Vaux, Ancient Israel (1961), p. 352; J. Lindblom, VT , 12, 1962, pp. 164-178; E. Robertson, VT , 14, 1964, pp. 67-74; I. Mendelsohn, IDB , 4, pp. 739-740; G. Fohrer, History of Israelite Religion (1972), pp. 83, 115. C 承接圣职之献祭() 虽然会幕和其中所有的器具业已用膏油膏抹,成为神圣之地;但是,为了能够完全地洗净他们的罪,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仍然需要献上三项赎罪祭。这些礼仪对于整个膏立和圣职授任的仪式来说是必须的,而且它们三者都是同样重要的。因为正如在利未记中所表达的一般,神对以色列的目的乃是要他们成为一个圣洁的国度;如果想要达到这个目标的话,无论是在敬拜或是群体生活中,只要有任何玷污的情况都必须被除去。由是,整个会幕所涵盖的范围必须先使之成圣,然后在那里所献上的敬拜才会蒙神悦纳。因此,亚伦乃是在一个礼仪上洁净的地方承接圣职,并且他的儿子们也是在同样的环境中就任其神圣之职务。祭坛本身已经被洁净了,没有任何祭物会造成污秽,使得圣所和社群的圣洁瓦解。在较后的时期,神因着祭司们在祂的祭坛上献上污秽的祭物而责备他们(),这导致整个敬拜的概念失去功效。于此,再次强调了礼仪规矩的重要性,祭司们在宣称自己代表其他以色列人获取赎罪的功效之前,必须按着规矩先为他们自己取得赎罪之功。在任何时代均没有一位祭司能够引领跟随他的人,达到一个他自己先前从未达到的属灵发展地步。 14~17. 亚伦和他的儿子们按手在赎罪祭的公牛上(14节),以视自己与那将要代替他们被杀的动物相同;接着,摩西以主祭者的身分按照已经订下的赎罪祭献祭程式()献祭。他将血抹在燔祭坛上四角的周围(、34),使坛洁净;然后把余下的血倒在坛的底部,使之成圣,为其赎罪。至于脂肪组织则按照平安祭和赎罪祭标准的型式处理(、14~15,等等),在经文中我们可发现它们的措辞一致。这献祭动物余下的部分被搬到营外一洁净之处,亦即神圣之地,依照赎罪祭的条规焚烧()。 18~21. 接着献上一只公绵羊为燔祭,其程式乃是按照利未记一3~13的指示而行,在这献祭中,这些新上任的祭司们马上可以亲身观察学习。摩西宰了那头动物,把的血撒在坛的周围,并将头和其他肉块连同脂油都烧了。腿和脏腑用水清洗了后,也一同焚烧作为献给耶和华的火祭(21节)。在这献祭中,祭司们表达了他们对神旨意完全顺服,并且宣告他们愿意更新和维持与祂的团契。 22. 随着这献祭之后的是仅限于圣职授任典礼所献上的祭(参:)。在这仪式中,摩西将第二只公绵羊,也就是承接圣礼之羊取来(22节),当祭司们按手在的头上之后,他宰了那羊,并将一些血抹在亚伦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和右脚的大拇指上。接着按照相同的步骤将血抹在亚伦的儿子身上,然后余下的血则洒在燔祭坛的周围。「承接圣礼」这个字眼是源自一字根有「装满」的意思,在出埃及记二十九9里,这个字被译为一个法律上的表达方式「盛满双手」。这片语也曾出现在美索不达米亚传统里一些源自马里(Mari)的文献中,这些文献的写作日期大约是在西元前一七五○年,其中所引述的似乎是指那些征服者之间战利品的分享。希伯来文的这个字眼,可能暗示着圣所的祭司们已经被赋予权利能够分享带来会幕献上之祭物,但是如前已经清楚地提及,在献祭体系中供应祭司们的需要这件事是一重要的要素。NEB 的利未记八22如此翻译「祭司们就任之羊」,这译法传达了认可此职分的权利和特权之意。这种译法看来似乎和原来「盛满双手」的意思有相当大的差距,「盛满双手」似乎是指在祭司们圣职授任的时刻,祭司们的双手盛满祭物,而圣职授任典礼乃是授予他们运行祭司职务之权柄。这二者之间的差别就好比在按牧的时候将一本圣经放在接受按立者的手中,以及后来任命那人从事一些牧养的职分并告诉他伴随着这职分当有的权利和薪金,此二者间的差别一般。 23~25. 在亚伦和他的儿子们身上的几个特定部位抹血,是一个具有高度象征意味的行动,这行动直接与祭司和其工作有关。这做法象征着整个身体都已经完全献予耶和华的事奉上,而且祭司借着接受这抹血的仪式,认知其在象征意义中固有的义务为何。此后,他必须留心听神的宣言,以至于他能够正确地宣告。他的双手必须完全专心于从事那些与耶和华事工相关的事上,这么一来他才不致因受试探而行恶。他的双脚总要受神所引导,使得他能够持续地走在神的道路中。这抹血的礼仪乃是要将祭司由世俗的思虑中分别出来,并将他完全地献予神的事奉上。这特别的程式对所有基督徒所组成的祭司国度来说,含有丰富的意义,信徒乃是借着耶稣基督的血得此圣职,为的是要听从神的话、从事恩典与怜悯之工作,并要跟随着主的引导而行。 26~29. 摩西将这只公绵羊所有的脂油并的右腿(RV边注:「肩膀」)放在亚伦和他儿子们的手中,只有在圣职授任的供物上才如此做。这是我们所能见到正式的「盛满双手」的仪式,而且祭司们业已被指定就任的这职分之神圣,借着祭物甚至包括了那些仅属于神所有的那至圣的部分在内,都交由他们管理的这事实,公诸众人面前。与这些献祭部分一起献上的是从盛无酵饼的筐子取出来的供物(26节),从那筐子里取出一个无酵饼、一个和了油的饼,以及一个薄饼。将这三个饼放在祭牲的脂油和右腿上,然后再把这些上选的部分交还给摩西之前,祭司们向着祭坛作出摇祭的动作。接着摩西将它们置放在坛上焚烧作为燔祭,古老的措辞将此礼仪表达为献给耶和华……馨香的火祭(28节)。因为此刻摩西的职责乃是大祭司的代理者,所以他必须为自己向神献祭。整只承接圣礼之羊的前四分之一是归摩西所有的部分,而这也必须在被烧之前取来,作为摇祭献给耶和华。承接圣职的供物,就像平安祭供物一般(),那些为自己献上这供物的人可以取来食用,但是这里的规定再次强调,祭司们并不能够食用为他们所献上的祭物。当那前四分之一的肉因着摩西身为暂时主祭者之缘故归予他之际,神指定大腿肉代表了归祭司们所有的部分。一旦这些部分被焚烧之后,亚伦和他的儿子们可以食用余下的祭物。正如礼仪的其他方面一般,摩西小心翼翼地遵守这些程式,都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29节)。 30~36. 摩西已经领导了整个在亚伦和其他祭司们身上抹血的仪式,象征性地将他们分别为圣,并确认他们将全力投入耶和华的事奉里。尽管如此,身为主祭者,摩西将膏油和血的混合物弹在亚伦与他儿子们所穿的礼袍上,以此作为圣职授任典礼的附加行动。于是祭司们在他们的职分上得着属灵方面的安全保证,因为他们蒙祭牲的血所保护,正如以色列人在埃及欢庆第一个逾越节所经历的一般()。因为基督已经献上自己成为我们逾越节的羊羔,当信徒按着祂的旨意而活的时候,祂的血除去他们的罪并赐给他们永远救恩的确据。 圣职授任典礼以摩西对亚伦的一些训令作为退出,摩西提醒亚伦要在会幕入口以外的地方烹煮祭肉,并吃无酵饼,这才是恰当的处理方式(31节)。这是一个象征性的方式,藉此神和祭司们之间所要订立的圣约就在全会众的面前签订了。自此,祭司们将单单专心致力于事奉耶和华以服事以色列全国。他们并不从事劳力的工作,也不受其他世俗思虑的支配,这些世俗思虑会分散他们的注意力和精力,使得他们不能够专心于神的事上。他们的生活费用将完全来自会幕的祭坛,并且他们将被分别出来管理属灵的事务。保罗为信徒们留下了一个榜样,他坚信自己是神特派传祂福音的,这是他的工作()。在接下来的七天当中,摩西吩咐这些希伯来祭司们不可出会幕的门,这象征着在将来的日子里,他们必须从世俗的事务中分别出来,并且他们所承接的乃是在会幕中事奉的圣职(33节)。只有等到一周过后,大祭司和他的儿子们才能够将自己视作已经真正被按立了的。借着被限制在会幕这一小范围的场地之中,于任何一方面祭司们都不可能被玷污,也不可能在祭司的职分上分心,这职分是按立过程中的一部分。 第35节指出,在接下来七天中的每一天,摩西都要为亚伦和他的儿子们献上同样的祭,以作为这伟大圣职授任典礼的标记(参:)。这个程式带有在平安祭或称作为得着安宁所献上的祭中业已订下的程式的一些修正;平安祭的祭肉是可以留至献祭后的第二天食用()。在这与按立和圣职授任有关的特殊情况下,任何剩下的肉和无酵饼都必须在献祭当日用火焚烧(32节)。至于祭司们在他们被拣选的这呼召本质上,是否有任何机会去调停纠纷,在此并无记载;然而,献祭礼仪本身的特性为他们提供了悔改、认罪和对神崇敬的机会祂的怜悯不断地临到一切属于祂的工作上()。凡是那些对祭司们的规定,都必须小心翼翼地遵守,免得他们因不顺服而招致死亡。祭司的职分其本质是极富责任性的,因为凡拥有这职分的人,将会影响国家得祝福或是遭灾祸,正如其后在希伯来历史中,大家有目共睹的史实一般。为此缘故,祭司们定期地受到警告他们若不理会神的规条的话,将会有严重的后果不断地发生在他们的身上。顺服既是旧的圣约之核心,也是新的圣约之核心;而且神对跟随祂的人最主要的要求不是爱,乃是顺服。圣经中力劝基督徒要将所有的心意夺回,以致顺服基督(),并将顺服视作是成圣人格的一个标记()。在这阶段里,亚伦和祭司们合而为一,立志恪遵神的指示,并且开始了祭司对全国事奉之历史一段漫长、时常不甚稳定的历史。
33耶和华吩咐摩西和亚伦说:34“你们到了我所赐给你们为业的迦南地,我若使你们所得为业之地的房屋发霉☛“霉”:原文与“麻风的灾病”相同;下同。,35屋主就要去告诉祭司说:‘据我看,房屋似乎发霉了。’36祭司进去检查这霉之前,要吩咐把屋内的东西全部搬走,免得屋子里所有的东西成为不洁净。然后,祭司要进去检查房屋。37他要检查这霉,看哪,若屋子墙上的霉有发绿或发红凹入的斑纹,其现象深入墙内,38祭司就要出到屋子的门外,把屋子封锁七天。39第七天,祭司要再去检查,看哪,霉若在屋子的墙上扩散,40祭司要吩咐把发霉的石头挖出来,扔在城外不洁净之处。41他也要叫人刮屋内的四围,把刮出来的灰泥倒在城外不洁净之处。42他们要用别的石头取代挖出来的石头,用别的灰泥涂抹屋子。43“他挖出石头,刮了屋子,涂抹以后,霉若又在屋子里出现,44祭司就要进去检查,看哪,霉若在屋子里扩散,那就是有侵蚀性的霉在屋子里,是不洁净的。45他要拆毁屋子,把石头、木料和所有的灰泥都搬到城外不洁净之处。46屋子封锁的任何时候,进去的人必不洁净到晚上。47在屋子里躺卧的人必须把衣服洗净,在屋子里吃饭的人也必须把衣服洗净。48“屋子涂抹了之后,祭司若进去检查,看哪,霉没有在屋内扩散,就要宣布这房屋为洁净,因为霉已经消除了。49他要为洁净房屋取两只鸟和香柏木、朱红色纱,以及牛膝草,50用瓦器盛清水,把一只鸟宰在上面。51他要把香柏木、牛膝草、朱红色纱和那一只活鸟,都蘸在被宰的鸟血和清水中,用来弹屋子七次。52他要用鸟血、清水、活鸟、香柏木、牛膝草和朱红色纱洁净那房屋。53他要把活鸟在城外野地里放走。他要为房屋赎罪,房屋就洁净了。”54这条例是为麻风灾病和疥疮,55衣服和房屋发霉,56以及皮肤肿胀、发疹、有斑点等,57用以分辨何时洁净,何时不洁净。这是麻风病的条例。 iii. 洁净的礼仪() 一个人从罹患恶性的 ṣa ̄ raʿaṯ 中痊愈是一件别具意义之事。这是一个记号,表示着他能够意想不到地恢复与家人和整个社群的相交关系,并使他能够回到神的圣所中。这被逐出的人现在可以拾回他早些时候生活的脉络,得到以色列会众正式的认可。在这精心设计又具有深刻属灵本质的洁净典礼中,反映了这疾病是何等地严重,而能够痊愈却又是一项奇迹。 1~3. 有人告知祭司先前的「麻疯病人」已经从他的疾病中康复之事实,然后祭司就到营外,借着运行他自己的检查程式来确定这情况。因为并不允许任何事物危及会众仪式上的洁净;所以,一些仪式的开始阶段乃是在离会众有一段相当远的距离外举行。一旦祭司感到满意,认为事实上这疾病已经痊愈的话,他会命令会众开始洁净的礼仪。这典礼的进行持续八天之久,其中包含了四个主要希伯来献祭之要素和一些象征性的程式,这些程式与祭司们的圣职授任典礼以及一年一度的赎罪日典礼有相似之处。 4~7. 这礼仪的特征是非常强调洁净这概念,因此在仪式中,这人不只是为了要得到祭司所宣布的洁净而献上祭物,他还要实际地清洗他全身和他的衣物,以作为他重新恢复生活的表征。既已取得祭司的批准,典礼就以献上二只洁净的活鸟(4节)与一些香柏木、深红色的布料和牛膝草为开始。这些物品是由这「麻疯病人」的亲属或是朋友代替他采购的,因为这将要被宣布为洁净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并不能够接触到这些东西。 那些购买这些供物的人被吩咐要在流动着的水上之瓦器中宰杀其中一只鸟(5节),如此一来的血才能够被保存下来。然后余下那只鸟连同其他素材则被浸在这血中,接着在这个痊愈的人被宣布为洁净之前,要被血弹七次。正当在这礼仪中献祭体系有着弦外之音的时候,如果只是因为这只鸟没有任何一块肉献在燔祭坛上,我们必须领悟到其实这只鸟并不是要依一般普通的献祭方式献上。取而代之的是,它带有不同的象征记号,陈明以下事实:与其说这礼仪是为要取得洁净,倒不如说它是为要在公众面前宣布:这先前患病的人现在于礼仪上已经洁净了。 选择二只洁净的鸟预表着这痊愈的人身上那洁净更新的状态,这人即刻就要重新回到整个国家的群体生活之中。洁净的动物是圣洁以色列人之特征,他们蒙训诫在身体和心思方面都要持续不断地保持这种圣洁的状态。当这鸟的血被弹在接受礼仪的个人身上之际,再次地将他与社群视为同一,因此这血就成为他恢复相交生活的记号。恰好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出的宝血,正是以同样的方式使人恢复与神和好,并使得罪人能够参与在信心的大家庭中。这只鸟的死亡也成了一幅具提醒功用的死亡图像,如果主耶和华这位以色列中至高并且独一的医治者(),不插手干预并医治他、使他恢复健康的话,死亡必定吞灭这先前「患有麻疯病的人」。在这仪式终了之际,另一只活鸟被放生于田野中,大概这么做能够使回到的巢里。这被视为是该已痊愈的「麻麻病人」现在所要经历的新生活之象征,这新生活使得他能够恢复他先前生活的景况。有一些注释者也以一种较不具神秘感的意识来了解这礼仪中的释放和洁净之观念。其他一些作者就把释放这鸟和赎罪典礼那日的代罪羔羊二者拿来互相比较()。后者以表征的方法将全国怠慢和疏忽的罪带开,远离百姓至外边的世界中,如此一来才能够保守营地的清廉和正直。至少它表明了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已被去除,而所带来的结果是新的开始。 我们不容易明白这块木料和深红色布料的目的为何。西洋杉木是一种非常耐久的质料,因为它的油质成分使得它非常不易朽坏。或许它是用以象征这「麻疯病人的」身体对将来一些严重的疾病所产生之抵抗力;在此事例中,这西洋杉木成了早期后天免疫学原则之提示。那块深红色的布料可能是由羊毛制成的,但是除了它的颜色是血液本身之颜色以外,除非它是用来握住牛膝草束的,否则我们并不能够确定它的使用目的为何。 后来在确认品种的时候我们遇见困难,因为在古代巴勒斯坦地有几种不同的牛膝草。它是属于唇形科植物中的一种,有人提议是百里香( Thymus capitatus L.),薄荷( Mentha sativa L.)或是山艾( Salvia triloba L.),然而许多植物学家认为:在古代,有一种小型灰绿色的唇形科植物( Origanum maru L.)常作为牛膝草之用。这的确与撒玛利亚人逾越节的传统相符,因为他们现在仍然在他们的礼仪中使用唇形科植物。68无论这植物是哪一种,它似乎是能够被束在一起,以至于它能够很快地吸收液体,在甩开后也能够随意地分配。在诗篇五十一7里,它被用来作为罪蒙洁净的象征,在洁净典礼中,这是牛膝草功用所产生的自然结果。当基督在十字架上快要死的时候,祂吸饮浸泡在醋中的牛膝草来解渴(),这向我们表明这种植物能够将水分保留在它的叶子和茎杆当中。 8~9. 在这先前患病的人被宣布为洁净之前,他必须清洗他所有的衣物,以便除去任何遗留下来的感染痕迹,剃除所有的毛发,并用水洗澡。如果剃除毛发包括了除去全身的毛发和任何藏在里面的虱子,那么这位等待着被宣布为洁净的人,就好比一个新生的婴孩,准备好要开始一个新阶段的生活。一旦这些类似于现代外科手术前预备工作的手续完成后,当事者被允许进入营内,但必须再等一周才能进入他所住的帐棚。在这段时间退出之际,必须除去头上所有的毛发,再次清洗当事者的衣物和身体。剃除毛发和清洗这二件事是圣职授任典礼的开始步骤,这类似利未人于他们开始在会幕中事奉之前所进行的毛发剃除一般()。 10~13. 在第八天,先前「患麻疯病的人」要依序献上三只没有残疾的羊羔作为赎愆祭、赎罪祭和燔祭。这三种祭物中第一个献上的,一定是一只公羊羔(参21节)。一份素祭供物包括了大约三分之一蒲式耳篓调油的细面,和一罗革(近乎一品脱)的油。将这些安置在会幕门口。那只作为赎愆祭供物的公羊羔在主耶和华面前「摇一摇」献上,油同样也是作为摇祭献上。这从前曾被断绝与他自己同胞接触、但如今却已归回的「麻疯病人」,必须更新他与圣约之神的关系。赎愆祭或作赔偿祭(参:),与赎罪祭关系紧密,但是在本质上它并不是用来赎罪的,而是为了补偿当他在仪式上不洁净的时候,无法献上供物或献祭之不足的行动。 14~20. 在这洁净礼仪中,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部分是祭司将血抹在那位求洁净人的右耳、右手大拇指和右脚大拇趾上,这是亚伦家族圣职授任典礼中的一个程式()。其象征意义也是完全相同的:换句话说就是这被洁净的人必须听从神的声音,以他的双手来从事正直的工作,并且行在神的道路当中。至于血为何要抹在身体的右边而非左边,这问题的原因是:对大部分的人来说,右边的肢体比起左边的肢体之使用率来得频繁得多,因此多少比较强壮些。对古代近东的人民来说,一个人必须四肢健全、便利,他才有力量;而希伯来祭司关切这事,认为它是特别重要的。一个人可能被人除去他手脚的大拇指而变为残废(参:),如此一来他不能够适切地抓握,而且因着大拇趾遭截除而行动不便。 另外一个涂抹的仪式是祭司在一罗革的油中取了一些出来(15节),然后抹在先前已经抹上的血上面。然后余下的油就倒在这被洁净人的头上。用在祭司们圣职授任典礼上的膏油是为了那特殊的场合特别混合的(),但是这膏抹的象征意义却是类似的。在正式地将这「麻疯病人」献给事奉主的工作前,祭司以赎罪祭、燔祭和素祭的供物为他献上赎罪。就这个被洁净的「麻疯病人」而言,这些供物的最后一项可以被理解为是代表他表达了自己得医治的感恩之情。 21~32. 对于那些财力相当有限的人而言,有一项与减少献祭价目数额有关的条款,使得我们确认了一件事实,就是当这位「麻疯病人」从前持续在患病景况中的时候,他可能被剥夺了工作的机会。穷乏人蒙允许献上一只公羊羔为赎愆祭或作赔偿祭,调油的细面为素祭,和油一罗革一同取来(21节)。极贫穷的人能够以二只斑鸠或二只雏鸽代替二只羊羔献上作为赎罪祭和燔祭之供物。这情况是依循那些贫穷的母亲在产后洁净礼时能够做的选择来处置的()。而礼仪的描述则非常相似于第12~20节中的记载,那段经文中描述了在会幕门口所举行的正式洁净礼。祭司将祭牲的血抹在那归回的受苦者身上(14节),随后就用油膏抹在先前血所抹的那些身体部位上(17节)。那些鸟依惯常的方式和素祭一起献上,并且在典礼的末了,祭司宣布赎罪祭已经完成。 许多世纪以来,不少的解经家将麻疯病视为一个人人格中罪的表征。如同麻疯病一样,罪的开始是如此隐伏性的,以致在个人认识它所泄露出来的问题之前,它通常已经相当完好地盘据在人格中了。在一些严重的个案里,罪可以成为终生的状况,它带来痛苦、堕落,和最终灵性的死亡。虽然这可能是一个相当写实的比较,但是我们却必须记得,在圣经中没有一处把 ṣa ̄ raʿaṯ 视为是罪的象征。反而,人们因着这临床形式是一个极具破坏性的身体状况而心生畏惧,一个人可能在完全没有察觉致病因数的情况下染患这疾病。即便是较不严重的类型也受到极大的关注,因为事实上它们可能是可怕慢性病之前兆。当圣经的作者希望用一些隐喻性的字眼来描述罪的时候,他们提到瞎眼、心里刚硬和意志固执(「顽固」),而并非提及一个人染患了 ṣa ̄ raʿaṯ 。即使是以赛亚书一5~6中提到的「创伤、鞭痕和流血的伤口(中文圣经新译本)」,准确地来说,都并不是记述这疾病的表征。 然而,有时候麻疯病的确被神使用作为一种特别的惩罚(参:;等等),瞎眼和其他身体的情况同样也是如此(参:;;)。因此,在一个人的生命中,麻疯病并非是犯罪的一个极出色的象征,它只不过是一种或是其他类型的皮肤病,如果其临床情况严重的话,祭司将会裁决这人为不洁净。与其说麻疯病的悲剧乃是在于他个人的罪,倒不如说其悲剧乃是在于他和群体生活及敬拜之隔绝。全人类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但是 ṣa ̄ raʿaṯ 许多类型中的任何一种却都只是发生于全人类中一小部分的人群里。这法令真正带给我们的资讯是:任何不洁净的形式都会使得信徒与神隔绝,其中麻疯病是一个典型的代表性例子。 这精心设计的洁净礼仪如同它们对那位经历了痊愈或症状减轻的人一般,它对基督徒也具有深刻的属灵意义。恢复与神的相交,必须奠基在洁净所有污秽这需要感之上。从人本性的观点看来,罪必定伴随其中,并且除非罪得蒙赦免,否则一个人是不可能经历到与神密契这种适切之体验。「麻疯病人」被宣布为洁净的这个崇拜举动是一个公开性的聚会。神并非要信徒过一个属灵隔离的生活,因为在基督的身体教会中的团契生活里,信心才会成长,每个人也会在属灵方面愈加成熟。 这法令记载了在这洁净典礼中会使用哪些供物。这位「麻疯病人」并没有参与在提供这些供物的事上,因为在这方面他没有能力帮助自己达成。同样地,人们不可能救自己脱离自己的罪恶,因为救恩乃是借着神的恩典,透过信心而成;并不是出于人的工作()。照着基督在为人类赎罪时所做的一般(),祭司借着走到营外那位先前患麻疯病受苦的人那里,开始了洁净的礼仪。那只被杀的鸟和那只存活的鸟,正是救主因着我们的过犯被置死,又为了我们称义而复活之图像式的说明()。将血抹在「麻疯病人」身上这举动,则是藉由替代性已被献上的生命得着洁净之表征,而这位被洁净的人也同样以信心接受这抹血的举动。身体的清洗和毛发的剃除,表明了这先前的「麻疯病人」在这个由礼仪洁净百姓所组成的社会中,有一个新的开始。他的赎罪祭显示出:在达到恢复相交这目的之前,他必须运用正规献祭体系中已订的程式,除去他自己生命中所有已知的罪。举凡与赦免有关联之处,是不允许任何革新或是误差的作法。虽然在不同的经济处境下所制定的条款有所不同,但是一个人在祭司能够为他献上赎罪祭之前,他仍然必须要带着一颗悔改、信靠的心来到神的面前。 新约圣经也指导悔改的罪人要借着在基督赎罪工作里的信心,沿着永恒救恩的「窄路」而行。基督徒相交之排他性和特殊的本质,已经丰富、清楚地记明在彼得的宣讲中: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将血涂抹在一个人身体的几个代表性部位,这举动向我们指出赎罪一事乃是触及一个人生命中的每一个领域,并且警告该人不能听从、从事或行走在任何会使他离开灵性上与神相交的事物。正如血象征著称义,将油抹在抹血位置之上这举动向我们显示了:信徒真正的成圣生活需要神圣灵的帮助。这悔改的罪人,无论先前是否是罹患 ṣa ̄ raʿaṯ 的受害者,他之所以被洁净,并不是因为要使他追求一个固执、任性的生活。他得洁净的目的是要使他能够活出一个持续在神面前称义、圣洁的生命;对于那些处在恩典时代的信徒而言,这同样是其最终目的。 33~36. 在此, ṣa ̄ raʿaṯ 这疾病波及住屋,同样地希腊文使用 lepros 一字来描述任何凹凸不平、蛀蚀的或覆以外皮的东西。如果这产物的状况已经是干燥腐朽的木料的话,其表面的迸出物,可能是由某种霉菌生长所导致的。至于发生在石块上的情况,那些蛀蚀物之淤积可能是由矿物风化所造成的。将这种情况的发生刻意归因于神,全然是反映出旧约圣经的作者们所一致持有一元论之哲理。神是一切存在的根据,因此,万物从祂而生。以赛亚在一段华丽的诗文中()清楚述说了这个思想。在这段落里,他运用人们熟悉的惯用法象征全体完整性的成对反义词,将物质界生命的所有层面归功于神(「光……暗」),同时也将人类形而上存在(「平安……灾祸」)的责任完全归予神。现在这法令乃是期待以色列人能够定居在其占有之迦南地,因着这理由,这法令乃是在分开来的段落中处理之。 37~42. 如果这迸出物外表看来是红色或绿色,又或它似乎已经渗入材质表面的话,这房子依令必须被关闭一周。在复检的时候,如果这情况已经扩散至建筑物的墙壁里,对于这受感染的部位就必须以彻底的方法来处理。我们可以观察到清除一间房屋「患病」部位,就如从衣物上除去类似情况一般地仔细()。如果不需要那么彻底,就没有拆毁整个结构体的必要;这种处理方式背后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在定居于他们所占有巴勒斯坦地的这时期,和帐篷比起来,一间房子总是代表着一项在时间和金钱上非常大的投资。这种状况很棘手,需要完全清除那些受感染的石砖,然后将这些石砖丢弃在一个用来储放不洁净物品的地方。在往后的年代中,耶路撒冷城西至西南的一个地方欣嫩子谷,就是作为这种用途的其中一个地点。神子民所居住的这些殖民地,必须完全没有任何会污染或是导致传染病发生之事物。一旦建筑物的这些石块被清除后,必须刮去先前涂在墙上的石灰胶泥,然后将之倒在城外不洁净之处(41节)。在古代近东地区,涂抹胶泥是相当普遍的事,我们在美索不达米亚的遗迹里,例如s俄备得废丘(Tell el-Obeid)和提匹高腊(Tepe Gawra)的红铜岩层中发现这种风俗。古代的埃及人在他们的建筑物上涂抹胶泥,以便能够将壁画画在一个平滑的表面。犹如在美索不达米亚一般,埃及的乡下人时常使用一种稻草和污泥的混合物作为他们的胶泥,将之涂抹在他们住所的外面。在较大的建筑物中,石膏和红泥或是碳酸钾这些内层涂料的外面,通常会涂上一种熟石灰和白沙混合在一起的最后润饰涂料。在这种涂料中,常加入剁碎的稻草,以增加最后一层涂饰的强度和可塑性。在巴勒斯坦地以色列定居时期的石屋,其表面通常涂有一层泥土;一般来说,在春、秋雨季的时候,这些泥土大部分都会剥落。从大约是西元前第十一世纪开始,用来作为巴勒斯坦地房屋内部衬里的这种胶泥,是由石灰石所制成的;有时候在其中会加少量的沙土,以配成一种近似于水泥的混合物。约是西元前第十三世纪的时候,在巴勒斯坦地,储水器或是家用蓄水池开始广泛地被人们使用;君主政体时期之前,这些蓄水池的外面也涂上一层石灰胶泥。69这能够使得它不会漏水(参:),以至于能够保护宝贵的资源供应;并且也能够使得清扫蓄水池这件工作更加容易进行。一旦从建筑物的构造中去除那些恶化的材质,就必须再填上其他的石块和新鲜的胶泥;完成这些程式之后,这栋房子又可以适合人居住了。 43~47. 正如在一个症状已消除的洁净人身上,他的疾病有可能再度复发一般(),同样地,我们必须认知在一件先前受过感染的产业上,还是有可能再度爆发外壳蛀蚀的问题,这里记载了应当采取的程式。当这种可能性发生之际,这栋房子被宣布为不洁净。因着先前所采取的措施明显地被证明为无效,祭司别无选择,只得下令毁坏这产业。在白蚁群袭或出现干燥朽坏的情况下,会使得那些群袭严重之处面对倒塌的危险。因此,整栋建筑物的结构会被弃置在一个不洁净之处,这些材质不得再被取来废物利用和重新使用,因而不会散播这特殊的情况。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当这屋子被关锁的期间,若有人进入屋内,这屋子的不洁净将波及他身上。任何在此屋内居住的人必须清洗他的衣物(47节),他的衣物因接触而受污染,而且他必不洁净直到晚上。 48~53. 如果在接下来关锁的时期,这房子受感染的部位在修整后,症状并没有在屋子里扩散开来的话,祭司会宣布这房子在礼仪上是洁净的,因为先前导致这疾病的生物体经已成功地处理完毕。然后就举行一项洁净仪式的礼仪,这礼仪的形式与痊愈的「大麻疯病人」洁净之准备阶段类似()。正如后者健康地归回以色列的会众般,这房子也在一个礼仪洁净的情况下归还给它的主人。当然这里赎罪祭的本质乃是为了洁净之用,因为在这种例子中,并没有牵涉到任何犯罪之事实,而且这献祭仪式可与出埃及记二十九36中的程式相匹敌,在那段经文里,神命令祭司们要为坛献上赎罪祭。 54~57. 在这段落中标题之重述(「这是大麻疯的条例」)概括了整段素材本体()里关于人们身体、他们的衣物和他们住处外在违反自然之情况。因此这里显示出这段落是一个不同的立法单元,妥拉(tora)或是律法这个称号使之增添威严。所以管理这段落主题的这些条例是具有权威性的,因为这些是神所启示的条例。在这些法令中没有任何一个要素是刚好间接地与民间传说、魔术或是任何形式的偶像崇拜相关联。那些诊断的程式是完全合乎理性,又适合当时处境的;在这些处境下整个国家得以继续存留。这些指示并非只有祭司们得知且属于一种密传的命令;反之,正如神所有其他的律法一般,它们是百姓们所拥有的财产。用那样的方式来描述所牵涉到的临床处境,将使得担任医师角色的祭司最终能够完全肯定他的诊断。正如其他在摩西法令中的医学条例一般,这段条规之描述非常强调疾病之预防。任何一个住在近东地区,甚或是造访当地的人都马上能够了解在群体生活中像这样的警诫是必须的。以昆虫和水为传染媒介的疾病会出现,并且以惊人的速度散播出去;而许多百姓仍旧居住之原始环境几乎不能够减低对那些接触传染或是传染性疾病会造成流行之担忧,例如:霍乱、天花、伤寒、斑疹性伤寒和淋巴腺肿大的瘟疫。 正当公共卫生、个人卫生和身体的清洁在这法令里相当突显之际,由神的圣洁必须反映在个人和群体二者生活中的观点看来,这段落一致地强调洁净的基本原理。因着洁净的人不一定是圣洁的这缘故,洁净和圣洁二者明显不是同义词;但是在这些法令以及国家的整个礼仪生活中,它们却是密切相关的。洁净,这在礼仪的处境下仅占一小部分之身体清洁,它是对那构成神本质充满活力的圣洁之反映。当一个人洁净的时候,他所处的这个状态乃是他顺从律法中许多不同仪式规定的结果。正是这顺从的状态,在个别信徒和整个群体中产生了圣洁这最终的结果。不洁净使得人与神隔离,在一些时候,当它触及神圣洁范围之内的时候,它立即受到神的审判。它乃是透过联系得洁净,利未记中所记载的就是在联系过程中所应采取的适切礼仪;不然就是这不洁净的人拒绝依照已批准的方式来寻求礼仪上的洁净而受亏损。正是这对不洁净状态之强调,使得人意识到自己远离神。这参与者的回应就表示出顺从神已经启示给人的意旨,这个基本条件在他的生命中是否占有任何地位,而且最终他是否会认识神就是那位元以色列的圣者。耶稣基督的顺从和圣洁,都是基督徒在寻求效法祂样式的过程中所要学习之模范。 62附录 A 中有一份将利未记第十三章译为半专业性英文的实验性翻译,书版第265~270页。 63例:R. G. Cochrane, Biblical Leprosy: A Suggested Interpretation (1961), p. 3; S. G. Browne, Leprosy in the Bible (1970), pp. 5-6; J. Wilkinson, Scottish Journal of Theology , 31, 1978, pp. 153-166. 64A. R. Short, The Bible and Modern Medicine (1953), p. 78. 65参:E. V. Hulse, Palestine Exploration Quarterly , 107, 1975, pp. 96-97, 100. 66R. K. Harrison in C. Brown (ed.), The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Theology , 2 (1976), p. 464. 67N. H. Snaith, Leviticus and Numbers (1967), p. 98. 68有关监定方面,参:R. K. Harrison, Evangelical Quarterly , 26, 1954, pp. 218-224. 69W. F. Albright, The Archaeology of Palestine (1960 ed.), pp. 113, 210.
10“凡以色列家中的任何人,或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吃任何的血,我必向那吃血的人变脸,把他从百姓中剪除。11因为动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祭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血就是生命,能够赎罪。12因此,我对以色列人说:你们都不可吃血;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也不可吃血。13凡以色列人,或寄居在他们中间的外人,猎取了可吃的飞禽走兽,必须把它的血放出来,用土掩盖。14“因一切动物的生命,它的血就是它的生命。所以我对以色列人说:无论什么动物的血,你们都不可吃,因为一切动物的生命就是它的血。凡吃血的必被剪除。15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的,若吃了自然死去或被野兽撕裂的动物,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必不洁净到晚上,晚上就洁净了。16但他若不洗衣服,也不洗身,就要担当自己的罪孽。” Ⅴ 礼仪的法规() A 献祭的血() 本章所论及的素材乃是补充这卷书首七章之立法,同时它也与第十六章的内容密切相关。约自十九世纪末,革拉弗─威尔浩生学说对摩西五经成书之系统性叙述以来,文学-批判的学术研究已一致性地将利未记第十七至二十六章视为由一份称之为「神圣法典」的档所组成的;而根据他们的学说,这份文件乃是在比以西结时代还要稍后一些的时期加入了祭司性的「底本」里74。不幸的是,没有任何一种形式的客观证据能够支持这个看法,而且这看法也犯下了一项确实的缺失,就是将这份管理仪式法令的辅助素材与整卷书所关注的事分隔开了,无庸置疑地它是一本圣洁生活的手册。虽然在文学-批判的圈子里,将利未记的后半部视为「后来」加入的部分,这看法非常流行;但是在这立法的素材中,并没有任何一个观点是与西元前第二千年期这个写作日期相矛盾的,这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本章是由一句利未记典型的套语开始(参:,,,,等等),接着它论及四种和献祭与食用祭肉相关的情况。我们可以从它重述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课题之要点(参:和,和),看见它与先前篇章的一致性,并特别将重点放在献祭用途中血的意义为何。为什么本章几乎不可能是一份分别出来之祭司「圣洁法典」的其中一部分呢,另外一个理由就是,它谈论的内容里差不多没有任何一件事是谈到在献祭中祭司们的职位为何。取而代之的是,它将焦点放在献祭体系中普通敬拜者的这一方面,它论及正确的屠宰程式以及当人误用血的时候所招致的刑罚为何。在讨论吃血的相关法令当中,卫生方面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1~2. 一句引介性的套语指明了这份素材,像前述的其他段落一般,具有神启示的权威性。它属于整个祭司性教导当中的一部分,同时它也必须被当作是从神而来的命令一般,向全国宣告。如果他们持守这些命令,那么将能确保以色列特殊的生活方式得以延续;反之,如果他们不理会这命令的话,整个国家将受到接下来会承受刑罚之警告。 3~7. 和献祭有关的第一个禁止之处境是,没有将宰杀的动物献给神。这罪(「流血的罪」)的刑罚是被剪除(4节)。流血的罪一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旧约圣经里,它通常用在和一般杀人罪或是谋杀罪有关的经文当中。这节经文被视作反映了人与动物类的受造之物在古代的血缘关系,它暗示了在人类开始把动物拿来当作食物吃之前,扼杀动物就相当于谋杀的罪行。75不论这说法正确与否,这法令的目的乃是要鼓励那些宰杀动物的人,无论他们是在田野里(5节)或是在营内宰杀的,都要将这些牲畜取来作为平安祭祭物献给神。藉由这方式,神会悦纳祂所指定的部分(),而任职的祭司也会得到他当得的分()。一旦圣所的这些需要被满足,而且这捐献者已经被提醒他所得到的食物最终是来自神之后,捐献者的家人,甚或包括他的朋友们都能够食用这动物的肉。 这要求向我们指出了以色列生活中一个相当原始的阶段,那时由人饲养的牲畜因着在乳汁和乳制品的供应上非常有价值,所以不能够被宰杀取来食用。这可能特别适用于旷野的环境当中,在那里无论是其环境多么地贫瘠,对半游牧生活的以色列民族来说,他们若要生存下去的话,持续饲养其所拥有之牲畜是非常基本的作法。事实上,在那时期中,这些家畜资源因着人们倚靠吗哪而生的事实得以保存,而且只有在比较少有的节期里,他们才会宰杀一只动物献上作为平安祭。随后这项早期的法令在申命记十二20~28里稍作修正,这段经文是要预备以色列社群,当他们散布遍及迦南地的时候应该怎么做,而其必然会造成在逻辑上的困难,其中就包括了那些被带到中央圣所献祭的动物乃是在相当远的一段距离外已经被宰杀了。 所有祭物都必须在圣所祭司们的监督之下献上,这种作法别有他因,也就是如此做能够确保以色列人得以避免任何形式之偶像崇拜。献祭一字的希伯来字眼( zebaḥ )是源自一个意义为「宰杀」的动词,这溯源指明了在古代的近东社会中,曾有一个时期,人们宰杀饲养的动物来作为一种献祭的形式。如果所有的祭物都必须在圣所中献上的话,那么人就不可能私自将一件偶像崇拜的祭物献给一些想象中的乡间神明。这法令的设置是适时的,因为即便是在旷野漂流的初期,以色列人的心就从来没有远离过对这些偶像崇拜的倾向(参:)。 经文中提及献祭给那些山羊神(7节,思高),这是另一个早期邦国生活的指示。「山羊神」一字(RV:「公山羊」;NEB:「守护神」)意指因迷信所产生的那些人们假想出没于旷野地区之鬼神(,)。这里所暗示的是那种在埃及较低下阶层所进行的山羊崇拜,明显地这是一种以色列人曾有少许接触的偶像崇拜形式(参:)。我们所论及的这种祭仪在尼罗河三角洲东部的地区非常盛行,在它令人讨厌的仪式惯例中,包括了一些山羊和女信徒们的交合仪式。不论是在旷野时期或是随后进入应许之地,神都禁止以色列百姓们进行这种敬拜仪式,其用意是明显可知的,免得异邦的偶像崇拜和迷信的思想会危及他们的灵性。对现代西方人的思考模式来说,是很难想象在古代的世界里,那些邪灵和鬼魔能够在生活的所有层面上产生强烈的影响。如果以色列百姓们能够不断地保持免受这种会使人瘫痪的迷信思想所捆绑的话,他们真能够在古代的风俗制度里成为独特的子民。这法令正是意图要导引他们的日常活动能够达致此目标。 8~9. 这法律素材的第二个段落论及禁止在会幕以外的地区献祭之事宜。这借着论及一件供物意谓着包含敬拜的观念,来增强前述几节经文之目的。不论是动物的宰杀或是献上,都必须在神圣之地进行,否则这供物可能在一开始就被污染了。这项禁令同样也应用在那些住在以色列民中间的外邦人身上,这应用意谓着阻止他们将祭物献给异教的诸神明,因为如果他们这么做的话,可能会导致诱惑以色列民也进行这样的崇拜之结果。在这段落中,对礼仪规矩的强调特别引人注目,因为燔祭的祭物(8节)是单单归神所有的,并且是不被允许在献祭餐宴中取来食用的。利未记的法令不断地重复教导罪人,在敬拜中亲近神的时候,必须遵从某些特定的指引,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当每一个基督徒来到这位创造世界万有和人类的造物主面前的时候,都必须带有更大的畏惧和尊敬之情。 10~12. 这段乃是在解释稍前对于禁止吃血的禁令其背后之基本原理。在创世记九4里,神教导挪亚和他的家人,肉、血和生命之间的关联性,血就等于生命。任何以色列民或是任何住在以色列大家庭中间的外邦人,若是被逮到以任何一种方式吃血的话,他所遭受的惩罚是从民中剪除(10节),这剪除想必是藉由神所煽动的一项行动来完成的。任何适于人们食用的动物都必须以一种将血流尽或是洗净肉类的方式来宰杀,这宰杀的原则就产生了犹太人所谓的 kosher 肉。血是一种高度复合的液体,它包括了多种细胞、组织所需的多种营养素、疾病的抗体、荷尔蒙和其他物质,当这些成分平衡的时候,它们能够维持生物体的健康和安好。因此,肉体的生命(亦即全身)真是存在于血液当中(11节),或者更好的说法是,「所有活着动物的生命就是血」(NEB,14节),这翻译是按着 LXX 译的,在此它似乎是保有一个较占优势的抄本传统。神赋予血一特别神圣的地位,因为祂已经指定了那些洁净动物的血作为赎罪的媒介。 灵魂(11节,和合本:「生命」)这个字眼容易令人误解,因为它牵涉到形而上学之处境,而这处境是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的。 Nep ̄ es ̌ 一般的意义为「生命」,在这节经文的一开始正是如此翻译。就个人的观点而言,它的意义为「一个人的生命」,因此译为「自身」。当耶稣问及「一个人能够拿什么来换他自己」(;)的时候,耶稣就是以这种方式来了解这个字眼。随之而来的结果就是,「为你自己」献上赎罪祭(NEB 正是如此翻译)。正如前述经已提及的一般,这代偿性赎罪祭的原则,在加略山上,耶稣基督将之诠释到最高的层次,借着祂,我们现今都已经接受了这份赎罪的功效()。祂的生命,也就是被描述为祂所流出的宝血,借着将罪人从罪恶中洗涤净尽,而赐给他一个永远的生命,并且将他带进一个新的与神团契的状态之中。旧约圣经中献祭的本质正是如此,任何时候若要洁净罪恶,都必须举行一个流血的礼仪,因为如果失去了这个礼仪的话,是不可能更新神与人的关系。76在这段经文里,关于「血」这个字引起了不少的争论。在旧约圣经里, da ̄ m 这个字最常见的用法就是与暴力致死有关的情况,不论是和献祭礼仪有关与否都不影响其用法。在上一个世纪的时候,有一些作者将创世记九4,利未记十七11和申命记十二23解释为这几段经文是指生命好歹都是存在血液当中的,而且当那头动物被献上的时候,生命还存留在血液里头。因此,将血献上为祭,这举动事实上就是指明生命已经被释放出来为的是要献给神。77相比之下,在旧约圣经中,因着血和死亡连结在一起的程度,使得其他一些学者认为血就意谓着生命乃是在死亡的那一刻终止了。78鉴于旧约圣经传统的一致性,在神的眼光中,罪是一项最严重的事,并且当得最断然的惩罚;如果我们不将献祭牲之宰杀诠释为刑罚之故,而以任何其他的字眼来诠释的话,这是相当令人难以接受的作法,而这动物的角色正是作为罪人的代偿者。献祭的程式屡次地论及这祭牲之死,却对其生命保持沉默,好像这是不足够的一般。流血这件事成为生命确实已经在献祭中被献上的一个看得见之证据。为了要替生命是存在血中的这个概念设立一个正确的见解,值得一提的是,利未记十七11的正确翻译乃是「肉躯的生命就是血」。只有当赎罪祭与死连结在一起,用流血表示出来,而非生命的释放;那么它似乎才能够有效地遮掩人类的罪。 13~16. 最后一个立法的段落必须论及当如何处理那些在打猎中狩获之洁净猎物的血。虽然这些活物是不能够被献上作为祭物的,但是们的血当得到慎重的处理。当这头动物被猎杀的时候,的血必须在地上流干,然后用泥土覆盖于其上。由是生命回归到地上,这正是它源自之处;故此,那些猎人们和偶然机会下经过邻近地区的其他人就得着保护,免于受到传染病和其他感染侵害之可能性。纵然在这法令当中,于某种程度下指出了我们必须敬重生命,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明显的卫生考虑是我们必须谨记在心的。 以色列人和那些已经改变原有信仰住在他们中间的外邦人(参:),都不得食用那些因着自然因素而死的动物,例如自死或是被野兽撕裂的。然而,陌生人抑或外邦人则得以食用这种肉类(参:)。如果那犯罪者未遵行相关礼仪上洁净的规则,他将于参加圣所敬拜的时候承担不顺服的后果。无疑地,会食用这种受污染肉类的人大部分情况都是出于无知。 关于血的神圣之规条,对基督徒来说实在是满有属灵的意义。借着基督的血,基督徒除了能够得蒙赦免、被称为义之外(;),基督徒因着信能够来到神的面前(),经验到胜过邪恶势力(),并得着永远的荣耀()。基督的死乃是以一种完全超越我们自身能力所能够达到的方式,借着救赎我们,为全人类带来了新生命。 74 HIOT , p. 21. 75J. R. Porter, Leviticus , p. 139. 76D. Kidner, Sacrifice in the Old Testament (1951), p. 14. 77持有这种观点的作者,例如:B. F. Westcott,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Hebrews (1889), pp. 288-9, 294; idem,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s of St John (1892), p. 34; A. Cave, Sacrifice and Atonement (1890), p. 103; V. Taylor, Forgiveness and Reconciliation (1941); idem, The Atonement in New Testament Teaching (1958 ed.), p. 123. 这些作者,或是其他信奉这观点的人,都无法提出明确的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78持有这种观点的作者,例如:A. M. Stibbs, The Meaning of the Word 'Blood' in Scripture (1954), p. 30 passim ; L. Morris in Baker's Dictionary of Theology (1960), pp. 99-100; idem, The Cross in the New Testament (1965), p. 219.
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你要对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的外人,把自己儿女献给摩洛的,必被处死;本地的百姓要用石头打死他。3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百姓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了我的圣所,亵渎了我的圣名。4那人把儿女献给摩洛,本地的百姓若假装没看见,不把他处死,5我就要向这人和他的家人变脸,把他和所有跟随他与摩洛行淫的人都从百姓中剪除。6“人若转向招魂的和行巫术的,随从他们行淫,我就要向这人变脸,把他从百姓中剪除。7你们要使自己分别为圣,要成为圣,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8你们要谨守我的律例,遵行它们;我是使你们分别为圣的耶和华。9凡咒骂父母的,必被处死;他咒骂了父母,他的血要归在他身上。10“凡与有夫之妇行奸淫,就是与邻舍的妻子行奸淫的,奸夫淫妇必被处死。11人若与继母同寝,就是露了父亲的下体,二人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12人若与媳妇同寝,二人必被处死;他们行了乱伦的事,血要归在他们身上。13男人若跟男人同寝,像跟女人同寝,他们二人行了可憎恶的事,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14人若娶妻,又娶妻子的母亲,这是邪恶的事;要把这三人用火焚烧,在你们中间除去这邪恶。15人若与兽交合,必被处死;你们也要杀死那兽。16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交合,你要把那女人和兽杀死;他们必被处死,血要归在他们身上。17“人若娶自己的姊妹,或是同父异母的,或是同母异父的,彼此见了下体,这是可耻的事;他们必在自己百姓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体,必担当自己的罪孽。18若有人跟经期中的妇人同寝,露了她的下体,暴露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百姓中剪除。19不可露姨母或姑母的下体,因为这是露了骨肉之亲的下体,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孽。20人若与叔伯之妻同寝,就露了他叔伯的下体,他们必担当自己的罪,必没有子女而死。21人若娶了自己兄弟的妻子,就露了他兄弟的下体,这是不洁净的事,他们必没有子女。22“你们要谨守我一切的律例典章,遵行它们,免得我领你们去住的那地把你们吐出来。23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国民,你们不可随从他们的风俗。因为他们行了这一切的事,所以我厌恶他们。24但我对你们说过,你们要承受他们的土地;我要把这流奶与蜜之地赐给你们,作为你们的产业。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是把你们从万民中分别出来的。25你们要分辨洁净和不洁净的飞禽走兽;不可因我定为不洁净的飞禽走兽,或爬行在土地上的任何生物,使自己成为可憎恶的。26你们要归我为圣,因为-我耶和华是神圣的;我把你们从万民中分别出来,作我的子民。27“无论男女,是招魂的或行巫术的,他们必被处死。人要用石头打死他们,血要归在他们身上。” ii. 不顺服之报应() 这一段落自然地成了第十八和十九章内容的附录,并且继续强调圣洁的重要。有鉴于在前二章当中,已经详加叙述那些积极或是消极的行为,第二十章则描述了当人违背这些法令的时候,将会招致何种刑罚。这么做是为了要向以色列人证明,这在其他近东国家中已经太过普遍的行为,其实是多么地罪大恶极。在此定规了沉迷于摩洛敬拜,咒诅父母,在性关系上不同类型之违规行为,以及行巫术等的最终报应为何;然而某些其他的性罪行,在此就没有这么严厉地处理了。 1~5. 那段对摩洛敬拜只简洁描述的经文()在此详加补充,既包括了那犯罪者将会遇见的惩罚,也包括了那些没有去运行死刑宣判的人其命运为何。以色列百姓们要向异乡人们表达的爱,乃是附带着一个互惠责任在内的,在此互惠的责任中,寄居者必须遵守圣约法令。这条文的订立是为了要中止异教敬拜之散播,当那些寄居的外邦人在以色列团体中生活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想要沉迷于这些异教敬拜之中。神本身的主权受到这些假神敬拜的威胁,因此祂将会借着从民中剪除犯罪者,可能是突然死亡这方式,来直接干预此事。本地人这个片语(2节,希伯来文 ʿam ha ̄ ʾa ̄ res ̣ ),或许可能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用来描述一个受委任代表国家作出行动的立法议会。然后这个团体将会用石头打死他以运行这判决,这种作法是古代希伯来人运行死刑的方式。「本地人」这个表达方式似乎原来是指居住在这块地土的原住民(参:,;,等等)。根据一些解释的说法,这个字眼特别是指那些男性的地主,他们能够行使某些公民和礼仪上之责任;但是这个意思却非常难应用在处于埃及的以色列人身上,他们常被称为 ʿam 。因着对一个有立法权或是有权威的团体这概念作出回应,其他学者认为 ʿam ha ̄ ʾa ̄ res ̣ 这个片语是指那些普通的贫穷百姓。一个比较适当的解释是,依据农耕的经营者这个观点来看这个片语所要表达之意义,这些人耕种这块地,也定期为保护这片土地而争战。在被掳前的作者所写的文献中,他们认为「本地人」乃是由一个具影响力的团体所组成的,而且甚至可能被认为是在没有君王的那段时期里,那些被视为具有能力之国民领袖()。在被掳归回后的时期,由于巴勒斯坦地的居民夹杂了许多不同的民族,这情况使得这个字眼的用法完全不同,特别是当法利赛人崛起的时候。到了基督的时代,这个字几乎是相当轻蔑地被用来称呼百姓中那群对律法的细节毫无兴趣的人(参:)。96对于亵渎之罪()、偶像崇拜()、冒渎安息日之神圣(),以及神秘主义()等罪,在圣经中都定规要用石头打死那犯罪者。这惩罚是严重的,因为这犯罪者已经玷污了圣所,并亵渎了神的圣名。 ʿam ha ̄ ʾa ̄ res ̣ 中,那些宽恕摩洛敬拜暴行的人,被认为是犯下同样的罪,就好像是这罪行的同谋一般。忽略这罪行,将会使得圣约群体很快地堕落下去。所以,在此需要一个严格的制裁,以增强百姓们对圣洁的概念。 6. 关于在利未记十九31里已经禁止的沉迷于交鬼行为之惩罚,在此以同样个人性的字眼描述之,犹如先前适用于描述摩洛敬拜之措辞一般。这个想要和已经死去了的人沟通的欲望,即使是很自然的,这交鬼的活动在以色列人中间还是被禁止的。现代招魂的灵媒自称与这些已故者的接触是有意义的,而我们却发现在这些所谓被传送的「资讯」中,很少是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有时候也被认为是欺骗之言。基督徒只能够与那些认基督是道成了肉身而来者联盟()。 7~8. 在此重述了个人和群体圣洁之要求。个人献身于圣约理想之实践,这将会建立一个圣洁生活的标准,如所期望的,这圣洁生活明确地是指在道德和礼仪二方面。不论是在旧约或是新约圣经里,坚定地顺从神的命令都是成圣生命的一个象征。 9. 举凡咒诅自己的父亲或母亲的人,规定要受严重的惩罚,这惩罚大概是被石头打死。因为父母象征着神的权柄,在家庭中由孩子的角度看来,他们是神的代理人,所以咒诅他们就等于是亵渎神。在古代近东一带,一些精心设计的咒语相当通行,当中有许多似乎含有魔法咒语的本质,而且在这些迷信的百姓中,常常有非常好的作用,因为在东方思维中,这咒诅本身就带有它自己能够运行的能力。在此之咒语毫无疑问地是包含了宣告一些诸如此类的套语,而神的名很有可能出现在内。基督命令基督徒们要祝福而不要咒诅(),亦即要复苏生命而非摧毁它。 10~16. 这段素材除了论及惩罚之外,大部分的内容与利未记十八6~23的内容平行。在第10节里,经文本身有一些争论,希伯来原文的翻译为,「如果一个男人与某人之妻通奸,如果一个男人与他邻居之妻通奸……」,这种「双重阅读」的情况是源自于相当多不同类型的原因;然而在此例中,其异文合成本(编按:根据两种版本,把两种异文合并而成为一个新的文句。)是相当古老的,而且这重复的现象又以不同的陈述出现。在这例子里,至少有可能的是作者故意重复这叙述,以造成一个文体上的设计,使其能够吸引人注意这重要的立法项目。在此段落中,主要的罪行包括了通奸(10节;参:;),与第一等血亲性交(11~14节;参:、15、17),同性恋(13节;参:),和与兽淫合(15~16节;参:;)。在一个男人同时娶一名妇人和她母亲的这个例子中,他们三人都必须用火焚烧(14节);除了这个例子之外,其他治死的方法并没有详加说明。在与兽淫合的例子里,当事人和那头野兽都必须被治死。这些对古代近东诸民族来说是相当习以为常却令人憎恶的罪行,与圣约之圣洁相抵触,因此在以色列人中是被禁止的。 17~21. 这段落中包含了一个在性方面所有触犯圣约道德标准的罪行明细表,这些罪行将招致神直接干预的惩罚。由于希伯来民族的婚姻中,通常都是与近亲家庭圈子里的人订婚,因此,百姓们需要清楚地了解可被接受之血亲的限制,这就显得格外重要。神会治死与自己姊妹同房的人(17节;参:)或是那与正在经期中妇女有性关系的人(18节;参:)。若有人与自己的叔伯之妻(20节)或兄弟之妻(21节;参:)同房的话,他和与他一同犯罪之人必招致无子女的惩罚。如果当事者双方真的是已经结婚的话,这将会是一件很严重的事。如果一个男人沉耽于和自己的血亲姨母或姑母发生性关系的话(19节;参:),二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这是一个看来似乎较被「剪除」轻些的惩罚。在正常的情况下,这几个不同罪行的惩罚几乎是足以制止那些最顽固的越轨行为,除非有其他因素,例如:醉酒等影响,那就另当别论了。 22~26. 这立法的基本原则乃是倚靠着以色列是神所拣选的子民这个背景来阐释的。甚至在他们进入应许之地以前,神就警告他们在前头将会面对重大的道德危险。惟有借着持守神所有的法规和律例,他们才能够期待自己继续以一个圣洁子民的身分活下去。如果他们屈服于迦南人生活上的试探,那地将会粗暴地将他们逐出,正如它假藉以色列人入侵之手,将迦南人和其他族群无礼地逐出一般。圣约子民应当在神已经赐给他们的这块繁荣土地上,活出道德与属灵纯洁上截然不同的生命;因为祂已经特别将他们从其他所有的国家中分别出来,使得他们能够反映祂固有的圣洁本质。在利未记中所颁布的法令将作为合宜的敬拜神之指引,并为圣洁生活提供了详细的规则。神的选民必须要明显地与那些并未献身于圣洁典范的人有所不同,这个强调对新约的子民同样适用。基督徒受劝勉要成为顺服的儿女,并且在他们的生活习惯上要圣洁(),而要避免一切从肉体私欲而出的行为(;;,等等)。 27. 对于那些沉耽于通灵、算命之人所做出的惩罚已经记明了(6节),现在的法令乃是论及那些身为灵媒或是巫师的人。无论他们的超自然能力是如何,他们所从事的活动并不能够弘扬神的圣洁,反倒领人落入迷信中,并使得他们受撒但势力的捆绑。从事这样工作的人将会被石头打死,免得他们亵渎神的圣洁。成为神的选民意味着要承担重大的责任,同时也享有极大的特权。圣洁的道路已经清楚地陈明了,然而就像在基督里通往永生的道路一般(),它是一条窄路,而且有时候很难遵行。圣约的规条乃是想要使得选民能够借着他们的生活方式来荣耀神,而且若果他们遵守这些条例的话,肯定会使得以色列人在近东一带成为一个独特的民族。事实上除了道德和伦理学上的考虑以外,由个人健康和安好的这个观点看来,这些法令也常常能够给予个人一个在身体方面积极健康的益处,这对整个社群的生活来说,也有它自己产生的影响。因此选民们所要遵行的这种生活方式就不再是一件苦差事,而是一种在与一位慈爱丰富供应的父神相交中,享有喜乐与平安的生活方式。只有当信徒不顺从神的法规之际,困难才会出现;这样的不顺从为他自己带来了关系上的崩溃,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个人性的惩罚。在利未记中,以色列人受劝要在这世界里持续活出一个圣洁的生命,藉以荣耀那位拣选他们,使他们归祂所有的神。然而因着肉体总是有机会能够胜过圣灵(参:),所以这些法规成了指引,为要引导并警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借着这方法,那条能够达致圣洁生活的道路就变得十分明显。 79后者请参:P. C. Craigie, Deuteronomy (1976), pp. 22-23, 38-45. 80我们必须留意从 Alalakh 挖掘出来西元前第二千年之文献,这份文献的记载相当有趣。创设这城市的条约(#1)和另一块石版(#126)一同被发现,在后者上面,记载了同一位元文士立下这个城市的守护神要求他们遵行的献祭合约。 81参:G. J. Wenham, VT , 22 (1972), pp. 342-3. 82参: HIOT , pp. 56-57, 716-7. 83参:R. Fox, Kinship and Marriage (1967), p. 75. 84参:J. V. Neel, 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 , 10, 1958, pp. 398-445; S. Kumar, et al., Annals of Human Genetics , 31, 1971, pp. 141-145. 85在查阅这方面的准确性以及其他有关于现代遗传学研究之观察,我的两个女儿 Charmian Felicity 和 Hermione Judith 对我的帮助非常大。 86在 NEB 里,利二十5关于「一切随他与摩洛行邪淫的人」这段经文有一个边注,这么写着「或作献上人为祭后,沉溺于他的欲望当中」;这个边注显示:对这特定神只之敬拜仪式中,很有可能牵涉到献人为祭的做法。 87参:R. de Vaux, 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Sacrifice (1964), pp. 56-90. 88有关献人和孩童为祭这方面的议题,请参:A. R. W. Green, The Role of Human Sacrifice in the Ancient Near East (1975). 89E. A. Speister, Genesis (Anchor Bible, 1964), p. 162. 90J. B. Pritchard, Ancient Near Eastern Texts relating to the Old Testament (1955), p. 181. 91M. H. Pope, IDB Supplementary Volume , pp. 416. 92关于讨论古代风俗中同性恋和兽交之课题,参:R. W. Wood, One Institute Quarterly , 5, 1962, pp. 10-19; B. L. Smith, Christianity Today , 13, 1969, pp. 7-10; J. Z. Eglinton, Greek Love (1971), pp. 50-55; W. B. Parker, Homosexuality: A Selective Bibliography of over 3, 000 Items (1971); H. A. Hoffner in Orient and Occident (1973), pp. 81-90. 93更多关于性及其理论方面的一般性探讨,请参见附录 B,书版271页及下。 94J. H. Hertz, The Pentateuch and Haftorahs , p. 497. 95参:S. Stein, Journal of Theological Studies , N. S., 4, 1953, pp. 161-170; H. Gamoran, 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 , 30, 1971, pp. 127-134. 96关于本课题,在众多的书目中可参阅下列资料:M. Sulzberger, Am Ha-aretz, the Ancient Hebrew Parliament (1909); idem, Jewish Quarterly Review , 3, 1912-13, pp. 1-18; S. Daiches, Journal Theological Studies , 30, 1929, pp. 245-249; L. Rost in Festschrift Otto Procksch (1934), pp. 125-148; L. Finkelstein, The Pharisees (1938), pp. 25-42; S. Baron, A Social and Religious History of the Jews ,Ⅰ (1952), pp. 278-280; G. von Rad, Studies in Deuteronomy (1953), pp. 63-66; M. H. Pope, IDB , 1, pp. 106-107; W. T. Dayton, ZPEB , I, pp. 128-129.
17耶和华吩咐摩西说:18“你要吩咐亚伦和他子孙,以及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以色列家中的人,或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寄居的”:有古卷和撒玛利亚五经是“寄居的外人”。 ,若要献供物给耶和华作燔祭,无论是为所许的愿或是甘心献的,19就要将一头公的,没有残疾的牛,或绵羊,或山羊献上,这样你们才蒙悦纳。20凡有残疾的,你们不可献上,因为这样你们必不蒙悦纳。21若有人从牛群或羊群中,将平安祭献给耶和华,无论是为还所许特别的愿,或是甘心献的,所献的必须是健康、无任何残疾的,才蒙悦纳。22凡瞎眼的、受伤的、断腿的、溃烂的、长癣的、长疥的,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不可在坛上作为火祭献给耶和华。23无论是公牛或小绵羊,若一条腿太长或太短,只可作甘心祭献上;若用来还愿,就不蒙悦纳。24凡睾丸损伤,或压碎,或破裂,或阉割的,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不可在你们的地上行这事。25从外人的手里得到任何这类的动物,也不可献上作你们神的食物;因为它们有缺陷,有残疾,它们必不为你们而蒙悦纳。”26耶和华吩咐摩西说:27“刚出生的公牛,或绵羊,或山羊,七天当跟着它的母亲;从第八天起,可以当供物作为耶和华的火祭,这是蒙悦纳的。28无论是牛或羊,不可在同一日宰它和它的小牛小羊。29你们宰杀祭牲献感谢祭给耶和华,要献得使你们可蒙悦纳;30要在当天吃,一点也不可留到早晨。我是耶和华。31“你们要谨守我的诫命,遵行它们。我是耶和华。32你们不可亵渎我的圣名;我在以色列人中要被尊为圣。我是使你们分别为圣的耶和华,33曾把你们从埃及地领出来,作你们的神。我是耶和华。” 二十二1~9. 在本段落里,亚伦家族的人被提醒他们和其他任何一个会众中的成员一样,也会在礼仪方面受到污损。对那些司掌献祭的人来说,纯洁是个命令,所以如果他们在任何情况下受到污损的话,他们必须远离(2节)百姓们所献上的供物,以免使得神的名变为不圣洁。任何一位祭司在他任一方面不洁净的时候去运行圣所职务的话,必会污染这圣地,而且他会面对被剪除之刑罚(3节)。有一些处境会造成不洁净之后果,从排泄物到与那些不洁净的爬行物种接触都会造成不洁净。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其不洁净的状态要一直持续到傍晚,在这位祭司能够取回他礼仪上的纯净之前,他必须彻底洗净他的身体。他必须非常谨慎地遵守食物之法令(8节),免得因为在这些事上犯了罪,而招致自己的死亡或是亵渎神神圣之名。祭司的圣洁必须以高度的礼仪和道德上的正直为标记,以作为全体会众的模范。 10~16. 因为祭司的家庭成员与他一同分享他的圣洁,所以他们也能够一同享用那些保留给祭司们取用的食物。然而,那些不是祭司的人(RSV:「外人」,NEB:「陌生人」)并没有这个特权,他们或许是祭司的访客或是受雇的佣人。若一位非以色列人的奴隶是属于祭司家庭中的一员的话,他能够食用圣物,因为他是家里正规的成员。祭司的女儿如果嫁给外人,她就不再是现在这家庭的一份子,因此她没有资格取用祭司的分。如果她在以下略述的情况下回到她父亲的家中(13节),那么她可以因着家中正式成员的身分再次食用圣物。如果一个外人不小心取用了祭司的食物,他必须将同等于原有供物外加上额外的五分之一罚锾交给祭司们(14节),这额外的五分之一乃是用来作为赎愆祭之用。这些法规提醒了这些祭司,他们必须在每一个层面上,谨慎地处理百姓们所献上神圣的供物,免得他们因着亵渎那位已经洁净这些供物之神的名而受罚。 17~33. 祭司们被教导要确保所有的供物都是无瑕疵的,举凡那些身体上的残疾使得亚伦的子孙不能够从事圣所事奉之条件,同样适用在献祭牲的身上(22、24节)。惟一的例外是那些明显有基因缺陷的动物是可以献上的(23节),然而即便是这些动物也只能用作为甘心祭的供物献上。那些遭阉割或是同样有残废的动物,不论是本地或是进口之家畜,都不能够被献上,因为们在身体上不完整,以致不足以反映出神的圣洁(25节)。在献祭中不能献上小于八天大的动物(参:),不论是为了献祭的缘故,如一些异教风俗般,或是为了日常食物的消耗,一头母牛或是母羊是不能够与的幼子在同一天被宰杀。这规定与其他一些禁令相符,例如禁止人捉拿一只鸟儿和所孵的蛋(),或是不分青红皂白地破坏树木()。在这一切的事上,其主要目的是神所拣选的子民必须崇敬祂的名(参:;)。这些条规带有神亲身的认可(「我是主耶和华」),当以色列人遵这些条规而行的时候,这些条规能够显示出他们真正与神相交的生活达到了怎样的一个地步。 在新约圣经中,基督成了那完美无瑕疵的祭(;),在此希腊文 amo ̄ mos 一字乃是与希伯来文 ta ̄ mîm 一字同义,意思为「无瑕疵的」。在这里正如以弗所书五27所言一般,这措辞的意义远超越纯粹礼仪之用法,而指向基督自我献上的道德和属灵层面之暗示。祂死为要使罪人从罪恶中脱离,得着自由,使得基督信徒的团体得以圣洁,并从其上除去一切污点。在这个背景之上,基督教会中的成员们受劝要使他们自己无可指摘(;)。 amo ̄ me ̄ tos 这个字眼仅出现在彼得后书三14,用以描述那些相信神审判的基督徒必须拥有道德上无可指摘之特质。在同一卷书信中,假教师被喻为是污损基督身体的人()。 97希伯来文 gibben 这个字,「驼背」,也被译为「额头」、「前额」之意,因此 NEB 将之译为「额头畸形」。这个字在希伯来文圣经中并没有出现在别的地方,因此我们最好将之视为一个无法确定其意义之专有名词。若「驼背」是正确的翻译,它所描述的是一个人患了脊椎结核之疾病〔波特氏症,(Pott's disease)〕,在其诸多病症中最显著的是脊椎炎和脊椎骨弯曲。在埃及撒卡莱(Saqqara)米翠利坟墓(tomb of Mitri)中,挖掘出一个旧王国时期(约西元前2700至2200年)罹患此疾病的埃及人模型。这个复制的骨骼模型是由胶泥制成,但是外表涂成棕色,看起来像木制的。如果 NEB 的译法正确,暗示了此为遗传学上的可能缺陷。在大部分译本中,紧跟在这个字后面的 daq,被译为「侏儒症」,可能与「驼背」一字有关系。如果将这个字的基本含义(「瘦弱」、「单薄」、「柔细」)视作是结核病之暗示的话,这种相关性可能就不是纯属巧合了。这个字只在利未记中出现,而且指明一个人因着某种情况而无法被接纳成为祭司群体的一份子。NEB 认为这疾病与眼疾有关。某些侏儒可能患有结核之病症,但生理上所说的侏儒,通常只是指那些身材较短小的人,而不是一个残废的人。然而短肢畸形(phocomelic)和小肢畸形(micromelic)的侏儒,手脚却是畸形、异于常人。
33耶和华吩咐摩西说:34“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说:这七月十五日是住棚节,要向耶和华守这节七日。35第一日当有圣会,任何劳动的工都不可做。36要将火祭献给耶和华七日。第八日当守圣会,并要献火祭给耶和华。这是严肃会,任何劳动的工都不可做。37“这是耶和华的节期,就是你们要宣告为圣会的节期;要将火祭,就是燔祭、素祭、祭物和浇酒祭,按照每日的规定献给耶和华。38除此之外,还有耶和华的安息日,你们献给耶和华的供物,一切的还愿祭,和一切的甘心祭。39“但是,从七月十五日起,你们收藏了地的出产之后,要守耶和华的节期七日。第一日为要完全安息,第八日也要完全安息。40第一日,你们要拿美好树上的果子、棕树枝、树叶茂密的枝条和河边的柳枝,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七日。41每年你们要向耶和华守这节七日。你们在七月里所守的节,要成为世世代代永远的定例。42你们要住在棚里七日;凡以色列家出生的人都要住在棚里,43好叫你们世世代代知道,我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时候,曾使他们住在棚里。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44于是,摩西向以色列人颁布了耶和华的节期。 D 圣会的节期() 这段落构成了以色列宗教历中神圣的节期一览表,包括逾越节、五旬节和住棚节三个最伟大的庆典。这一览表最初大概是为了要作为祭司们的指导原则而编辑的,但是毫无疑问地它成了祭司们传递给会众的指示之其中一部分。这一览表由遵行安息日开始,以欢喜的住棚节退出,而住棚节所强调的重点乃是神将被俘虏的以色列人从埃及拯救出来。 1~2. 这些庆典被描述为已指定的节期(希伯来原文为 môʿe ̄ d ),这个字眼用来表达「会见的帐幕」( ʾohel mo ̄ ʿe ̄ d ̱ )之意。因此它们是百姓们在特定时间所要举行之集会,而且作为圣会,它们必须要在会幕中举行庆祝。这些事件被称为是祝典( ḥag ̄ ),暗示了它们具有欢喜之特质,并且向我们显示,并不是所有在圣所范围内举行的集会都必须要是庄严或充满不祥之兆的。 3. 每周的安息日是第一项要遵守的固定事件,它乃是按着神在创造活动中休息的型式而设的()。第七日是神圣的(),因为神看它为神圣,而且在旷野中吗哪的赐下,增强了它的神圣(参:~29)。安息日(「休息之日」)是停止一切工作的时候,并且承认这段时间是属于主耶和华自己的日子。安息日这个概念对美索不达米亚人而言是相当熟悉的,但是他们却没有像希伯来人一般这么规则性地遵守这些日子,况且他们确实是建立在迷信的基础上才这么做的。巴比伦人因为害怕触怒了万神殿中的众神只,所以在每个月的第七、十四、十九、二十一和二十八日遵守一个称为 s ̌ abattu ̄ 的节日。在这些场合当中,他们会向诸神献上特别的祭,以便能够转移她们的愤怒或是取悦她们。显而易见地,在巴比伦人的社会中,只有某些阶层的人会在他们日常的活动里受到「安息日」这些限制的影响,而这些群体包括了统治者和一些祭司们。在以色列人中间,安息日是一个例常敬拜神的场合,这位神是圣约恩慈的创始者,同时也是国家生命的维持者。安息日有时候和月朔一同并提(;;),而且总是受到那些谴责以色列人以一个随便的态度面对安息日戒律的先知们所崇敬(;;)。于摩西时代,在这一天要献上二只羊羔,这强调了安息日的特殊性,反之在一周中的其他日子里,献上一只羊羔就已经足够了()。在那日也必须将十二个陈设饼献给神(;)。冒犯安息日之神圣会招致严重的后果(),因为在这基本圣日中,所谓的休息乃是比那些在其他节期中所定规的休息所涵盖的范围还要来得广泛(「在你们一切的住处」),其他的节期只有禁止从事那些奴隶性的工作。在波斯时期,尼希米采取惩罚的行动,来对抗那些在这日子里从事买卖事务而不遵行安息日的人(,)。当犹大国的神权统治发展之际,安息日不只是一个一周一次的会堂敬拜机会而已,它同时也是众人诵读并研读律法的时间。与此同时,文士们详细陈明的许多遵守安息日之细则都浮现了出来。 利未记第二十三章中的节期暨其他旧约圣经之历表
月 分
节期
参考经文
早期的命名
后来的名称
现代的名称
日期
第一个月
尼散月
四月
14
逾越节
利二十三5 申十六2
15
除酵节
出二十三14-17
西弯月
六月
6
五旬节
申十六9-12
收割节
出二十三16 利二十五8-9
第七个月
提斯利月
十月
1-2
吹角节
利二十三24
10
赎罪日
利二十三27
15-21
住棚节
利二十三34 申十六13
在新约圣经中,为了纪念基督复活之「七日的头一日」(;)取代了犹太人的安息日,成为基督徒敬拜的固定时间。每周的主日崇拜使我们想起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的这个事实,同时也是我们接受教导和团契的时间。在七日中有一天是休息的,这似乎是非常切合人体的需要。时常有人尝试将这间隔的时间拉长或是缩短,但是这些尝试都没有办法像圣经的安息日那么地成功。 4~8. 一年一度的节期中最重要的就是逾越节,在出埃及记十二1~28里,描述了它的仪式和意义。这典礼对以色列人来说是独一无二的,任何人若说这节期是源自于异教风俗的话,根据事实,这种说法是完全毫无根据的。逾越节的庆祝是在第一个月(在后来的术语中称为尼散月)的第十四天傍晚举行,这是春天(三月至四月间),当大麦将要收割的时候。 它纪念神伟大的救赎之功,将为奴的以色列人由埃及拯救出来,并成了雅各后裔建立一个国家之标记。我们留意到逾越节庆祝的隔天正是除酵节的开始,民数记二十八16~25记载了这节期的仪式。这个节期持续七日之久,而且和五旬节(几周之久)及住棚节一样都带有朝圣庆祝的特质。所有以色列中的成年男子都受命要遵守这三个伟大的节期(;)。除酵节当日是一个圣会(7节),开始庆祝的时候,一切劳力的工作都不能做。这条规没有像安息日所要求的那么严厉(3节),部分原因可能是因为它涵盖了一段较长的时间,而且这条规也被应用在其他几个主要的节期之中(21、23、35~36节)。逾越节和除酵节成了一年一度教导和训诲的重要时段,它使以色列人回想起和从埃及被拯救出来有关的一些神学课题,也使他们回想起圣约关系之意义。我们遵守这些伟大的基督教祝典也正有这相同的教导目的,使得敬拜者留意到,到底在历史中,有哪些我们所纪念的事是真实地发生在当时人的身上。正如希伯来人的逾越节一般,主的晚餐之焦点乃在于一只献祭的羔羊,祂流出宝血为人带来了救赎以及属灵上的保证。 9~14. 在大麦收割之初,亦即割取第一把b粒的时候,也是神命令以色列人要将初熟的果子献上给祂的时机。这法令往前瞻望到占领迦南地、定居在那里的一天,而且是将来全国必须遵守的四条法令之一(参:,;)。一捆(10节),希伯来文 ʿo ̄ mer ,必须由祭司拿着在主耶和华面前「摇一摇」,这程式可能意味着主祭者做出了一个十字架的记号。这象征性的献祭附随着一只献祭的羊羔、一份素祭,即调油的一伊法细面的十分之二(13节),大概约等于七公升之多,以及酒一欣的四分之一,可能相当于一点七公升,一同献上。这礼仪借着将一些代表性的作物献上给神的这个举动,确认祂是地里一切出产的真正创造者,因此将它们献给神。作为奠祭的酒()总是和素祭一起献上,但是在利未记中这是第一次被提出来,显然地其目的是为了要会众注意一个事实,就是连同面包与肉类,它象征着饮食中的主要成分为何。对新约圣经的作者而言,初熟果子的概念是非常流行的,它被用来描述那些最早期归信的人,称他们为圣灵初结的果子();用来描述犹太人为基督教会的先驱();用来描述个别信徒();用来描述基督为复活的初熟果子();并用来描述那已蒙救赎的群体,称他们为初熟的果子()。 15~22. 五旬节(为期数周)乃是发生在收割季节退出的时候,较后期的犹太学者们将它视为逾越节庆典之补足或退出,因为它乃是紧跟在后者的日期之后,一连七周之久。他们用这段时间来为其命名作「五旬节」或是「第五十日」。整个庆典仅持续一天(),这是一个欢欣的节日,在其中举国上下因着神丰富地赐下食物而向这位深谋远虑的天父献上感谢。最后,用二块加酵烘培的饼为象征性的代表(17节)来献给主耶和华,连同祭牲、素祭和奠祭一起献上。在这段圣会的时间里,不能够从事任何劳碌之工(21节),而且在此刻,也纪念到穷人和寄居者的需要(22节)。这节期提醒以色列众百姓,神的眷顾和主权深及生命的每一层面,而且在物质上和属灵上的祝福之间,并没有存在任何区别。基督教导我们,我们的天父不只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赐给我们,祂也将会赐下圣灵给那些凡向祂祈求的人()。正是在五旬节的时候,圣灵第一次浇灌在使徒们的身上()。 23~32. 正如安息日或称为一周中的第七日一般,一年中的第七个月,就是后来被称为提斯利月的那个月也被称为圣。这也是数目字七带有相当高度神圣的另一个暗示。这段期间以三个各具特色的节期为标记,头一个是吹角节。它是一个圣安息日(24节),在七月初一举行,在那日号角将会吹响,为要召集会众()。在被掳后的那段期间,妥拉通常是当众诵读出来,而其气氛是欢欣庆祝的。在那时候,第七个月也标记着犹太历中一年的开始,所以在被掳归回后,吹角节实际上也是犹太新年。百姓们被提醒神藉由圣约所赐给他们之恩慈,如果他们遵行与神所立下的约,这约将支持他们渡过另一个年头。 第二个伟大的庆典是赎罪日(26~32节),在第七个月的第十天举行。利未记十六1~34里,是以祭司的立场为讨论中心,然而在此所斟酌的却是以色列平民百姓必须肩负起的义务和责任。百姓们必须借着使自己受苦来准备迎接这最为神圣的日子,很有可能是透过禁食或是其他自我训练的形式来刻苦己心,凡在此事上怠慢的人,必招致严厉的惩罚(29节)。要将火祭献给神,而且凡从事任何形式之工作的人均会被神杀戮。相当明显地,这个庆典比较是一个禁食的日子,而不是一个欢宴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大祭司会为以色列全体会众在前一年所犯下偶犯或疏忽的罪献上赎罪祭。这已经成为永远的定例(31节),每年世界各地的犹太人都举行这样的庆典。大祭司在至圣所中献给神的祭血乃是百姓们忏悔之表征,而且这血使得他们能够重新与神和好。基督为全人类的罪所献上惟一一次的赎罪祭使得这一切的礼仪作废了,此外也提供给那些公然反抗神已赐下条例之罪的人有赎罪的机会,在旧的圣约之下,这种情况是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解决的()。 33~44. 每一年,以色列百姓们从赎罪日的庄严进入了住棚节的欢欣庆典中,在希伯来节庆年历中,这是第三个伟大的纪念性节期。这节期也称为摊棚节或是收藏节,正如逾越节一般,它拥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在第七个月的第十五天所举行的住棚节里,以色列百姓们于收割季退出后聚集在一起举行严肃会(36节),这是一个历时八天之久的庆典。在这段期间,他们住在一些由棕榈枝、柳树枝或其他当地土生的树种所搭建起来的摊棚里,98藉此方式来提醒他们自己,以色列人在出埃及后于旷野漂流时,所居住的那些帐棚和暂时的避难所。这个节期以为数非常多的每日例常献祭著称,民数记二十九12~38里有详尽的记载。收藏节是一个欢欣庆祝的机会,在被掳后的后期,他们是以一种类似嘉年华会的气氛来进行的。尽管如此,这场合乃是对神美善的一个提醒,祂在历史中根植祂的恩慈,并维护祂自己对所造万物和圣约子民之主权。对神白白赐下的大自然,以及在耶稣基督里向我们启示之圣恩所表达的感谢之情,应当永远成为基督徒赞美和祷告中的一个显著要素。 98NEB 将美好树(40节)译为柑橘树,而在边注中将「河旁的柳枝」译为「白杨树」。后者最有可能是幼发拉底河种的白杨树(Populus euphratica),这是一种能够生长高达十二公尺,甚至是超过十二公尺的树种。幼发拉底白杨树的叶片,质地坚硬,却长在脆弱的叶柄上,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等地都可以找到这种树的踪迹,在约但河流域生长非常茂盛。参:H. N. and A. L. Moldenke, Plants of the Bible (1952), p. 183. 阿尔巴白杨树(Populus alba),为白色的白杨树,是一种生长在巴勒斯坦丘陵地的植物,W. Walker 在 All the Plants of the Bible (1958), p. 168中,较倾向视「美好树」为阿尔巴白杨树。
35“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手头缺乏,你就要帮补他,使他与你一同生活,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样。36不可向他取利息,也不可向他索取高利;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与你一同生活。37你不可为了利息借钱给他,也不可为了高利而借粮。38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曾领你们从埃及地出来,为要把迦南地赐给你们,要作你们的神。39“你的弟兄在你那里若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你,你不可叫他像奴仆服事你。40他在你那里要像雇工和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41他和他儿女要离开你,一同出去,归回自己的家,回到他祖宗的地业去。42因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他们不可被卖为奴仆。43不可苛刻管辖他,只要敬畏你的神。44至于你所要的奴仆和使女,可以来自你们四围的列国,你们可以从他们中买奴仆和使女。45那些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和他们的家属,就是在你们地上所生的,你们可以从其中买人;他们要作你们的产业。46你们可以把他们遗留给你们后代的子孙,作为永远继承的产业;你们可以使他们作奴仆。至于你们的弟兄以色列人,你们彼此不可苛刻管辖。47“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寄居的,若手头渐渐宽裕,你的弟兄却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寄居的,或外人家族的一支,48卖了以后,有权把自己赎回。他弟兄中的一位可以把他赎回。49他的叔伯或叔伯的儿子可以赎他。他家族中的骨肉之亲也可以赎他。他自己若手头渐渐宽裕,也可以赎回自己。50他要跟买主计算,从卖自己的那年起,算到禧年;所卖的价钱要按照年数计算,就是雇工跟买主在一起的日子。51若剩余的年数多,就要按着年数从买价中偿还他的赎价。52若到禧年只剩下几年,就要按着年数跟买主计算,偿还他的赎价。53他和买主同住,要像按年雇用的工人,买主不可苛刻管辖他。54他若不这样被赎,到了禧年,仍要和他的儿女一同出去。55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他们是我的仆人,是我领他们从埃及地出来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 F 安息年与禧年() 本章继续利未记二十三1~44里所论及圣节期之回圈,但是却将安息日休息的这个原则延伸至第七年以及七个七年回圈完成之后的那年,亦即第五十年或称为禧年。这条例所定规对大自然和其他资源之保存,成了良好农业和生态学事务之基础。 禧年的条例以被捆绑的能够得着自由这观念为其基本主题。结果它每五十年就使以色列人回想起一件事实,就是神的子民曾经在埃及受奴役,成为一个当地压迫政权下的受害者,然而他们借着一次神能力奇迹式的彰显,在出埃及的时候得着释放。如今他们是自由的公民,定居在他们自己的土地上,这片土地本身是神赐给他们的礼物;然而因为他们借着一个圣约的关系与祂紧紧相连,所以他们必须拒绝一切其他的神只,而单单自由地事奉祂!身为圣洁的国度,他们的内心和心思都必须定睛在神和祂的圣洁之上,他们不能够依据累积许多财产之所有权这观点,来思想超过一长段时期,免得他们屈服于周围国家物质主义的影响之下。每半世纪有一次对正常国家生活定规干预之机会,使得百姓们有机会能够对圣约价值观作出回应,并且提醒全国人民人不可能单靠面包而活。 这条例本身首先为那些受到他们同伴中任何一人奴役的以色列人提供重得自由的机会。它在一个奴隶的买价与靠近禧年的年日之间建立了一个公平的相关性()。其次,那些从前因为面对经济压力而必须变卖祖产的人,在禧年条例的规定之下,也能够收回这些产业。这意谓着对以色列人来说,他们是不可能永久地处置土地,或是以一个累积许多不动产的观点,来大量购置财产。最后,即便是它刚刚才渡过了一个安息年,这条例还是使得土地本身得以义务性的维持休耕状态。 在禧年这段期间,人们受要求要过一个简单的生活,这对他们成了另一个提醒,提醒他们在旷野的艰苦环境中,必须修练身体和灵性才得以存活,这旷野的环境曾经是那些最终进入应许之地的祖先们所遭遇的命运。在禧年中,为这事件而准备储藏起来的食物可以取出来食用,也可以食用那些从地土自动长出的东西,然而却不能够为了要取来食用的缘故,种植任何的植物。藉此途径,神清楚地重申其土地之拥有权,并强调保持土地圣洁的重要性。一次又一次地,这条例提醒了以色列人他们要信靠那位在早些日子里从埃及将以色列国拯救出来,又为祂的选民提供一片可居住土地的神,甚至延伸到信靠祂在安息年和禧年这些不生产的年份中仍会供应一切。因此这条例成了一道命令,命令以色列百姓们必须顺服主耶和华他们的神,并在他们许多一般性责任暂时中止的这段时间里,身为一个圣洁的国度,他们更能够意识清楚地来事奉祂。在禧年法令被遵行的范围内,对一般人而言,这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只会发生一次。 1~7. 这在西乃山上颁布的条例,向前眺望了当以色列人占领并定居巴勒斯坦地的时候。如今安息日休息的原则被应用在七年一回圈的时段里,在其中最后一年被称为向耶和华守安息的年份(2节)。到那时,土地将会休耕,而果园和葡萄园也将保持原状未受到照顾。在安息年期间,对于那些自然播种的作物,或是像无花果树或葡萄树一般的水果必不能够有常习性之收割行动。任何没有人工帮助而由地里自然生产出来的东西乃是所有人共同拥有的财产,而人们只要能够在任何地方找着食物,他们都可以取用,正如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时期所做的一般。这条款对于那些穷人和未拥有自己土地的人来说特别重要(参:)。安息年向我们展现了神是那位超然的供应者,人虽然能够借着他的合作过程中给与协助,但是所有的东西却都是从神而来的。因此,人主要的责任是借着遵守定期的敬拜和属灵团契之安息日来荣耀神,而不要把注意力集中在累积物质性财产的事上,以致排除其他所有的事物。这同样的原则强化了基督对祂门徒的教导,祂教导他们要先求神的国()。 8~12. 七个安息年之后,将会在赎罪日当天借着号角声鸣响全地来宣布第五十年的到来。这是一个圣年,在其中奴隶得着解放,而人们都各归其家族之产业。禧年这个名称可能源自于吹响公绵羊之号角( yôḇe ̄ l )一字,号角的吹响正宣布了禧年的开始。无论这字眼的意义为何,它的起源都相当古老,因为在约书亚记六6、8里,它就需要 s ̌ ôp ̄ a ̄ r (公绵羊之号角)这个外加字来解释它的意义。正如安息年一般,禧年要归耶和华为圣,而土地必须保持休耕的状态。 13~17. 在禧年的条例下,土地必须归还给它原来的属主,这么一来就恢复了各支派间传统的土地分配(参:)。本段落中之产业法令乃是基于神保有所有土地权利之概念而制定的(参:;),我们在其他的近东文化中也可以发现这个观念。由于这个缘故,迦南地乃是按着支派分配给以色列人的,举凡居住在其上的人充其量只能将他们自己视为是租地人,而不是无条件的拥有者。因此,土地并不能够按着传统的观念出售,购买者购买产业时所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只是让他拥有租赁权,直到下一个禧年到来为止。在这些情况之下,那产业购买时的价值将会按着四十九年回圈中余下的时间成比例地调整。 18~24. 因为只有地里出产的才适于购买或出售,所以食物的供应问题成了非常重要的课题,特别是因为禧年的前一年总是安息年。99因此,神应许将会有大量的农作物收获量,以致足够供应至禧年退出并且农作物再一次得以收割的时候为止。明显地,禧年是一段信靠神必然会供应食物的时间,而且是一个穷人和欠债者在生命中重新开始的契机。因着强迫性的休息,土地资源得以被保存下来,并且得以确保其继续保持肥沃。像这样的条款代表了土地计画以及应用一般性农业原则的一个早期典范。禧年时土地重新分配的做法,对社会乃具有一些含深刻平等主义本质的影响。理想上,社会中不应该存有明显的阶级区别,也不应该存着富有的地主对穷人之剥削。纵然条例设立的意图是如此,但是我们透过西元前第八世纪的先知之宣告,例如以赛亚()和阿摩司()得知,这理想并没有实现。 25~34. 虽然理论上土地乃是归神所有,但是当这租赁的拥有者必须处置他的产业的时候,问题就会产生。只有在非常艰难的处境中才会促使这样的行为发生,因为家族的产业是非常珍贵的()。在这些情况下,一位元近亲的家庭成员必须出钱买下,如此一来这产业才不会落入异族人的手中(25节)。如果一个人有能力买回他的产业的话,赎回的价格将视这产业在他人管理之下的年日长短而定。余剩年数的价值(27节)代表了从这块地所得农作物之总值减去当年的售价后超出的那一部分。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赎回他自己的产业的话,他必须等到禧年的时候,这产业将会因着法令的规定而归还予他(28节)。 这禧年让与的条规并不适用于在城邑中的产业(29~30节),这些产业如果没有在售卖后一年内赎回的话,就永远归那买主所有。会做这样的安排可能是因为像这种情况下的农场耕地并不会拿来作买卖之用途。然而那些位于无城墙围住之村庄内的房屋,则归一般产业的处置条例来管理,因为像这样的房子常常连同它周围的土地一起出售。另一个例外的情况就是利未人的产业,他们在殖民时期领土配置的时候,被分配到四十八座城邑连同这些城邑周围的郊野(;)。在此情况下,举凡任一售卖产业的利未人都永远有赎回的权利,因为他的家是他永远的财产。RSV 和武加大译本一样,加入了一个否定字,其翻译如下s并且如果有一个利未人不行使这条规的话,然而这附加上去的辞句并不是必须的,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这节经文与前一节经文的连续性就没有必要被保存下来了。它的意思是如果一个利未人将他的产业卖给另一个利未人的话,在禧年到来的时候仍必须遵行归回原主的条规。 35~38. 在此强调了爱邻舍如同自己这诫命的实际应用。无论一个兄弟是因何故而贫穷,他必须像外人或寄居的一般受到款待,而且不能让他因饥饿致死。由主里弟兄姐妹所组成的这个圣约群体之概念,必须在财务方面的需要上应用出来,正如应用在道德和属灵的事务上一般。我们若只是希望那些穷人能够在他们寻找生计的事上顺利是不够的,因为除此之外,我们必须先给予足够的实际帮助,好让这个人的需要得以满足()。一个贫穷的以色列人不当受到他同胞的剥削,在此妥拉清楚地主张,一切给予穷人之借贷都必须是免除利息的。100神用祂自己在让以色列人从捆绑中得释放的宽大胸怀,作为这属灵群体当效法的榜样()。 39~45. 如果有人贫穷到一个地步必须将自己卖给一位较富有的以色列人作仆人的话,他仍然当拥有弟兄之尊严。明显地他需要工作,但他却必须被当作是一位受雇的仆人来看待(40节),而不能将他视为奴隶。一般说来,像这样的人在第七年就可以得着自由了(;),但是如果在这段服事的时间中遇上禧年的话,他服事的时间就相应地缩短。那雇用他的人也有责任要照顾他任何的直系亲属(41节)。这条例是为了要在不允许那些穷人或是欠债者逃避他们的社会和经济责任之情况下,维护他们的人性和尊严。正如妥拉一般,新约圣经中也阻止白吃白喝的寄生行为出现(参:)。希伯来人一旦已经从被奴役中救赎出来,就永远不能够被卖作奴隶了(42节)。然而,非以色列人就不是这样,他们可以按照那种方式被买进和卖出,甚至可以留传给主人的承继者(46节)。由是一个以色列人成为一个富有的外邦家庭之奴隶的情况随之出现(47节),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当由一位近亲将他赎回,因为他的服事并不会在六年之后中止。赎价将会依照距离禧年的年数还有多少来计算,就好像这个人在整段时期中,基本上是按着一年一年的计算方式被雇用的。不论赎身与否,这希伯来仆人都必须受到人道的对待,因为所有的以色列人真的都是神的产业,从前祂救赎他们脱离了在埃及的捆绑。在加略山上基督所成就的赎罪之工里,祂为了救赎那些受罪恶捆绑的人而付出了至高的代价,并且那些事奉祂的人能够得着最高度的自由。 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所以我们相当难去陈明到底在整个以色列的历史中,他们多广泛地去遵行禧年之概念。这种理想化的法令比较有可能发生在希伯来社群于迦南地生活的开始,当圣约子民多少有点不熟悉于管理他们自己家务的时候,而非快要退出的时期;其适切性似乎向我们指出这条例是早期而非后期写成的。再者,在禧年的一般概念上,希伯来人似乎不是绝无仅有的,因为在西元前第十九世纪到第十七世纪间,一些美索不达米亚统治者也制定出有一些类似的条例。101摩西五经以外的记载并没有提及禧年这个事实,并不一定就是指出在摩西时代之后,以色列人没有在任何程度上遵行禧年条例。事实上,有一位权威学者曾经声称,在这条例中独特的「后期」特色,正是这释放的回圈定期地每五十年发生一次之必然条件。102然而诺特却曾极具说服力地辩称,这禧年的概念比较有可能被摩西的跟从者所接受,而较不可能被那些在哈该、撒迦利亚或玛拉基时代灵性衰弱的犹大地居民们所接受。103在被掳前的日子里,以色列人定期地欢庆禧年的这个观点业已被范修穆(Van Selms)所证实,因为它出现在摩西五经中(;)一些从上下文是处理其他事件的部分里。再者,他辩称禧年的名称 yôḇe ̄ l 一字并没有具说服力的语源学根据,能够证实它在被掳后的时代中为人所知,因此就指明了这个制度的古老性。104事实上,也只有非常少的经文记载了希伯来宗教年历中的其他几个主要节期,对此现象最有可能的解释是,他们认为这些节期很自然就是国家生活的一个部分,已经习以为常了;因此并没有特别挑出来谈论。马喀比一书六49里提到,在马喀比时期土地都有安息日,因为粮食缺乏的缘故,这处境使得要让那些被包围的伯夙拉(Bethsura)防守者交出土地显得十分困难。这个故事并非向我们指出安息年或是禧年是否还在进行中,但是如果前者仍被遵行的话,那么后者就很有可能也继续被遵行着。 对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平的强调乃是本章条例的一个清楚特色,而且我们应当留意到这些法令的宗旨乃是追求达致介于无限制资本主义和倡狂的共产主义二极端间的中庸之道。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自由和祖先的产业有绝对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中都有成文的规定,因此它们是受到保障的;这处境借着对以色列人之命令被强调出来,这命令就是他们必须爱他们的邻舍如同爱自己一般。兄弟之爱最直接的表达就是关心那些赤贫的人,这是一个初期基督教会成员们也继续持守的一个传统(参:;;,等等),他们将支持那些贫穷和缺乏的人的举动,视为是对基督爱的律法之表达()。 这些法令显示了一个公平的社会必须奠基于道德和属灵的原则上。事实上,禧年的属灵根基乃是在于安息日和安息年的概念,它是它们必然性的延伸结果。这条例坚固并提高了神对祂子民已受公认的主权,祂的子民在他们历史中的一个特定时期里,曾绝望地陷入捆绑之中,并持续在捆绑里,直至神透过一个令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拯救行动来释放他们为止。以赛亚应许说被掳的和受压的将得释放(),而这应许在基督成就之工中得以实现,祂是神所差来的弥赛亚;在祂事奉之初,祂正是引用了这句预言()。基督为了人类的罪所成就的赎罪之功,带来的结果是人可以从罪的奴役中脱离,得着自由,流露真正的人性,并实现属于神儿女之尊严。 99至于认为经由包括性的计算方式,第五十年事实上是第四十九年之观点,参:R. North, The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1954), pp. 109-112. 100R. P. Maloney, Catholic Biblical Quarterly , 36, 1974, pp. 1-20. 101参:J. J. Finkelstein, Studies in Honor of Benno Landsberger (1965), pp. 233-246; D. J. Wiseman, 'Law and Order in Old Testment Times', Vox Evangelica, 8, 1973, pp. 5-21 (esp. p. 12). 这里显示出,在整个古代近东地区,透过国王所颁布的一些定期经济条例,以免除某些国库和个人的债务,这是在所谓「革新」背后的一项主要动机,就好像希西家和约西亚王所制定的那些条例一般。 102R. Westbrook, Israel Law Review (1971 ed.) pp. 209-226. 103R. North,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 pp. 204-206. 104A. van Selms, IDB Supplementary Volume , pp. 496-498. 另参:N. Sarna in H. Hoffner (ed.), Orient and Occident , pp. 143-149; R. North, Sociology of the Biblical Jubilee , pp. 96-101.